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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推进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变革的载体发展迅猛。但是实践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往往与合作社原则出现一定程度的背离,从而面临“规范困境”。通过对湖北T合作社的田野考察,将合作社置于行动主体的地位,从社会网络的视角去理解现代农业发展背景下合作社与多个利益主体的关系,分析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行动构建区域社会地缘关系网络,权力关系网络、市场关系网络,并从中获取资源。同时这种网络对合作社的进一步行动形成制约,产业发展空间、农户行为特征、组织对市场的替代能力将是合作社突破“规范困境”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困境;社会网络;利益主体
中图分类号:F30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4)06-0034-06
一、问题的提出
现有研究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安排合理性、发展的阶段特征及其存在的问题研究颇多,现有的共识是当前中国“三农”问题的解决方向和农村改革的核心在于农业经营的组织化变革和推进农户的组织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实际运作中发展迅猛但是并不规范,许多合作社流于形式,对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不应过度放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陷入“不规范”这一困境[13]。对于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困境,学界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从合作社的应然状态出发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本质特征在于合作社的产权和治理,二者成为辨别真伪合作社的依据,张颖、任大鹏强调伪合作社使用合作社名义获得国家对合作社的扶持会挤压真正的合作社的利益空间,因而要对合作社进行先规范再发展[4];二是从合作社的本土环境出发解释合作社制度绩效难以发挥的成因,如樊红敏从新制度主义的视角解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卷化问题,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设计过于理想化,与福利性的农业产业政策环境、竞争的市场环境、农村的文化环境等制度环境不相容[5];仝志辉等认为在现有的部门、资本下乡的背景下,资本相对于农户经济的经济、社会优势促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形成“大农吃小农”的逻辑,从而对合作社道路提出了质疑[6];三是中间派观点认为合作社发展与规范需并重,如黄胜忠等认为在成员异质性环境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者与普通成员具有不同的偏好,合作社表现出“功利主义”和“标准规范”的双重特征,是组织赖以生存的特色所在[7]。刘老石认为合作社运动不能因噎废食,需要在实践中完善组织形式和运作机制,由于标准问题造成的真假合作社的争论在实践中是没有意义的,应该留给合作社更多实践的空间[8]。以往研究表明合作社未来发展导向依然处于模糊状态,对于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规范困境”形成了不同的观点。但这些研究都忽视了对合作社实际行动的关注。合作社的实践是对地方性社会秩序的遵循和重构,合作社发展受其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动态关系的影响,在组织场域中,组织间支配结构或共谋模式具有重要作用[9]。本文将合作社置于行动主体的地位,从社会网络的视角去理解现代农业发展背景下合作社与多个利益主体的关系,探讨合作社的制度绩效如何得以发挥,以及在此基础上揭示合作社“规范困境”形成的原因。
二、个案合作社概况
(一)调研方法
本研究采用田野研究法,从众多合作社中选取一个典型的合作社作为本次研究的对象,直接深入合作社所在的社区进行参与式观察,结合访谈资料,获取对个案的尽可能全面的认识。本次调研选择的T合作社所在县域位于湖北东部大别山区,以茶叶为主要的农业产业。自20世纪90年代,该县政府开始主导进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化运动拉开帷幕。为促进茶叶产业化发展,政府自2000年开始扶持龙头企业发展,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继而开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T合作社正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浪潮下,由原龙头企业负责人徐某成立的。
