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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正处于前所未有的历史转折时期,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在带来丰硕改革成果的同时,也对人们的心理和精神产生强烈的冲击。“适者生存”这一永恒的进化守则,既鲜明体现于“与时俱进”、“创新发展”等积极方面,又成为官场权位者贪贿犯罪的消极借口与生存“潜规则”。新形势下,随着人民群众对建设一支廉洁干部队伍的要求不断提高,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亦面临着严峻考验。作为一项系统而庞大的综合性、社会性工程,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关乎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百姓群众的安居乐业、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如何立足于检察职能,切实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全面提升预防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是检察机关亟待解决的一项重大课题。
一、从心理学理论层面对职务犯罪心理的深层剖析
职务犯罪心理的形成与普通犯罪心理的形成因素相比,有其特殊性。简单说来,职务犯罪就是有职务的人实施某行为时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区别于没有职务或者不是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犯罪),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按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情况。在这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职责、权力、管理等因素都是普通犯罪所不具备的,因而尽管职务犯罪仍然属于犯罪范畴,职务犯罪心理的形成也是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但各种因素的作用大小与普通犯罪是有差异的。因此,研究职务犯罪心理要素,有助于全面、系统的揭示职务犯罪。
我们知道,人的行为受其思想支配,即心理支配行动,犯罪行为来源于犯罪心理。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犯罪心理形成是内在不良心理品质与外在不良社会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由于犯罪中刑事犯罪与职务犯罪特征不同,形成心理因素固然也不同。职务犯罪心理形成因素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
1.从基础心理学范畴
从心理学角度,主要是指那些主观认识方面的因素,比如认识、情感、意志、性格、兴趣、需要、动机、理想、信念、世界观、价值观等等。每个人在社会化、理性化的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地保留了作为人的基本自然属性,如私欲、避苦求乐、性欲、追求自由、适应环境等,并表现为不同层次的需求。人生在世有各种各样的需求,心理学上对一个人的需求大致分为两类:一者认为人的需求主要包括三方面,物质、精神和社会需求;另一者认为应包涵五方面,生理、安全、归属与爱、尊重以及自我实现的需求。而无论何种需求,都是与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程度息息相关的。正所谓“仓廪实而知礼节”,尚处于饥寒交迫的人只求吃饱、穿暖,暂不会考虑更高的奢侈追求。这正是由于人的需求会受到社会生产力发展及经济繁荣程度的制约和限制,如果超出限制便属于过高需求。公职人员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阶层,握有彰显其社会地位的公共权力,这一属性决定了该群体除依身份和职责享有合法利益外,不得谋取任何私利和特权。而在人类存在和发展的过程中,人的各种需求会不时发生冲撞和较量,因此公职人员的自我心理矫正和控制能力就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自私、享乐、性欲作为人固有的本性的东西,蠢蠢欲动,或者受到自我的限制或者不受限制地表现于外。过高需求来自于不良的社会舆论和不好的社会风气,是脱离客观实际而盲目追求一种奢望,为了满足奢望往往不择手段,结果导致心理上和物质上都失去了平衡。
2.从社会心理学范畴
