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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公害的刑法规制模式主要两种:一是附属刑法规制模式,即在有关食品安全的行政法规中规定详细的刑事处罚的条文,这种模式是主要的模式;二是在刑法典中规定相关的与食品公害相关的犯罪。第一种模式称为附属刑法的模式,第二种模式称为法典化的模式。我国食品公害的刑法规制是第二种模式,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食品公害的刑法规制还有一定不足之处。本文重点介绍国外两种食品公害的刑法规制模式.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食品公害刑法规制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