(二)T合作社的“规范困境”表述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法律形式保障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独立市场主体地位。早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之前,我国已经颁布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市场主体法,说明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现有市场主体普遍采用的公司制具有根本上不同的性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坚持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坚持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量)比例返还[10]。这两项基本原则强调了合作社有别于其他经济组织的重要特征以及其独有的价值取向和分配原则。但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际运作中,诸多合作社并没有严格参照以上原则,形式化严重,以至于现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假”成为了普遍的共识,如果遇到一家真正意义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反而成了一件比较罕见的事情。T合作社同样遭遇了形式化质疑的“规范困境”,具体表现为组织建设弱化、盈余分配虚化、农户被“合作化”等方面。
1.组织建设弱化。T合作社将周围方圆10里内的3个乡镇近10个村作为其服务的范围,根据各村情况吸纳一定的人员进入合作社。合作社设置有理事会和监事会共27人,均为当地比较有经济能力的人,如茶叶加工厂老板、村委会干部和茶叶种植大户。但是实践中,茶叶作为一种劳动密集型产业,基本上由农户分散种植茶叶,加工厂分散加工茶叶,在这个过程中,各参与的利益方并没有形成一个紧密结合的利益共同体。由于不存在利益联结问题,合作社的组织机构和制度章程形同虚设,合作社只是偶尔开展关于茶叶采摘和茶园管理的技术培训,服务内容少且单一,组织建设一定程度上弱化了。
2.盈余分配虚化。盈余分配是合作社区别于一般性企业的根本所在。合作社产生的利润包括加工增值的利润应当按社员对合作社的利用比例返还。但是T合作社仅仅停留在茶叶的收购服务中,属于简单的商品交易关系,对农户未进行返利。社员不依附于合作社,合作社也不依附于社员,二者之间只是很松散的买卖关系。T合作社加工增值的利润归合作社负责人个人所有,那么对于使用合作社服务的农户而言,合作社实质上是私人企业了。 3.农户“被合作化”。合作社的申报过程中,发起人直接将附近村民纳入进合作社作为社员,实际上其与普通农户甚至是与章程中所说的部分理事会成员都缺乏沟通。对于合作社的成立以及后面的运作,社员并不知情,因而合作社的理念也不被农户熟知,农户并不知道作为合作社社员应该享有哪些权利,履行哪些义务,农户直接“被合作化”了。在实际生产生活中,农民只知道附近有一家家比较大型的茶厂,并不知它也是一家合作社。在这种情况下,合作社所宣扬的民主管理、一人一票更难以操作了。
三、T合作社社会网络的构建与特征解析
经济社会学研究组织时强调各种社会因素对组织行动的影响,格兰诺维特指出在现代市场中,各种社会因素对经济行为有重大影响,经济是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主要体现在经济行为是嵌入个人关系之中的(关系性嵌入),而经济行动者又是嵌入更为广阔的社会关系网络(结构性嵌入)中的[11]。场域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嵌入在社会关系网络之中,社会关系是动态的,不断地形塑场域中的利益关系又被这种利益关系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方面利用现有的关系网络行动,另一方面其行动本身影响对利益的重组,不断塑造新的关系网络。场域中的实践者即相关的利益主体依据利益关系采取有选择性的合作,是组织变革和不稳定的主要原因。在T合作社行动的社会网络中,与T合作社互动的利益主体有茶叶加工厂、中间商、农户以及政府。
(一)T合作社与茶叶加工厂
T合作社附近共有6家小型的茶叶加工厂,主要收购加工农户采摘的大绿茶(采摘时节一般是从每年的4月到9月),粗加工后再将茶叶送到县城的茶叶精制厂加工。而T合作社则可以将收购的大绿茶进行加工、包装、销售,形成了相对完整的产业链条。在收购加工大绿茶的时节,T合作社与茶叶加工厂之间每天会互通信息,统一大绿茶的收购价格。这样做的主要原因是在一个熟人社会内部进行同类农产品的收购,如果价格不一样会引来很多的抱怨和指责,统一价格是为了让经济活动不过多地受熟人关系的影响。T合作社与众多茶叶加工厂之间彼此熟悉,各自都有相对稳定的客户群,为了满足客户需求,合作社与茶厂之间会调剂余缺,形成一定的合作关系。茶叶加工厂老板是T合作社名义上的理事,但他们对合作社的评价并不高。因为T合作社的利润主要在高端名优茶产品,而不是普通的大绿茶,合作社与茶叶加工厂之间缺乏利益的联结。合作社发展稀缺的是资本和人才,虽然办茶叶加工厂的基本也是农村社会的能人,但是对于合作社而言,他们能够发挥的作用并不大。
