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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是我国一项重要的财经制度,又是一项重要的金融管理制度;既是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商业银行柜台工作的基本制度,面对加入WTO后,我国银行业反洗钱的任务加重,以及金融制度和国际发展接轨的新形势,我国的现金管理必须积极应对,提高水平,人民银行是现金管理的主管机关,在现金管理中起着主导作用人行县支行作为人民银行的基层单位,势必挑起现金管理工作的大梁。然而人行县支行的现状与当前现金管理工作的形势却出现了严重的不适应:
一、管理手段严重滞后,难以实现现金管理工作的要求
大额现金支付监控手段落后,信息滞后的问题十分突出,由于人行县支行没有一套能够按揭现时间、用途、金额、账号等查询辖区内开户银行现金支付信息和某一时间段开户单位现金支付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使大额现金登记备案流于形式,成为现金支付的一大漏洞,增加了反洗钱,防范风险工作的难度。
二、法规制度滞后于经济的发展,使现金管理工作基本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我国现行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是1988年颁布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它的许多内容已不能覆盖现金流通领域,不能满足现金管理的正常要求。如在管理对象、账户、结算起点等方面,原《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够具体,可操作性差,随意性强。又如对金融机构和存款人违规开立账户并支取现金的处罚,原《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无法找到明确规定,这使得人行县支行在现金管理工作中时常会处于一种“各自为政”的状态。
三、由于人行县支行内部机构业务的调整,使现金管理任务难于落实
现金管理的有效实施,依据于事权和人员的双落实。但是支行的实际情况却难达人愿。例如:根据昆明市县区支行系统岗位整合的要求,人行县支行账户管理、现金管理、反洗钱等工作归属于基础业务部门。虽然通过调整后,使人行县支行对各类银行账户监管,现金管理监管和反洗钱监管做到了同步进行,增加了监管工作的力度。但是,基层行的基础业务股又肩负着国库、会计等工作,如人行西山区支行基础业务股的国库工作,在高峰期每天达七、八千笔,繁重的具体工作加上较少人员配备,很难再抽出专职的现金管理人员从事对金融机构现金存取业务的日常监管。这样长期下去不仅会影响现金管理工作的开展,而且随着县人行现金管理工作任务的加重也势必影响基础业务股的其他工作。
四、现金管理重点转移与人行县支行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低的矛盾突出
当前现金管理制度逐渐从过去控制现金投放为主,逐步转向以防范和化解现金结算风险,对可疑特别是交易频繁的大额现金支取和非法现金交易进行跟踪调查监管,着力于防止和打击现金诈骗等金融领域的犯罪活动。这样对现金管理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等综合素质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而人行县支行从事现金管理的同志大都没有现金管理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系统地了解商业银行现金管理工作的人更是少之又少。面对一些商业银行为自身利益考虑而违反现金管理的行为很难做到及时发现。根据目前情况看,人行县支行监管人员大都仅仅只能应付日常工作,难以完成高质量、高标准的现金管理工作,这样给部分金融机构因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放松现金管理提供了可乘之机。
如何才能提高人行县支行现金管理工作的水平呢?笔者有几点建议:
(一)采用新技术,充分运用先进网络科技手段提高现金管理的实效
人行县支行应以《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为依据结合所管辖区各金融系统的实际情况,建立一套由人行管理系统和金融机构业务系统构成的现金管理实时监测系统,这样随时可通过非现场检索考察现金管理执行情况,使大额现金管理工作落实到实处,促使各开户银行规范经营,确保现金管理工作的高效进行,才能有效防范和化解辖内金融风险。
(二)以《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为指导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出一套适合本辖区的现金管理规定
先进的管理手段,只是做好现金管理工作的一个必备条件,要确保现金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还必须进一步完善现金管理制度,对于《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存在的不尽完善的地方,我们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反洗钱有关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人行县支行现金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操作办法。比如关于商业银行到人行办理临时账户、专用账户提现有关请示的受理期限,《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并无明确规定,这样,我们就可以依据行政许可法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只有把现金管理的规定落到实处,才能使人行县支行现金管理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行。提高县支行现金管理的水平,控制不合理的现金支出,树立起人行在现金管理工作中的威信。
