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本文试图从内乡县土地托管的推广应用入手,查找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寻求发展策略。
关键词:内乡县;土地托管;经营模式;初探
中图分类号:F30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10-0148-01
本文试图从内乡县土地托管的推广应用入手,查找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寻求发展策略。
一、土地托管的概念
(一)土地托管的概念。土地托管是農民把自己的土地委托给一个社会化服务组织,由该组织为农民提供一个、多个或全部生产环节的服务,土地所有权及农产品仍是农民的。我们一般把提供一个或几个环节的服务称为半托管,提供全部环节的服务称为全托管。托管是在保证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权、经营权和收益权前提下,无论收入多少,去除托管费用后都交给农民的一种经营模式。
(二)托管与流转的区别。一是土地流转是由承租者按地亩每年给付农户一部分流转费后,土地就与承包者没有关系了,它实际是把土地经营权让渡给了承租者,而托管模式不是;二是托管收益一般要比流转收益高;三是托管比流转的风险小。
二、内乡县土地托管模式产生的背景
(一)由农户离乡不丢地和追随土地利益最大化的意愿引发。
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农户家庭大多单打独斗,作业面积小、种植成本高、产量与效益低下,致使60-70%的劳动力没有施展技能的空间,大多家庭的主要劳动力,特别是青壮年劳动力陆续离开了土地外出打工。在土地经营上,种植不讲科学,投入不计成本,造成经营粗放,效益低下。尽管如此,大多农户为了追随土地带来的潜在收益,仍然留恋不放。
(二)有当地种地能手和农机大户等资源方的强烈用地需求,土地托管模式的推广与应用就成为必然和优先选项。
(三)有县政府适时引导与诱导,让资源方面向农户组建了一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采用土地托管这种新模式承接了农户需求。
三、内乡县土地托管模式的推广与成效
(一)推广措施。
一是县乡(镇)政府及时成立了土地托管机构,配备了专职人员,强化了对土地托管工作的管理。二是县政府制定了《内乡县土地托管合同管理监督办法》、《内乡县土地托管服务组织监管考评办法》和《内乡县土地托管服务工作综合考评办法》,表彰了一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三是由政府出资搞培训,年培训人数达8万人次,提高了劳动者素质。四是总结典型、示范带动,政府扶持和奖励了一批土地托管大户和涉农企业。五是实施“四个带动”,扩大土地托管面。其一龙头企业带动,如菊龙粮油公司依托公司面粉生产线,建设专用小麦生产基地,现已托管土地5200亩,年生产专用粉小麦3100万公斤,带动赵店、赤眉两乡镇种植优质小麦1.4万亩,每年每亩增收1600元;其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如伏牛山猕猴桃专业合作社采用代管方式在我县7个村建设猕猴桃生产基地5637亩,合作社年实现收益2650万元,农户亩收益也达到了2500元;其三招商引资带动,如余关乡招引山东浩林公司发展核桃基地4.5万亩,在保证农户收益增长的基础上,吸纳当地部分劳动力到公司就业,使农民足不出户挣到了两份钱;其四产业带动,充分利用我县烟叶、茶叶、林果产业优势促托管,全县仅烟叶一项种植面积10万亩,实现年产值2.86亿元,较好地兼顾了乡村户经济利益。
(二)成效。
1.激活了经营主体。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扎根农户,为农民服务,得到了丰厚回报,从而引发了一大批农业经营主体落户内乡。截止目前,全县已涌现种养大户513家,家庭农场615家,农民专业合作社560个,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32家,烟叶、茶叶、油桃、核桃等大型农业产业区6个,托管土地面积达34.2万亩,其中全托管2.6万亩,半托管31.6万亩,在土地托管模式推广与应用上实现了质和量的跨越。
2.实现了土地效益和农民收入的最大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实力,机械化程度高,管理科学,生产标准化,大大提高了土地的经济效益。就全托管而言,每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从托管的每亩土地中获得服务费40元,从批量购买的种子和农资中每亩获取差价30元,两项累计赚取70元左右;农户在保证收入不降反增的情况下,省去了全部人工费用,从而实现了双赢。