(二)T合作社与茶叶中间商
茶叶中间商主要收购茶叶中用来制作高端名优茶的春茶,特别是早春时节茶叶中刚冒出来的叶芯儿,当地俗称“笋子”。中间商对“笋子”的收购价格一般比本地T合作社的收购价格略高。茶叶的价格每天波动,一天当中也会出现不同的价格。T合作社对 “笋子”定价一般是在40元以上,根据质量好坏和中间商收购情况进行波动。T合作社与中间商交往少,但是中间商的竞争直接影响了T合作社春茶的收购价格和数量。
在广大农村,中间商是连接农户与市场的主要纽带。在经济学视野中,中间商介于买方和卖方之间,其存在主要是因为在不完全市场交易中,中间商的存在可以减少信息搜寻的成本。市场经济是一种自发的经济,这种无序性使买卖双方很难相遇,因而中间商的出现以及他们的服务方便了买方与卖方之间的匹配[12]。茶叶中间商基于下游多个买家的需求,能够以略高的价格进行茶叶收购,而这也是茶叶中间商采取的行动策略。农户与合作社之间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是嵌入在熟人社会关系之中的,茶叶中间商以利益为策略,引导农户走出以熟人信任为基础编织的交易网络,同时造成老百姓对T合作社的认知负面化,认为T合作社在平时茶叶收购中压价。
(三)T合作社与农户
T合作社与农户之间存在互惠的经济合作关系,但是并没有形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
一方面,T合作社带动了周围的农户增收,让茶农每亩增收至少500元。T合作社的发展过程就是村里茶叶技术普及和提升的过程。在当地生产加工名优茶之前,农户一般在4月中旬开始采摘茶叶。现在由于T合作社和政府的宣传普及,茶叶品种得以改良,茶叶品质得以提升,农户开始采摘“笋子”,一亩茶叶的收入至少较之前不采摘“笋子”时提高500元。另一方面,农户一定程度上缓解了T合作社的资金周转压力。在收购农户鲜茶时,T合作社对农户开具票据,农户凭此票据任何时候都能到T合作社来兑取现金。由于春茶上市时节,T合作社要进行茶叶的加工包装销售,开支大,农户交易中不拿现金的方式缓解了T合作社的资金压力。
虽然T合作社与农户之间存在双向反馈,但是T合作社与农户只是松散的买卖关系,并没有形成利益共同体。在农户眼里,茶叶收购的价格是由T合作社自家定的,他们说多少就是多少,如果中间商前来收购才会抬高价格,所以农户反推T合作社平时都将茶叶收购价格压着在,农户对此很不满意。农户对于T合作社带动增收视为理所当然的,因为它享受了诸多的国家扶持政策。而以合作社名义申请的诸多项目并没有直接增进农户的福利。在T合作社面前,农户并没有合作的意识,也不明了自身的权利义务,只是被动地接受茶叶的价格,缺乏谈判力。
(四)T合作社与政府
政府号召产业结构调整,农户在比较收益之后紧跟政策调整转而种茶。政府支持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都是针对整个茶叶产业而言的。T合作社在发展中创办贡茶品牌,茶叶品质进一步提升。地方政府为了支持T合作社的发展,给予T合作社科技部的项目,鼓励T合作社的科技创新,包括开发出新的产品,引进新的品种,创办新的工艺。T合作社与科技局互动频繁,T合作社是科技局部署的科技示范基地,科技局通过合作社对农户进行技术普及和推广,合作社积极支持科技宣传相关工作,同时也反馈茶叶生产状况及市场行情,二者的目标均是茶叶产业的健康发展。T合作社所在的社区权力组织则配合政府部门对合作社的活动进行协调。 (五)T合作社行动的社会网络特征简析
T合作社作为一种组织,通过采取一定的行动策略与其他利益主体(茶叶加工厂、中间商、农户、政府)之间形成了固定的互动模式,见图1。
图1 T合作社行动的社会网络
注:图中实线表示关系稳定而强烈,虚线表示关系不稳定且程度较弱。
T合作社构建的关系网络既为自身提供了资源,同时也形成了某种结构性的制约。T合作社与科技局形成了密切的互动, T合作社在行动中与科技局建立了强关系,由于科技局外部的资源丰富,T合作社能够通过科技局获得更多的外部资源,从而充分利用网络的优势。T合作社与茶叶中间商群体接触甚少,但是中间商通过对农户的影响实际上间接影响了合作社的发展,特别是对合作社声誉带来的程度不弱的消极影响。T合作社与茶叶加工厂之间互通信息、调剂余缺同时存在弱关联程度的竞争。在整个社会网络中,T合作社能够获取各方信息,从而采取不同的行动策略。在多次的互动中,T合作社与众多利益主体的关系网络日益结构化,成为影响合作社决策和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是T合作社的行动网络仍然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能量不大,主要凸显合作社自身的生存理性与经济功能。
四、T合作社 “规范困境”的成因分析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特征表现为社员作为合作社所有者和服务使用者两者身份的同一。如果合作社的所有者和服务使用者两者出现错位,并且错位达到一定的程度,则合作社或者演化为私营企业或者演化为公益事业[13]。在T合作社的实践中,所有者为徐某,服务使用者为众多农户,从合作社与农户的关系分析中可以看出合作社的所有者与服务的使用者发生了严重的背离,合作社实际上演化成了私人企业。T合作社的这种利益表达主要遵循了市场原则、组织之间的合作原则与行动的目的理性原则,是一种现实合理性需求表达。我们将T合作社行动的社会网络分为三个方面,地缘关系网络、权力关系网络和市场关系网络。而地缘关系网络、权力关系网络和市场关系网络分别有不同的网络资源,影响合作社的利益表达,同时产生了不同的制约力量,如何突破这些制约因素,重塑合作社的行动网络是合作社发展的关键所在。对这三种社会网络及其制约因素的表述详见表1。
