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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小学校长根据其工作职责的履行情况大致可划分为“乱作为”的校长,“有所作为”的校长和“不作为”的校长三类。根据“作为”程度的不同,“不作为”的校长又可分为应为不为型、全为无果型和顾此失彼型三种。造成中小学校长“不作为”的主要原因是职业道德规范缺失,校长职业角色失调及道德行为选择能力下降。解决对策在于明晰职业道德规范,加强校长的职业道德自律,提高校长的道德行为选择能力。
关键词:中小学校长;不作为;职业道德
中小学校长根据不同的判断标准可以被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如果以校长对权力和义务的履行情况为其中一种划分标准的话,中小学校长大致可被划分为三类:一类是僭越权力的校长,即“乱作为”的校长;第二类是很好地使用权利并履行义务的校长,也就是人们所说的好校长,即“有所作为”的校长;第三类校长介于二者之间,他们虽不“乱作为”,但也没能很好履行校长的义务,本文称之为“不作为”的校长。“不作为”的校长大概还没有引起相关人士的重视,这可能既与它长期淹没于公众对校长“乱作为”的斥责声中有关,也可能与现有的研究不够有关。可是“不作为”并不是校长职业的一种理想状态,它是一种既有可能滑向“乱作为”又有可能趋向“有所作为”的中间状态,因此对它的研究十分必要。从职业道德角度审视中小学校长“不作为”一则可以跳出原有法律制度研究框架的藩篱,二则可以通过这种审视反观出校长职业道德体系自身的局限与不足。
一、中小学校长职业道德“不作为”的相关概念与表现
(一)职业道德和“不作为”
“职业道德是所有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职业与职工、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不作为”原意是指在刑法领域里,由于“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不履行这种义务造成一定损害结果时,负刑事责任”。
(二)职业道德“不作为”
由于职业活动的特殊性,“作为现实生活中的人,就有规定,有使命,有任务,这个任务是由于你的需要及其与现存世界的联系而产生的”。因此,任何发生在职业生活中的行为都要受职业道德规范的指导与约束。职业道德“不作为”由此可以理解为“一种发生在职业生活领域的,由于负有某种特定职业道德义务的从业人员消极履行职业道德义务,从而使他人权益受到伤害的行为”。它与家庭道德“不作为”,公共道德“不作为”等都属于道德“不作为”的范畴。
(三)职业道德“不作为”的表现
分析校长的“不作为”,首先要了解校长的工作职责,也就是“作为”的范围。根据1991年原国家教委颁发的《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试行)》(以下简称《条件》)规定,校长的主要职责包括四个方面: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自觉抵制各种违反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倾向;认真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和干部政策,团结、依靠教职员工;全面主持学校工作;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需要强调的是,中小学校长“不作为”并不是指中小学校长作为一个静止的存在,放弃了他所有的工作职责,这样“无所作为”的校长由于其在竞争日益激烈的教育领域很难将学校引领至一个可以制胜的高度,因此校长的资格将受到怀疑。所以这类难当其任的校长,不是校长“不作为”要考察的主要对象。本文之所以引入“作为与否”的标准来评判中小学校长,主要是受到“无功即过”这一管理思想的影响。当前在我国教育管理领域有关这一管理思想的讨论与实践已经开始出现,虽然这一管理思想直接应用于教育管理领域的合理性值得进一步讨论,但仅从管理学激励与控制的角度讲,这种管理思想对于目前这样一支正在走向专业化、职业化的校长队伍来说应该是有意义的。因此,本文根据校长工作的履行情况,也就是校长“作为”程度的不同,把中小学校长“不作为”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应为不为型。简单的理解就是校长应该做的没有做,这种类型的“不作为”也就是人们通常意义上理解的“不作为”。