从心理学角度,社会环境是指在人的心理、意识之外,对人的心理、意识的形成所发生影响的全部条件,既包括个人身体之外存在的客观事实,也包括身体内部的运动与变化等等。社会心理学的研究表明,由于岗位不同、条件不同,每个人对自己所扮演角色的态度不同,因而产生各种不同的心理状态和需求标准。社会环境是一个多质多维的有机结合,从不同的层面和范围对公职人员犯罪心理的产生起着不同程度的影响、作用。特别是社会环境中的消极因素,对于心理素质和个人行为方式的影响,是诱发其违法犯罪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外在客观因素。现代社会心理学家里昂·费斯廷格提出的社会比较理论(Social Comparison Theory)认为,人们需要对其能力水平和态度做出准确评估,便常常与其相类似的个体进行比较,而后评定自己的水平。从这个意思上来说,人是在与他人的比较中生存和发展的,人的自我价值是在与他人的相互比较中体现出来的。然而,有的公职人员进行的却是一种片面比较,在工作中遇到的那些一掷千金的大款、身边靠非法手段致富的个别人员都对其产生了极其不良的负面效应。并且由于人们通常会与自己处于相同水平的人进行比较,因而一旦有其他的公职人员通过非正当手段谋取了利益,且屡屡成功,周围的人难免内心失衡,从而滋生出一种补偿和效仿的心理,而这正是大多数职务犯罪心理产生的重要原因。此外,通过布劳的社会交换理论(Social Exchange Theory)亦可进行这样的推断:在人类的社会活动之中存在着一种给予和收回的平衡模式。人们在仔细衡量相互交换的代价和结果之后,会选择最有利、最具吸引力的事物,在与他人的互动过程中做理性选择。循此理论,少数公职人员将手中的公权力作为筹码而赖以获得无偿的个人利益和财富,加之迎合者众多,以权谋私的事件便愈演愈烈,形成恶性循环。目前我国社会仍处于转型时期,法律、法规不尽完善,执法不力、监督制约机制不落实,亦在一定程度上为少数公职人员侥幸心理和投机心理的滋生提供了土壤。
3.从发展心理学范畴
发展心理学作为心理学的一个重要分支,从广义而言包含着心理的种系发展、心理的种族发展以及个体的心理发展;从狭义而言,则仅指个体的心理发展。个体心理发展具有多种特殊性质,可归纳为以下类型:一是心理发展具有一定的方向性和顺序性,比如动作的发展一般遵循从上到下、从中心到外周的原理,先会画圆后会画方,先说“不”后说“是”,等等;二是心理发展的不平衡性;三是普遍性和差异性;四是阶段性和连续性以及发展过程的增长和衰退的统一。关于发展的动力、过程和制约因素等复杂问题,比较典型的学派是皮亚杰的认知发展理论。他认为,心理发展实质上是主体对客观环境的适应,适应的本质在于主体与环境的平衡,心理发展的过程是主体自我选择、自我调节的主动建构过程,认知结构的发展涉及图式、同化、顺应和平衡四个概念,它们相辅相成,协调统一。从哲学的角度,也就是内因外因相互作用的发展观。在对以往职务犯罪人员的调查中发现,不乏在成长过程中有逆境影响、事件影响、道德形成阶段缺失,自我判断阶段不完整,从而导致自尊与自强冲突、恐惧与无畏冲突、内在与表象冲突等情况,自我意识与社会关系处理不好,抑制能力降低,从而导致犯罪现象的发生。 任何职务犯罪的实施,都是在主客观方面多项因素长期共同的影响作用之下,使行为人产生了犯罪心理,并在适合的条件下付诸实施的结果。以上影响职务犯罪心理形成、发展和变化的主客观因素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共同作用于职务犯罪心理,使职务犯罪心理在不同时期呈现不同的特点。因此,在打击、惩治职务犯罪的同时,还需要针对那些可能影响职务犯罪心理形成的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治理,从源头上予以遏制,才有可能实现标本兼治。
二、心理学知识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的引入
国家工作人员之所以会走上职务犯罪的道路,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就其个人方面而言,前述各种职务犯罪心理在职务犯罪过程中起着较大推动作用。因此,从心理预防角度讨论预防职务犯罪,应以前述心理因素及其作用机制为出发点。将心理学应用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呈现出三方面的优势:一是有利于引导和增强公职群体的法制观念,促使其依法廉洁履行自身职责,是减少和预防职务犯罪行为的一项治本措施,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对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具有重要的意义;二是能够体现国家对犯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有利于减少犯罪的发生,减少因犯罪给社会和个人带来的巨大损失,有利于促进家庭的和谐,社会的稳定;三是有利于进一步消除社会冲突、防治犯罪、降低犯罪率的发生,在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中,肩负着促进社会和谐运行、协调构建的重要历史使命。
职务犯罪心理是与职务犯罪行为的形成、发展和变化相适应的心理活动过程和个性心理结构的总称。职务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并不同于纯粹的心理学研究,不仅仅是对行为人的行为与心路历程的剖析,更加注重研究行为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及信仰和道德,以此反映被研究对象的心理全貌。可以说,在职务犯罪心理中,家庭伦理、道德情感方面的因素对行为人的心理产生着巨大的影响、作用。
将心理学的应用引入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就目前而言,我国相关的法律包括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尚缺乏相关的规定,缺少条例保护和操作机制。因此,笔者试从理论层面进行一些探讨与思考。
1.建立健全公职人员的心理健康档案和预警机制
坚持以人为本,实施人性化管理来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预警机制,通过单位内部与社会各方形成合力预防公职人员的心理疾病,使其保持健康阳光的工作心态,是保持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根本保证。职务犯罪心理预测是对个性犯罪心理形成发展的可能性所做的预测,包括初犯预测和再犯预测。职务犯罪心理预测的内容,也即一个人犯罪心理形成前后和犯罪前出现的一系列征兆。如人际关系反常,这在青年初犯时最为突出;贪婪的物质欲望;对工作或学习产生厌恶情绪;茶饭不思,终日惶惶不安;极力伪装自己,工作假装积极等等。这些犯前征兆,只能因人因事而异,虽有一定的规律,但也表现出较大的差异。只要运用预测方法,注意观察,分析犯前征兆,就能为预防工作打下基础。
