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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中下旬,北京工商局委托北京市检验检疫局机电实验室等三家检测机构对在北京市销售的通信产品、汽车配件、家用电器进行质量监测。
本次质量监测的家用电器中共有42个样品不合格,存在的问题主要有这5个方面:标志和说明、输入功率和电流、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接地措施、螺钉和连接。在此次抽查中,广东中山市小榄镇美斯特电器有限公司2004年10月4日生产,规格为MST-203的美斯特银离子过滤台式双温饮水机就“包揽”了标志和说明、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接地措施3个不合格项目。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一)质量问题严重的,必须立即停止该种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四)对在制产品、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理,不合格产品不准继续出厂,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产品,要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
第四十九条不合格产品销售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一)立即对在销产品的库存产品进行清理,对直接危及人身健康安全或者存在致命缺陷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产品,必须立即撤下柜台,严禁继续销售;…(五)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部门整改要求,在管理、技术、工艺设备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
美斯特公司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整改呢?7月14日下午,记者以美斯特饮水机用户名义电话采访了美斯特电器有限公司的品质部经理朱先生,朱经理对自己公司生产的产品质量很有信心,坚信自己产品不会出现产品质量问题。
记者:我看到北京市工商局第二季度家用电器抽查中你们2004年10月4日生产的MST-203饮水机出现不合格项目。
朱经理:我们没有收到检验报告。出现什么项目不合格?哪抽查的?
记者将情况转告给朱经理。
朱经理:北京有什么用,他没拿证据过来啊,瞎编的嘛。我们的产品都生产七八年了,没出现过不合格的情况。
记者:那你的意思是北京的抽查不权威了?
朱经理:对。你是我们的用户是吧,你信他们还是信我们?我们在北京有好几个代理商,天津,广州各地都有,如果有什么问题怎么不让我们的代理商找我们呢?你自己也可以到我们厂这边来看。
朱经理一再请记者“大可放心”,有什么问题直接找他们,不要相信北京那边的。“我们这是标准的,0.75的,(指导线直径0.75毫米)我们都做了七八年了,难道这个电线的标准我们自己还没有吗?”
最后,朱经理表示还有什么不放心可以直接把饮水机带到他们公司检查。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检验结束后,在生产企业抽样的,应当及时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寄送该生产企业,抄送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市场上抽样的,对已确认生产企业的,除按前款规定寄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之外,还应当及时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
7月18日下午,记者再次致电美斯特品质部进行采访,刚好朱经理不在,一位杨(音)姓工作人员回答了记者的采访。
记:北京市工商局第二季度家用电器抽查中你们2004年10月4日生产的MST-203饮水机出现不合格项目。
杨:有这事。
记:那有没有进行处理呢?
杨:我们现在正对MST-203那种产品的硅胶管进行消毒。
记:那抽查中出现的标志和说明、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接地措施的不合格项目有没有进行整改?
杨:那暂时还没有,明天提交复查申请?
记:那以前售出的同规格同批次的产品作如何处理呢?
杨:可以找我们的代理商,我们可以进行维修。
记:检验报告你们是什么时候收到的呢?
杨:这个我不清楚。
于是,记者又给朱经理打通了电话,但他依然否认收到检验报告。同一个部门的两人,为什么出现两种不同的答复呢?
在此,我们希望美斯特公司能够从保护消费者权益出发,针对抽查中出现的不合格项目做一番自查,这样也符合美斯特的长远利益。一个企业,如果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永葆美好的声誉,赢得消费者的长久信任,争取到更多的回头客,为自己树立一个负责任的形象,就必须创造一种消费者、企业之间的“双赢”局面。只有把自己融入到市场环境中,并成为市场这个整体的组成细胞,主动承担起社会责任,做到“己立立人,己达达人”才能得到市场的接受,消费者的认可。
本次质量监测的家用电器中共有42个样品不合格,存在的问题主要有这5个方面:标志和说明、输入功率和电流、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接地措施、螺钉和连接。在此次抽查中,广东中山市小榄镇美斯特电器有限公司2004年10月4日生产,规格为MST-203的美斯特银离子过滤台式双温饮水机就“包揽”了标志和说明、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接地措施3个不合格项目。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一)质量问题严重的,必须立即停止该种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四)对在制产品、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理,不合格产品不准继续出厂,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产品,要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
第四十九条不合格产品销售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一)立即对在销产品的库存产品进行清理,对直接危及人身健康安全或者存在致命缺陷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产品,必须立即撤下柜台,严禁继续销售;…(五)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部门整改要求,在管理、技术、工艺设备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
美斯特公司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整改呢?7月14日下午,记者以美斯特饮水机用户名义电话采访了美斯特电器有限公司的品质部经理朱先生,朱经理对自己公司生产的产品质量很有信心,坚信自己产品不会出现产品质量问题。
记者:我看到北京市工商局第二季度家用电器抽查中你们2004年10月4日生产的MST-203饮水机出现不合格项目。
朱经理:我们没有收到检验报告。出现什么项目不合格?哪抽查的?
记者将情况转告给朱经理。
朱经理:北京有什么用,他没拿证据过来啊,瞎编的嘛。我们的产品都生产七八年了,没出现过不合格的情况。
记者:那你的意思是北京的抽查不权威了?
朱经理:对。你是我们的用户是吧,你信他们还是信我们?我们在北京有好几个代理商,天津,广州各地都有,如果有什么问题怎么不让我们的代理商找我们呢?你自己也可以到我们厂这边来看。
朱经理一再请记者“大可放心”,有什么问题直接找他们,不要相信北京那边的。“我们这是标准的,0.75的,(指导线直径0.75毫米)我们都做了七八年了,难道这个电线的标准我们自己还没有吗?”
最后,朱经理表示还有什么不放心可以直接把饮水机带到他们公司检查。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检验结束后,在生产企业抽样的,应当及时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寄送该生产企业,抄送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市场上抽样的,对已确认生产企业的,除按前款规定寄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之外,还应当及时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
7月18日下午,记者再次致电美斯特品质部进行采访,刚好朱经理不在,一位杨(音)姓工作人员回答了记者的采访。
记:北京市工商局第二季度家用电器抽查中你们2004年10月4日生产的MST-203饮水机出现不合格项目。
杨:有这事。
记:那有没有进行处理呢?
杨:我们现在正对MST-203那种产品的硅胶管进行消毒。
记:那抽查中出现的标志和说明、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接地措施的不合格项目有没有进行整改?
杨:那暂时还没有,明天提交复查申请?
记:那以前售出的同规格同批次的产品作如何处理呢?
杨:可以找我们的代理商,我们可以进行维修。
记:检验报告你们是什么时候收到的呢?
杨:这个我不清楚。
于是,记者又给朱经理打通了电话,但他依然否认收到检验报告。同一个部门的两人,为什么出现两种不同的答复呢?
在此,我们希望美斯特公司能够从保护消费者权益出发,针对抽查中出现的不合格项目做一番自查,这样也符合美斯特的长远利益。一个企业,如果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永葆美好的声誉,赢得消费者的长久信任,争取到更多的回头客,为自己树立一个负责任的形象,就必须创造一种消费者、企业之间的“双赢”局面。只有把自己融入到市场环境中,并成为市场这个整体的组成细胞,主动承担起社会责任,做到“己立立人,己达达人”才能得到市场的接受,消费者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