3.解决了由谁种地、怎样种地和农民离乡不丢地问题。无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为农民打工种地,而土地托管这种模式又较好地满足了农民的意愿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从而解决了外出务工与土地承包经营之间的矛盾。
四、当前土地托管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足。一方面是农民对土地长期的依附,导致对土地托管后风险的担忧;另一方面是基层干部对托管的比较优势认识不足,在行动上怕乱、怕担责任,致使积极性不高、主动性不够。
(二)托管行为不规范。县乡土地托管机构成立较晚,除针对县域大宗土地托管模式进行规范外,对小宗土地托管模式还没有来得及规范,而这些土地托管合同又多是口头的和不规范的书面合同,为土地托管履约埋下了隐患。
(三)土地托管模式的推广与应用,需要上级的政策和资金扶持。截至目前,上级还没有出台有关扶持政策,单靠地方政府的支持与奖励,因财力的限制,扶持不到位,发展受影响。
五、土地托管建设建议
(一)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县乡政府要投入专项资金,通过带领基层干部和群众代表外出参观、现场观摩和集中培训的形式,通过引导和培训,增强其土地托管意识,使其把土地托管模式的应用变为自觉行动。
(二)规范托管行为。一是县乡土地托管机构要立即行动起来,针对小宗土地托管的用途、期限、托管主体的资质和农民的意愿进行检查和把关,对不完善的限期整改完善。二是健全县、乡、村三级土地托管仲裁、调解、协调机制,及时处置托管纠纷,化解托管矛盾。
(三)及时出台扶持政策。一是上级要尽快出台扶持政策,特别是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硬件的投入上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二是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土地承包权、经营权、林权、房屋及机械设备等物权进行抵押和担保,从而使他们获取更多发展资金的权利,以加快土地托管推广与应用的步伐。
作者简介:马静芳(1966.08-),女,专科学历,农艺师,从事农业教育与技术推广工作;曹明社,男,本科学历,从事农业经济管理工作;许妍,女,本科学历,从事网络编辑与管理工作。
关键词:内乡县;土地托管;经营模式;初探
中图分类号:F30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10-0148-01
本文试图从内乡县土地托管的推广应用入手,查找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寻求发展策略。
一、土地托管的概念
(一)土地托管的概念。土地托管是農民把自己的土地委托给一个社会化服务组织,由该组织为农民提供一个、多个或全部生产环节的服务,土地所有权及农产品仍是农民的。我们一般把提供一个或几个环节的服务称为半托管,提供全部环节的服务称为全托管。托管是在保证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权、经营权和收益权前提下,无论收入多少,去除托管费用后都交给农民的一种经营模式。
(二)托管与流转的区别。一是土地流转是由承租者按地亩每年给付农户一部分流转费后,土地就与承包者没有关系了,它实际是把土地经营权让渡给了承租者,而托管模式不是;二是托管收益一般要比流转收益高;三是托管比流转的风险小。
二、内乡县土地托管模式产生的背景
(一)由农户离乡不丢地和追随土地利益最大化的意愿引发。
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农户家庭大多单打独斗,作业面积小、种植成本高、产量与效益低下,致使60-70%的劳动力没有施展技能的空间,大多家庭的主要劳动力,特别是青壮年劳动力陆续离开了土地外出打工。在土地经营上,种植不讲科学,投入不计成本,造成经营粗放,效益低下。尽管如此,大多农户为了追随土地带来的潜在收益,仍然留恋不放。
(二)有当地种地能手和农机大户等资源方的强烈用地需求,土地托管模式的推广与应用就成为必然和优先选项。
(三)有县政府适时引导与诱导,让资源方面向农户组建了一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采用土地托管这种新模式承接了农户需求。
三、内乡县土地托管模式的推广与成效
(一)推广措施。