2.全为无果型。虽不像应为不为型的校长那样对工作责任有所推卸,但由于这类校长在管理上事无巨细,导致其过多地陷入学校管理的一般性事务中,进而忽略了对学校发展的整体把握和战略规划。
3.顾此失彼型。在主观动机上并无消极履行职责之意,在工作的成效上也比全为无果型的校长好,但也正是由于学校某一方面工作成绩的突出,遮掩了校长在另外工作领域的“不作为”。
二、中小学校长“不作为”的原因
造成中小学校长“不作为”的原因有很多,法律原因、制度原因、道德原因等等。限于篇幅,本文仅撷取与校长职业道德密切相关的几个原因作一讨论。
(一)校长职业道德规范缺失
校长“不作为”的出现既与校长的评价、约束机制不够完善有关,但如果仅从职业道德角度讲,也与中小学校长的职业道德规范尚无明文规定的现状有关。职业道德规范作为调节职业活动中利益矛盾的特殊手段,以一种润物细无声的力量潜在的改变着从业人员的精神面貌和道德层次。诚如西方国家的医生在职业生涯中都被要求牢记医学之父希波克拉底的职业道德箴言“我愿在我的判断力所及的范围内,尽我的能力遵守为病人谋利益的道德原则,并杜绝一切堕落及害人的行为……”一样,中国也是一个提倡“君子每日三省乎己”的国度,可在缺乏明晰的职业道德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的道德参照系中,校长的道德反思恐怕更多的是一种缺位之思。
(二)校长职业角色失调
角色是指与人们的某种社会地位、身份相一致的一整套权利、义务和行为模式,是人们对具有特定身份人的期望、我国校长的传统角色一般可分为三种:社会活动家型、教育家型和行政干部型。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校长的角色发生了新的变化,校长对内更多是学校教学的领导者和学校组织的管理者,对外则主要是学校与周围社区和相关组织的协调者。这种变化需要校长从原有的角色中转换过来。但事实上由于校长心理、行为上的惰性和惯性,往往很难适应新的角色模式要求,这种思想和行为上的混乱,导致的角色失调一般由以下原因造成:一是校长对新旧角色模式认识不清导致角色失调,如课程领导者和课程管理者间的区别;二是校长对新角色模式理解不一致,出现在实施新角色行为时,仍遵从旧角色模式的规范,也就是新瓶装旧酒。如在学校与社区的互动上,仍理解为是家访或是到社区参加义务劳动。三是对校长新角色模式的行为规范缺乏足够的约束力,校长即使不能很好的扮演角色也不会受到太大的压力。
(三)校长道德行为选择能力不足
中小学校长的道德行为选择是指校长在面临多种道德行为方向时,在一定的道德意识支配下,根据一定的道德标准进行的有取舍的行为活动。在原有教育体制下,中小学校长多是连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之间的一个节点,其道德行为选择的空间十分有限。但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校长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关系发生了变化,校长的权利空间不断扩大,道德行为选择的空间也随之增大,但是用于指导校长道德行为选择的道德认识并没有因此同步跟进。实际上“这段时期各种价值观都无一定,规则标准也无从谈起。可能与不可能之间的界限模糊不清。由此人们很难区分什么是公正的,什么是不公正的。”所以这样的道德环境令校长们在面临道德行为选择时往往力不从心。例如前文提到的那两位顾此失彼型的校长,在应试教育的影响短期内不能消退的情况下,在教育资源有限、师资队伍结构一段时期内无法得到根本改善的条件下,当他们破解学生成绩与学生身体健康、学生发展与教师做母亲的权利这些两难的问题时,校长的“不作为”更多的变成了“不能作为”和“难作为”。
三、解决中小学校长“不作为”的对策
(一)明晰校长的职业道德规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中小学校长作为一个独立的职业被界定为在中学、小学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决策、管理权的人员。“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但在现实中对中小学校长的职业道德要求常常比照教师的职业道德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校长专业化的建设和校长道德层次的提升。同时为了更好地解决校长“不作为”中应为不为的问题,明晰的职业道德规范的作用相对有限,应将校长的部分职责上升为法律义务。这些法律义务为校长面临利益冲突比较利益等级时提供了依据,它确立了校长责任的底线,使校长明确什么是应该做的,什么是不应该做的,在法律的范围内为校长的行为设置边界。
