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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尔曼视野下“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一独断论述作为西方特定宗教、法律文化背景下的生发物,其强调的是对西方社会传统自然法的信仰。我国学者在对“法律信仰”这一话语进行引入时似乎没有将其置于其特定语境下进行理解,而往往将误读为对实在法的信仰。基于东西方法律文化传统的差异以及实在法的特质,我国学者所论述的“法律信仰”语境下的实在法不具有可信仰的内在品格及外在条件。“法律信仰”是一个被错误引进的与我国实际不符的理念,我们应走出依附西方学者的思维定式,结合我国实际重新审视我国对待法律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