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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具有兼容性,一物数卖中的数份合同均为有效。债权具有平等性,不论合同成立先后,买受人的债权均处于平等地位,买受人先行支付价款亦不改变债权平等性的权利属性。数债权(买卖合同)皆为平等,故应由债务人(出卖人)选择实际履行的对象。特殊动产所有权变动中,登记的"法律之力"较交付更强。《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仍有商榷的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