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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民事执行法律制度中有许多跟案外人异议之诉密切联系或是功能相近的制度,为了更明确的认识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让案外人异议之诉之诉制度在实践中能真正的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笔者在文章中重点分析案外人异议之诉与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之诉与案外人的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之诉与债务人异议之诉之间的区别。
[关键词]案外人;执行救济;执行异议;债务人
一、案外人异议之诉与执行救济
执行救济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执行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因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有侵害之嫌时,请求有关机关取保护和补救措施,受请求的机关依法纠正已发生或已造成损害的错误或不当执行行为的法律制度。①一般情况下,执行救济分为两类:实体救济和程序救济。程序上的救济是指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对执行机关违背执行程序规定的执行行为,在执行程序终止前向有关机关声明不服、请求其予以纠正和补救的方法。②纠正或救济的事由有以下几种:执行机关不执行或怠于行使执行权;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执行人员违反相关法定程序。实体上的救济指债务人或案外人基于实体上的法律关系而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方法,具体方式是提起异议之诉。异议之诉是以诉的方式来救济执行错误,是原告基于自己实体上的权利而寻求排除执行机关的强制执行。因为涉及到实体权利或事项,必须通过诉讼程序加以确定,因此也就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加以救济,由法院确认其实体权利是否存在,并作出是否排除强制执行的裁决,否则就有违设定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和诉的基本性质。③
执行异议之诉的申请主体为当事人和案外人。而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在二审和再审中都可以得到保障,因此案外人的异议之诉是最普遍的异议之诉。这里的案外人是指执行当事人以外的且其合法权利受到法院强制执行而遭受损害的人。案外人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对执行机构强制执行的的标的物向法院主张实体权利,请求法院对其实体上的法律关系进行裁判。案外人异议之诉并不以执行行为违反程序上的规定为前提。即使是执行行为的程序是合法的,只要执行行为侵害了案外人的实体权利,案外人就可以提出异议之诉。例如,在保留所有权的买卖中,债务人在付清全部价款前,显然对其所占有的标的物不享有所有权,如果法院强制执行该物,必然会损害案外人的所有权,此时案外人就可以通过案外人异议之诉来对抗对该物的执行。
二、案外人异议之诉与执行异议
案外人异议之诉与执行异议都属于执行救济。执行异议是指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当事人对于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在程序上有所不服时的救济方法。④案外人异议之诉与执行异议的不同之处体现在:案外人异议之诉只能由案外人提起,而执行异议的提起不限于案外人,债务人、债权人都有权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提起目的是排除强制执行,而提起执行异议的目的撤销或纠正不符合执行程序的执行行为;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的事由是对执行标的物具有所有权或其他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而提起声明异议的事由是执行程序违法;对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审理须经过言词辩论程序以判决的形式作出裁判,而执行异议原则上不经过言词辩论,以裁判的行使作出裁判。
三、案外人异议之诉与债务人异议之诉
债务人异议之诉,是指债务人主张执行名义所示之请求权,与债权人在实体法上的权利现状不服,请求以判决排除执行名义的执行力为目的的诉讼。⑤债务人异议之诉与案外人异议之诉都属于实体性救济方式,其区别如下:
(一)两者的主体不同
债务人异议之诉的主体是原诉讼中的债务人和债权人,只是债务人成为债务人异议之诉的原告,债权人成为被告。即与原诉讼主体相同的,只是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与原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刚好相反。而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原告为案外人,被告人一般是债权人,在某些情况下,例如案外人主张对执行标的物享有完全所有权时,债务人与债权人则为此诉讼的共同被告。
(二)提起的事由不同
提起债务人异议之诉的事由有以下几种:债权不成立、债券已清偿、提存、抵消或者已过诉讼时效。即执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是围绕着执行根据是否具有执行力而进行的。而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的事由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具有所有权或其他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
(三)两者使用的范围不同
债务人异议之诉适用范围在于阻止债权人行使各种请求权。而案外人异议之诉,当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对执行标的物或其他财产权利的数额有异议,或有其他足以对抗债务人的财产请求权的事由时,可以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
[注释]
①谭秋桂:《民事执行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245、246。
②杨与龄:《强制执行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69。
③张卫平:《案外人异议之诉》,载《法学研究》2009,(1)。
④杨与龄:《强制执行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70。
⑤ 杨与龄:《强制执行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86。
[参考文献]
[1]谭秋桂.民事执行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2]杨与龄.强制执行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3]张卫平.案外人异议之诉.法学研究,2009,(1).
