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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沱牌舍得集团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在推进过程中频频受阻的根本原因是相关的法律制度规定混乱、可操作性不足。现有的法律、法规的修订仍没有到位,新的市场主体仍面临着包括公司法在内的多项法律空白,潜在的风险成了改革的最大阻力。
关键词: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股权转让
国有企业是国家控股甚至是国家独资的企业,与行政紧密相关。从1998年起,中央政府机构改革着重要求政府机构与所办企业脱钩,撤并一些主管部门并且规定新建的行业管理部门不再直接管理企业。但是目前各级政府部门国有企业成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市场竞争主体。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应运而生。
一、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背景
七十年代末我国的国企改革就开始了,经过二十多年的探索和实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形成尚待完善,就需要进行制度改革和创新,而国企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就成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企业改革进入了全新的阶段。沱牌舍得集团的改革更是打出了让出控股权的大牌。
二、沱牌舍得集团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历程回顾
一直以来,沱牌舍得集团的改革之路充满坎坷。
早在2004年,沱牌舍得集团就已经开始了改制之路。因后来德隆系危机的爆发,射洪县政府关于沱牌舍得集团股权转让一事被搁置。2008年4月,射洪县政府再次启动沱牌舍得集团资产重组事宜。5月汶川大地震到来,沱牌舍得集团改制无果。2014年3月,中信证券提出收购事宜,因各种因素也未成功。
2015年1月10日,射洪县政府拟向投资者公开挂牌转让所持沱牌舍得集团38.78%股权,同时由受让股权转让的投资者对沱牌舍得集团增资11844万股。1月15日,沱牌舍得集团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正式挂牌。至此,沱牌舍得集团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正式进入实施阶段。
沱牌舍得集团股权转让的条件是:第一,意向投资方或其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末(2013年)经审计的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且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2011-2013年连续盈利且每年盈利不低于2亿元;第二,意向投资方承诺做大沱牌舍得酒业,2020年,沱牌舍得集团销售收入力争实现100亿元、税收20亿元。但是,2015年2月11日首次挂牌期满,公司以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为由继续延期,经过两次延期后的3月16日,此次股权转让最终以没有受让方接盘告终。
三、沱牌舍得集团混合所有制改革失利的法律原因分析
(一)众说纷纭改制失利的原因
沱牌舍得集团混合所有制改革股权转让失利的原因很多。技术层面上包括,股权转让的价格是否过高,地方国资委开出的条件是否过于苛刻,以及民资进入国有企业之后双方的融合度等问题。行业前景方面,白酒行业已经进入低迷期和调整阶段。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主导者方面,地方政府决策困难,表示“价格高了,市场不买账;价格低了,又有贱卖国有资产的嫌疑”。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定价的不合理。事实上,这些都不是导致沱牌舍得集团混合所有制改革失利的主要原因,国企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环节复杂,风险也大,可参考的具备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足,导致部分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频频受挫。
(二)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法律依据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主要有:法律层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证券法》、《公司法》、《物权法》;行政法规方面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部门规章方面有《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规范性文件有《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国家政策有《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是沱牌舍得集团改制失利的主要原因
涉及到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各部委如发改委、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的规章制度,和各个地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等种类繁多,仅各个部门在不同时间对同一项事务的规定都不统一或者有缺失,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更是衔接不足,实际操作极易产生困扰,这是导致沱牌舍得集团改制失利的主要原因。
一是“法律主体地位”的问题。新产生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主体在法律上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国有资产和民间资本的地位怎样实现真正的平等,法律如何保证降低国有资本在政治上的强势,给予民间资本公平的博弈机会。特别是,当民间资本的合法利益遭到损害时,这种权益如何得到完整的保护。法律法规等尚未明确。
二是“权利、义务的关系”问题。国有资本和民间资本组合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何分配,在新成立的公司管理结构中,如何落实“同股、同票、同权”的原则;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国有资本在享受权力的同时,怎样完全履行应尽的义务。还有待规范。
三是“监管主体和管辖权”的问题。以地方国企为例,目前地方国企存在“多头共管”的情况,两级政府和国资委分别监管,国企官员的违纪还要受到纪委部门的追查等,在新组合的公司中,如何去解决这个问题,原国企管理层和新进入的民营管理者是否能统一监管,这仍然是一个尚待解决的问题。