(二)加强校长的职业道德自律
解决校长的角色失调问题,从职业道德角度需要加强校长的职业道德自律。《道德发生学》认为,人们接受和履行道德义务的要求都必然有一个从被动约束到理性自觉,从他律逐步过渡到自律的转化过程。“自律”和“他律”原是德国哲学家康德伦理学的用语,其本意是指道德价值的根据是在人之外还是在人自身。所谓“自律”就是强调道德意志受制于道德主体的理性命令,自己为自己立法,将被动的“必须如此行动”,变为“愿意如此行动”,把服从变为自主。所谓“他律”是外在的强制,是外部规律性的制约和客观要求。社会道德要求只能通过个人的自律得到实现,化道而成德。如果说对校长的道德规范是一种外在的约束,是他律,那么当校长认同它并转化为自身的内心信念之后,它就转变成为一种内在的需要,转变为自律。这种主观认识上的真正变化反映到行为上才有可能实现思想和行动的和谐统一,以达到个人角色的协调。
(三)提高校长的道德行为选择能力
自主选择能力是人们在自主选择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能力,主要包括自主判断力、自控力和自主承受力三个部分。解决校长由于道德选择能力不高而引发的“不作为”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培养校长的道德选择能力。道德活动的关键是选择,在原有教育体制下,中小学校长难以“不作为”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校长并不拥有完全的道德自主选择能力,这种情况久而久之就会使校长的道德选择能力下降。一旦选择空间骤然加大,作为职业道德主体的校长自然无法应付。所以应对校长的“不作为”最根本最重要的就是培养校长的道德选择能力。
参考文献:
[1]刘雪丰,《行政责任的伦理透视》[M],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2]传统道,《德向现代道德的转型》[M].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4。
[3]吴灿新,《辨证道德论——道德流变的立体图式》[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4]王海明,《伦理学原理》[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5]罗箭华,《社会转型期道德失范的主体分析》[J].广西社会科学,2002,4。
[6]夏玉珍,《转型期中国社会失范与控制》[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2,9。
关键词:中小学校长;不作为;职业道德
中小学校长根据不同的判断标准可以被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如果以校长对权力和义务的履行情况为其中一种划分标准的话,中小学校长大致可被划分为三类:一类是僭越权力的校长,即“乱作为”的校长;第二类是很好地使用权利并履行义务的校长,也就是人们所说的好校长,即“有所作为”的校长;第三类校长介于二者之间,他们虽不“乱作为”,但也没能很好履行校长的义务,本文称之为“不作为”的校长。“不作为”的校长大概还没有引起相关人士的重视,这可能既与它长期淹没于公众对校长“乱作为”的斥责声中有关,也可能与现有的研究不够有关。可是“不作为”并不是校长职业的一种理想状态,它是一种既有可能滑向“乱作为”又有可能趋向“有所作为”的中间状态,因此对它的研究十分必要。从职业道德角度审视中小学校长“不作为”一则可以跳出原有法律制度研究框架的藩篱,二则可以通过这种审视反观出校长职业道德体系自身的局限与不足。
一、中小学校长职业道德“不作为”的相关概念与表现
(一)职业道德和“不作为”
“职业道德是所有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职业与职工、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不作为”原意是指在刑法领域里,由于“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不履行这种义务造成一定损害结果时,负刑事责任”。
(二)职业道德“不作为”
由于职业活动的特殊性,“作为现实生活中的人,就有规定,有使命,有任务,这个任务是由于你的需要及其与现存世界的联系而产生的”。因此,任何发生在职业生活中的行为都要受职业道德规范的指导与约束。职业道德“不作为”由此可以理解为“一种发生在职业生活领域的,由于负有某种特定职业道德义务的从业人员消极履行职业道德义务,从而使他人权益受到伤害的行为”。它与家庭道德“不作为”,公共道德“不作为”等都属于道德“不作为”的范畴。
