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监管的法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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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国企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已经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造成此现象的原因很繁杂,但其中最普遍而重要的原因就是内部人控制。内部人控制不仅关涉到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而且关涉到国有企业未来改革与发展的方向。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去重新审视内部人控制的产生原因,进而提出解决内部人控制的可行性方法,能够从经济和法律上两个视角更有效地规范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强化国有资产的监管。
  【关键词】国有资产;内部人控制;监管;法经济学
  一、国有资产监管与反内部人控制的关系
  伴随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国家逐步将国有资产投放进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增值,并在一定程度上承担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机能,但近些年来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也引起了社会和学界的广泛关注。顾功耘教授认为主要是“我国国有资产流失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国家财产所有权不能被清晰界定”1,赵一锦等教授认为“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主体缺位是形成‘国有资产人人有份,国有资产流失无人负责’的首要原因”。2还有学者认为我国国有资产容易流失的原因可以被解释为国有资产管理法律体系存在漏洞,也可以归咎于国有资产出资人不到位和对国有企业缺乏有效监督”,归根究底就是内部人控制。内部人控制是伴随着股份有限公司而形成的一种现象,从理论上来说,各类经济主体都可能会产生这种现象,然而我国“内部人控制”最为严重的领域是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层和政府工作人员利用公司资源和信息牟取私利,侵害公司出资人权利的“内部人控制”现象愈发严重,甚至成为了国有资产流失的根源。因此反内部人控制是进行国有资产监管最基本、最有效的法律手段。
  日本的青木昌彦等认为内部人控制是转轨过程中的一种潜在现象,是一种内生的趋势。杨文教授提出内部人控制是指掌握公司内部资源和信息的人和组织,利用该资源和信息进行牟取私利的行为。3在国有企业中,国有资产的控制权、监督权等职权都掌握在公司的部分管理者即內部人手中,国资委很难对其决策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管。对于国有企业来说这就意味着国有资产的流失,内部人控制问题的存在就是影响国有资产目标实现的最大阻碍因素。一旦国家利益与管理者利益产生了冲突,由于权利过分集中于部分管理者,国有资产势必会收到一定程度的损害。本文将通过法经济学视角对内部人控制的形成原因以及反内部人控制机制进行分析,规范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机制。
  二、内部人控制形成动因
  内部人控制对于一个公司而言并不一定就是弊端,如果运用得当可以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但是目前大多数情况都显示内部人控制很容易失控,从而产生很多问题,对公司的危害十分严重。不同经营性质的企业产生内部人控制的成因都不尽相同,在国有资产监管问题上则以国有企业为例进行探讨。国有资产存在着所有和占用、经营相分离的现象,这和现代公司制企业中存在的所有和经营分离的现象颇为相似,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两者之间就可能产生激励不相容和信息不对称问题,如果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问题,所有者和经营者权利与职责也不对等,由此就会产生内部人控制问题4。归纳而言,内部人控制的形成动因主要有三点:一是国有资产产权主体缺位;二是经济人假设;三是委托代理机制。
  (一) 国有资产产权主体缺位
  目前国有资产产权主体缺位问题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所有者职能没有真正分开;二是政府部门多头管理;三是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不落实。企业出资人职能由多个部门分割行使,许多政府部门都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然而实际上并没有人真正对国有资产承担责任,无法形成真正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缺乏统一的规划、协调和组织实施。而由于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虚拟性也不能形成责权利对称的约束激励机制,难以对国有资产行使有效的监督管理。而且市场经济要求政企能够分开,因此政府也不可能直接参与国有产权交易,最终代表全民参与产权交易的必然是国有企业的管理层。5而企业的负责人既是经营者,也具有部分出资人的权利,从而就形成了内部人控制,国有资产经营责任难以落实。这种国有资产产权主体缺位导致国有企业的管理层的权利义务不明确,产权的不清晰造成效益低下,资源配置无效,并产生了一些独立于市场体系之外、不受市场规则约束的外部效应。6
  (二) 经济人假设
