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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于2006年3月出台。然而却并没有解决因道交法引起的关于机动车三责险是否是强制险的争论。本文通过对《条例》第四十五条关于投保强制险的时间限制的详细解读.指出了可能存在的多种理解;同时通过对实践中司法判例的分析。论述了对《条例》四十五条的不同理解可能引发的对保险公司的诉讼危机。并给出了相应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