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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之后,工业方面,允许国外的企业在国内设厂,按国民待遇,它们自己搞批发,搞零售,搞售后服务。汽车工业还有一个专门的条款,汽车进口5年以后,即2006年,汽车的关税从现在的80%降低到25%,这样工业基本上可以讲是全面开放,对中国的影响到底会怎样?
过去重工业是资金密集型的产业,我们实行关税保护、数量限制,甚至在国内给它们垄断地位,所以价格非常高,汽车行业就是这样。开放进口以后,价格大大降低,对消费者,包括一些下游企业,都是有很大好处的。
企业也知道,加入WTO以后有相当大的压力,在这15年谈判当中,我观察到,绝大多数在这些行业里的企业,也是想方设法来解决加入WTO以后可能面对的挑战,并不是我们签了合同以后它才开始做调整。我们知道,资金密集型的产业当中,我们所以处于竞争劣势,是因为国内的资金相对价值高,国外的资金价格相对便宜。我们国内的企业能够利用国外的资金,能够改进生产,也能够跟国外竞争。现在最标准的一个重工业就是汽车产业,国内所有的主要的汽车厂基本上跟国外的汽车公司进行了合资,比如上海的大众,广州的本田等等。跟国外合资以后,就可以直接利用国外的资金,国外的技术,跟国外的企业竞争。加入WTO以后,无非是让国外的这些合资企业以更快的速度注入资金,更快的速度转移技术,对这些企业来讲,也是好的。
最大的挑战在于政府体制
□范恒山(国务院体改办综合司司长)
我有一个直观的感觉,WTO,对于我们来说,不在于别的,在于体制的威胁,最大的挑战也在于体制,我们要迎接WTO,最重要的是改革我们的体制。在WTO的规则中间, 23个协议中仅两项涉及到企业,其它的都涉及到政府。更重要的是,在加入WTO后,我们的企业能不能走向市场,能不能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关键在于政府。什么叫做企业的自主经营?政府放开,就是企业的自主经营。问题就是这么简单。
从1978年,我们推进农村改革、国有企业改革不久,政府体制改革的转变就开始了。应该说也取得了很大的成绩,这也是不容抹煞的,但是这个改革总是没有获得我们所期望的进展,政府的改革还是滞后的,为什么滞后?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个方面,是过于宽泛的国有经济布局的限制。我们说,国有经济的存在意味着政府直接管理的必要性,而过宽、过长的国有经济运作战线的存在,意味着过宽过广的政府直接管理存在的必要性。这必然导致我们政府通过审批或其它方式来干预经济。
第二个方面,是政府行政主导的人事管理制度的限制,特别是对国有企业管理制度的限制。很多企业连工会主席都要政府来任命,比如董事长是法人代表,他连自己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都不能通过市场机制来选拔,怎么对企业负责?
第三个方面,是计划经济的管理方式的限制。这跟我们原来的经济体系也有关系,跟我们的国有经济也有关系。
第四个方面,是不科学、不合理的政府工作效绩评价体系对职能转变的制约。我们不少地方政府对下级政府和企业实行了以经济增长为中心的考核指标体系,这一考核指标体系由于与干部任用的升迁和奖惩挂钩,就促使我们地方政府盲目搞形象工程,做表面文章,甚至弄虚作假,而忽视那些真正有助于提高经济效益、改善人民生活的实实在在的工作。这也促使我们有些地方政府直接插手经济活动,干预企业经营,所以导致政府职能的严重错位。
第五个方面,是保证政府履行公职的财政支持制度的制约。一个政府没有充足的财政支持的话,必然行为走样。我们发现一些执法机构是哪里办案,就哪里出钱,这怎么能保证公正性?
第六个方面,是不健全、不完善的市场组织和规则的限制。我们很多中介组织变成了“二政府”,甚至比政府还厉害。我觉得下一步事业单位改革是重点,我们现在的事业单位,既享受计划经济的好处,又揩着市场经济的油水,什么都有,这样的组织,怎么能承担好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行业管理、作为企业治理的职能?
