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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地方债管理现状
(1)地方政府债务举债主体多元化,有效管理困难化。
就本溪而言,地方政府债务由国内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外国债务及其他相关债务组成,四类债务的举债主体分别政府部门、财政部及隶属于地方政府的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中央政府和公用事业单位,“债出多门”现象屡见不鲜。本溪如此,全国范围内更甚。
(2)重点依赖银行信贷和城投债,地方融资平台风险积聚。
首先从本溪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债务率、偿债率等方面对债务风险做以分析评估,之后再映射至全国角度。
1.地方政府债务规模。自2009年至2011年末,本溪地方政府债务三年末余额分别为84.9亿元、115亿元和139.9亿元,但随着新增债务额逐年减少、偿还债务额逐年增加,形成了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在增加、增速却急速放缓的局面。如此趋势,预计在2015年后,本溪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将大幅缩小。
2.债务率
指标能够衡量债务风险。债务率的国际公认安全标准是小于100%。本溪2009—2011年每年的地方政府债务率分别为114.72%、109.76%和77.20%。前两年的数据表明地方政府债务负担略高,超出了安全区间范围,存在一定的债务风险,引起了地方政府的足够重视,并在债务余额递增的情况下,通过优化预算收支结构、加大组织税收收入力度等方法大大提高了地方政府的综合财力,终在2011年成功扭转了债务率高于警戒线的局面,债务率快速下降至国际公认的警戒线水平的近八成,地方政府债务负担锐减,债务风险也得到有效化解。
3.偿债率。该指标能够反映出地方政府的偿债能力。偿债率的国际公认警戒线是10%,超过这一指标,则意味着偿债能力较差,发生债务危机的可能性较大。本溪2009—2011年每年的地方政府债务偿债率分别为3.36%、3.38%和3.31%,远在警戒线之下,偿债能力较为稳定、宽松,债务增长和偿债能力基本适应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程度。
放眼全国,截至2010年底,国内地方政府债务余额107174.91亿元,其中银行贷款为84679.99亿元,占79.01%;发行债券为7567.31亿元,占7.06%。与本溪情况相似,银行贷款和发行债券比重同样居于首、次要位置,原因在于银行信贷规模的迅猛增长既契合了“银行类金融机构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运营宗旨,此类债务又以地方政府信用为担保,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银行呆账、坏账的可能,相对实现了地方政府与国内银行的“双赢”;与此同时,作为地方融资平台主体的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其融资活动与地方政府政策相挂钩,地方政府能够变相掌握主动权和资金控制权,加上企业债券融资成本低、发债流程简单、投资收益高等特点,逐渐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但在以变通的方式实现了筹集建设资金的目标的同时,全国范围内的债务规模较为庞大,看似稳妥的结构组合,实质上却潜藏着一定的债务风险:一是若地方政府债务余额持续扩大且偿债能力下降,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便增加,则银行贷款质量会随之下降,银行类金融机构经营风险加大;二是城投公司自身并无创收点,且其举债期限大部分为5—10年,其偿债资金常来源于债务投资的项目利润或是土地收益等,随着土地收益日趋减少,投资项目一旦亏本,一般采取“举借新债、偿还旧债”的方式解决燃眉之急,这种消极偿债方式只能将债务风险的雪球越滚越大,直至债务危机的爆发。
(3)地方政府举债、融资尚未形成规范体系。
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一般性机制尚不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缺乏规范,具体表现在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随意性,缺乏科学性。现阶段,地方政府债务收支情况未纳入到同级的预算管理之中,即存在大批的债务项目是游离于预算管理之外的,并缺乏相关的债务管理机构的约束。
二、央行应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中发挥的作用
面对我国目前的地方债管理现状,作为“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的中央银行应着眼于融资机制上的改革、银行业务上的监管和债券管理上的规范,主動肩负起理顺地方政府债务关系、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等一系列重要使命,在地方债管理中积极、有效地发挥连接、参谋、约束和借鉴作用。
(1)主动发挥连接、参谋作用,理性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中央银行应积极发挥连接器作用,主动投入到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规范化管理中去,由财政部门作为主导,对投融资平台进行归口统一管理;由央行国库等部门作为辅助,在国库数据集中系统(即TCBS系统)、国家金库管理信息系统(即TMIS系统)等业务系统中增设“地方政府债务统计”模块,对投融资平台形成债务进行归口、分类统计、并建立科学合理的债务规模监控指标体系和动态的地方债务风险预警机制。
(2)正确发挥约束力作用,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的信贷监管等。作为银行的银行,中央银行应当正确发挥约束力作用,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风险监管与贷款加以指引,使银行机构的不良贷款控制在合理范围,从而切实提高其风险防范能力。
(3)稳步发挥借鉴作用,完善、规范地方债券管理体系。应多多借鉴国外债券市场的实践经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将债券市场管理方式本土化,有效规范和约束地方政府举债行为,提高地方债券和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强化市场对地方政府信用的监督和约束。
作者简介:
姜淼(1987—),女,满族,辽宁省本溪市桓仁县,助理经济师,大学本科,中国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研究方向:经济类;
李旭(1987—),女,汉族,河北省,助理会计师,大学本科,中国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研究方向:经济类。
