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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履行是我国《合同法》第107条确立的首要的违约责任形式,诠释了大陆法国家"合同必须履行"的法谚。不同于金钱债务,非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仍存在较大争议,从实际案例出发,分析当下司法实务对继续履行责任的态度,提出非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除须符合可能性、合理性、时效性要件还应平衡与第三人的利益冲突,并进一步分析其与合同解除、赔偿损失、民事执行等制度的协调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