据此,检察机关可通过与各单位纪检监察等部门合作,针对公职人员的心理健康建立档案。心理健康包括七个方面:智力正常、情绪健康、意志健全、行为协调、人间关系适应、反应适度、心理特点符合年龄。心理健康是公职人员素质健全和全面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其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取得工作成效的内在品质要求。心理健康档案主要揭示的是公职人员的心理状况与心理特点,从广义上说包括团体档案与个人档案两种。这里主要指的是团体档案。团体档案所反映的是一定范围内公职人员的总体情况,包括心理、行为和社会背景等方面的群体特征资料,一般以各机关、部门等为单位,其价值在于对公职人员的总体状况进行把握,并加深对公职人员个体状况的认识。具体来讲团体档案主要包括相关单位内公职人员的心理健康普查的结果、工作情况、身体健康状况以及其他心理测验的结果。各单位通过对共性特征的把握,可尝试建立健全心理健康顾问制度,安排专业人员的心理健康培训和咨询辅导,定期采用心理学方法和现代化手段进行心理问卷测试,并向公职人员提供自我排查和心理疏导的方法和量表,结合干部考察和年度考核对其心理健康进行考评,及时掌握心理素质变化,建立公职人员的心理健康预警机制。通过上述方法帮助公职人员自身及时发现潜在的或已经出现的心理问题,培养其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调适能力,促进身心的全面和谐发展。从而与廉政风险档案形成“双保险”,确保公职人员的身心健康与工作健康两不误。
2.探索职务犯罪预防教育培训的系统模式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为建设廉洁高效的公职人员队伍,应当对其进行系统而具规模的职务犯罪预防培训。根据实际情况,可将培训内容分别加入到初任、任职和在职等培训之内。初任培训是对新录用人员进行的培训,课程内容除包括政治理论、行为规范、机关工作方式等基本技能之外,还应加入对行业整体廉政风险进行防控的必要知识,以帮助新录用公职人员快速建立正确的价值观、权力观,树立依法廉洁履职的意识;任职培训是按照新任职务的要求,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进行的培训,内容除包括政治理论、领导科学、政策法规及所任职务相关业务知识之外,廉政教育亦应当成为一项重要的培训内容,并经过严格考核,以提高其廉洁任职的能力;在职培训是对全体人员进行的以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为目的的培训,在此过程中廉政教育应当作为一项长期、固定的必修课程,对全体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应当遵循理论联系实际、以人为本、全面发展、注重能力的原则,建立统一规范、科学实用、各具特色的教材体系,以适应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培训的需要。公职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培训档案,对培训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登记,并作为公职人员履职期间评定和发展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除了全面系统培训之外,还应当根据干部上升期往往是腐败易发期的特点,抓住职务犯罪预防的关键节点,防止公务人员带病上岗。去年上半年,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的通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都明确强调要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公务员等群体的法制宣传教育。检察机关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带进党校的工作模式,既是建立反腐倡廉教育长效机制的有益尝试,又是落实党中央加强反腐倡廉教育要求的具体体现。检察机关与有关方面联合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教育进党校、进行政学院,将掌握的案件优势与党校具有的理论分析优势结合起来,对教学方案的每个细节都组织相关人员认真讨论,使教育内容紧密联系教育对象的思想实际和工作实际,让教育对象充分了解职务犯罪的特征、危害,从法律上厘清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进一步掌握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能够使教育更加具有说服力和针对性,增强公务人员预防职务犯罪的意识和能力。通过对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加强预防贪污贿赂法制宣传教育,能够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反腐倡廉意识,提高其廉洁自律的自觉性;通过对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加强预防渎职侵权法制宣传教育,能够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法治意识和依法执政、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提高其勤政为民的自觉性。在新形势下探索预防教育新形式,可以进一步将传统与现代结合起来,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增强预防教育的渗透力;把正反典型教育结合起来,增强预防教育的感召力;把各种教育形式和教育载体结合起来,增强预防教育的感染力;建立预防教育的互动机制,吸引受众参与预防教育,提高受教育的积极性。
