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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会发展在带给人类巨大物质财富的同时,也潜藏着各种危机。从2003 年的SARS,到青海玉树地震灾害等一系列危机都表明公共危机日益发展成为现代社会的一种常态,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带来极大的破坏。因此,需要在公共财政的框架下,建立完善的应急机制以及应急预算制度。本文深入分析了中国政府应急预算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制约性因素,并就此提出改进的思路和政策建议。
关键词:公共危机 公共财政 政策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影响或威胁本地区甚至全国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突发公共事件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涉及范围也相当广泛本文从公共财政的角度探讨了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的应急机制管理,探讨了我国公共财政应急机制构建的制约性因素,构建了我国财政应急体系。
■一、中国应对公共危机时的财政支持现状
针对突发性公共事务的财政投入,中国预算管理中有专门针对处理这类事件的财政支出项目。在预算管理中,政府拨款可以分为预算拨款、专项拨款和总预备费三类。总预备费是财政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或危机时最常用的手段。从2003 年的非典事件到2008 年“汶川地震”事件中可以看出,在突发性事件发生后,政府不仅及时动用了大量中央预算中的“预备费”,各级财政部门还安排了逾百亿元的“专项基金”和各类经费支出,且财政拨款的力度随着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危害程度不断加大。与此同时,各项税收减免措施纷纷出台。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财政部门不断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突发事件的综合治理能力,特别是在应对突发性公共事务实践中,财政部门综合采用财政收入政策和支出政策,成功地保持了经济和社会稳定。
■二、我国公共危机财政政策构建的制约性因素
1、经济体制缺位。从公共财政制度建设的角度分析, 我国公共财政体制建设不足10 年时间。财政尽全力介入或创造条件介入社会公共需要领域,仍会受到体制上的种种制约。一方面,计划经济体制惯性在一定程度上还发挥作用, 还保留着短期内迅速集中力量完成某一件事的能力;另一方面,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 随着传统政府职能的退出, 市场为主配置资源方式的确立,政府在配置公共资源、解决公共问题方面还存在明显的职能缺位。所以, 体制上的缺位往往会延迟建立财政应急机制的时间和质量。
2、财政应急机制缺乏完备的法律保障。财政部于2004 年制定了《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具体规定了财政部门在公共危机管理中的职责和在应急管理中的具体程序,使其在处理公共危机时有法可依。但是法律层次较低,法律依据单 一,没有对财政应急预算编制和执行的权限等进行明确,因此一旦采取应急措施,资金运作方面的问题就会凸显出来。虽然各地财政部门在积极推进公共危机管理的法制化进程,但要健全财政应急体系,需要有完备的具体的法律作为保障。
3、流程设计不规范。首先,我国地震救灾款的申报由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会商后向上级部门申报, 这就导致地方民政、财政存在合谋套利的可能,如轻灾重报,无灾有报等。另外还存在“搭便车”行为,地方政府随意挪用救灾和恢复重建资金解决城建、交通、教育等其他历史遗留问题;其次,目前我国的救灾物资主要由财政、民政、社会捐助等方式获得, 而对救灾物资的接收则存在多头接收, 缺乏统一的汇集管理。救灾款的分配没有统一的精确的分配标准,随意性较大。分配过程中还存在以权谋私等不法行为。
■三、建立公共危机财政应急机制对策分析
1、完善资金管理及使用,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进行预算制度改革, 把预备费和年度预算分开管理。建议设立专门的应对灾难性事件的专款专用账户,并设立明细科目。当灾难性事件发生时可迅速从该账户中支取资金予以应对。以预备费来说预备费的提取数额与国外相比明显偏低, 不足以应对特大危机,所以要提高预备费的提留比例。同时对预备费的使用管理应有一个统一的规定,不能乱用、挪用,要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并且要决算中列出预备费的使用情况。在预备费管理方式的改革上,建议通过立法的形式,改变预备费的年度结转方式,确定实行基金式管理。
2、建立一个专门的、全国性的财政应急机构。一个全国性的财政应急机构能够在危机来临时进行统一有效的管理和指挥,能够集中力量在最短的时间内抑制危机的进一步扩散。我国长久以来实行的是分散的分部门的财政应急机制。这种机制看起来各部门各司其职,但是却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在灾难来临时,各部门无法进行快速有效的沟通,无法集中力量调拨物资,解决问题,进而错失了控制危机的有效时机。因此,建立一个统一的、全国性的、专门的应急管理机构是非常必要的。在这个统一的机构的领导和协调下,通过其下属的专职应对不同危机的部门之间的有效配合,把各地的状况定期的向中央反映,为危机的来临作准备。
3、公共财政的应急反应机制的启动必须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中国目前法律法规对财政应急预算编制和执行的权限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一旦采用应急措施,不可避免会遇到法律障碍。当然,中国建设完善的财政应急机制,难以一蹴而就,正确认识其制约性,可以使我们在开展此项工作时,找准突破口和结合点,扬长避短,少走弯路,快速、高效、科学地在财政系统建立起完备的应急机制。把公共财政应急机制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可以提高应急机制实施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约束性,避免操作中的法律障碍。
参考文献:
[1] 董斌.浅析建立财政应急机制的制约性因素[J].山西财税,2003,(12)
