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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是在社区中进行的矫正工作,是西方国家以社会为基础的对犯罪进行矫正的制度,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
一:社区矫正的发展历史
社区矫正是人类社会刑法思想和行刑制度发展的产物。自人类社会的早期,社会是依据传统的风俗,习惯进行调控,法律没有出现,个人之间的纠纷是以同态复仇的形式出现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是当时的行为规则。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监狱不具有改造或矫正功能的,是维护皇权而实施野蛮残酷的刑罚。
在反封建的斗争中,启蒙思想家们提出了罪刑法定,罪刑均衡,刑法人道的三大原则,奠定了文明时代刑法制度的理念基础。在他们看来,罪犯也是有人的尊严和人的价值的,而不应该将人看做是单纯的受刑的对象,对犯罪的处罚只能是依据他所实行的犯罪行为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作为标准,超过行为危害社会程度的刑罚就是不公正的。
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犯罪率和再犯罪率的增长,社会矛盾尖锐。社会矫正制度从刑事实证学派中发展起来。他们认为,犯罪应该受到惩罚的是行为而不是行为人,犯罪人的反社会性成为犯罪论和刑罚论的核心,定罪量刑和刑罚的执行应该以此为标准。刑法的目的不应该是单纯的报应犯罪人,而是使犯罪人重新社会化,关注犯罪人再度适应社会生活,成为有利于社会的成员,刑罚执行关心的重心开始转移,逐渐注重于刑罚的方式和程度应该和犯罪人危害社会公众安全的程度相适应,重点在于帮助犯罪人建立适应社会的能力,促使了保安处分等一系列现代刑法制度的诞生,为社区矫正制度提供了制度的基础。
二战之后,人权的兴起,开始了以犯罪人回归社区为目的的与社会结合在一起的模式。矫正的任务包括在罪犯和社区之间建立和重新建立牢固的纽带,使罪犯能够重新融入社会生活之中,恢复家庭关系,有获得工作和受教育的机会。
二:矫正制度的理论基础
矫正制度之所以会如此迅猛的发展,是因为它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
(一)人道主义理论
刑法的人道主义产生于启蒙思想运动的背景下,霍布斯认为,在凡是可以实行宽大的地方实施宽大,也是自然法的要求。洛克指出,刑罚不是支配人们的生命和财产的绝对专断的权力,如果不是为了保护社会,任何严峻的刑罚都是不合法的,而人道精神促使了刑罚的轻刑化。
(二)刑法的谦抑精神
耶林曾说"刑罚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①刑罚的谦抑正是酝酿在这1种对其机能双重性之中,它是指立法者应该力求以最小的支出--不用甚至少用刑罚,来获取最大的社会利益,也就是最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刑法作为社会抗衡违法行为最后一道防线,能够用其他的法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尽量不用刑法调整,能够用较轻的刑法手段调整的犯罪行为尽量不用较重的刑法手段调整。
(三)经济刑法理论
行刑是现代社会控制犯罪的重要手段,刑罚的运行需要极昂贵的经济成本,行刑的成本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经济成本,这个是任何国家执行监禁刑都必须付出的成本。二,监禁刑的适用,不可避免的造成犯罪之间的感染,使监禁刑的一部分正面的作用得以抵消;容易使罪犯产生对社会的不满甚至仇恨情绪,从而产生报复社会的心理;罪犯家属承担较大的精神痛苦和间接的物质损失,可能出现罪犯家庭的解体;如果出现司法中的不公正或者冤枉无辜,社会公众对法律公信力的质疑更加具有破坏性。
三:社区矫正的价值
社区矫正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成为一项新的刑罚执行制度,与它本身的重要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是分不开的。
(一)人道主义价值