1.地缘关系网络对T合作社的制约。在地缘关系网络中,合作社可资利用的资源主要体现在:基于地理环境的产业优势,基于茶农惠顾的业务优势和基于茶厂之间的合作优势。但是合作社在利用网络资源的同时也强化了网络对合作社行动的制约。制约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合作社对产业的极度依赖,产业兴则发展空间大,产业衰合作社将会难以立足;二是合作社与农户之间简单的交易关系不仅没有弱化市场风险反而提升了农户市场经济中的短期投机行为,不利于形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合作社与茶厂之间存在信息流的交换,但是二者之间不是谁取代谁的关系而是协同定位的关系,从而对合作社资源整合形成制约。
2.权力关系网络对T合作社的制约。在权力关系网络中,合作社可资利用的资源主要体现在:政府部门为合作社提供项目资源以及丰富的外部信息资源,社区权力对合作社开展活动进行协调。但是这种社会支持是双向的,政府部门和社区权力组织对合作社的支持实际上建立在合作社能够带来社会效益的基础之上。在这一社会网络中,合作社可能因为承接不同政府部门的项目而需要面对多元的监管主体,也可能因为社区权力组织的介入而使合作社本身的微弱属性异化,成为嵌入在社区原有权力结构中的附体。
3.市场关系网络对T合作社的制约。合作社的市场关系网络不仅仅建立在与中间商的间接互动基础上,也建立在与外部客户关系维系的基础之上。但本文主要探讨区域内的合作社行动网络,故而对客户关系不进行分析。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合作社与中间商群体在收购农产品上存在一定的竞争,这种竞争增加了农户的选择空间,但进一步模糊了合作组织的边界。黄祖辉认为,农民合作组织是一种介于完全外包(市场)与完全内化(科层制)之间的组织形式选择和制度安排。纯粹的市场安排容易导致过高的交易成本或市场失灵现象;纯粹的科层安排往往导致过高的组织与控制成本,而合作制度的安排能够带来交易成本与控制成本的同时降低,因而是一种理想的农业制度安排[14]。既然合作社是对市场的部分替代,那么弱化竞争、强化合作是区域内合作社发展的应有之义。强化合作的关键在于明确合作社社员的权利与义务,让合作社具备明确的组织边界。潘劲认为最好的办法是让农户入股,只有农户入股了才能真正称得上合作社的所有者[15]。《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成员以其出资额对合作社承担责任,入股后的农户对合作社的关心水平与不入股显然是不一样的。
五、几点启示
1.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产业的依赖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利能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产业的利润空间及前景。由于农业的天然弱质性以及我国农产品结构性剩余等制约因素,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拓展农业利润空间和提升农业地位的重要经济组织具有长远的意义,因而扶持农业发展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在当前来说都是必要的。
2.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是一个过程,需要边发展边引导,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合作社的社会网络特征表明合作社的行动处在变迁与发展中,既不能因为结构性制约而止步不前,也不能放任自流,任其形式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行动受产业发展趋势、农户行为特征、社区权力结构、组织替代能力等因素的影响而呈现一定的“规范困境”。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安排目标正是指向产业发展、民主培育和合作共赢的。可以看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目标正是其产生“规范困境”的制约因素。从这个意义上说,合作社实践是一种运动,需要作为主体的农民不断地摸索,创造各种新的形式,处理好结构与行动的关系,因而需要给予合作社足够的时间去探索和规范。
3.对于政府而言,激励与监管并重是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要手段。激励是因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利能力由于农村资本、人才等要素的稀缺呈现先天不足的状态,而其在延长农业产业链中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因而需要激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激励不是指标,应该是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奖励扶持政策,充分激发有一定资本和管理才能的人领办合作社。在激励的同时还应加强监管,提升合作社发展的整体水平,树立农民对合作社发展的信心。具体来说应加强对合作社的考评,对符合规范的合作社给予项目支持,特别是让农民参与到对合作社的考评中来,这样也可以增加普通农户对资本的谈判地位,另外要鼓励合作社社员入股,建立与合作社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使合作社向偏向于社员福利的经济实体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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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困境;社会网络;利益主体
