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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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道路交通事故是侵权行为法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运用历史研究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对道路交通事故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研究,然后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和受害人的民事赔偿和救助两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以澄清理论界的一些模糊认识,纠正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误区,并对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提出了一些建议,提出了相应立法完善的思考。
  关键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归责原则 民事赔偿和救助
  
  近年来,随着汽车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国民收入水平的大幅度增长,居民机动车保有量呈大幅上升趋势。根据公安部交管局发布的最新数据,截至2011年8月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到2.19亿辆。其中,摩托车占54.12%,约为1.19亿辆;汽车占45.88%,刚刚超过1亿辆。伴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大幅度增长,交通安全问题变得越来越严峻。如何准确地对责任进行归责,保障受害人的利益以及加强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和救助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的核心问题,必须适应社会发展,就各个事故斟酌其危害性,对责任保险可行性及其他相关因素加以调整,使其更能公平、有效率地发挥其预防危害、填补损害的功能。在国外,汽车交通事故责任是基于危险责任和赔偿责任的一种特殊责任。其主要类型有如下几种:
  1.美国
  在美国,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失责任,为社会成员的行为设定了一个标准,即“一个有着正常谨慎的合理的人在类似的情况下的行为”。该标准的客观性表现在“合理的人”总是仔细地顾及他人的行为,从未不合理地伤害他人。“合理的人”的标准适用所有的社会成员,而不会依不同成员的不同条件而变化,因而是客观的。同时又是灵活的,因为它要综合考虑有关案件的所有具体情况来决定,并不是一种预定的、一成不变的标准。例如,机动车司机对路上行人负有一种谨慎驾驶的义务,但是结合具体案情,该标准又是灵活可变的,正常天气情况下与暴风雨的恶劣天气状况下,或是发生紧急事故时,司机所负谨慎驾驶义务显然是有区别的。类似地,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一定限度内也会考虑一些特殊的被告的个人特质来判断其行为性质。
  2.英国
  英国关于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一直适用普通法侵权责任原则。在阿蒙德诉克罗斯维尔一案中,法官丹宁勋爵对这一普通法原则表述如下:汽车所有人同意由他人驾车在公路上行驶,不论该他人是其雇员、友人或其他什么人,法律都使汽车所有人承担一种特殊的责任。只能汽车是全部或部分被用于所有人的事务或者为所有人的目的,则汽车所有人应为驾驶人一方的任何过失负责。只有在汽车是出借或出租给第三人,被用于对所有人无益或无关的目的时,汽车所有人才能免除责任。可见,英国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必须以有人或驾驶人一方有过错为要件,属于过错责任。
  3.德国
  德国是最早制定特别法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国家之一。1838年的普鲁士《铁道法》最初确立了严格责任。德国于1952年制定了《道路交通法》,该法第7条规定,车辆在驾驶过程中致人死亡、受伤或者损害人的健康和财物时,由车辆所有人就所发生损害向受害人负赔偿责任。如果事故是由于不可避免的事件所引起,而这种不可避免的事件既不是因车辆故障也不是因操作失灵而起,则不负赔偿责任。按照该条规定,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不以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一方有过错为要件,所有人或驾驶人一方也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获免责,因而属于无过错责任。
  除上述国家外,意大利、瑞士、土耳其和斯堪的纳维亚半岛上的国家对于交通事故实行严格责任。由此可见,在交通事故方面,普通法国家一般实行过失责任制原则,民法法系国家对机动车辆的驾驶则采取严格责任制的原则,不论驾驶人员有无过失,都要负担赔偿责任。在受害人有助成过失的情况下,赔偿得以减少。
  二、我国的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法通则》是第一部涉及机动车损害赔偿的法律,虽然该法没有直接采用“机动车损害赔偿”的文字表述,但学者大都认为其中的一些条款可以适用于机动车损害赔偿案件,但对于该法中的究竟哪一条款适用于审理机动车损害赔偿案件,却是有争议的。
  《民法通则》颁布实施后,中国又陆续制定了一些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法规和条例,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5条规定的基本上是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但该办法第44条又同时规定的具有某些无过错补偿责任的特征,这种立法的混乱状况,直接导致了理论和实践上的混乱,使得相同类型和情况的案件在不同地区和不同机关处理结果不同。