(三)充实管理队伍,加大各类银行现金专项检查的力度
从2006年以来,为使银行账户和现金存取业务管理同步进行,增强现金管理的力度,昆明地区各人行县支行基础业务股均承担起现金管理工作的重任。由于现金管理是人民银行一项重要的日常监管内容,要做到现场监管达到上级行规定的检查比例、检查频率和工作量,必须要配合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从事此项工作。因此,各县支行应配备充足的人员,最好是2~3人到基础业务股充实现金管理监管队伍,这样既可充实现金管理工作的干部队伍又可防止工作上的脱节问题。另外,由于对各类账户存取业务的监管,目前只有通过现场监管才能发现现金管理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因此,人行县支行必须加大对各类银行现金现场检查力度,定期、不定期抽查现场并针对所发现的问题,提出合理的整改建议,做到先急后缓,逐步规范,起到改正错误,防范风险的作用。
(四)与时俱进,加强培训,提高现金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人行县支行应及时组织现金管理人员学习新的金融政策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掌握相关的检查技能。特别是商业银行开办的银行卡等新业务。最好是配备一些英语水平较强的人从事现金管理工作,以适应将来对外资银行的检查。在学习培训上要舍得投资,采取“送出去,请进来”的办法,通过选送业务骨干到高校参加培训或到各类银行实地学习的方法把干部“送出去”,聘请有关专家到本行讲课或把上级行现金管理领导请进来进行现场指导等多种形式以提高人行县支行现金管理工作人员的综合水平。
(五)加强与各商业银行、公安、检察院、法院、税务等部门的联系,共同做好现金管理工作
现金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不是靠人民银行一家就能解决的,现金管理涉及到几乎所有的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个人,因此要使现金管理达到预期目标,必须由银行的“单兵作战”改为“立体作战”创造一个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现金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要做到这一点笔者认为,人行县支行应牵头,吸收各金融机构、当地公、检、法、税参加,建立一个辖内现金管理人员档案,用现金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大对现金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这样才能确保现金管理制度贯彻落实,有力打击利用现金结算进行的经济违法犯罪的行为。促进社会商品生产和流通,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保障金融机构公平竞争,达到现金管理的真正目的。
一、管理手段严重滞后,难以实现现金管理工作的要求
大额现金支付监控手段落后,信息滞后的问题十分突出,由于人行县支行没有一套能够按揭现时间、用途、金额、账号等查询辖区内开户银行现金支付信息和某一时间段开户单位现金支付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使大额现金登记备案流于形式,成为现金支付的一大漏洞,增加了反洗钱,防范风险工作的难度。
二、法规制度滞后于经济的发展,使现金管理工作基本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我国现行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是1988年颁布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它的许多内容已不能覆盖现金流通领域,不能满足现金管理的正常要求。如在管理对象、账户、结算起点等方面,原《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够具体,可操作性差,随意性强。又如对金融机构和存款人违规开立账户并支取现金的处罚,原《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无法找到明确规定,这使得人行县支行在现金管理工作中时常会处于一种“各自为政”的状态。
三、由于人行县支行内部机构业务的调整,使现金管理任务难于落实
现金管理的有效实施,依据于事权和人员的双落实。但是支行的实际情况却难达人愿。例如:根据昆明市县区支行系统岗位整合的要求,人行县支行账户管理、现金管理、反洗钱等工作归属于基础业务部门。虽然通过调整后,使人行县支行对各类银行账户监管,现金管理监管和反洗钱监管做到了同步进行,增加了监管工作的力度。但是,基层行的基础业务股又肩负着国库、会计等工作,如人行西山区支行基础业务股的国库工作,在高峰期每天达七、八千笔,繁重的具体工作加上较少人员配备,很难再抽出专职的现金管理人员从事对金融机构现金存取业务的日常监管。这样长期下去不仅会影响现金管理工作的开展,而且随着县人行现金管理工作任务的加重也势必影响基础业务股的其他工作。
四、现金管理重点转移与人行县支行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低的矛盾突出