一、从心理学理论层面对职务犯罪心理的深层剖析
职务犯罪心理的形成与普通犯罪心理的形成因素相比,有其特殊性。简单说来,职务犯罪就是有职务的人实施某行为时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区别于没有职务或者不是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犯罪),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按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情况。在这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职责、权力、管理等因素都是普通犯罪所不具备的,因而尽管职务犯罪仍然属于犯罪范畴,职务犯罪心理的形成也是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但各种因素的作用大小与普通犯罪是有差异的。因此,研究职务犯罪心理要素,有助于全面、系统的揭示职务犯罪。
我们知道,人的行为受其思想支配,即心理支配行动,犯罪行为来源于犯罪心理。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犯罪心理形成是内在不良心理品质与外在不良社会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由于犯罪中刑事犯罪与职务犯罪特征不同,形成心理因素固然也不同。职务犯罪心理形成因素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
1.从基础心理学范畴
从心理学角度,主要是指那些主观认识方面的因素,比如认识、情感、意志、性格、兴趣、需要、动机、理想、信念、世界观、价值观等等。每个人在社会化、理性化的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地保留了作为人的基本自然属性,如私欲、避苦求乐、性欲、追求自由、适应环境等,并表现为不同层次的需求。人生在世有各种各样的需求,心理学上对一个人的需求大致分为两类:一者认为人的需求主要包括三方面,物质、精神和社会需求;另一者认为应包涵五方面,生理、安全、归属与爱、尊重以及自我实现的需求。而无论何种需求,都是与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程度息息相关的。正所谓“仓廪实而知礼节”,尚处于饥寒交迫的人只求吃饱、穿暖,暂不会考虑更高的奢侈追求。这正是由于人的需求会受到社会生产力发展及经济繁荣程度的制约和限制,如果超出限制便属于过高需求。公职人员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阶层,握有彰显其社会地位的公共权力,这一属性决定了该群体除依身份和职责享有合法利益外,不得谋取任何私利和特权。而在人类存在和发展的过程中,人的各种需求会不时发生冲撞和较量,因此公职人员的自我心理矫正和控制能力就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自私、享乐、性欲作为人固有的本性的东西,蠢蠢欲动,或者受到自我的限制或者不受限制地表现于外。过高需求来自于不良的社会舆论和不好的社会风气,是脱离客观实际而盲目追求一种奢望,为了满足奢望往往不择手段,结果导致心理上和物质上都失去了平衡。
2.从社会心理学范畴
从心理学角度,社会环境是指在人的心理、意识之外,对人的心理、意识的形成所发生影响的全部条件,既包括个人身体之外存在的客观事实,也包括身体内部的运动与变化等等。社会心理学的研究表明,由于岗位不同、条件不同,每个人对自己所扮演角色的态度不同,因而产生各种不同的心理状态和需求标准。社会环境是一个多质多维的有机结合,从不同的层面和范围对公职人员犯罪心理的产生起着不同程度的影响、作用。特别是社会环境中的消极因素,对于心理素质和个人行为方式的影响,是诱发其违法犯罪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外在客观因素。现代社会心理学家里昂·费斯廷格提出的社会比较理论(Social Comparison Theory)认为,人们需要对其能力水平和态度做出准确评估,便常常与其相类似的个体进行比较,而后评定自己的水平。从这个意思上来说,人是在与他人的比较中生存和发展的,人的自我价值是在与他人的相互比较中体现出来的。然而,有的公职人员进行的却是一种片面比较,在工作中遇到的那些一掷千金的大款、身边靠非法手段致富的个别人员都对其产生了极其不良的负面效应。并且由于人们通常会与自己处于相同水平的人进行比较,因而一旦有其他的公职人员通过非正当手段谋取了利益,且屡屡成功,周围的人难免内心失衡,从而滋生出一种补偿和效仿的心理,而这正是大多数职务犯罪心理产生的重要原因。此外,通过布劳的社会交换理论(Social Exchange Theory)亦可进行这样的推断:在人类的社会活动之中存在着一种给予和收回的平衡模式。人们在仔细衡量相互交换的代价和结果之后,会选择最有利、最具吸引力的事物,在与他人的互动过程中做理性选择。循此理论,少数公职人员将手中的公权力作为筹码而赖以获得无偿的个人利益和财富,加之迎合者众多,以权谋私的事件便愈演愈烈,形成恶性循环。目前我国社会仍处于转型时期,法律、法规不尽完善,执法不力、监督制约机制不落实,亦在一定程度上为少数公职人员侥幸心理和投机心理的滋生提供了土壤。