一是县乡(镇)政府及时成立了土地托管机构,配备了专职人员,强化了对土地托管工作的管理。二是县政府制定了《内乡县土地托管合同管理监督办法》、《内乡县土地托管服务组织监管考评办法》和《内乡县土地托管服务工作综合考评办法》,表彰了一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三是由政府出资搞培训,年培训人数达8万人次,提高了劳动者素质。四是总结典型、示范带动,政府扶持和奖励了一批土地托管大户和涉农企业。五是实施“四个带动”,扩大土地托管面。其一龙头企业带动,如菊龙粮油公司依托公司面粉生产线,建设专用小麦生产基地,现已托管土地5200亩,年生产专用粉小麦3100万公斤,带动赵店、赤眉两乡镇种植优质小麦1.4万亩,每年每亩增收1600元;其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如伏牛山猕猴桃专业合作社采用代管方式在我县7个村建设猕猴桃生产基地5637亩,合作社年实现收益2650万元,农户亩收益也达到了2500元;其三招商引资带动,如余关乡招引山东浩林公司发展核桃基地4.5万亩,在保证农户收益增长的基础上,吸纳当地部分劳动力到公司就业,使农民足不出户挣到了两份钱;其四产业带动,充分利用我县烟叶、茶叶、林果产业优势促托管,全县仅烟叶一项种植面积10万亩,实现年产值2.86亿元,较好地兼顾了乡村户经济利益。
(二)成效。
1.激活了经营主体。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扎根农户,为农民服务,得到了丰厚回报,从而引发了一大批农业经营主体落户内乡。截止目前,全县已涌现种养大户513家,家庭农场615家,农民专业合作社560个,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32家,烟叶、茶叶、油桃、核桃等大型农业产业区6个,托管土地面积达34.2万亩,其中全托管2.6万亩,半托管31.6万亩,在土地托管模式推广与应用上实现了质和量的跨越。
2.实现了土地效益和农民收入的最大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实力,机械化程度高,管理科学,生产标准化,大大提高了土地的经济效益。就全托管而言,每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从托管的每亩土地中获得服务费40元,从批量购买的种子和农资中每亩获取差价30元,两项累计赚取70元左右;农户在保证收入不降反增的情况下,省去了全部人工费用,从而实现了双赢。
3.解决了由谁种地、怎样种地和农民离乡不丢地问题。无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为农民打工种地,而土地托管这种模式又较好地满足了农民的意愿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从而解决了外出务工与土地承包经营之间的矛盾。
四、当前土地托管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足。一方面是农民对土地长期的依附,导致对土地托管后风险的担忧;另一方面是基层干部对托管的比较优势认识不足,在行动上怕乱、怕担责任,致使积极性不高、主动性不够。
(二)托管行为不规范。县乡土地托管机构成立较晚,除针对县域大宗土地托管模式进行规范外,对小宗土地托管模式还没有来得及规范,而这些土地托管合同又多是口头的和不规范的书面合同,为土地托管履约埋下了隐患。
(三)土地托管模式的推广与应用,需要上级的政策和资金扶持。截至目前,上级还没有出台有关扶持政策,单靠地方政府的支持与奖励,因财力的限制,扶持不到位,发展受影响。
五、土地托管建设建议
(一)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县乡政府要投入专项资金,通过带领基层干部和群众代表外出参观、现场观摩和集中培训的形式,通过引导和培训,增强其土地托管意识,使其把土地托管模式的应用变为自觉行动。
(二)规范托管行为。一是县乡土地托管机构要立即行动起来,针对小宗土地托管的用途、期限、托管主体的资质和农民的意愿进行检查和把关,对不完善的限期整改完善。二是健全县、乡、村三级土地托管仲裁、调解、协调机制,及时处置托管纠纷,化解托管矛盾。
(三)及时出台扶持政策。一是上级要尽快出台扶持政策,特别是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硬件的投入上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二是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土地承包权、经营权、林权、房屋及机械设备等物权进行抵押和担保,从而使他们获取更多发展资金的权利,以加快土地托管推广与应用的步伐。
作者简介:马静芳(1966.08-),女,专科学历,农艺师,从事农业教育与技术推广工作;曹明社,男,本科学历,从事农业经济管理工作;许妍,女,本科学历,从事网络编辑与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