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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九届人大会议于2001年修正颁布的<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工资性质,归职工个人所有'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的规定,我们对住房公积金的性质不难做出如下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