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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改革,社会保障基金规模的扩大,基金来源的多样化,为了保障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且进行强化会计监管与审计监督的监管职能,这对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分析了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阐述了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对策,希望可以对专业人士提供一些借鉴价值。
关键词: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存在问题;对策
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理事会直接管理基金资金和委托相关专业机构间接运营相结合运作的基本模式,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范围及比例限制、投资方式、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风险管理以及基金的支出和使用等基金理事会,委托投资管理人运营相关资金资金托管机构也是由理事会进行择优筛选。近年来,中央拨款加大,基金规模显著增加,基金多方面的监管压力不断加大。
一、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层次不高,法律体系不健全
我国在社保基金监管方面,人大没有通过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正式法律,都是由地方或者部门制定的地方性、部门性的法规及规章,其立法层次低,不具备一定的权威性,这样直接导致的后果是,有些社保基金管理部门不执行这些法规及规章,进行违规操作,而相关部门也没有办法,只能进行轻力度的法规。社保基金监管的法规看似完整、细致、全面,但是不具备强制性、权威性。同时各种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泛滥,使得社会保障监管法律显得零散与混乱,社保基金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受到制约和障碍,导致基金监管工作的不到位。
(二)社保基金监管力量薄弱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自设立监督司以来,人员长期处于缺编状态。目前我国每年五项社保基金的收支规模超过2万亿元,而部分地区社保基金监管的力量比较薄弱。很多地区的社保基金监管力量和工作的实际需要远远不相匹配,人员数量己经完全不能满足当前快速发展的社保基金监管的运行。除了普通工作人员数量上的不足,社保基金力量薄弱还体现在相应的社保基金监管专业人员的缺乏,目前社保基金监管机构还普遍存在人员业务素质低,工作责任心不强的状况,这就使得本来监管力量就薄弱的监管体系更是雪上加霜,监管效率进一步降低,这就需要有关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的同时注重引进高质量专业人才,改革组织结构使人员达到最优配置。
(三)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不透明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信息披露制度落后,信息的透明度不高,社会保障基金的运作不公开和不透明,参保人只知道自己的账户里有自己的社会保障基金,并由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却不知道自己的基金如何运行管理,参保人并没有足够的知情权和话语权,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社会监督也就形同虚设。也正是因为如此,人民不断对社会保障基金质疑,对政府越来越不信任。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部门的封闭运作,加之缺少社会监督,不法现象层出不穷,也就对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行带来了风险。
(四)监管部门责权不清
在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行中,地方社会保障部门既是监督管理者,同时又是委托人、投资人和资产的管理者,责权不清,虽然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立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来保证与行政部门的职能相分离,但这并不是市场经济意义上的分离,极其容易产生操作上的风险。我国各省市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部门都设在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国家机关之下,同时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反过来又负责地方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这就造成了执法者和经营者于一身的情况,社会保障基金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管,必然给社会保障基金带来风险。
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对策
(一)完善社保基金监管体制
将社保基金的监管权与投资运营分离,以改变完善我国社保基金监管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合理的地方。西方国家在社保基金监管体制方面比我国先进,所以我们可以吸收国外先进的思想弥补我国的不足之处。首先,设立不同的机构,把社保基金监管职能与管理职能分离,具体的做法可以将社保基金监管权交给人设局负责,管理权交由社保经办机构处理;其次,建立第三方监督机构,例如:社保基金监督委员会,对社保基金进行客观、公正的监督。
(二)建立健全领导干部问责制
建立基金问责制可以增加人名对政府的信任,加强社保制度的民主化程度,增加社保基金的透明度。具体做法,首先要明确社保基金监管事故认定的责任标准。其次,制定合理的处罚标准和追究程序。最后要严格执行社保基金监督的各项法律法规,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约束领导干部的主体行为。
(三)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为了提高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透明度,势必要加强信息的披露制度,使参保人、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者等各方都能获得充足的信息,避免信息的不对称,管理机构要及时的将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成本、收益等相关问题向公众披露,同时监管机构要注意信息的真实性,社会保障机构为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公平、公正应当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障基金每年资金的运营等具体情况,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