(三)职业道德“不作为”的表现
分析校长的“不作为”,首先要了解校长的工作职责,也就是“作为”的范围。根据1991年原国家教委颁发的《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试行)》(以下简称《条件》)规定,校长的主要职责包括四个方面: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自觉抵制各种违反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倾向;认真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和干部政策,团结、依靠教职员工;全面主持学校工作;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需要强调的是,中小学校长“不作为”并不是指中小学校长作为一个静止的存在,放弃了他所有的工作职责,这样“无所作为”的校长由于其在竞争日益激烈的教育领域很难将学校引领至一个可以制胜的高度,因此校长的资格将受到怀疑。所以这类难当其任的校长,不是校长“不作为”要考察的主要对象。本文之所以引入“作为与否”的标准来评判中小学校长,主要是受到“无功即过”这一管理思想的影响。当前在我国教育管理领域有关这一管理思想的讨论与实践已经开始出现,虽然这一管理思想直接应用于教育管理领域的合理性值得进一步讨论,但仅从管理学激励与控制的角度讲,这种管理思想对于目前这样一支正在走向专业化、职业化的校长队伍来说应该是有意义的。因此,本文根据校长工作的履行情况,也就是校长“作为”程度的不同,把中小学校长“不作为”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应为不为型。简单的理解就是校长应该做的没有做,这种类型的“不作为”也就是人们通常意义上理解的“不作为”。
2.全为无果型。虽不像应为不为型的校长那样对工作责任有所推卸,但由于这类校长在管理上事无巨细,导致其过多地陷入学校管理的一般性事务中,进而忽略了对学校发展的整体把握和战略规划。
3.顾此失彼型。在主观动机上并无消极履行职责之意,在工作的成效上也比全为无果型的校长好,但也正是由于学校某一方面工作成绩的突出,遮掩了校长在另外工作领域的“不作为”。
二、中小学校长“不作为”的原因
造成中小学校长“不作为”的原因有很多,法律原因、制度原因、道德原因等等。限于篇幅,本文仅撷取与校长职业道德密切相关的几个原因作一讨论。
(一)校长职业道德规范缺失
校长“不作为”的出现既与校长的评价、约束机制不够完善有关,但如果仅从职业道德角度讲,也与中小学校长的职业道德规范尚无明文规定的现状有关。职业道德规范作为调节职业活动中利益矛盾的特殊手段,以一种润物细无声的力量潜在的改变着从业人员的精神面貌和道德层次。诚如西方国家的医生在职业生涯中都被要求牢记医学之父希波克拉底的职业道德箴言“我愿在我的判断力所及的范围内,尽我的能力遵守为病人谋利益的道德原则,并杜绝一切堕落及害人的行为……”一样,中国也是一个提倡“君子每日三省乎己”的国度,可在缺乏明晰的职业道德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的道德参照系中,校长的道德反思恐怕更多的是一种缺位之思。
(二)校长职业角色失调
角色是指与人们的某种社会地位、身份相一致的一整套权利、义务和行为模式,是人们对具有特定身份人的期望、我国校长的传统角色一般可分为三种:社会活动家型、教育家型和行政干部型。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校长的角色发生了新的变化,校长对内更多是学校教学的领导者和学校组织的管理者,对外则主要是学校与周围社区和相关组织的协调者。这种变化需要校长从原有的角色中转换过来。但事实上由于校长心理、行为上的惰性和惯性,往往很难适应新的角色模式要求,这种思想和行为上的混乱,导致的角色失调一般由以下原因造成:一是校长对新旧角色模式认识不清导致角色失调,如课程领导者和课程管理者间的区别;二是校长对新角色模式理解不一致,出现在实施新角色行为时,仍遵从旧角色模式的规范,也就是新瓶装旧酒。如在学校与社区的互动上,仍理解为是家访或是到社区参加义务劳动。三是对校长新角色模式的行为规范缺乏足够的约束力,校长即使不能很好的扮演角色也不会受到太大的压力。
(三)校长道德行为选择能力不足
