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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需要。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除了依靠法律规则和道德约束外,还需要有充分的信用信息为其提供信息支持。信用档案是社会信用主体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与信用主体有关的各种信用记录,它涵盖政治、经济、法律、道德等方面内容。信用建设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而建立信用档案是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工程,建好用好信用档案具有现实的迫切性。
一、信用档案的特点
1、权威性
虽然信用档案的形成与一般档案有很大区别,但其信息同样具有权威性。信用档案的形成是建立在严格的法制基础之上的,是法制条件下的产物,其信息必须准确无误。
2、分散性
首先信用档案在形成上是分散的。一是指信用记录中受信人的基本资料、银行信用、社会信用和特别记录等方面的记录形成者是分散的,造成受信人的信用档案在形成上是十分分散的;二是指信用档案所记录反映的对象即受信人的分散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人需要信用,信用档案所记录的对象涉及城市与农村,企业与个人,面广量大,十分分散。
3、动态性
对于涉及到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由于其经济社会活动是持续不断的,其信用情况也是不断变化的,相应的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记录也是不断地变化的,因此,信用档案的形成和保存是一个长期动态的过程。正是信用档案的这种动态性特点,才保证了信用档案能及时准确地反映受信人在信用方面的真实情况,信用档案的价值才能得到真正体现。
4、信息的共享性。
建立信用档案的目的就是为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所以,它一产生就要求公开,就要在一定范围内共享。信用档案的共享具有积极意义,一方面,它可以促进社会发展,尤其是经济方面,可以减少因企业或个人信用不佳等情况而造成的不必要损失;另一方面,它可以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信用档案的管理
1、信用档案的收集
信用档案主要是收集与信用相关的资料,同时还要收集信用主体的一些相关资料。信用档案的收集必须连续不断地进行,除了采用收集、征集等一般方法外,还要采取其来源定向收集或追踪收集以及购买等手段对其进行收集。每个单位的信用档案可能分散形成于单位内的若干个部门,各单位的档案部门要及时将其实体或目录集中起来,形成完整系统的信用档案或信用档案的专题检索系统。"信用咨询服务中心"一类的机构,应当根据政府授权,综合地收集积累各类法人和自然人的信用档案资料,收集渠道既可以自己进行专题(案)调查,也可以根据政府授权,要求各有关部门定期移送各类信用档案的复制件,按一定标准进行综合汇总,或通过数字化拍摄、扫描、刻录等形式收集,录入数据库,以便于利用。
2、信用档案的整理
由于信用档案来源复杂,形式多样,往往是零散杂乱,规格不一,并且常因材料的增减要进行重新整理。保存信用档案的主要目的是为社会提供利用。因此,它的整理必须达到完整系统、编排有序、查找方便等要求。首先,对信用档案的材料进行分类。其次,进行排序。由于我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有唯一的身份证号码,个人信用档案可按身份证的号码为序进行编排。对于企业信用档案而言,可以按照地区、行业或公司名称等进行编排。
3、信用档案的鉴定。
对信用档案的鉴定要遵从实事求是的态度和科学的精神,不可草率从事,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建立严密的鉴定工作制度,可采用事实鉴定法,对信用档案进行"二次"鉴定,即归档鉴定和撤消鉴定。信用档案归档时,以事实为准绳,根据事实判定其是非曲直。撤消鉴定主要是撤消信用主体不良的信用记录材料,它主要以当事人(即信用主体)的近期信用行为表现为依据进行鉴定。再次,遵循严格的信用档案鉴定程序。一是判断是否是信用材料,如果不属于信用档案范围,则剔除;二是判断是否是信用主体的信用材料,与特定信用主体无关的信用材料,也要剔除;三是鉴别信用材料是否是真实、准确;四是判断材料是否完整,如不完整,则要及时收集完整。
4、信用档案的保管与更新。
首先,建立信用档案的保管制度、利用制度和更新制度;其次,加强技术研究,保证信息安全、载体安全和依赖的技术安全;再次,做好调研工作。信用不是一成不变的事物,为了确保信用档案信息的准确性,必须经常关注有关情况,及时收集、更新信用档案的内容。
5、信用档案管理的监督及法律保障
加强监督指导,逐步健全和规范信用档案的建档工作。一是制定和贯彻法规。由于信用档案的普遍性和重要性,我们应在有关的法规中明确建立和利用信用档案的权利与义务,职责与责任,从而为有关部门的信用档案建设和档案部门加强对信用档案工作的监管提供法律依据。二是制定和贯彻业务标准规范,以便指导有关监管部门、企业和中介机构规范信用档案工作。三是用典型引路,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都应抓好建立和管好用好信用档案的典型,认真总结经验引导和推动面上的信用档案工作。