(四)加强政府监管力度
国际上领先的基金的高效运行与有效的投资监管是密不可分的。我国可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采用内部监管和外部机构监管,避免内部控制出现的监管问题,同时也可以在外部进行独立、强有力的机构来进行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工作。由此可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各部门管理的基金也应该是各部门的职能划分,但至少为我们指明了一个方向,那就是社会保障基金的执行者与监管者必须相分离。
(五)推动社会监督,提升基金投资信息透明度
提升基金理事会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使社会公众和基金运营管理者,都能从这种渠道得到投资监管准确有效的信息尽量避免出现投资监管真空,不对称等情况,基金理事会内部应该及时将基金投资运行的具体情况告知社会公众。同时,监管机构也要在核实信息准确性的前提下,督促理事会是定期向社会公布当期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资金流向等具体事宜,并以法律规章条款规定的形式公布。
(六)建立健全经办机构内部的监管制度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应定期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接受群众的举报,加强案件的查处和执行能力在社会保险的经办机构建立内部监控十分重要,很多社会保障案件的发生都是发生在经办机构内部,内部制度的松动造成了社会保障基金挪用等不良的社会现象,也丧失了在民众心目中的地位。因此,要对社保基金经办机构的的关键部门、关键环节明确标准、明确职责、全程监控。
三、结束语
社会保障基金作为实施社会保障制度专款专用的公共资金,不仅是社会保障制度得以存在和运行的基石,同时还与人民生活和社会稳定以及经济建设和资本市场发展等息息相关并带来重大影响。但是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的不健全、不完善,制约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脚步,影响了社会保障制度功能和效用的发挥。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已经正式提上日程,所以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体系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参考文献:
[1]席致明.我国社保基金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J].理论研究,2010,02.
[2]刘波.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政策执行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02.
[3]宋茂华.中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的问题和对策[J].特区经济,2011,04.
[4]张楠.我国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的安全性监督研究[D].陕西师范大学,2010.
[5]乔越.社会保障基金安全运行机制问题研究[D].哈尔滨商业大学,2015.
关键词: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存在问题;对策
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理事会直接管理基金资金和委托相关专业机构间接运营相结合运作的基本模式,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范围及比例限制、投资方式、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风险管理以及基金的支出和使用等基金理事会,委托投资管理人运营相关资金资金托管机构也是由理事会进行择优筛选。近年来,中央拨款加大,基金规模显著增加,基金多方面的监管压力不断加大。
一、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层次不高,法律体系不健全
我国在社保基金监管方面,人大没有通过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正式法律,都是由地方或者部门制定的地方性、部门性的法规及规章,其立法层次低,不具备一定的权威性,这样直接导致的后果是,有些社保基金管理部门不执行这些法规及规章,进行违规操作,而相关部门也没有办法,只能进行轻力度的法规。社保基金监管的法规看似完整、细致、全面,但是不具备强制性、权威性。同时各种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泛滥,使得社会保障监管法律显得零散与混乱,社保基金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受到制约和障碍,导致基金监管工作的不到位。
(二)社保基金监管力量薄弱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自设立监督司以来,人员长期处于缺编状态。目前我国每年五项社保基金的收支规模超过2万亿元,而部分地区社保基金监管的力量比较薄弱。很多地区的社保基金监管力量和工作的实际需要远远不相匹配,人员数量己经完全不能满足当前快速发展的社保基金监管的运行。除了普通工作人员数量上的不足,社保基金力量薄弱还体现在相应的社保基金监管专业人员的缺乏,目前社保基金监管机构还普遍存在人员业务素质低,工作责任心不强的状况,这就使得本来监管力量就薄弱的监管体系更是雪上加霜,监管效率进一步降低,这就需要有关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的同时注重引进高质量专业人才,改革组织结构使人员达到最优配置。
(三)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不透明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信息披露制度落后,信息的透明度不高,社会保障基金的运作不公开和不透明,参保人只知道自己的账户里有自己的社会保障基金,并由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却不知道自己的基金如何运行管理,参保人并没有足够的知情权和话语权,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社会监督也就形同虚设。也正是因为如此,人民不断对社会保障基金质疑,对政府越来越不信任。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部门的封闭运作,加之缺少社会监督,不法现象层出不穷,也就对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行带来了风险。