行刑的人道主义有三层的含义,一是关心和改善罪犯的物质生活和环境条件。二是尊重罪犯的人格,维护罪犯的人权。三是使罪犯的人格得到改造并健康发展,实现作为人的价值。②
(二)经济性价值
适用社区矫正的犯罪人增加,刑罚的运行成本就会降低,刑罚的负面效应会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社会公众的参与为行刑机构,可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巩固和提高行刑效益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三)有利于缓解监狱拥挤
罪犯仍然处于监管之下,但不是在行刑机关的行刑场所之内,而是在社会环境之中,虽然没被判处监禁刑的那些罪犯仍然处于国家的监控之下,将罪犯从监狱转化出来,减轻了监狱囚满为患的问题。
(四)实现刑罚的目的
刑罚的目的是对犯罪人进行教育,改造,使犯罪人树立新的与社会主流文化意识形态相适应的价值体系,从而消除或者抑止反社会意识以及其他犯罪动机。社区矫正将犯罪人置于社区中矫正,给予其矫正真正多需要的帮助和保护,使犯罪人避免监狱中交叉感染的恶果,并且在社会中得到矫正。可以在报应模式下给予不同种类的犯罪人以利益的剥夺。社区矫正也能满足报应论的需要。
社区矫正可以在报应模式下给予不同种类的犯罪人以利益的剥夺,社区矫正并不是说没有惩罚性,家庭监督,电子监控,连续的报告中心,强化的监督,罚金,给被害人或者社区赔偿,等等,都涉及对犯罪人的利益的剥除,这些不同程度的剥除可以满足报应模式的价值追求,同样可以为一般预防,训诫其他潜在的犯罪人发挥作用。③
四:社区矫正的实际运用
在国外,社区矫正的主要种类有社区服务令,缓刑,假释,审前转处,出席中心令,家中监禁,间歇监禁,劳动释放和教育释放。具体而言,有以下的几种。
1.社区服务令。在国外也称为社会服务,社区劳役和公益劳动等,是指一种判处罪犯在社区从事一定时数的无偿劳动或者服务的刑罚,是替代短期自由刑的非监禁行刑方式。在大多数的西方国家,社区服务作为短期监禁刑的替代措施,与罚金和缓期执行这两种传统的替代措施一道,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社区服务令最早出现在英国,适用这一措施的犯罪人必须在保护管束机关的监督下,从事有益于社会的无偿劳动。社区服务令主要有以下的特征:一,社区服务通常作为独立的刑种规定在刑法中或作为一种附属刑适用于被定罪人的收入和财产不能支付的场合两种情况。二,社区服务是由法庭定罪的。法官通常发布社区服务令的形式,判决罪犯在社区进行劳动。三,社区服务令的对象是罪行轻微,恶性不大的违法者。四,社区服务令的适用一般要征得罪犯本人的同意,被定罪人自己同意从事公益劳动。五,违反社区服务命令应当承担更加严厉的处罚。
2,缓刑。缓刑是由英国法官希尔首倡的,作为刑罚制度。1870年始于波士顿,是历史上最为救援的社区矫正制度。缓刑制度逐渐的转向了对罪犯进行教感化,不再将犯罪人放在监狱内执行。
3.假释。通常意义上的假释是指将执行了一定刑期的罪犯人附条件的从矫正机构释放到社区中,使犯罪人在监督之下执行完剩余的刑期的行刑制度。
4.审前转处。所谓的审前转处是指在司法部门开始或者继续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适用替代措施得到正式承认的,有组织的活动,在审理前对做出违法法律行为的行为人进行处理。
5。出席中心令。中心是21岁以下的犯罪人被要求到场,并且在监督下接受教育的场合。中心是由警察,监狱管理人员和教师等志愿者利用业余时间,在学校,或教堂等场所举办。犯罪的未成年人在这里学习如何处理,解决与他们的犯罪有关的问题,并参加一些集体活动。当未成年人实施了对成年犯罪人应当判处的监禁刑的犯罪
除了以上介绍的矫正种类外,还有家中监禁,间歇监禁,劳动释放和教育释放等措施。
我国的社区矫正主要有管制刑,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虽然现在还没有很大的适用范围,但是社区矫正制度是刑罚发展的方向,在法律发展完善后一定会得到完全的适用,取代监狱作为基本的刑罚制度。
注释:
①林田山《刑罚学》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127页
②陈士涵《人格改造论》(下卷)学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677页
③屈新,何显兵《社区矫正根剧的反思与再定位》载《中国司法》2005年第9期
