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骏眉”的苦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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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茶叶市场,总是不缺乏阶段性的“高价”茶,先有“大红袍”,后有“普洱”,风水轮流转,如今轮到了红茶。而在红茶中最拔尖的,莫过于福建省武夷山市出产的“金骏眉”。正因如此,也惹了一箩筐的麻烦。 2005年,在武夷山市自然保护区正山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山公司”)董事长江元勋在其友人的构思下,在正山小种红茶传统工艺的基础上经过不断创新尝试,研发出新款红茶——金骏眉和品质略逊于它的“银骏眉”,并先后斩获多项业界大奖。正山公司虽将“金骏眉”作为正山公司的正山小种红茶的创新产品在生产,但一直没有申请注册商标,福建省许多原本生产红茶的产区在看到了“金骏眉”带来的巨大商业利益之后,纷纷开始转向“金骏眉”的生产。一时间,冠名“金骏眉”的红茶争相涌入市场,致使“金骏眉”商标纠纷乱象丛生。“两眉”源于正山茶业有限公司的事实在被逐渐淡化。 直到2007年,正山公司才意识到商标的重要性,积极筹划申请注册“金骏眉”商标。记者在中国商标网上查阅了“金骏眉”商标申请注册的情况:正山公司于2007年3月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金骏眉”商标。而武夷山市桐木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木茶叶公司”)已在十一天前抢先对该商标提出了注册申请。2009年6月,两家公司的申请被商标局先后驳回,驳回理由是:“金骏眉”是小种红茶的一个品种名称,作为商标直接表示了本商品的品种名称和原料特点,并且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及其原料产生误认。 在申请被驳回之后,正山公司又于同年7月向商标局递交了大量的补充材料,并提出复审;而桐木茶叶公司没有补交材料也未提出复审,导致其申请商标最终归于无效。商标局在2010年2月对正山公司申请的“金骏眉”商标进行了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然而公告一出,在武夷山茶叶界掀起了滔天巨浪,质疑声不绝于耳,在公告期3个月内,多家当地茶叶企业提出了异议,其中就有桐木茶叶公司。 由武夷山众多小茶企组成的“茶企联盟”认为:无论从原料上还是从工艺上,“两眉”都属于正山小种红茶的改良工艺,并且现在的“两眉”的市场和品牌价值都是广大茶人和厂家这些“奶妈”联手打造,不是某个企业单一的功劳。按照其观点,“金骏眉”就是桐木村茶人茶企集体智慧的结晶,理应归集体所有。他们反对由正山公司注册商标还有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因:“金骏眉”有不可估量的市场价值并且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市场规模,其商标权若归属一家公司必然会导致垄断,会有损广大茶人的利益,最终也不利于“金骏眉”的发展。 “亲妈”和“奶妈”之争,一争就是五年。今年7月,在武夷山市政府极力调解下,各方经过多次协商与沟通,达成由正山公司与武夷山市茶业同业公会正式签署了一份“金骏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金骏眉”商标使用问题基本共识。根据合同约定,正山茶业有限公司又名元正公司,完成“金骏眉”商标注册核准为自然商标后,将“金骏眉”商标依照所制定的使用标准,许可给武夷山辖区内符合要求的企业使用。目前,该协议已报给国家工商总局,等待总局的最后裁定。 “通用名称”——不定时的埋伏 类似于“金骏眉”这种现象的存在并不少,这似乎也成为很多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顽疾。对于“金骏眉”而言,即使在政府的协调之下,正山公司申请注册商标,再无偿授权许可当地茶企使用“金骏眉”商标的协议得到了国家商标局的支持,但风险并未消除。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的袁真富副所长表示:如果其他地区的茶企能够证明“金骏眉”只是一个茶的品种,即使该商标被核准注册,仍然可以提出商标争议。现行《商标法》第11条写的很清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或“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金骏眉”到底是品种名称还是商标名称,这是一个事实问题,武夷山地区“金骏眉”争议各方的妥协,并不能将这一事实加以改变。一旦其他地区的茶企抗辩“金骏眉”属通用名称,那时“金骏眉”依然不能被核准成为普通商标甚至连核准成为集体商标都很困难。从商标法上看,商标是用来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标识。如果某一称号已经成为商品通用名称,显然丧失了上述标识功能。 但这样一来,对正山公司、武夷山地区的茶企、整个福建省的茶企乃至全国的茶企甚至消费者来说,都不是一件好事。不少业内人士已心有所虑,金骏眉最终变成通用名称,市场该如何监管,才能杜绝“金骏眉”假货泛滥?那时,谁都可以使用“金骏眉”商标,甚至连外国茶企都可以使用。长此以往,“金骏眉”市场会异常混乱,茶叶质量参差不齐,假货泛滥成灾,茶企间竞争激励,争得头破血流,无法盈利,反倒赔本;消费者买不到好品质的茶叶,就会对“金骏眉”失去信心,转而关注别的茶叶。“金骏眉”市场就会崩塌,百无一利,又一个民族品牌消亡。 如果“金骏眉”真的成为通用名称,武夷山市也该有相应的准备:通过正山公司和当地的骏德茶厂联手制定“金骏眉”的生产标准和产品分级标准,以权威机构认证的形式保护“金骏眉”的品牌资源。凡是符合该标准的企业所生产的“金骏眉”均予以对应认证,也许这将在根本上改变“金骏眉”成为通用名称之后,假劣横行的局面。 被集体化——风险依然存在 当然,倘若此次正山公司顺利通过国家商标局的审核,也没有其他地区的茶企提出异议,那么“金骏眉”将正式成为商标。有业界人士认为,如果真的成功获准,也是有关各方在大局观念下的一个折衷选择,但不得不说这样做可以让“金骏眉”得到更好的、长足的发展。而且“金骏眉”可以借鉴安溪铁观音的发展模式,从武夷山市市政府到各大茶企、茶叶商、茶农通过政策、品牌、销售渠道、产品等各个层面形成合力,全心全意将其发扬光大。 但也有专家认为,一个普通商标,无偿授权给武夷山当地众多茶企、茶农使用,还交由武夷山茶同业公会管理的形式,无异于是将普通商标异化成了集体商标,但它似乎又不符合集体商标的特征。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金骏眉”以正山公司的名义注册,正山公司既不是团体、协会也不是其他组织,只是一家民营企业,故而它就不能被注册为集体商标而是普通商标。有专家认为这样做似乎有些显失公平,有违《商标法》的精神。而且,这也存在一定风险。一旦“金骏眉”出现了法律纠纷,这样的法律风险该由谁来承担:注册者正山公司、管理者武夷山茶同业公会还是使用商标的茶企亦或者消费者? 记者就此咨询了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的袁真富副所长,他表示,按照目前的妥协方案,正山公司需要将“金骏眉”开放给其他符合要求的茶企使用,其风险主要是商品质量的管控风险。虽然根据这个妥协方案,“金骏眉”不是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注册,但正山公司可以借鉴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模式,加强许可使用的管理。如出现质量问题,根据产品质量法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般还是茶叶的生产者或销售者直接承担法律责任。 但袁真富也表示,200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指出: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产品制造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因此,如果正山公司作为“金骏眉”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商标,并符合前述批复所指情形时,则也可能被消费者或用户直接追索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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