最后一个方面,还有一个不健全、缺乏力量的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体系。我们的法律现在越来越多了,但是,法律本身的科学性问题,我们在执法的力度问题,对于政府行为本身的规范究竟起多大作用,这也是值得研究的。
政府应该干什么?我们觉得,政府应该干三个事,第一,制定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第二,依靠经济和法律手段,保证经济总量关系的基本平衡,优化与提升经济结构,提升社会就业水平。第三,我们所谓的“四公”,组织公共产品生产,发展公共事业,提供公共服务,建立公共保障。
所有的行政行为都要审查
□李曙光(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
我谈一下WTO对我们法律界和法律方面造成的4个方面的影响。
第一个方面,对中国目前的法律基本理论是一个非常大的冲击。WTO的基本规则,建筑在一个西方人特别是英美法系的理念的基础上,比如说正当程序的观念,妥协的机制、谈判的机制,比如说玩游戏都要遵守规则,这对我们中国人传统的理念影响非常大。
第二对我国的法律体系有非常大的冲击。最近25个部委正在清理我们的行政法规,中办、国办也发了文,各地清理与WTO规则不相符的基本的地方法规。各部委的规章制度,我们的法律,包括人大制定的法律和政策,都要跟WTO规则相符。
第三,对地方的法律保护主义和政府至上主义是一个打击。在法律界有一个很重要的争议,到底WTO这个法是国际经济法还是国际贸易法?可能从法律角度讲,它更多的是一个行政法。我们传统的政府权力是无限的,按照WTO的概念,政府的行为必须接受法院的审查,这一条对我们目前的做法可能是一个非常大的挑战。政府要讲正当程序的概念,任何的行政决定,必须是书面的,不能说拍脑袋,或者一个指示,一个命令,一个电话,必须要求你有书面形式,在发生争端的时候要提供证据,也允许对方反驳,提供反证据。
第四,英美法系的控辩制,在WTO进入中国以后,可能会非常现实地落到每个人面前,不像以前政府高高在上。WTO告诉我们,政府的行政行为不管是抽象的还是具体的,都可以审查。中国可能还是用大陆法系的概念,具体的行政行为可以审查,抽象的行政行为不可以审查。美国人说,我们不知道什么叫做抽象的行政行为,所有的行政行为都要审查。这样一来,如果政府的行政决策侵害了企业的利益的话,可以直接到法院接受司法审查,不仅接受行政复审,还要接受司法审查。
从理财的角度推进民主化
□贾康(财政部科研所所长)
加入WTO后,非常值得重视的是从理财的角度怎么样推进民主化。政府有一套理财系统,它手中所利用的财力是纳税人的钱,通过法制的框架,以税收的形式交到政府手里,政府就要有一个透明的规范,用接受监督的理财制度规定、制度安排,来对公众的财力负责,把它用到最有效率的地方,让综合效益最大化、社会福利最大化。
收入这边要进一步规范化,收上来钱以后怎么样合理地使用?一个重要的规则,收支两条线,在慢慢地形成。无论以什么形式收到的财力,都不应该跟本部门本单位的福利挂钩,收就是收,支就是支,绝对要分开。这是一个很具体的事情,如果能够从上到下贯彻到底的话,对中国政府收入的规范化意义重大。所谓透明规范、接受监督,自然水到渠成。
收入方面,税制就有一大套需要解决的问题。一个就是企业所得税,很显然,所谓国民待遇就是一视同仁,我们现在内资、外资两套所得税必然要并轨,总体的税负要调的话,更多的可能是调到现在相对比较低一些的方向。总体看,内资企业的平均税负是下降的,外资看起来税率可能有点提高,但是法制化程度提高了,透明度提高了,政策的稳定性提高了,并不会影响外资的积极性。
让第三部门发挥作用
□秦晖(清华大学教授)
何谓第三部门?现在据说有100多种定义,我认为简单地讲,所谓第三部门就是以公益为目的的志愿者组织。如果把提供公共物品(公益)或提供私人物品(私益)作为一个维度,把强制或者自愿作为另一维度,逻辑上可以产生4个领域:以强制机制提供公共物品的组织就是所谓的第一部门,或者叫做政府部门,政府靠行政手段征税办公事,那不是自由交换。以自愿机制来提供私人物品的部门就是市场部门,也可以叫第二部门或企业部门,企业和市场提供私人物品,是通过自愿交换机制。第三个部门,就是以自愿提供公共物品的“非政府组织”(NGO)或“非营利组织”(NPO)了。那么是否有“第四”呢?那就是以强制提供私益了。这在前近代既是政府(“家天下”时代的政府不是公益的,正如刘邦所说,那是他的“产业”)也是市场(“卖炭翁”式的市场不是自由的:“宫使驱将惜不得”)——那时政企不分,无所谓第一第二,当然也谈不上什么“第三部门”。
