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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法系对代理制度的规定差异甚大.英美法系在其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套独具特色的代理法律制度且对现实生活的调整游刃有余.英美法系的代理制度是如何产生发展的,其规则赖以产生的判例如何,我国应如何借鉴英美法系的科学、严谨的代理制度为我所用?特别是在当前代理制度国际化的形势下,我们如何巧妙地协调这两种制度,构建我国科学的代理制度?对这些问题的阐述构成本文的中心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