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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牧区在合作社和人民公社时期建立和发展了公积金、公益金等提留统筹制度,这种提留和统筹制度是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的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开放以来,农牧民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是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苏木乡镇政府作为我国农村牧区基层政权组织,职能相应已发生转换,事权范围和重点也发生了新的变化。在这样一种变化了的农村牧区政治、经济背景下,过去建立的嘎查材、苏木乡提留统筹制度,其积极的历史作用已日益削弱,暴露出来的问题和矛盾越来越突出。特别是近些年来,针对农村牧区的“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屡禁不止,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