3.从发展心理学范畴
发展心理学作为心理学的一个重要分支,从广义而言包含着心理的种系发展、心理的种族发展以及个体的心理发展;从狭义而言,则仅指个体的心理发展。个体心理发展具有多种特殊性质,可归纳为以下类型:一是心理发展具有一定的方向性和顺序性,比如动作的发展一般遵循从上到下、从中心到外周的原理,先会画圆后会画方,先说“不”后说“是”,等等;二是心理发展的不平衡性;三是普遍性和差异性;四是阶段性和连续性以及发展过程的增长和衰退的统一。关于发展的动力、过程和制约因素等复杂问题,比较典型的学派是皮亚杰的认知发展理论。他认为,心理发展实质上是主体对客观环境的适应,适应的本质在于主体与环境的平衡,心理发展的过程是主体自我选择、自我调节的主动建构过程,认知结构的发展涉及图式、同化、顺应和平衡四个概念,它们相辅相成,协调统一。从哲学的角度,也就是内因外因相互作用的发展观。在对以往职务犯罪人员的调查中发现,不乏在成长过程中有逆境影响、事件影响、道德形成阶段缺失,自我判断阶段不完整,从而导致自尊与自强冲突、恐惧与无畏冲突、内在与表象冲突等情况,自我意识与社会关系处理不好,抑制能力降低,从而导致犯罪现象的发生。 任何职务犯罪的实施,都是在主客观方面多项因素长期共同的影响作用之下,使行为人产生了犯罪心理,并在适合的条件下付诸实施的结果。以上影响职务犯罪心理形成、发展和变化的主客观因素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共同作用于职务犯罪心理,使职务犯罪心理在不同时期呈现不同的特点。因此,在打击、惩治职务犯罪的同时,还需要针对那些可能影响职务犯罪心理形成的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治理,从源头上予以遏制,才有可能实现标本兼治。
二、心理学知识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的引入
国家工作人员之所以会走上职务犯罪的道路,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就其个人方面而言,前述各种职务犯罪心理在职务犯罪过程中起着较大推动作用。因此,从心理预防角度讨论预防职务犯罪,应以前述心理因素及其作用机制为出发点。将心理学应用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呈现出三方面的优势:一是有利于引导和增强公职群体的法制观念,促使其依法廉洁履行自身职责,是减少和预防职务犯罪行为的一项治本措施,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对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具有重要的意义;二是能够体现国家对犯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有利于减少犯罪的发生,减少因犯罪给社会和个人带来的巨大损失,有利于促进家庭的和谐,社会的稳定;三是有利于进一步消除社会冲突、防治犯罪、降低犯罪率的发生,在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中,肩负着促进社会和谐运行、协调构建的重要历史使命。
职务犯罪心理是与职务犯罪行为的形成、发展和变化相适应的心理活动过程和个性心理结构的总称。职务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并不同于纯粹的心理学研究,不仅仅是对行为人的行为与心路历程的剖析,更加注重研究行为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及信仰和道德,以此反映被研究对象的心理全貌。可以说,在职务犯罪心理中,家庭伦理、道德情感方面的因素对行为人的心理产生着巨大的影响、作用。
将心理学的应用引入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就目前而言,我国相关的法律包括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尚缺乏相关的规定,缺少条例保护和操作机制。因此,笔者试从理论层面进行一些探讨与思考。
1.建立健全公职人员的心理健康档案和预警机制
坚持以人为本,实施人性化管理来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预警机制,通过单位内部与社会各方形成合力预防公职人员的心理疾病,使其保持健康阳光的工作心态,是保持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根本保证。职务犯罪心理预测是对个性犯罪心理形成发展的可能性所做的预测,包括初犯预测和再犯预测。职务犯罪心理预测的内容,也即一个人犯罪心理形成前后和犯罪前出现的一系列征兆。如人际关系反常,这在青年初犯时最为突出;贪婪的物质欲望;对工作或学习产生厌恶情绪;茶饭不思,终日惶惶不安;极力伪装自己,工作假装积极等等。这些犯前征兆,只能因人因事而异,虽有一定的规律,但也表现出较大的差异。只要运用预测方法,注意观察,分析犯前征兆,就能为预防工作打下基础。