今天发达国家已经有了强制只能提供公益的部门即现代民主政府,也有了私益只能通过自由交换提供的部门即规范竞争市场。但仍然有不少问题难以解决,有人称之为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因此就需要第三种职能来对付这类问题。第三部门运动于是应运而生,而且正如近年来人们在西雅图、曼谷、布拉格,香港看到的,反对WTO和“经济全球化”的第三部门组织国际联合行动引人注目,有人称之为“两种全球化”,就是所谓市场经济全球化和反市场力量的全球化。这很好理解,因为第三部门在他们那里很大程度上的确是针对民主政府失灵、市场竞争失灵的“现代病”而来的“后现代”现象。
可是对正处于现代化进程中的许多不发达国家来说,现代民主政府与规范竞争市场尚有待于形成,二者之外的现代第三部门更远未成熟。这里面临的最主要问题还是上述的“第四”现象,即政企不分的混沌中以强制产生私益而造成的问题。解决这类问题,应当说是市场有效、宪政有效,而非政府非营利的第三部门运动应当促进这两者的实现,否则现代第一第二部门本身就没有形成,谈何“第三”?。
因此中国第三部门运动有其不同于发达国家的职能和背景。发达国家有所谓第三部门独立性问题,有人称之为“慈善不足”或“志愿失灵”,第三部门的经费很大程度上不能靠慈善而必须靠政府资助或商业运作,北欧国家第三部门的经费据说百分之八九十来自政府,美国第三部门的慈善、志愿资源最雄厚,也只能提供经费的1/3。因此人们担心失去了独立性。但在许多发展中国家,第三部门独立性完全是另外的问题,那里第三部门极少得到政府资助,但却绝不意味着它们有更多的独立性。
然而在这些国家,第三部门在人权、环保、能力培养以及转型期社会的成员权益维护方面应当做的工作却比发达国家更多,这些工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市场化或全球化进程中的弊病,然而更重要的是它们直接有助于现代第一、第二部门在那里的发育—而这个职能,对发达国家第三部门来说可能并不突出。
积累互补性的知识
□张维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
竞争力是什么东西?竞争力是长期的、持续的生存能力。实际上企业最重要的竞争力是互补性资产和知识,企业真正的持续增长,就看企业在多大程度上能够积累起这种互补性资产和互补性知识。
举一个简单例子,中国有个非常大的咨询公司,4个合伙人,雇了20来个大学生,去年的营运达到4000多万元,利润是非常厚的,达到50%以上。有一次其中一个合伙人对我说麦肯锡不行,所有在中国工作的麦肯锡职工,挑不出任何人能顶我们4个人当中的任何一个。我就问他一个问题,你知不知道麦肯锡是怎么发展的,怎么赚钱?我说麦肯锡之所以赚钱,是因为麦肯锡虽然每个人都不如你们4个人,但是加起来,你们400个人都干不过它,这就是所谓的互补性知识。它有一个组织结构的平台,离开这个平台谁都干不了什么东西,一旦到了这个平台,就如虎添翼,这就是你们竞争不过它的地方。
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互补性知识,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传统上讲,你有一些互补性的资产就容易了,一个钢铁企业,钢铁工人离开了什么也干不成,现在不一样了,知识性经济的话,很多人拉出去都可以干,怎么使得他拉出去干不如一块干更好呢?这就是企业组织的平台,创造性的资源变得更为重要。
所有市场上买到的东西,都不能构成企业核心的竞争力。比如人才在流动,我们便宜的劳动力,高质量的劳动力,这都是外国人来了很容易拿走的,所以我们一定要集中最难以模仿的东西,就是企业的互补性知识。现在麻烦的是中国这些企业,没有积极积累互补性的知识。中关村的知识都是没有互补性的知识,中关村的企业像农民一样,为什么像农民一样呢?一个农民种烟叶,赚了钱,其他的农民也种,第二年种辣椒赚钱,其他的农民也种辣椒。
