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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三十年来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从禁止到鼓励,这是社会市场经济与新农村建设发展的客观要求。农民作为土地流转参与主体,其权益影响社会稳定。目前的土地流转制度侵犯了农民权益,亟待采取措施改革完善,推动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土地流转;农民权益
中图分类号:D9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9-0125-01
一、农村土地流转与新农村建设
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大致经历了禁止——解禁——明确鼓励三个主要阶段。1978年改革开放初期到1988年宪法修订,这十年我国明令禁止土地流转。之后逐渐引来解禁的春天,在土地流转制度方面有重大创新突破。当前新农村建设正如火如荼进行,深化农村改革是新农村建设的核心。作为农民生活保障的土地,是核心中的核心。其中土地流转制度改革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一个必然要求,关系到整体成败与否。
二、农村土地流转对农民权益保护影响
(一)概念明晰。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土地承包户可以依法对其所承包土地的使用权通过转让、租赁、入股等形式进行处置,从而获得收益的行为。而农民土地权益保护具体是指通过各种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组织的等措施,保护农民在进行土地流转、土地经营或土地征用中所享有的权利与物质利益最大程度实现,达到保护农民权益目的。
(二)农村土地流转影响农民权益的表现
1、农民土地权益缺失。农民作为土地流转主体,对承包的土地享有自主流转权。由于农民信息来源匮乏与知识水平限制,对政策了解很少,无法正确评估出土地价值。这也导致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是土地流转的实际操作者。农民对土地流转的程序、方式、收益等不知情,其享有的处置权、知情权、谈判权等都处于缺失状态。另外,土地流转后失地农民由于当前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不健全,在医疗、养老保障等社会权益方面缺失。
2、农民土地权益受损。农民的土地权益受损主要在土地收益分配、征地补偿、和经济权利三方面。土地征用或征收后,政府、集体、农民三者之间的利益分配不合理。其中,农民是最大的利益受损者。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的原来用途和前三年经济产出平均率计算制定,补偿标准过低。我国实行城乡二元制,农民与城市居民在经济权利上不对等,城市居民有权买卖、抵押房屋,而农民不能。
3、农民土地权益得不到尊重。农民在土地权益方面的缺失与受损,反映出农民在土地流转中并未得到应有尊重。农民对土地流转知情少,流转处于不透明状态,财务不公开。政府、集体采取强制措施实施土地流转,极大危害农民权益。
(三)影响农民权益的原因
1、法律缺陷。主要表现为法律体系不健全,权利主体界定不清。我国法律上对土地二元制度界定,以及我国法律规定的有关补偿标准不合理使不少利益方有可乘之机。关于保护农民权益的法律仍未出台,农民权益保护缺乏有力保障。我国法律对于产权主体的界定处于模糊状态,导致农民权益受到政府、集体、企业等多方剥夺。
2、市场机制不健全。农村土地流转价格远低于土地实际市场价值,导致价格机制失效,同时也使农民收益受损。供求机制失调,农村土地流转需求大于供给。由于流转收益低,生活得不到保障,有些农民宁愿把土地撂荒也不愿流转。市场失灵,出现不少寻租现象,导致不公平竞争。
3、政府职能越位。政府在土地流转中起宏观调控和监督作用。监督农村土地流转活动和土地供需总量平衡,引导和协调整体土地流转,规范市场秩序。然而,实际操作时一些政府过度介入土地流转活动,到流转的微观层面强制流转、谋取利益等,忽视应履行的宏观职能。
4、相关配套政策不完善,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根据二元社会结构,土地起着保障农民功能。一旦土地流转,农民成为失地农民,对于经济发达地区、收入不再完全依靠土地取得的农民,流转后可以依靠其他非农收入生活。但对一些主要依靠农业收入的农民来说,流转使其失去收入来源,所分配得收益只能解一时之急。当前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农民的医疗、养老、就业、教育等方面欠缺。生活得不到保障,很有可能激化农民与政府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三、改革完善土地流转,保护农民权益
(一)明晰产权,健全完善有关法律制度。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明确农民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使用权、决策权、收益权和相关义务。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法律体系,为改革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二)规范土地流转市场机制。以市場为导向,形成土地流转价格机制,与市场接轨。可根据地理位置、土地本身差别等实际情况,进行土地价值评估。完善市场竞争机制,采取优胜劣汰方式,引导合理公平竞争。在良好的市场环境下,推动土地流转合理进行,促进土地资源有效配置,平衡土地供求。
(三)完善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宏观调控功能。政府要真正从宏观上去引导、监督土地流转,而非强制。流转信息公开化、透明化。要退出土地流转市场,减少行政干预,重视土地流转中农民主体地位,不干涉农村土地流转具体实施,充分保障农民的参与权等。将政府打造成现代化的服务型政府。建立有关土地流转管理专门部门,积极宣传土地流转工作,贯彻落实流转政策。
(四)加强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完善土地流转社会保障机制。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很大程度将农民限制在土地上,要保护农民利益,推进土地流转,就要使农民不再为土地流转后的生活担忧。改革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建立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实行城乡平等医疗、养老、就业、教育,也是促进城乡统筹发展重要途径。目前不少经济发达地区已建立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值得推广与借鉴。
作者单位:南京农业大学
参考文献:
[1]刘淑春.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改革与发展[J].经济与管理.2008,22:23-27.
[2]李明宇.论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J].安徽农业科学.2006,34:2294-2295.
[3]郭双梅.土地流转中农民权益流失的问题研究[D].长沙:中南大学,2010.
