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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树林在任潞城市农行北村储蓄所负责人期间,于1992年12月,同他人合伙开办私营铁厂,在建厂及经营铁厂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于1993年元月至1995年12月,先后动用公款14笔,金额计57353079元,用于自己经营的铁厂。同期,原树林还先后通过该所王某个人帐户,擅自动用资金111笔,计款738035.64元,并于1995年10月、12月两次动用该储蓄存款100000元,总计83803564元,全部用于自己所经营的铁厂。1992年2月初,原树林在该所王某帐户挪支57000元,为其子在潞城市购买商品住房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