  “经济人”概念来自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他认为人的思考和行为都是目标理性的,唯一地试图获得的经济好处就是物质性补偿的最大化。经济人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常常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而经济人的本性也使得他完全可能为了自己的私利而不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7经济人行为假设一直都是公司治理问题的基本前提,国有企业也不例外。在普通的企业中,经济人假设解释了自然人股东在企业经营中监督和激励经营者的动力来源,然而所有者为“国家及全体人民”的国有企业在经济人假设理论中会产生截然相反的情形。
  赵旭东教授认为内部人控制问题的产生原因中有一点就是代理人是一个具有独立利益和行为目标的经济人,他的行为目标与委托人的利益目标不可能完全一致。代理人作为经济人在代理过程中,其行为存在着机会主义倾向,可能会偏离委托人的要求8。在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中就意味着政府官员在充当股东时与真正投资者的行为是不一致的,他们是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的经济人。尤其是政府对企业在产权上控制很弱的情形下,使得内部人控制更加容易便捷。他们本身拥有和被赋予了过多的权利,经济人自利的天性有可能导致他们与经营者合谋侵蚀国有财产,因此他们的经济人天性不仅不能保证国有资产的增值,甚至在权力寻租的巨大诱惑下事实上成为国有资产流失的源泉。
  (三) 委托代理机制
  我国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模式是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管理、国有企业自主经营。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必然导致现行特殊的“委托—代理”制,从而导致内部人控制现象的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国有资产委托于国务院监管,国务院又将其委托给各级政府进行管理。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委托人同一般代理人一样地存在机会主义动机,而行政任命的董事长或董事长兼总经理成为内部人,他们同任命者存在激励不能兼容的利益冲突,这就提供了内部人控制的前提。国有企业中国有财产产权全民所有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链层次较多,包括全体人民与国家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国家与政府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政府与企业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企业法人与经理人员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关系复杂,链条过长,造成在每一级链条上,国有产权都被弱化和稀释,最终导致国企实质上的所有者缺位,所有权对经理层的约束功能难以奏效。   企业自身无法合理消除内部人控制现象,而政府在信息掌握上也处于劣势,双方严重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现象,而且这种内部人牟利行为又十分隐蔽,监督者很难及时发现。另一方面政府的业绩并不与企业效益挂钩,缺乏对企业进行有效监督的动力。国家所有者的监督职能乏力,对于经营者违背所有者利益的行为不能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因此国有资产难以得到合理的配置,国家及全民人民承担了由此产生的代理成本。
  三、反内部人控制机制
  目前在国有企业中常见的反内部人控制方式就是国务院及国资委向国有企业委派公职人员,但是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国有企业的干预,这种外部影响力对于国有资产的正常运用是不利的。从经济的角度上,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国企出资人制度能够降低国有资产的监管成本,而完善法律体系能够加重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因此将三个方面相互结合就可以有效地进行反内部人控制。
  (一) 激励与约束机制
  通过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优胜劣汰作用来约束和市场主体,可以规范内部人的行为,达到外部市场对公司内部人的监督作用。通过资本市场、公司控制权市场、经理市场、商品或服务市场等外部市场的压力或者动力,迫使经营者放弃一己私利,追求公司利益最大化。然而目前我国经理人市场基本上没有建成,经理人市场尚未完成建立,资本市场运作不规范,国有企业经营者的地位、收人、荣誉跟企业的经济效益尚未紧密联结,权责不一,也缺乏公正地评价、奖惩、监督国有企业的激励机制,不利于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9要想利用市场的一己之力来规制国有企业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几乎不具有可能性,必须同时由政府进行宏观调控,主要就是法律上的规制。法律规制既可以直接对内部人科以法律义务,也可以通过对外部人实施法律保护、对内部人设置相关法律程序来削弱内部人控制,进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法律应当将报酬机制、控制权机制、声誉机制和市场竞争机制综合起来,可以建立对现在公司制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有效激励和约束机制10,把公司的利益和经理的个人利益结合起来,从而在减少代理成本的同时,让经理为公司的利益勤勉工作,实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通过利用“经济人”假设反过来进行内部人控制的治理。中共十六大就已经提出了要“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机制,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在国有资产的监管上借鉴私人产权的利益机制,让经营监管者获得部分剩余索取权,即分享企业经营的部分财务成果,从而使个人利益激励、约束机制同国有资产密切结合,以减轻国有资产监管负担。11激励机制主要是通过将经营者的收入与公司的经营业绩联系在一起的方式,促使经营者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切实关心公司的经营业绩和发展状况。持股制、薪酬制就是让经营监管者分享经济剩余、分担财务成果的较好形式。
