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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津劳局(2007)49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单位:根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调整我市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标准。计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因工(公)死亡一次性给付其家属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及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给付其家属救济费的基数由1683元调整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