中图分类号:F30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4)06-0034-06
一、问题的提出
现有研究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安排合理性、发展的阶段特征及其存在的问题研究颇多,现有的共识是当前中国“三农”问题的解决方向和农村改革的核心在于农业经营的组织化变革和推进农户的组织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实际运作中发展迅猛但是并不规范,许多合作社流于形式,对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不应过度放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陷入“不规范”这一困境[13]。对于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困境,学界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从合作社的应然状态出发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本质特征在于合作社的产权和治理,二者成为辨别真伪合作社的依据,张颖、任大鹏强调伪合作社使用合作社名义获得国家对合作社的扶持会挤压真正的合作社的利益空间,因而要对合作社进行先规范再发展[4];二是从合作社的本土环境出发解释合作社制度绩效难以发挥的成因,如樊红敏从新制度主义的视角解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卷化问题,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设计过于理想化,与福利性的农业产业政策环境、竞争的市场环境、农村的文化环境等制度环境不相容[5];仝志辉等认为在现有的部门、资本下乡的背景下,资本相对于农户经济的经济、社会优势促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形成“大农吃小农”的逻辑,从而对合作社道路提出了质疑[6];三是中间派观点认为合作社发展与规范需并重,如黄胜忠等认为在成员异质性环境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者与普通成员具有不同的偏好,合作社表现出“功利主义”和“标准规范”的双重特征,是组织赖以生存的特色所在[7]。刘老石认为合作社运动不能因噎废食,需要在实践中完善组织形式和运作机制,由于标准问题造成的真假合作社的争论在实践中是没有意义的,应该留给合作社更多实践的空间[8]。以往研究表明合作社未来发展导向依然处于模糊状态,对于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规范困境”形成了不同的观点。但这些研究都忽视了对合作社实际行动的关注。合作社的实践是对地方性社会秩序的遵循和重构,合作社发展受其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动态关系的影响,在组织场域中,组织间支配结构或共谋模式具有重要作用[9]。本文将合作社置于行动主体的地位,从社会网络的视角去理解现代农业发展背景下合作社与多个利益主体的关系,探讨合作社的制度绩效如何得以发挥,以及在此基础上揭示合作社“规范困境”形成的原因。
二、个案合作社概况
(一)调研方法
本研究采用田野研究法,从众多合作社中选取一个典型的合作社作为本次研究的对象,直接深入合作社所在的社区进行参与式观察,结合访谈资料,获取对个案的尽可能全面的认识。本次调研选择的T合作社所在县域位于湖北东部大别山区,以茶叶为主要的农业产业。自20世纪90年代,该县政府开始主导进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化运动拉开帷幕。为促进茶叶产业化发展,政府自2000年开始扶持龙头企业发展,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继而开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T合作社正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浪潮下,由原龙头企业负责人徐某成立的。