  2004年5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交通事故的原因规定为“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或意外”,确认机动车在道路上的运行是一种危险作业,并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从加强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和分担肇事者责任两个方面出发,确立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一系列新的制度。
  1.机动车和行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适用无过错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法律规定的责任性质究竟应理解为过错推定还是无过错责任?笔者认为,立法的本意是无过错责任。理由有三:一是本条款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目的在于保护现代社会中的绝大多数交通参与者——行人的利益,在充分发挥机动车对经济社会的积极作用的同时,抑制损害的发生,克服和消除机动车给社会带来的危险,及时救济受害者,以维护社会正义和社会稳定。二是从免除加害人责任事由的规定看,不包括受害人的过失,只有受害人的故意才是加害人免责的唯一事由,受害人有过失的,只能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而不能免除。三是虽然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一方可以通过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而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从而主张减轻自己的责任,但不能主张免除自己的责任,即使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仍要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过失责任主要考虑的是,凡为自身的利益而使用或设置危险之物时,对由此产生的危害应负赔偿责任。同时,经济上负担能力的可期待性,对于责任的分担也有相当的影响,这种责任也被称为危险责任。机动车驾驶人肇事责任的基础是危险责任,它的基本思想是基于分配正义的理念,对“不幸损害”进行合理分配,而不是对不法行为的制裁;它以特定危险的实现为归责理由,而不以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为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严格)责任原则的法理依据,主要有报偿理论、危险控制理论和危险分担理论。所谓报偿理论,是从经济分析的观点出发,认为当一个社会损害发生时,应当寻找能以最低成本避免和弥补损害的“最佳买受人”,而一般这个最佳损害回避者就是危险的占有者(所有者和使用者等),相对于受害人,他们有足够的赔偿能力,并且懂得怎样避免损害的发生,所以由他们对损害负责任最公平。所谓危险控制理论,即制造和控制危险的人对该危险所导致的损害应负责任。所谓危险分担理论,即“利益均衡说”。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伤的受害人往往是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而肇事机动车驾驶人一般不会有人身伤害,此时要求肇事者分担一部分损失仍不失公允。而且,证明有疏忽有时是困难而且花费很大的。在这种背景下,机动车事故对行人、非机动车的损害赔偿,如果仍然拘泥于传统民法中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原则,则将严重不利于受害人,且违背社会的公平正义等道德观念。
  2.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确立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适用过错责任的原则。笔者认为,在处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而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中,也应当考虑不同类型机动车辆所具有的不同程度的危险性,以“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对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作出补充和修正。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是指在事故各方具有同等过失的情况下,衡量道路交通法规注意义务的轻重时,依公平原则,应当将车辆大小而生的危险性因素考虑在内;按车辆冲撞物理上危险性的大小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来分配其危险责任,即由物理上危险性较大或回避能力较劣的一方,负担较重的危险责任。“优者危险负担”原则虽以双方物理上危险性的大小、回避能力的优劣为决定过失比例的基准,但在具体事件上斟酌双方过失之有无及其比率时,还要考虑到当时的天气、时刻、明暗、路面状况、交通状况、视线如何、双方的速度、优先权的有无、发现对方后采取的措施以及其他所有的有关事实等,并以之为基础来考虑双方的注意义务及违背的程度方为妥当。同时,在处理机动车之间碰撞造成的损害赔偿案件时,在责任分担上还应当考虑双方遭受损害的内容,强调尊重生命、人身救济优先的原则,避免单纯依据双方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不考虑受到损害的内容而出现遭受人身损害的一方不但得不到赔偿反而要向只受到财产损害的一方赔偿的不公平情况。
  三、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民事赔偿和社会救助
  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如何能够最快地、最大限度地获得救济,这是各国所共同面临的社会问题。在解决这一社会问题过程中,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确定了以肇事者赔偿和保险公司赔偿为主,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救济为辅的救济制度。现具体分析如下:
  1.肇事者赔偿
  司法实践中,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受害人要从肇事者处获得赔偿却是难上加难。具体难点如下:
  (1)诉讼成本高。受害人要通过诉讼方式得到赔偿,一般会申请财产保全,则受害人必先缴纳保全申请费和案件受理费,以20万元的标的计算,共需缴费5820元,这对刚刚在身体上受到创伤,经济上已支付大笔医疗费,经济条件一般的受害人家庭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这还不包括上诉费和执行阶段的其它实际支付。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将交通事故的诉讼费,参照劳动争议案件的收费标准,按每件10元收取,以减轻受害人的经济压力。
  (2)财产保全难。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害人请求人民法院对肇事车辆进行财产保全,须提供财产担保或有固定收入人的保证担保,否则将会予以驳回,这一规定导致受害人中经济困难、无力提供担保的人群,无法申请法院对肇事车辆进行查封,从而可能出现最后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的情况。笔者建议,国务院应尽快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方面由该基金垫付此类受害人的医疗费,另一方面,由该基金的组织机构在对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以及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作为受害人的担保人,对肇事车辆申请保全。
  (3)确定赔偿金额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举证时限的规定,受害人应于30日内提交证据,但此时受害人往往尚在医院治疗中,既无法确定最终的医疗费,也无法确定伤残等级及后期相关费用,因此不得不一再申请延期举证,但是法院可能因为要限期结案或其他原因,不予批准,从而迫使受害人再次诉讼,加大了受害人诉累。笔者建议,应将交通事故的举证时限直接规定为受害人出院之日,以避免加大当事人或法院诉累。
  (4)得到赔偿费更是难上难。交通事故案件的审判一般不难,但执行起来却可能是难度最大的。笔者认为,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法院在诉讼立案后,就应以书面形式告知肇事者或肇事单位,私自转移、变卖或隐藏财产的法律后果,对在诉讼立案后,肇事者或肇事单位的确需要变卖、转移财产的,应事先通知法院,对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转卖的,受害者或其他人有权以更高的价格购买,肇事者或肇事单位还应将收受的变卖款处置报法院,以利于法院判决后的执行。
  2.保险人赔偿
  保险人也称“承保人”,是指依法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有权收取保险费,组织保险基金,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期限界满后,承担赔偿给付责任的人。笔者认为,受害人要求商业三责险的保险人直接赔偿的请求应予支持。理由有四:一是商业三责险可以作为交强险对待。中国保监会在2004年4月26日发出的通知中明确规定采用公司现有三者险条款来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强制三者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二是商业三责险合同本身就是为受害人利益签订的合同,从这个角度讲,受害人作为受益人,当然有权要求保险人履行义务;三是判决保险人直接赔付,并不会增加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四是直接赔偿有利于及时救济受害人,减少各方的诉累,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
  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进行救助
  近期,笔者在本地和外地都曾看到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家属张贴的公告,都是在寻找肇事逃逸者。一般而言,受害者最终无法确定肇事者的身份,也就无法得到赔偿。笔者建议:第一,国家应尽快依法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履行其法定的救助义务。第二,扩大救助范围,例如目前的救助范围只限于对伤者的抢救费用,对死者的丧葬费却未涉及。第三,建立医保与救助基金的联动机制,即在受害人住院抢救期间,首笔抢救费由救助基金支付,然后由受害人的医保机构对其中的部分医疗费予以报销,其报销的医疗费直接支付给救助基金,然后再由救助基金支付该受害人的第二笔抢救费。第四,对肇事逃逸者,处以数倍于赔偿金额的罚款,其罚款全部充实救助基金,从而迫使肇事者不敢逃逸,也扩大了救助基金的收入来源。
  参考文献
  [1]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2]王利明.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5).
  [3]李克等主编.道路交通事故疑难案例评析.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4]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5]黄立.民法债编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6]吉村良一.侵权行为法.有斐阁,2000.
  [7]曾隆兴.详解损害赔偿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8]王利明主编.人身损害赔偿疑难问题.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9]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10] [美]RM 昂格而.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
  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
  (作者单位:江西省城市建设高级技术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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