中小学校长的道德行为选择是指校长在面临多种道德行为方向时,在一定的道德意识支配下,根据一定的道德标准进行的有取舍的行为活动。在原有教育体制下,中小学校长多是连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之间的一个节点,其道德行为选择的空间十分有限。但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校长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关系发生了变化,校长的权利空间不断扩大,道德行为选择的空间也随之增大,但是用于指导校长道德行为选择的道德认识并没有因此同步跟进。实际上“这段时期各种价值观都无一定,规则标准也无从谈起。可能与不可能之间的界限模糊不清。由此人们很难区分什么是公正的,什么是不公正的。”所以这样的道德环境令校长们在面临道德行为选择时往往力不从心。例如前文提到的那两位顾此失彼型的校长,在应试教育的影响短期内不能消退的情况下,在教育资源有限、师资队伍结构一段时期内无法得到根本改善的条件下,当他们破解学生成绩与学生身体健康、学生发展与教师做母亲的权利这些两难的问题时,校长的“不作为”更多的变成了“不能作为”和“难作为”。
三、解决中小学校长“不作为”的对策
(一)明晰校长的职业道德规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中小学校长作为一个独立的职业被界定为在中学、小学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决策、管理权的人员。“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但在现实中对中小学校长的职业道德要求常常比照教师的职业道德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校长专业化的建设和校长道德层次的提升。同时为了更好地解决校长“不作为”中应为不为的问题,明晰的职业道德规范的作用相对有限,应将校长的部分职责上升为法律义务。这些法律义务为校长面临利益冲突比较利益等级时提供了依据,它确立了校长责任的底线,使校长明确什么是应该做的,什么是不应该做的,在法律的范围内为校长的行为设置边界。
(二)加强校长的职业道德自律
解决校长的角色失调问题,从职业道德角度需要加强校长的职业道德自律。《道德发生学》认为,人们接受和履行道德义务的要求都必然有一个从被动约束到理性自觉,从他律逐步过渡到自律的转化过程。“自律”和“他律”原是德国哲学家康德伦理学的用语,其本意是指道德价值的根据是在人之外还是在人自身。所谓“自律”就是强调道德意志受制于道德主体的理性命令,自己为自己立法,将被动的“必须如此行动”,变为“愿意如此行动”,把服从变为自主。所谓“他律”是外在的强制,是外部规律性的制约和客观要求。社会道德要求只能通过个人的自律得到实现,化道而成德。如果说对校长的道德规范是一种外在的约束,是他律,那么当校长认同它并转化为自身的内心信念之后,它就转变成为一种内在的需要,转变为自律。这种主观认识上的真正变化反映到行为上才有可能实现思想和行动的和谐统一,以达到个人角色的协调。
(三)提高校长的道德行为选择能力
自主选择能力是人们在自主选择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能力,主要包括自主判断力、自控力和自主承受力三个部分。解决校长由于道德选择能力不高而引发的“不作为”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培养校长的道德选择能力。道德活动的关键是选择,在原有教育体制下,中小学校长难以“不作为”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校长并不拥有完全的道德自主选择能力,这种情况久而久之就会使校长的道德选择能力下降。一旦选择空间骤然加大,作为职业道德主体的校长自然无法应付。所以应对校长的“不作为”最根本最重要的就是培养校长的道德选择能力。
参考文献:
[1]刘雪丰,《行政责任的伦理透视》[M],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2]传统道,《德向现代道德的转型》[M].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4。
[3]吴灿新,《辨证道德论——道德流变的立体图式》[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4]王海明,《伦理学原理》[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5]罗箭华,《社会转型期道德失范的主体分析》[J].广西社会科学,2002,4。
[6]夏玉珍,《转型期中国社会失范与控制》[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