(二)T合作社的“规范困境”表述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法律形式保障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独立市场主体地位。早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之前,我国已经颁布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市场主体法,说明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现有市场主体普遍采用的公司制具有根本上不同的性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坚持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坚持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量)比例返还[10]。这两项基本原则强调了合作社有别于其他经济组织的重要特征以及其独有的价值取向和分配原则。但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际运作中,诸多合作社并没有严格参照以上原则,形式化严重,以至于现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假”成为了普遍的共识,如果遇到一家真正意义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反而成了一件比较罕见的事情。T合作社同样遭遇了形式化质疑的“规范困境”,具体表现为组织建设弱化、盈余分配虚化、农户被“合作化”等方面。
1.组织建设弱化。T合作社将周围方圆10里内的3个乡镇近10个村作为其服务的范围,根据各村情况吸纳一定的人员进入合作社。合作社设置有理事会和监事会共27人,均为当地比较有经济能力的人,如茶叶加工厂老板、村委会干部和茶叶种植大户。但是实践中,茶叶作为一种劳动密集型产业,基本上由农户分散种植茶叶,加工厂分散加工茶叶,在这个过程中,各参与的利益方并没有形成一个紧密结合的利益共同体。由于不存在利益联结问题,合作社的组织机构和制度章程形同虚设,合作社只是偶尔开展关于茶叶采摘和茶园管理的技术培训,服务内容少且单一,组织建设一定程度上弱化了。
2.盈余分配虚化。盈余分配是合作社区别于一般性企业的根本所在。合作社产生的利润包括加工增值的利润应当按社员对合作社的利用比例返还。但是T合作社仅仅停留在茶叶的收购服务中,属于简单的商品交易关系,对农户未进行返利。社员不依附于合作社,合作社也不依附于社员,二者之间只是很松散的买卖关系。T合作社加工增值的利润归合作社负责人个人所有,那么对于使用合作社服务的农户而言,合作社实质上是私人企业了。 3.农户“被合作化”。合作社的申报过程中,发起人直接将附近村民纳入进合作社作为社员,实际上其与普通农户甚至是与章程中所说的部分理事会成员都缺乏沟通。对于合作社的成立以及后面的运作,社员并不知情,因而合作社的理念也不被农户熟知,农户并不知道作为合作社社员应该享有哪些权利,履行哪些义务,农户直接“被合作化”了。在实际生产生活中,农民只知道附近有一家家比较大型的茶厂,并不知它也是一家合作社。在这种情况下,合作社所宣扬的民主管理、一人一票更难以操作了。
三、T合作社社会网络的构建与特征解析
经济社会学研究组织时强调各种社会因素对组织行动的影响,格兰诺维特指出在现代市场中,各种社会因素对经济行为有重大影响,经济是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主要体现在经济行为是嵌入个人关系之中的(关系性嵌入),而经济行动者又是嵌入更为广阔的社会关系网络(结构性嵌入)中的[11]。场域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嵌入在社会关系网络之中,社会关系是动态的,不断地形塑场域中的利益关系又被这种利益关系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方面利用现有的关系网络行动,另一方面其行动本身影响对利益的重组,不断塑造新的关系网络。场域中的实践者即相关的利益主体依据利益关系采取有选择性的合作,是组织变革和不稳定的主要原因。在T合作社行动的社会网络中,与T合作社互动的利益主体有茶叶加工厂、中间商、农户以及政府。
(一)T合作社与茶叶加工厂
T合作社附近共有6家小型的茶叶加工厂,主要收购加工农户采摘的大绿茶(采摘时节一般是从每年的4月到9月),粗加工后再将茶叶送到县城的茶叶精制厂加工。而T合作社则可以将收购的大绿茶进行加工、包装、销售,形成了相对完整的产业链条。在收购加工大绿茶的时节,T合作社与茶叶加工厂之间每天会互通信息,统一大绿茶的收购价格。这样做的主要原因是在一个熟人社会内部进行同类农产品的收购,如果价格不一样会引来很多的抱怨和指责,统一价格是为了让经济活动不过多地受熟人关系的影响。T合作社与众多茶叶加工厂之间彼此熟悉,各自都有相对稳定的客户群,为了满足客户需求,合作社与茶厂之间会调剂余缺,形成一定的合作关系。茶叶加工厂老板是T合作社名义上的理事,但他们对合作社的评价并不高。因为T合作社的利润主要在高端名优茶产品,而不是普通的大绿茶,合作社与茶叶加工厂之间缺乏利益的联结。合作社发展稀缺的是资本和人才,虽然办茶叶加工厂的基本也是农村社会的能人,但是对于合作社而言,他们能够发挥的作用并不大。
(二)T合作社与茶叶中间商
茶叶中间商主要收购茶叶中用来制作高端名优茶的春茶,特别是早春时节茶叶中刚冒出来的叶芯儿,当地俗称“笋子”。中间商对“笋子”的收购价格一般比本地T合作社的收购价格略高。茶叶的价格每天波动,一天当中也会出现不同的价格。T合作社对 “笋子”定价一般是在40元以上,根据质量好坏和中间商收购情况进行波动。T合作社与中间商交往少,但是中间商的竞争直接影响了T合作社春茶的收购价格和数量。
