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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比较了我国现存的两项原产地名称法律制度的差异 ,认为两种原产地名称保护制度之争实质是在保护原产地名称方面应以市场调节手段为主还是以政府调节手段为主的争论。根据现代市场经济原理和我国目前国情 ,笔者认为只要注意原产地名称注册和管理的协调与适当分工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和原产地证明商标制度可以合理并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