  持股机制是指在对经营者实行契约化管理和落实资产责任的基础上,由经营者持股经营,并在经营者取得一定业绩后,在中长期内使其享有的各种权益得以兑现。在设计管理人员的激励规则时借鉴欧美国家的激励机制,突破了国有企业收入分配过多的限制,给管理人员适当的股票和股票期权,使得管理人员的报酬和公司的业绩结合起来。公司经理人员拥有了一部分剩余索取权,就可以促使经营者激励与约束自我,降低了偷懒动机,也降低了内部人控制问题产生的几率。薪酬制是指经营者的薪金待遇由其经营业绩来确定。公司实行薪酬制,就应当向经营者制定具体有效的考核标准,不能偏重于经营者在任的当期效益,否则就容易引发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短期化。
  (二) 完善国企出资人制度
  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是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它對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由此可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有公司履行的是出资人职责,既不得政企不分,职责不明;也不得国家所有权代理人虚位、虚置,否则依法追究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政企分开应理解为“两权分离”,仅仅改变传统体制中的政企合一、职责不明的状况,而不能是政企绝然分开,互不搭界。也就是说,改革的目标是将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双重关系分离开来,行使行政职能的政府部门与国有企业之间保持单纯的行政关系,即“政企分开”;而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的政府部门与国有企业之间则保持单纯的资本性委代关系,即“资企关系”。“这样,在整个委托代理链中,从初始的政治性关系,越过中间的行政性关系,最后传递为经济性关系,从而为实现政企分离创造了体制基础。”12
  另一方面我们还应从监管权的设计上来完善出资人制度。尤其是在人事制约权上,完善的出资人制度应当通过人事制约权使公司内部达到有效的分权制衡的局面。虽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人事任免权具有较强的行政干预性,但是作为出资人的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控制权却在逐步减弱。内部人对国有公司的控制力较强,尤其是国有独资公司。在国有独资或者国有控股的情况下,由于国家所有的特殊性,高管的人事任免必须设置完整、具体、细致并具有可操作性的常态机制,特别是对企业负责人及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决策失误问题的责任追究制度都必须配套设置,才能保证人事任免这一阶段不被前一轮的内部人所控制。
  (三)健全相关法律体系
  无论是《公司法》还是《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在内部人控制方面都缺乏明确的定义和界定。针对反内部人控制的法律制度规范,国际上的做法主要有三种:一是通过《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公司法》、《证券法》的完善,在其中系统而详细地规定反内部人控制制度;二是通过制定公司资产监管的实施细则,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公司法》、《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中反内部人控制的缺陷进行弥补;三是像西方国家采取单独制订专项法规的做法,制定单独的反内部人控制法规,全面详尽地反映反内部人控制的有关内容。13我国《反内部人控制法》制定工作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几乎同步,经过这么多年的努力,虽然已经有了一些成绩,但有些方面还是存在明显的缺陷和不足,比如内部人控制缺乏明确界定,预防制度设计方面的欠缺,行政设计机构中的漏洞,法规制裁制度规定方面的失衡。有鉴于此,我国可在完善《公司法》《证券法》《工会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反内部人控制交易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规定的基础上,通过国务院制定单独的《反内部人控制条例》,从而完善我国反内部人控制法规。   加重“内部人控制”的违法成本,目前我国法律对内部人控制的法律责任明显过轻,在刑法上规定的惩处偏低。内部人控制的行政处罚没有明确规定,也不足以威慑违法者。加重内部人控制的法律责任,这是当前各国反内部人控制立法的一个共同趋势,在目前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内部人控制的法律责任,有助于对内部人违法的制约。在公司外部的法律制度中,应该适当加重“内部人控制”的违法成本,并确立起对出资人的法律补偿机制,来尽量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的流失对我国国民经济建设影响是巨大的,无论我们如何探讨遏制国有资产的流失,最终都要归咎如何从内部进行治理,如何从内部人角度进行约束,如何对国有企业设计国有资产的资源和消息进行保护。
  作者简介:舒爽(1993.4-),女,汉,湖北武汉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经济法专业,研究方向:公司法。
  參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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