当前现金管理制度逐渐从过去控制现金投放为主,逐步转向以防范和化解现金结算风险,对可疑特别是交易频繁的大额现金支取和非法现金交易进行跟踪调查监管,着力于防止和打击现金诈骗等金融领域的犯罪活动。这样对现金管理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等综合素质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而人行县支行从事现金管理的同志大都没有现金管理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系统地了解商业银行现金管理工作的人更是少之又少。面对一些商业银行为自身利益考虑而违反现金管理的行为很难做到及时发现。根据目前情况看,人行县支行监管人员大都仅仅只能应付日常工作,难以完成高质量、高标准的现金管理工作,这样给部分金融机构因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放松现金管理提供了可乘之机。
如何才能提高人行县支行现金管理工作的水平呢?笔者有几点建议:
(一)采用新技术,充分运用先进网络科技手段提高现金管理的实效
人行县支行应以《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为依据结合所管辖区各金融系统的实际情况,建立一套由人行管理系统和金融机构业务系统构成的现金管理实时监测系统,这样随时可通过非现场检索考察现金管理执行情况,使大额现金管理工作落实到实处,促使各开户银行规范经营,确保现金管理工作的高效进行,才能有效防范和化解辖内金融风险。
(二)以《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为指导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出一套适合本辖区的现金管理规定
先进的管理手段,只是做好现金管理工作的一个必备条件,要确保现金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还必须进一步完善现金管理制度,对于《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存在的不尽完善的地方,我们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反洗钱有关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人行县支行现金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操作办法。比如关于商业银行到人行办理临时账户、专用账户提现有关请示的受理期限,《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并无明确规定,这样,我们就可以依据行政许可法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只有把现金管理的规定落到实处,才能使人行县支行现金管理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行。提高县支行现金管理的水平,控制不合理的现金支出,树立起人行在现金管理工作中的威信。
(三)充实管理队伍,加大各类银行现金专项检查的力度
从2006年以来,为使银行账户和现金存取业务管理同步进行,增强现金管理的力度,昆明地区各人行县支行基础业务股均承担起现金管理工作的重任。由于现金管理是人民银行一项重要的日常监管内容,要做到现场监管达到上级行规定的检查比例、检查频率和工作量,必须要配合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从事此项工作。因此,各县支行应配备充足的人员,最好是2~3人到基础业务股充实现金管理监管队伍,这样既可充实现金管理工作的干部队伍又可防止工作上的脱节问题。另外,由于对各类账户存取业务的监管,目前只有通过现场监管才能发现现金管理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因此,人行县支行必须加大对各类银行现金现场检查力度,定期、不定期抽查现场并针对所发现的问题,提出合理的整改建议,做到先急后缓,逐步规范,起到改正错误,防范风险的作用。
(四)与时俱进,加强培训,提高现金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人行县支行应及时组织现金管理人员学习新的金融政策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掌握相关的检查技能。特别是商业银行开办的银行卡等新业务。最好是配备一些英语水平较强的人从事现金管理工作,以适应将来对外资银行的检查。在学习培训上要舍得投资,采取“送出去,请进来”的办法,通过选送业务骨干到高校参加培训或到各类银行实地学习的方法把干部“送出去”,聘请有关专家到本行讲课或把上级行现金管理领导请进来进行现场指导等多种形式以提高人行县支行现金管理工作人员的综合水平。
(五)加强与各商业银行、公安、检察院、法院、税务等部门的联系,共同做好现金管理工作
现金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不是靠人民银行一家就能解决的,现金管理涉及到几乎所有的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个人,因此要使现金管理达到预期目标,必须由银行的“单兵作战”改为“立体作战”创造一个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现金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要做到这一点笔者认为,人行县支行应牵头,吸收各金融机构、当地公、检、法、税参加,建立一个辖内现金管理人员档案,用现金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大对现金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这样才能确保现金管理制度贯彻落实,有力打击利用现金结算进行的经济违法犯罪的行为。促进社会商品生产和流通,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保障金融机构公平竞争,达到现金管理的真正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