正是基于这种法律空白,混合所有制改革也由此前的“积极推进”改为“有序推进”,一词之变凸显了混合所有制改革综合方案调整的考量,也意味着相关法律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才能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保驾护航。
关键词: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股权转让
国有企业是国家控股甚至是国家独资的企业,与行政紧密相关。从1998年起,中央政府机构改革着重要求政府机构与所办企业脱钩,撤并一些主管部门并且规定新建的行业管理部门不再直接管理企业。但是目前各级政府部门国有企业成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市场竞争主体。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应运而生。
一、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背景
七十年代末我国的国企改革就开始了,经过二十多年的探索和实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形成尚待完善,就需要进行制度改革和创新,而国企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就成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企业改革进入了全新的阶段。沱牌舍得集团的改革更是打出了让出控股权的大牌。
二、沱牌舍得集团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历程回顾
一直以来,沱牌舍得集团的改革之路充满坎坷。
早在2004年,沱牌舍得集团就已经开始了改制之路。因后来德隆系危机的爆发,射洪县政府关于沱牌舍得集团股权转让一事被搁置。2008年4月,射洪县政府再次启动沱牌舍得集团资产重组事宜。5月汶川大地震到来,沱牌舍得集团改制无果。2014年3月,中信证券提出收购事宜,因各种因素也未成功。
2015年1月10日,射洪县政府拟向投资者公开挂牌转让所持沱牌舍得集团38.78%股权,同时由受让股权转让的投资者对沱牌舍得集团增资11844万股。1月15日,沱牌舍得集团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正式挂牌。至此,沱牌舍得集团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正式进入实施阶段。
沱牌舍得集团股权转让的条件是:第一,意向投资方或其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末(2013年)经审计的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且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2011-2013年连续盈利且每年盈利不低于2亿元;第二,意向投资方承诺做大沱牌舍得酒业,2020年,沱牌舍得集团销售收入力争实现100亿元、税收20亿元。但是,2015年2月11日首次挂牌期满,公司以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为由继续延期,经过两次延期后的3月16日,此次股权转让最终以没有受让方接盘告终。
三、沱牌舍得集团混合所有制改革失利的法律原因分析
(一)众说纷纭改制失利的原因
沱牌舍得集团混合所有制改革股权转让失利的原因很多。技术层面上包括,股权转让的价格是否过高,地方国资委开出的条件是否过于苛刻,以及民资进入国有企业之后双方的融合度等问题。行业前景方面,白酒行业已经进入低迷期和调整阶段。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主导者方面,地方政府决策困难,表示“价格高了,市场不买账;价格低了,又有贱卖国有资产的嫌疑”。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定价的不合理。事实上,这些都不是导致沱牌舍得集团混合所有制改革失利的主要原因,国企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环节复杂,风险也大,可参考的具备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足,导致部分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频频受挫。
(二)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法律依据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主要有:法律层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证券法》、《公司法》、《物权法》;行政法规方面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部门规章方面有《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规范性文件有《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国家政策有《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是沱牌舍得集团改制失利的主要原因
涉及到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各部委如发改委、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的规章制度,和各个地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等种类繁多,仅各个部门在不同时间对同一项事务的规定都不统一或者有缺失,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更是衔接不足,实际操作极易产生困扰,这是导致沱牌舍得集团改制失利的主要原因。
一是“法律主体地位”的问题。新产生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主体在法律上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国有资产和民间资本的地位怎样实现真正的平等,法律如何保证降低国有资本在政治上的强势,给予民间资本公平的博弈机会。特别是,当民间资本的合法利益遭到损害时,这种权益如何得到完整的保护。法律法规等尚未明确。
二是“权利、义务的关系”问题。国有资本和民间资本组合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何分配,在新成立的公司管理结构中,如何落实“同股、同票、同权”的原则;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国有资本在享受权力的同时,怎样完全履行应尽的义务。还有待规范。
三是“监管主体和管辖权”的问题。以地方国企为例,目前地方国企存在“多头共管”的情况,两级政府和国资委分别监管,国企官员的违纪还要受到纪委部门的追查等,在新组合的公司中,如何去解决这个问题,原国企管理层和新进入的民营管理者是否能统一监管,这仍然是一个尚待解决的问题。
正是基于这种法律空白,混合所有制改革也由此前的“积极推进”改为“有序推进”,一词之变凸显了混合所有制改革综合方案调整的考量,也意味着相关法律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才能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