[2] 苏明,刘彦博.中国加强公共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财政保障机制研究[J].经济与管理研究,2008,(4)
[3]董斌.浅析建立财政应急机制的制约性因素[J].山西财税,2003(12):4
[4]刘尚希,陈少强.构建公共财政应急反应机制[J].财政研究,2003(8)
(责任编辑:郭伟)
关键词:公共危机 公共财政 政策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影响或威胁本地区甚至全国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突发公共事件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涉及范围也相当广泛本文从公共财政的角度探讨了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的应急机制管理,探讨了我国公共财政应急机制构建的制约性因素,构建了我国财政应急体系。
■一、中国应对公共危机时的财政支持现状
针对突发性公共事务的财政投入,中国预算管理中有专门针对处理这类事件的财政支出项目。在预算管理中,政府拨款可以分为预算拨款、专项拨款和总预备费三类。总预备费是财政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或危机时最常用的手段。从2003 年的非典事件到2008 年“汶川地震”事件中可以看出,在突发性事件发生后,政府不仅及时动用了大量中央预算中的“预备费”,各级财政部门还安排了逾百亿元的“专项基金”和各类经费支出,且财政拨款的力度随着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危害程度不断加大。与此同时,各项税收减免措施纷纷出台。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财政部门不断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突发事件的综合治理能力,特别是在应对突发性公共事务实践中,财政部门综合采用财政收入政策和支出政策,成功地保持了经济和社会稳定。
■二、我国公共危机财政政策构建的制约性因素
1、经济体制缺位。从公共财政制度建设的角度分析, 我国公共财政体制建设不足10 年时间。财政尽全力介入或创造条件介入社会公共需要领域,仍会受到体制上的种种制约。一方面,计划经济体制惯性在一定程度上还发挥作用, 还保留着短期内迅速集中力量完成某一件事的能力;另一方面,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 随着传统政府职能的退出, 市场为主配置资源方式的确立,政府在配置公共资源、解决公共问题方面还存在明显的职能缺位。所以, 体制上的缺位往往会延迟建立财政应急机制的时间和质量。
2、财政应急机制缺乏完备的法律保障。财政部于2004 年制定了《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具体规定了财政部门在公共危机管理中的职责和在应急管理中的具体程序,使其在处理公共危机时有法可依。但是法律层次较低,法律依据单 一,没有对财政应急预算编制和执行的权限等进行明确,因此一旦采取应急措施,资金运作方面的问题就会凸显出来。虽然各地财政部门在积极推进公共危机管理的法制化进程,但要健全财政应急体系,需要有完备的具体的法律作为保障。
3、流程设计不规范。首先,我国地震救灾款的申报由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会商后向上级部门申报, 这就导致地方民政、财政存在合谋套利的可能,如轻灾重报,无灾有报等。另外还存在“搭便车”行为,地方政府随意挪用救灾和恢复重建资金解决城建、交通、教育等其他历史遗留问题;其次,目前我国的救灾物资主要由财政、民政、社会捐助等方式获得, 而对救灾物资的接收则存在多头接收, 缺乏统一的汇集管理。救灾款的分配没有统一的精确的分配标准,随意性较大。分配过程中还存在以权谋私等不法行为。
■三、建立公共危机财政应急机制对策分析
1、完善资金管理及使用,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进行预算制度改革, 把预备费和年度预算分开管理。建议设立专门的应对灾难性事件的专款专用账户,并设立明细科目。当灾难性事件发生时可迅速从该账户中支取资金予以应对。以预备费来说预备费的提取数额与国外相比明显偏低, 不足以应对特大危机,所以要提高预备费的提留比例。同时对预备费的使用管理应有一个统一的规定,不能乱用、挪用,要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并且要决算中列出预备费的使用情况。在预备费管理方式的改革上,建议通过立法的形式,改变预备费的年度结转方式,确定实行基金式管理。
2、建立一个专门的、全国性的财政应急机构。一个全国性的财政应急机构能够在危机来临时进行统一有效的管理和指挥,能够集中力量在最短的时间内抑制危机的进一步扩散。我国长久以来实行的是分散的分部门的财政应急机制。这种机制看起来各部门各司其职,但是却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在灾难来临时,各部门无法进行快速有效的沟通,无法集中力量调拨物资,解决问题,进而错失了控制危机的有效时机。因此,建立一个统一的、全国性的、专门的应急管理机构是非常必要的。在这个统一的机构的领导和协调下,通过其下属的专职应对不同危机的部门之间的有效配合,把各地的状况定期的向中央反映,为危机的来临作准备。
3、公共财政的应急反应机制的启动必须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中国目前法律法规对财政应急预算编制和执行的权限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一旦采用应急措施,不可避免会遇到法律障碍。当然,中国建设完善的财政应急机制,难以一蹴而就,正确认识其制约性,可以使我们在开展此项工作时,找准突破口和结合点,扬长避短,少走弯路,快速、高效、科学地在财政系统建立起完备的应急机制。把公共财政应急机制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可以提高应急机制实施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约束性,避免操作中的法律障碍。
参考文献:
[1] 董斌.浅析建立财政应急机制的制约性因素[J].山西财税,2003,(12)
[2] 苏明,刘彦博.中国加强公共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财政保障机制研究[J].经济与管理研究,2008,(4)
[3]董斌.浅析建立财政应急机制的制约性因素[J].山西财税,2003(12):4
[4]刘尚希,陈少强.构建公共财政应急反应机制[J].财政研究,2003(8)
(责任编辑:郭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