[4]李钢.农地流转与农民权益保护的制度安排[J].财经科学.2009,3.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土地流转;农民权益
中图分类号:D9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9-0125-01
一、农村土地流转与新农村建设
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大致经历了禁止——解禁——明确鼓励三个主要阶段。1978年改革开放初期到1988年宪法修订,这十年我国明令禁止土地流转。之后逐渐引来解禁的春天,在土地流转制度方面有重大创新突破。当前新农村建设正如火如荼进行,深化农村改革是新农村建设的核心。作为农民生活保障的土地,是核心中的核心。其中土地流转制度改革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一个必然要求,关系到整体成败与否。
二、农村土地流转对农民权益保护影响
(一)概念明晰。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土地承包户可以依法对其所承包土地的使用权通过转让、租赁、入股等形式进行处置,从而获得收益的行为。而农民土地权益保护具体是指通过各种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组织的等措施,保护农民在进行土地流转、土地经营或土地征用中所享有的权利与物质利益最大程度实现,达到保护农民权益目的。
(二)农村土地流转影响农民权益的表现
1、农民土地权益缺失。农民作为土地流转主体,对承包的土地享有自主流转权。由于农民信息来源匮乏与知识水平限制,对政策了解很少,无法正确评估出土地价值。这也导致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是土地流转的实际操作者。农民对土地流转的程序、方式、收益等不知情,其享有的处置权、知情权、谈判权等都处于缺失状态。另外,土地流转后失地农民由于当前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不健全,在医疗、养老保障等社会权益方面缺失。
2、农民土地权益受损。农民的土地权益受损主要在土地收益分配、征地补偿、和经济权利三方面。土地征用或征收后,政府、集体、农民三者之间的利益分配不合理。其中,农民是最大的利益受损者。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的原来用途和前三年经济产出平均率计算制定,补偿标准过低。我国实行城乡二元制,农民与城市居民在经济权利上不对等,城市居民有权买卖、抵押房屋,而农民不能。
3、农民土地权益得不到尊重。农民在土地权益方面的缺失与受损,反映出农民在土地流转中并未得到应有尊重。农民对土地流转知情少,流转处于不透明状态,财务不公开。政府、集体采取强制措施实施土地流转,极大危害农民权益。
(三)影响农民权益的原因
1、法律缺陷。主要表现为法律体系不健全,权利主体界定不清。我国法律上对土地二元制度界定,以及我国法律规定的有关补偿标准不合理使不少利益方有可乘之机。关于保护农民权益的法律仍未出台,农民权益保护缺乏有力保障。我国法律对于产权主体的界定处于模糊状态,导致农民权益受到政府、集体、企业等多方剥夺。
2、市场机制不健全。农村土地流转价格远低于土地实际市场价值,导致价格机制失效,同时也使农民收益受损。供求机制失调,农村土地流转需求大于供给。由于流转收益低,生活得不到保障,有些农民宁愿把土地撂荒也不愿流转。市场失灵,出现不少寻租现象,导致不公平竞争。
3、政府职能越位。政府在土地流转中起宏观调控和监督作用。监督农村土地流转活动和土地供需总量平衡,引导和协调整体土地流转,规范市场秩序。然而,实际操作时一些政府过度介入土地流转活动,到流转的微观层面强制流转、谋取利益等,忽视应履行的宏观职能。
4、相关配套政策不完善,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根据二元社会结构,土地起着保障农民功能。一旦土地流转,农民成为失地农民,对于经济发达地区、收入不再完全依靠土地取得的农民,流转后可以依靠其他非农收入生活。但对一些主要依靠农业收入的农民来说,流转使其失去收入来源,所分配得收益只能解一时之急。当前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农民的医疗、养老、就业、教育等方面欠缺。生活得不到保障,很有可能激化农民与政府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三、改革完善土地流转,保护农民权益
(一)明晰产权,健全完善有关法律制度。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明确农民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使用权、决策权、收益权和相关义务。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法律体系,为改革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二)规范土地流转市场机制。以市場为导向,形成土地流转价格机制,与市场接轨。可根据地理位置、土地本身差别等实际情况,进行土地价值评估。完善市场竞争机制,采取优胜劣汰方式,引导合理公平竞争。在良好的市场环境下,推动土地流转合理进行,促进土地资源有效配置,平衡土地供求。
(三)完善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宏观调控功能。政府要真正从宏观上去引导、监督土地流转,而非强制。流转信息公开化、透明化。要退出土地流转市场,减少行政干预,重视土地流转中农民主体地位,不干涉农村土地流转具体实施,充分保障农民的参与权等。将政府打造成现代化的服务型政府。建立有关土地流转管理专门部门,积极宣传土地流转工作,贯彻落实流转政策。
(四)加强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完善土地流转社会保障机制。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很大程度将农民限制在土地上,要保护农民利益,推进土地流转,就要使农民不再为土地流转后的生活担忧。改革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建立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实行城乡平等医疗、养老、就业、教育,也是促进城乡统筹发展重要途径。目前不少经济发达地区已建立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值得推广与借鉴。
作者单位:南京农业大学
参考文献:
[1]刘淑春.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改革与发展[J].经济与管理.2008,22:23-27.
[2]李明宇.论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J].安徽农业科学.2006,34:2294-2295.
[3]郭双梅.土地流转中农民权益流失的问题研究[D].长沙:中南大学,2010.
[4]李钢.农地流转与农民权益保护的制度安排[J].财经科学.20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