作者简介:温珣、高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2008年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
一:社区矫正的发展历史
社区矫正是人类社会刑法思想和行刑制度发展的产物。自人类社会的早期,社会是依据传统的风俗,习惯进行调控,法律没有出现,个人之间的纠纷是以同态复仇的形式出现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是当时的行为规则。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监狱不具有改造或矫正功能的,是维护皇权而实施野蛮残酷的刑罚。
在反封建的斗争中,启蒙思想家们提出了罪刑法定,罪刑均衡,刑法人道的三大原则,奠定了文明时代刑法制度的理念基础。在他们看来,罪犯也是有人的尊严和人的价值的,而不应该将人看做是单纯的受刑的对象,对犯罪的处罚只能是依据他所实行的犯罪行为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作为标准,超过行为危害社会程度的刑罚就是不公正的。
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犯罪率和再犯罪率的增长,社会矛盾尖锐。社会矫正制度从刑事实证学派中发展起来。他们认为,犯罪应该受到惩罚的是行为而不是行为人,犯罪人的反社会性成为犯罪论和刑罚论的核心,定罪量刑和刑罚的执行应该以此为标准。刑法的目的不应该是单纯的报应犯罪人,而是使犯罪人重新社会化,关注犯罪人再度适应社会生活,成为有利于社会的成员,刑罚执行关心的重心开始转移,逐渐注重于刑罚的方式和程度应该和犯罪人危害社会公众安全的程度相适应,重点在于帮助犯罪人建立适应社会的能力,促使了保安处分等一系列现代刑法制度的诞生,为社区矫正制度提供了制度的基础。
二战之后,人权的兴起,开始了以犯罪人回归社区为目的的与社会结合在一起的模式。矫正的任务包括在罪犯和社区之间建立和重新建立牢固的纽带,使罪犯能够重新融入社会生活之中,恢复家庭关系,有获得工作和受教育的机会。
二:矫正制度的理论基础
矫正制度之所以会如此迅猛的发展,是因为它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
(一)人道主义理论
刑法的人道主义产生于启蒙思想运动的背景下,霍布斯认为,在凡是可以实行宽大的地方实施宽大,也是自然法的要求。洛克指出,刑罚不是支配人们的生命和财产的绝对专断的权力,如果不是为了保护社会,任何严峻的刑罚都是不合法的,而人道精神促使了刑罚的轻刑化。
(二)刑法的谦抑精神
耶林曾说"刑罚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①刑罚的谦抑正是酝酿在这1种对其机能双重性之中,它是指立法者应该力求以最小的支出--不用甚至少用刑罚,来获取最大的社会利益,也就是最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刑法作为社会抗衡违法行为最后一道防线,能够用其他的法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尽量不用刑法调整,能够用较轻的刑法手段调整的犯罪行为尽量不用较重的刑法手段调整。
(三)经济刑法理论
行刑是现代社会控制犯罪的重要手段,刑罚的运行需要极昂贵的经济成本,行刑的成本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经济成本,这个是任何国家执行监禁刑都必须付出的成本。二,监禁刑的适用,不可避免的造成犯罪之间的感染,使监禁刑的一部分正面的作用得以抵消;容易使罪犯产生对社会的不满甚至仇恨情绪,从而产生报复社会的心理;罪犯家属承担较大的精神痛苦和间接的物质损失,可能出现罪犯家庭的解体;如果出现司法中的不公正或者冤枉无辜,社会公众对法律公信力的质疑更加具有破坏性。
三:社区矫正的价值
社区矫正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成为一项新的刑罚执行制度,与它本身的重要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是分不开的。
(一)人道主义价值
行刑的人道主义有三层的含义,一是关心和改善罪犯的物质生活和环境条件。二是尊重罪犯的人格,维护罪犯的人权。三是使罪犯的人格得到改造并健康发展,实现作为人的价值。②
(二)经济性价值