据此,检察机关可通过与各单位纪检监察等部门合作,针对公职人员的心理健康建立档案。心理健康包括七个方面:智力正常、情绪健康、意志健全、行为协调、人间关系适应、反应适度、心理特点符合年龄。心理健康是公职人员素质健全和全面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其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取得工作成效的内在品质要求。心理健康档案主要揭示的是公职人员的心理状况与心理特点,从广义上说包括团体档案与个人档案两种。这里主要指的是团体档案。团体档案所反映的是一定范围内公职人员的总体情况,包括心理、行为和社会背景等方面的群体特征资料,一般以各机关、部门等为单位,其价值在于对公职人员的总体状况进行把握,并加深对公职人员个体状况的认识。具体来讲团体档案主要包括相关单位内公职人员的心理健康普查的结果、工作情况、身体健康状况以及其他心理测验的结果。各单位通过对共性特征的把握,可尝试建立健全心理健康顾问制度,安排专业人员的心理健康培训和咨询辅导,定期采用心理学方法和现代化手段进行心理问卷测试,并向公职人员提供自我排查和心理疏导的方法和量表,结合干部考察和年度考核对其心理健康进行考评,及时掌握心理素质变化,建立公职人员的心理健康预警机制。通过上述方法帮助公职人员自身及时发现潜在的或已经出现的心理问题,培养其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调适能力,促进身心的全面和谐发展。从而与廉政风险档案形成“双保险”,确保公职人员的身心健康与工作健康两不误。
2.探索职务犯罪预防教育培训的系统模式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为建设廉洁高效的公职人员队伍,应当对其进行系统而具规模的职务犯罪预防培训。根据实际情况,可将培训内容分别加入到初任、任职和在职等培训之内。初任培训是对新录用人员进行的培训,课程内容除包括政治理论、行为规范、机关工作方式等基本技能之外,还应加入对行业整体廉政风险进行防控的必要知识,以帮助新录用公职人员快速建立正确的价值观、权力观,树立依法廉洁履职的意识;任职培训是按照新任职务的要求,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进行的培训,内容除包括政治理论、领导科学、政策法规及所任职务相关业务知识之外,廉政教育亦应当成为一项重要的培训内容,并经过严格考核,以提高其廉洁任职的能力;在职培训是对全体人员进行的以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为目的的培训,在此过程中廉政教育应当作为一项长期、固定的必修课程,对全体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应当遵循理论联系实际、以人为本、全面发展、注重能力的原则,建立统一规范、科学实用、各具特色的教材体系,以适应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培训的需要。公职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培训档案,对培训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登记,并作为公职人员履职期间评定和发展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除了全面系统培训之外,还应当根据干部上升期往往是腐败易发期的特点,抓住职务犯罪预防的关键节点,防止公务人员带病上岗。去年上半年,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的通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都明确强调要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公务员等群体的法制宣传教育。检察机关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带进党校的工作模式,既是建立反腐倡廉教育长效机制的有益尝试,又是落实党中央加强反腐倡廉教育要求的具体体现。检察机关与有关方面联合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教育进党校、进行政学院,将掌握的案件优势与党校具有的理论分析优势结合起来,对教学方案的每个细节都组织相关人员认真讨论,使教育内容紧密联系教育对象的思想实际和工作实际,让教育对象充分了解职务犯罪的特征、危害,从法律上厘清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进一步掌握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能够使教育更加具有说服力和针对性,增强公务人员预防职务犯罪的意识和能力。通过对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加强预防贪污贿赂法制宣传教育,能够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反腐倡廉意识,提高其廉洁自律的自觉性;通过对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加强预防渎职侵权法制宣传教育,能够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法治意识和依法执政、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提高其勤政为民的自觉性。在新形势下探索预防教育新形式,可以进一步将传统与现代结合起来,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增强预防教育的渗透力;把正反典型教育结合起来,增强预防教育的感召力;把各种教育形式和教育载体结合起来,增强预防教育的感染力;建立预防教育的互动机制,吸引受众参与预防教育,提高受教育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