6、建立信用档案信息利用中心,实现信用档案信息资源共享
信用档案在形成和保存上存在着非系统性的特点,而对信用档案的现实利用需求又有系统完整的要求,建设信用档案信息利用中心,实现信用档案信息资源社会共享。
一、信用档案的特点
1、权威性
虽然信用档案的形成与一般档案有很大区别,但其信息同样具有权威性。信用档案的形成是建立在严格的法制基础之上的,是法制条件下的产物,其信息必须准确无误。
2、分散性
首先信用档案在形成上是分散的。一是指信用记录中受信人的基本资料、银行信用、社会信用和特别记录等方面的记录形成者是分散的,造成受信人的信用档案在形成上是十分分散的;二是指信用档案所记录反映的对象即受信人的分散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人需要信用,信用档案所记录的对象涉及城市与农村,企业与个人,面广量大,十分分散。
3、动态性
对于涉及到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由于其经济社会活动是持续不断的,其信用情况也是不断变化的,相应的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记录也是不断地变化的,因此,信用档案的形成和保存是一个长期动态的过程。正是信用档案的这种动态性特点,才保证了信用档案能及时准确地反映受信人在信用方面的真实情况,信用档案的价值才能得到真正体现。
4、信息的共享性。
建立信用档案的目的就是为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所以,它一产生就要求公开,就要在一定范围内共享。信用档案的共享具有积极意义,一方面,它可以促进社会发展,尤其是经济方面,可以减少因企业或个人信用不佳等情况而造成的不必要损失;另一方面,它可以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信用档案的管理
1、信用档案的收集
信用档案主要是收集与信用相关的资料,同时还要收集信用主体的一些相关资料。信用档案的收集必须连续不断地进行,除了采用收集、征集等一般方法外,还要采取其来源定向收集或追踪收集以及购买等手段对其进行收集。每个单位的信用档案可能分散形成于单位内的若干个部门,各单位的档案部门要及时将其实体或目录集中起来,形成完整系统的信用档案或信用档案的专题检索系统。"信用咨询服务中心"一类的机构,应当根据政府授权,综合地收集积累各类法人和自然人的信用档案资料,收集渠道既可以自己进行专题(案)调查,也可以根据政府授权,要求各有关部门定期移送各类信用档案的复制件,按一定标准进行综合汇总,或通过数字化拍摄、扫描、刻录等形式收集,录入数据库,以便于利用。
2、信用档案的整理
由于信用档案来源复杂,形式多样,往往是零散杂乱,规格不一,并且常因材料的增减要进行重新整理。保存信用档案的主要目的是为社会提供利用。因此,它的整理必须达到完整系统、编排有序、查找方便等要求。首先,对信用档案的材料进行分类。其次,进行排序。由于我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有唯一的身份证号码,个人信用档案可按身份证的号码为序进行编排。对于企业信用档案而言,可以按照地区、行业或公司名称等进行编排。
3、信用档案的鉴定。
对信用档案的鉴定要遵从实事求是的态度和科学的精神,不可草率从事,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建立严密的鉴定工作制度,可采用事实鉴定法,对信用档案进行"二次"鉴定,即归档鉴定和撤消鉴定。信用档案归档时,以事实为准绳,根据事实判定其是非曲直。撤消鉴定主要是撤消信用主体不良的信用记录材料,它主要以当事人(即信用主体)的近期信用行为表现为依据进行鉴定。再次,遵循严格的信用档案鉴定程序。一是判断是否是信用材料,如果不属于信用档案范围,则剔除;二是判断是否是信用主体的信用材料,与特定信用主体无关的信用材料,也要剔除;三是鉴别信用材料是否是真实、准确;四是判断材料是否完整,如不完整,则要及时收集完整。
4、信用档案的保管与更新。
首先,建立信用档案的保管制度、利用制度和更新制度;其次,加强技术研究,保证信息安全、载体安全和依赖的技术安全;再次,做好调研工作。信用不是一成不变的事物,为了确保信用档案信息的准确性,必须经常关注有关情况,及时收集、更新信用档案的内容。
5、信用档案管理的监督及法律保障
加强监督指导,逐步健全和规范信用档案的建档工作。一是制定和贯彻法规。由于信用档案的普遍性和重要性,我们应在有关的法规中明确建立和利用信用档案的权利与义务,职责与责任,从而为有关部门的信用档案建设和档案部门加强对信用档案工作的监管提供法律依据。二是制定和贯彻业务标准规范,以便指导有关监管部门、企业和中介机构规范信用档案工作。三是用典型引路,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都应抓好建立和管好用好信用档案的典型,认真总结经验引导和推动面上的信用档案工作。
6、建立信用档案信息利用中心,实现信用档案信息资源共享
信用档案在形成和保存上存在着非系统性的特点,而对信用档案的现实利用需求又有系统完整的要求,建设信用档案信息利用中心,实现信用档案信息资源社会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