中国企业之所以如此,与我们的产权制度有关,企业的好多领导人都在积累如何使企业依赖于自己的知识,而不是自己依赖于企业,这和西方很不一样。西方的企业领导人,就是使得个人离不开企业,离开了企业,个人就贬值了。中国的企业领导人是怎么使得企业离不开我。你仔细分析一下,我们中国的很多企业领导人,他的目的就是他离开企业以后,这个企业就完蛋,因为只有这样,他才能呆在企业,如果他离开企业,企业还能玩得转,他早就被人踢走了。这是一个体制问题,在这样一种产权制度预期下,所有这些企业领导人,很难有积极性积累这种互补性知识。
打消全球化的顾虑
□江小涓(中国社科院财贸所副所长)
以前我们在争论这样一个问题,国内生产能力和资金大量过剩的时候,干吗还要持续利用外资?有这样一些疑问,第一是外资对中国经济影响和控制,我们讲的依赖性的问题。第二,我们会使用不恰当的技术,另外增加技术对国外的依赖性。第三,我们会导致经济增长的利益外流。第四会影响我们国家的经济安全。大概在这么几个点上,大家在考虑和讨论。
过去30年,技术的跨国流动的方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70年代初期,两个不同国家的企业,完全独立的两个企业之间的技术交易是以跨国技术流动的方式,比例大概80%。现在正好反过来,跨国技术转移的80%是在同一个所有权企业之间进行的。中国企业技术怎么来的?是美国通过在中国投资带进来的,跨国投资带进来的跨国技术转移,转移的方式和转移的载体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
这种来源的变化,对我们有什么样的影响?第一,大家担心技术付费会导致财富的外流。我们通过比较研究,发现国外给的技术到中国来,90%以上商业上是成功的,我们大型国有企业在政府的支持下以技术改造得到优惠的技术进步方式2/3变成了银行的呆坏账,哪种进入方式更合算?
第二,外国公司会不会跟你要高价?从1995年以后,这个情况并不普遍。欧盟的跨国公司,其母公司在全球海外投资的收益和在中国的投资收益刚好相当。对日本,我们调研的母公司在海外投资的收益要高于在中国投资的收益。他们都苦笑,中国54厘米纯平彩电敢卖到1000块钱,根本不可能在技术上要高价。很简单,1995年后国内竞争的态势基本上压住了外资企业从技术上索要高价的能力。很多企业说,中国现在的营销费用比美国市场还要高两三倍,最终会抑制那些有技术的人要高价。
从长期看,我们还担心技术的依赖性。我们前面讲了,科技已经全球化了。科技全球化导致的结果是技术成为非常普通的商品。技术市场变成一个竞争性非常强的市场。根据国外的研究和我们国内对4个大行业准备引进外资的企业的调研,除了极少数技术外,绝大多数技术越来越像非常普通的商品,第一你可以买到,第二它是买方市场,这样技术的所有者不可能索取高价。
第三,就是投资收益者的分配。我们对全球一百强企业算了一下,其海外资产的比例高达54%,有87%不在母国融资的,资金的来源有一半以上是海外来的,平均在7家以上的海外证券市场上市,投资是面向全球投资的。100家大的跨国公司,海外雇员比例72%,海外市场是67%,和母国各个层面的联系都非常弱,所以我们希望,就是把它们作为企业来对待,不要把这些跨国公司母国的政治背景联系得太紧。
国家经济的安全问题,大家总认为,如果依赖太大,一旦国际形势发生变化,我们会受影响。可能20年之前是对的,30年之前那一轮经济危机的时候,跨国公司的母国意识非常强,一旦出了问题,外围的国家先压掉,保母国的就业增长。现在,我们有无数个反例。摩托罗拉裁员2万人,本国裁员就占4000人,但是在中国却是增长。西门子、朗讯、阿尔卡特也是这样,日本政府对它们的企业非常不满,说我们都这样了,你们还要往中国去。他们说我们只有在中国能赚钱,必须先把别国的扔掉。保母国,现在没有这种情况了,哪里赚钱往哪儿走。
国有企业先准备好体制
□海闻(北京大学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
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算不算中国的企业,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我们必须要打破所谓民族工业的概念,因为这些企业实际上都是我们整个行业的一部分。我们讲香港是一个国际金融中心,并不是因为香港的中国银行多或者香港银行多,而是因为全世界所有的银行都在香港。如果有朝一日中国成为信息中心,是因为世界顶尖的信息产业都在中国。