在广大农村,中间商是连接农户与市场的主要纽带。在经济学视野中,中间商介于买方和卖方之间,其存在主要是因为在不完全市场交易中,中间商的存在可以减少信息搜寻的成本。市场经济是一种自发的经济,这种无序性使买卖双方很难相遇,因而中间商的出现以及他们的服务方便了买方与卖方之间的匹配[12]。茶叶中间商基于下游多个买家的需求,能够以略高的价格进行茶叶收购,而这也是茶叶中间商采取的行动策略。农户与合作社之间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是嵌入在熟人社会关系之中的,茶叶中间商以利益为策略,引导农户走出以熟人信任为基础编织的交易网络,同时造成老百姓对T合作社的认知负面化,认为T合作社在平时茶叶收购中压价。
(三)T合作社与农户
T合作社与农户之间存在互惠的经济合作关系,但是并没有形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
一方面,T合作社带动了周围的农户增收,让茶农每亩增收至少500元。T合作社的发展过程就是村里茶叶技术普及和提升的过程。在当地生产加工名优茶之前,农户一般在4月中旬开始采摘茶叶。现在由于T合作社和政府的宣传普及,茶叶品种得以改良,茶叶品质得以提升,农户开始采摘“笋子”,一亩茶叶的收入至少较之前不采摘“笋子”时提高500元。另一方面,农户一定程度上缓解了T合作社的资金周转压力。在收购农户鲜茶时,T合作社对农户开具票据,农户凭此票据任何时候都能到T合作社来兑取现金。由于春茶上市时节,T合作社要进行茶叶的加工包装销售,开支大,农户交易中不拿现金的方式缓解了T合作社的资金压力。
虽然T合作社与农户之间存在双向反馈,但是T合作社与农户只是松散的买卖关系,并没有形成利益共同体。在农户眼里,茶叶收购的价格是由T合作社自家定的,他们说多少就是多少,如果中间商前来收购才会抬高价格,所以农户反推T合作社平时都将茶叶收购价格压着在,农户对此很不满意。农户对于T合作社带动增收视为理所当然的,因为它享受了诸多的国家扶持政策。而以合作社名义申请的诸多项目并没有直接增进农户的福利。在T合作社面前,农户并没有合作的意识,也不明了自身的权利义务,只是被动地接受茶叶的价格,缺乏谈判力。
(四)T合作社与政府
政府号召产业结构调整,农户在比较收益之后紧跟政策调整转而种茶。政府支持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都是针对整个茶叶产业而言的。T合作社在发展中创办贡茶品牌,茶叶品质进一步提升。地方政府为了支持T合作社的发展,给予T合作社科技部的项目,鼓励T合作社的科技创新,包括开发出新的产品,引进新的品种,创办新的工艺。T合作社与科技局互动频繁,T合作社是科技局部署的科技示范基地,科技局通过合作社对农户进行技术普及和推广,合作社积极支持科技宣传相关工作,同时也反馈茶叶生产状况及市场行情,二者的目标均是茶叶产业的健康发展。T合作社所在的社区权力组织则配合政府部门对合作社的活动进行协调。 (五)T合作社行动的社会网络特征简析
T合作社作为一种组织,通过采取一定的行动策略与其他利益主体(茶叶加工厂、中间商、农户、政府)之间形成了固定的互动模式,见图1。
图1 T合作社行动的社会网络
注:图中实线表示关系稳定而强烈,虚线表示关系不稳定且程度较弱。
T合作社构建的关系网络既为自身提供了资源,同时也形成了某种结构性的制约。T合作社与科技局形成了密切的互动, T合作社在行动中与科技局建立了强关系,由于科技局外部的资源丰富,T合作社能够通过科技局获得更多的外部资源,从而充分利用网络的优势。T合作社与茶叶中间商群体接触甚少,但是中间商通过对农户的影响实际上间接影响了合作社的发展,特别是对合作社声誉带来的程度不弱的消极影响。T合作社与茶叶加工厂之间互通信息、调剂余缺同时存在弱关联程度的竞争。在整个社会网络中,T合作社能够获取各方信息,从而采取不同的行动策略。在多次的互动中,T合作社与众多利益主体的关系网络日益结构化,成为影响合作社决策和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是T合作社的行动网络仍然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能量不大,主要凸显合作社自身的生存理性与经济功能。
四、T合作社 “规范困境”的成因分析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特征表现为社员作为合作社所有者和服务使用者两者身份的同一。如果合作社的所有者和服务使用者两者出现错位,并且错位达到一定的程度,则合作社或者演化为私营企业或者演化为公益事业[13]。在T合作社的实践中,所有者为徐某,服务使用者为众多农户,从合作社与农户的关系分析中可以看出合作社的所有者与服务的使用者发生了严重的背离,合作社实际上演化成了私人企业。T合作社的这种利益表达主要遵循了市场原则、组织之间的合作原则与行动的目的理性原则,是一种现实合理性需求表达。我们将T合作社行动的社会网络分为三个方面,地缘关系网络、权力关系网络和市场关系网络。而地缘关系网络、权力关系网络和市场关系网络分别有不同的网络资源,影响合作社的利益表达,同时产生了不同的制约力量,如何突破这些制约因素,重塑合作社的行动网络是合作社发展的关键所在。对这三种社会网络及其制约因素的表述详见表1。
1.地缘关系网络对T合作社的制约。在地缘关系网络中,合作社可资利用的资源主要体现在:基于地理环境的产业优势,基于茶农惠顾的业务优势和基于茶厂之间的合作优势。但是合作社在利用网络资源的同时也强化了网络对合作社行动的制约。制约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合作社对产业的极度依赖,产业兴则发展空间大,产业衰合作社将会难以立足;二是合作社与农户之间简单的交易关系不仅没有弱化市场风险反而提升了农户市场经济中的短期投机行为,不利于形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合作社与茶厂之间存在信息流的交换,但是二者之间不是谁取代谁的关系而是协同定位的关系,从而对合作社资源整合形成制约。
