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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在发现违法行为后,出于种种原因,先是放任,待其达到一定程度后,再实施行政处罚。这一现象被人们称之为“养鱼执法”,历来为人们所诟病。8月1日,《沈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开始施行,这一现象将被禁止。该办法第七条规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对可能造成违法的行为不得先放任,不得待其既成违法事实后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因已实施行政处罚而放任违法行为持续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