(四)监管部门责权不清
在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行中,地方社会保障部门既是监督管理者,同时又是委托人、投资人和资产的管理者,责权不清,虽然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立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来保证与行政部门的职能相分离,但这并不是市场经济意义上的分离,极其容易产生操作上的风险。我国各省市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部门都设在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国家机关之下,同时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反过来又负责地方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这就造成了执法者和经营者于一身的情况,社会保障基金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管,必然给社会保障基金带来风险。
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对策
(一)完善社保基金监管体制
将社保基金的监管权与投资运营分离,以改变完善我国社保基金监管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合理的地方。西方国家在社保基金监管体制方面比我国先进,所以我们可以吸收国外先进的思想弥补我国的不足之处。首先,设立不同的机构,把社保基金监管职能与管理职能分离,具体的做法可以将社保基金监管权交给人设局负责,管理权交由社保经办机构处理;其次,建立第三方监督机构,例如:社保基金监督委员会,对社保基金进行客观、公正的监督。
(二)建立健全领导干部问责制
建立基金问责制可以增加人名对政府的信任,加强社保制度的民主化程度,增加社保基金的透明度。具体做法,首先要明确社保基金监管事故认定的责任标准。其次,制定合理的处罚标准和追究程序。最后要严格执行社保基金监督的各项法律法规,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约束领导干部的主体行为。
(三)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为了提高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透明度,势必要加强信息的披露制度,使参保人、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者等各方都能获得充足的信息,避免信息的不对称,管理机构要及时的将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成本、收益等相关问题向公众披露,同时监管机构要注意信息的真实性,社会保障机构为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公平、公正应当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障基金每年资金的运营等具体情况,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
(四)加强政府监管力度
国际上领先的基金的高效运行与有效的投资监管是密不可分的。我国可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采用内部监管和外部机构监管,避免内部控制出现的监管问题,同时也可以在外部进行独立、强有力的机构来进行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工作。由此可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各部门管理的基金也应该是各部门的职能划分,但至少为我们指明了一个方向,那就是社会保障基金的执行者与监管者必须相分离。
(五)推动社会监督,提升基金投资信息透明度
提升基金理事会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使社会公众和基金运营管理者,都能从这种渠道得到投资监管准确有效的信息尽量避免出现投资监管真空,不对称等情况,基金理事会内部应该及时将基金投资运行的具体情况告知社会公众。同时,监管机构也要在核实信息准确性的前提下,督促理事会是定期向社会公布当期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资金流向等具体事宜,并以法律规章条款规定的形式公布。
(六)建立健全经办机构内部的监管制度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应定期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接受群众的举报,加强案件的查处和执行能力在社会保险的经办机构建立内部监控十分重要,很多社会保障案件的发生都是发生在经办机构内部,内部制度的松动造成了社会保障基金挪用等不良的社会现象,也丧失了在民众心目中的地位。因此,要对社保基金经办机构的的关键部门、关键环节明确标准、明确职责、全程监控。
三、结束语
社会保障基金作为实施社会保障制度专款专用的公共资金,不仅是社会保障制度得以存在和运行的基石,同时还与人民生活和社会稳定以及经济建设和资本市场发展等息息相关并带来重大影响。但是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的不健全、不完善,制约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脚步,影响了社会保障制度功能和效用的发挥。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已经正式提上日程,所以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体系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参考文献:
[1]席致明.我国社保基金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J].理论研究,2010,02.
[2]刘波.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政策执行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02.
[3]宋茂华.中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的问题和对策[J].特区经济,2011,04.
[4]张楠.我国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的安全性监督研究[D].陕西师范大学,2010.
[5]乔越.社会保障基金安全运行机制问题研究[D].哈尔滨商业大学,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