(1)地方政府债务举债主体多元化,有效管理困难化。
就本溪而言,地方政府债务由国内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外国债务及其他相关债务组成,四类债务的举债主体分别政府部门、财政部及隶属于地方政府的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中央政府和公用事业单位,“债出多门”现象屡见不鲜。本溪如此,全国范围内更甚。
(2)重点依赖银行信贷和城投债,地方融资平台风险积聚。
首先从本溪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债务率、偿债率等方面对债务风险做以分析评估,之后再映射至全国角度。
1.地方政府债务规模。自2009年至2011年末,本溪地方政府债务三年末余额分别为84.9亿元、115亿元和139.9亿元,但随着新增债务额逐年减少、偿还债务额逐年增加,形成了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在增加、增速却急速放缓的局面。如此趋势,预计在2015年后,本溪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将大幅缩小。
2.债务率
指标能够衡量债务风险。债务率的国际公认安全标准是小于100%。本溪2009—2011年每年的地方政府债务率分别为114.72%、109.76%和77.20%。前两年的数据表明地方政府债务负担略高,超出了安全区间范围,存在一定的债务风险,引起了地方政府的足够重视,并在债务余额递增的情况下,通过优化预算收支结构、加大组织税收收入力度等方法大大提高了地方政府的综合财力,终在2011年成功扭转了债务率高于警戒线的局面,债务率快速下降至国际公认的警戒线水平的近八成,地方政府债务负担锐减,债务风险也得到有效化解。
3.偿债率。该指标能够反映出地方政府的偿债能力。偿债率的国际公认警戒线是10%,超过这一指标,则意味着偿债能力较差,发生债务危机的可能性较大。本溪2009—2011年每年的地方政府债务偿债率分别为3.36%、3.38%和3.31%,远在警戒线之下,偿债能力较为稳定、宽松,债务增长和偿债能力基本适应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程度。
放眼全国,截至2010年底,国内地方政府债务余额107174.91亿元,其中银行贷款为84679.99亿元,占79.01%;发行债券为7567.31亿元,占7.06%。与本溪情况相似,银行贷款和发行债券比重同样居于首、次要位置,原因在于银行信贷规模的迅猛增长既契合了“银行类金融机构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运营宗旨,此类债务又以地方政府信用为担保,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银行呆账、坏账的可能,相对实现了地方政府与国内银行的“双赢”;与此同时,作为地方融资平台主体的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其融资活动与地方政府政策相挂钩,地方政府能够变相掌握主动权和资金控制权,加上企业债券融资成本低、发债流程简单、投资收益高等特点,逐渐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但在以变通的方式实现了筹集建设资金的目标的同时,全国范围内的债务规模较为庞大,看似稳妥的结构组合,实质上却潜藏着一定的债务风险:一是若地方政府债务余额持续扩大且偿债能力下降,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便增加,则银行贷款质量会随之下降,银行类金融机构经营风险加大;二是城投公司自身并无创收点,且其举债期限大部分为5—10年,其偿债资金常来源于债务投资的项目利润或是土地收益等,随着土地收益日趋减少,投资项目一旦亏本,一般采取“举借新债、偿还旧债”的方式解决燃眉之急,这种消极偿债方式只能将债务风险的雪球越滚越大,直至债务危机的爆发。
(3)地方政府举债、融资尚未形成规范体系。
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一般性机制尚不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缺乏规范,具体表现在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随意性,缺乏科学性。现阶段,地方政府债务收支情况未纳入到同级的预算管理之中,即存在大批的债务项目是游离于预算管理之外的,并缺乏相关的债务管理机构的约束。
二、央行应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中发挥的作用
面对我国目前的地方债管理现状,作为“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的中央银行应着眼于融资机制上的改革、银行业务上的监管和债券管理上的规范,主動肩负起理顺地方政府债务关系、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等一系列重要使命,在地方债管理中积极、有效地发挥连接、参谋、约束和借鉴作用。
(1)主动发挥连接、参谋作用,理性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中央银行应积极发挥连接器作用,主动投入到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规范化管理中去,由财政部门作为主导,对投融资平台进行归口统一管理;由央行国库等部门作为辅助,在国库数据集中系统(即TCBS系统)、国家金库管理信息系统(即TMIS系统)等业务系统中增设“地方政府债务统计”模块,对投融资平台形成债务进行归口、分类统计、并建立科学合理的债务规模监控指标体系和动态的地方债务风险预警机制。
(2)正确发挥约束力作用,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的信贷监管等。作为银行的银行,中央银行应当正确发挥约束力作用,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风险监管与贷款加以指引,使银行机构的不良贷款控制在合理范围,从而切实提高其风险防范能力。
(3)稳步发挥借鉴作用,完善、规范地方债券管理体系。应多多借鉴国外债券市场的实践经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将债券市场管理方式本土化,有效规范和约束地方政府举债行为,提高地方债券和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强化市场对地方政府信用的监督和约束。
作者简介:
姜淼(1987—),女,满族,辽宁省本溪市桓仁县,助理经济师,大学本科,中国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研究方向:经济类;
李旭(1987—),女,汉族,河北省,助理会计师,大学本科,中国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研究方向:经济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