2.权力关系网络对T合作社的制约。在权力关系网络中,合作社可资利用的资源主要体现在:政府部门为合作社提供项目资源以及丰富的外部信息资源,社区权力对合作社开展活动进行协调。但是这种社会支持是双向的,政府部门和社区权力组织对合作社的支持实际上建立在合作社能够带来社会效益的基础之上。在这一社会网络中,合作社可能因为承接不同政府部门的项目而需要面对多元的监管主体,也可能因为社区权力组织的介入而使合作社本身的微弱属性异化,成为嵌入在社区原有权力结构中的附体。
3.市场关系网络对T合作社的制约。合作社的市场关系网络不仅仅建立在与中间商的间接互动基础上,也建立在与外部客户关系维系的基础之上。但本文主要探讨区域内的合作社行动网络,故而对客户关系不进行分析。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合作社与中间商群体在收购农产品上存在一定的竞争,这种竞争增加了农户的选择空间,但进一步模糊了合作组织的边界。黄祖辉认为,农民合作组织是一种介于完全外包(市场)与完全内化(科层制)之间的组织形式选择和制度安排。纯粹的市场安排容易导致过高的交易成本或市场失灵现象;纯粹的科层安排往往导致过高的组织与控制成本,而合作制度的安排能够带来交易成本与控制成本的同时降低,因而是一种理想的农业制度安排[14]。既然合作社是对市场的部分替代,那么弱化竞争、强化合作是区域内合作社发展的应有之义。强化合作的关键在于明确合作社社员的权利与义务,让合作社具备明确的组织边界。潘劲认为最好的办法是让农户入股,只有农户入股了才能真正称得上合作社的所有者[15]。《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成员以其出资额对合作社承担责任,入股后的农户对合作社的关心水平与不入股显然是不一样的。
五、几点启示
1.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产业的依赖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利能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产业的利润空间及前景。由于农业的天然弱质性以及我国农产品结构性剩余等制约因素,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拓展农业利润空间和提升农业地位的重要经济组织具有长远的意义,因而扶持农业发展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在当前来说都是必要的。
2.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是一个过程,需要边发展边引导,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合作社的社会网络特征表明合作社的行动处在变迁与发展中,既不能因为结构性制约而止步不前,也不能放任自流,任其形式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行动受产业发展趋势、农户行为特征、社区权力结构、组织替代能力等因素的影响而呈现一定的“规范困境”。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安排目标正是指向产业发展、民主培育和合作共赢的。可以看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目标正是其产生“规范困境”的制约因素。从这个意义上说,合作社实践是一种运动,需要作为主体的农民不断地摸索,创造各种新的形式,处理好结构与行动的关系,因而需要给予合作社足够的时间去探索和规范。
3.对于政府而言,激励与监管并重是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要手段。激励是因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利能力由于农村资本、人才等要素的稀缺呈现先天不足的状态,而其在延长农业产业链中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因而需要激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激励不是指标,应该是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奖励扶持政策,充分激发有一定资本和管理才能的人领办合作社。在激励的同时还应加强监管,提升合作社发展的整体水平,树立农民对合作社发展的信心。具体来说应加强对合作社的考评,对符合规范的合作社给予项目支持,特别是让农民参与到对合作社的考评中来,这样也可以增加普通农户对资本的谈判地位,另外要鼓励合作社社员入股,建立与合作社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使合作社向偏向于社员福利的经济实体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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