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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释三第26、28条通过指示性规范为我国股权善意取得的司法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股权在权利的外观、属性、特征、行使等诸方面与物权存在着较大差异。因此,植根于物权土壤的善意取得制度,直接仅以参照适用的方式移植于股权,其合理性与可行性值得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善意取得制度在解决股权问题时所面临的不同于物权的特殊性问题,也为我国股权善意取得制度在理论与司法适用方面提供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