对于中国企业来讲,加入世贸以后,要考虑两个问题,一个是企业基本体制的要求,还有一个是战略选择。体制要求是这样的,凡是在竞争性领域里面,非国有或者非国有的控股,是一个基本的要求,也就是说,在国际竞争当中,没有国有企业的地位,它不是明文这样规定的,是通过其它条约来制约的,其中一个原则是公平竞争。不是说你不能有国有企业,可以有,当国有企业没有竞争力的时候,他不在乎你,当有竞争力的时候,他就拿这个东西找你的麻烦。包括现在出现的反倾销,反补贴,都是这个道理。所谓的倾销就是卖得便宜,但是只要你对他没有造成伤害,他是不会找你麻烦的。倾销并不一定要构成反倾销,你必须不能伤害到别人的利益。中国现在大量倾销,是好事,我们的竞争能力强了,他在乎了,同时对我们的体制上有制约,不能再这样下去了,因为这样会阻止你更大的发展。有两种选择,一是等到企业发展起来再改进体制,或者在企业有竞争力之前,先把体制准备好。否则在国际上就会有问题,就像游泳队一样,吃了兴奋剂后,如果落在人家的后面,他不管你,如果你游在人家的前面,他就想尽办法查你。
把给外国人的给中国人
□刘吉(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院长)
既然要爱国,要参加WTO,5年以后全部给外国人的条件,现在就要赶快全部给中国的企业,无论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都给,真正推向市场,我相信中国的企业家有才能,能够在5年之内竞争出眉目来,企业还是很有希望的。我觉得关键是我们政府的改革。现在报纸上的文章很多,都说进入WTO了,企业做好准备没有?问得企业哑口无言,企业到底要做什么准备?现在我们参加WTO的条件还不知道,让步让什么东西也不知道,叫我们做什么准备?参加WTO了,政府做好准备没有?政府将怎么入世?政府应该如何入世?我出一条主意,凡是准备给外国人的,现在赶快给中国人。
《基本法》和《行政法》必须分工
□林志远(国家计委研究所研究员)
我主要讲加入WTO,中国的法律框架和WTO的法律框架怎么样结合。WTO的法律框架,有100多个国家都参加了,这个法律框架里面,政府只能做法律授权的事情,此外都不能做,而企业只要不做政府的法律禁止的事情,其它都能做。我们目前的法律制度,跟这个是相反的,我们的政府是只要法律上不禁止的都能做,而企业只能做政府批准的事情,其它都不能做。这样两个法律制度是冲突的。
我认为我们必须要进行基本立法和行政立法的分工。我和一些人的看法不一样,他们说行政审批制度要减少。我认为行政审批减少不解决问题,比如说现在你要设立一家民营的行业银行,按照国际上的惯例,你完全有这个权利,但是你交了这个申请,人民银行不会理睬你的,因为没有那一套审批的程序。这个审批的程序就属于行政法规,不是人大的基本立法,是它职责范围的事情,而且这个事情根本没做。怎么让政府做这个事情呢?只有它做了,你才能设立新的银行。这个问题怎么解决呢?我想了半天,一定要研究我们的法律制度跟WTO国家法律制度的一个非常深的区别,人大是基本立法,基本立法的任务,是给政府行政部门授权,授权的内容,就是它的财务收支必须跟它的职能建设是一致的,这个现在我们是没有的,人民银行十几年了,法律里面就是空白。政府各个中央部委的职责设置跟职能建设应该是一致的,而我们是不一致的。
只有这个空白填补了以后,人大才能监督中央部委,各个部委去推进它的行政法规的监督,行政法规是企业和市场上的个人直接能够承受到的政府管理的一些措施,政府管理的措施不可能把很专业的措施放到人大去,现在基金立法本来是《证券法》授权证监会可以颁布、运作的,可是非要把它拉到人大。
在立法方面,必须有《行政法》和《基本法》的分工。《行政法》是必须向社会公示的内容,这个内容是要社会监督的,而且他的行政必须是依法行政,你自己说的话,公示出来,总得按这个去做,这个是行政立法,这部分我们需要加快推进,也是政府职能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我想,人大的基本立法和政府部门行政立法的分工,是我们法律制度和WTO接轨的一个核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