适用社区矫正的犯罪人增加,刑罚的运行成本就会降低,刑罚的负面效应会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社会公众的参与为行刑机构,可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巩固和提高行刑效益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三)有利于缓解监狱拥挤
罪犯仍然处于监管之下,但不是在行刑机关的行刑场所之内,而是在社会环境之中,虽然没被判处监禁刑的那些罪犯仍然处于国家的监控之下,将罪犯从监狱转化出来,减轻了监狱囚满为患的问题。
(四)实现刑罚的目的
刑罚的目的是对犯罪人进行教育,改造,使犯罪人树立新的与社会主流文化意识形态相适应的价值体系,从而消除或者抑止反社会意识以及其他犯罪动机。社区矫正将犯罪人置于社区中矫正,给予其矫正真正多需要的帮助和保护,使犯罪人避免监狱中交叉感染的恶果,并且在社会中得到矫正。可以在报应模式下给予不同种类的犯罪人以利益的剥夺。社区矫正也能满足报应论的需要。
社区矫正可以在报应模式下给予不同种类的犯罪人以利益的剥夺,社区矫正并不是说没有惩罚性,家庭监督,电子监控,连续的报告中心,强化的监督,罚金,给被害人或者社区赔偿,等等,都涉及对犯罪人的利益的剥除,这些不同程度的剥除可以满足报应模式的价值追求,同样可以为一般预防,训诫其他潜在的犯罪人发挥作用。③
四:社区矫正的实际运用
在国外,社区矫正的主要种类有社区服务令,缓刑,假释,审前转处,出席中心令,家中监禁,间歇监禁,劳动释放和教育释放。具体而言,有以下的几种。
1.社区服务令。在国外也称为社会服务,社区劳役和公益劳动等,是指一种判处罪犯在社区从事一定时数的无偿劳动或者服务的刑罚,是替代短期自由刑的非监禁行刑方式。在大多数的西方国家,社区服务作为短期监禁刑的替代措施,与罚金和缓期执行这两种传统的替代措施一道,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社区服务令最早出现在英国,适用这一措施的犯罪人必须在保护管束机关的监督下,从事有益于社会的无偿劳动。社区服务令主要有以下的特征:一,社区服务通常作为独立的刑种规定在刑法中或作为一种附属刑适用于被定罪人的收入和财产不能支付的场合两种情况。二,社区服务是由法庭定罪的。法官通常发布社区服务令的形式,判决罪犯在社区进行劳动。三,社区服务令的对象是罪行轻微,恶性不大的违法者。四,社区服务令的适用一般要征得罪犯本人的同意,被定罪人自己同意从事公益劳动。五,违反社区服务命令应当承担更加严厉的处罚。
2,缓刑。缓刑是由英国法官希尔首倡的,作为刑罚制度。1870年始于波士顿,是历史上最为救援的社区矫正制度。缓刑制度逐渐的转向了对罪犯进行教感化,不再将犯罪人放在监狱内执行。
3.假释。通常意义上的假释是指将执行了一定刑期的罪犯人附条件的从矫正机构释放到社区中,使犯罪人在监督之下执行完剩余的刑期的行刑制度。
4.审前转处。所谓的审前转处是指在司法部门开始或者继续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适用替代措施得到正式承认的,有组织的活动,在审理前对做出违法法律行为的行为人进行处理。
5。出席中心令。中心是21岁以下的犯罪人被要求到场,并且在监督下接受教育的场合。中心是由警察,监狱管理人员和教师等志愿者利用业余时间,在学校,或教堂等场所举办。犯罪的未成年人在这里学习如何处理,解决与他们的犯罪有关的问题,并参加一些集体活动。当未成年人实施了对成年犯罪人应当判处的监禁刑的犯罪
除了以上介绍的矫正种类外,还有家中监禁,间歇监禁,劳动释放和教育释放等措施。
我国的社区矫正主要有管制刑,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虽然现在还没有很大的适用范围,但是社区矫正制度是刑罚发展的方向,在法律发展完善后一定会得到完全的适用,取代监狱作为基本的刑罚制度。
注释:
①林田山《刑罚学》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127页
②陈士涵《人格改造论》(下卷)学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677页
③屈新,何显兵《社区矫正根剧的反思与再定位》载《中国司法》2005年第9期
作者简介:温珣、高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2008年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