[作者简介]谭国良,太原科技大学。
[关键词]案外人;执行救济;执行异议;债务人
一、案外人异议之诉与执行救济
执行救济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执行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因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有侵害之嫌时,请求有关机关取保护和补救措施,受请求的机关依法纠正已发生或已造成损害的错误或不当执行行为的法律制度。①一般情况下,执行救济分为两类:实体救济和程序救济。程序上的救济是指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对执行机关违背执行程序规定的执行行为,在执行程序终止前向有关机关声明不服、请求其予以纠正和补救的方法。②纠正或救济的事由有以下几种:执行机关不执行或怠于行使执行权;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执行人员违反相关法定程序。实体上的救济指债务人或案外人基于实体上的法律关系而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方法,具体方式是提起异议之诉。异议之诉是以诉的方式来救济执行错误,是原告基于自己实体上的权利而寻求排除执行机关的强制执行。因为涉及到实体权利或事项,必须通过诉讼程序加以确定,因此也就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加以救济,由法院确认其实体权利是否存在,并作出是否排除强制执行的裁决,否则就有违设定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和诉的基本性质。③
执行异议之诉的申请主体为当事人和案外人。而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在二审和再审中都可以得到保障,因此案外人的异议之诉是最普遍的异议之诉。这里的案外人是指执行当事人以外的且其合法权利受到法院强制执行而遭受损害的人。案外人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对执行机构强制执行的的标的物向法院主张实体权利,请求法院对其实体上的法律关系进行裁判。案外人异议之诉并不以执行行为违反程序上的规定为前提。即使是执行行为的程序是合法的,只要执行行为侵害了案外人的实体权利,案外人就可以提出异议之诉。例如,在保留所有权的买卖中,债务人在付清全部价款前,显然对其所占有的标的物不享有所有权,如果法院强制执行该物,必然会损害案外人的所有权,此时案外人就可以通过案外人异议之诉来对抗对该物的执行。
二、案外人异议之诉与执行异议
案外人异议之诉与执行异议都属于执行救济。执行异议是指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当事人对于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在程序上有所不服时的救济方法。④案外人异议之诉与执行异议的不同之处体现在:案外人异议之诉只能由案外人提起,而执行异议的提起不限于案外人,债务人、债权人都有权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提起目的是排除强制执行,而提起执行异议的目的撤销或纠正不符合执行程序的执行行为;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的事由是对执行标的物具有所有权或其他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而提起声明异议的事由是执行程序违法;对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审理须经过言词辩论程序以判决的形式作出裁判,而执行异议原则上不经过言词辩论,以裁判的行使作出裁判。
三、案外人异议之诉与债务人异议之诉
债务人异议之诉,是指债务人主张执行名义所示之请求权,与债权人在实体法上的权利现状不服,请求以判决排除执行名义的执行力为目的的诉讼。⑤债务人异议之诉与案外人异议之诉都属于实体性救济方式,其区别如下:
(一)两者的主体不同
债务人异议之诉的主体是原诉讼中的债务人和债权人,只是债务人成为债务人异议之诉的原告,债权人成为被告。即与原诉讼主体相同的,只是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与原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刚好相反。而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原告为案外人,被告人一般是债权人,在某些情况下,例如案外人主张对执行标的物享有完全所有权时,债务人与债权人则为此诉讼的共同被告。
(二)提起的事由不同
提起债务人异议之诉的事由有以下几种:债权不成立、债券已清偿、提存、抵消或者已过诉讼时效。即执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是围绕着执行根据是否具有执行力而进行的。而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的事由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具有所有权或其他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
(三)两者使用的范围不同
债务人异议之诉适用范围在于阻止债权人行使各种请求权。而案外人异议之诉,当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对执行标的物或其他财产权利的数额有异议,或有其他足以对抗债务人的财产请求权的事由时,可以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
[注释]
①谭秋桂:《民事执行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245、246。
②杨与龄:《强制执行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69。
③张卫平:《案外人异议之诉》,载《法学研究》2009,(1)。
④杨与龄:《强制执行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70。
⑤ 杨与龄:《强制执行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86。
[参考文献]
[1]谭秋桂.民事执行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2]杨与龄.强制执行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3]张卫平.案外人异议之诉.法学研究,2009,(1).
[作者简介]谭国良,太原科技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