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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品种套牌,是指以此品种种子(主要是授权品种种子或者具备优良的栽培推广使用性能品种的种子)冒充他品种种子(主要是非授权品种种子或者不具备优良的栽培推广使用性能品种的种子)的生产、加工处理、包装、标识、销售行为。农作物品种套牌,实践中有三种情形:一是套牌人既未经供种人同意也未经供牌人许可的单独套牌行为;二是套牌人未经供种人同意仅经供牌人许可的双方串通套牌行为;三是套牌人既经供种人同意也经供牌人许可的三方串通套牌行为。农作物品种套牌,既是品种权人打击侵犯品种权的对象,也是种子主管部门打击生产、经营假种子的重点。打击农作物品种套牌,既要打击套牌人的套牌行为,也要打击供牌人的许可行为,还要打击供种人的同意行为。
案例一:生产商和销售商串通套牌生产、销售假种子案
2011年3月,内蒙古的种子销售商任某某与河北省的种子生产商张某某商谈购销向日葵种子事宜。生产商向销售商推介品种名称为X9696的向日葵种子。销售商要求生产商将该品种的名称改为LH5009,重新包装、标注。销售商与生产商签订《销售合同》,合同载明“该品种系引进美国2000公司,美国名称为X9696,为了保护商业机密故另起中文名称LH5009”。生产商将自己设计的LH5009向日葵种子包装袋样品提供给销售商确认后,委托设计公司生产LH5009向日葵种子包装袋。为促销,生产商在LH5009向日葵种子包装袋上标注了“美国纯进口、敬请放心使用”,“LH5009是由本公司独家引进MILLENNIUMSEEDSUSA高产食用向日葵” “商品粒长2.2厘米,粒寬0.9厘米,千粒重150克左右,籽粒黑色有白色条纹,一般春播平均亩产300公斤左右” “栽培要点:内蒙古地区行距×株距66厘米×46厘米,亩留苗2200株,内蒙古5月下旬至6月中旬均能播种”等内容。生产商从宁夏和北京等地购进X9696向日葵种子,分装成“LH5009向日葵种子”销售给销售商。销售商以每盒260元的价格销售给种植户。农民使用购买的LH5009向日葵种子种植向日葵13235.5亩,因商品性差给种植户带来直接损失每亩为309元左右,共计造成经济损失409万多元。
后来经查实,X9696和LH5009均未经有关部门审定通过,既没有“LH5009向日葵种子”的进出口记录,也没有X9696向日葵种子的进口检疫记录。生产商未取得农业部核发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无权经营进出口种子。经某中心实施鉴定,得出结论为LH5009是假种子。法院终审认定,种子生产商和种子销售商恶意串通,共同生产销售品种名称、特征特性与标签标注内容不符的假种子,销售不具备应当具备使用性能的假种子,以犯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种子生产商张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4万元;判处种子销售商任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10万元。
案例二:供牌人许可套牌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某研究所的负责人赵主任从某农科院购入非授权玉米杂交种ND305的种子生产、经营权后,将ND305玉米杂交种子在某地区的独家使用权以8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乙种业公司的孟经理。孟经理表示用其他玉米种子包装成ND305玉米杂交种子对外销售,赵主任表示同意,并为孟经理设计了ND305玉米杂交种子包装样本,提供了伪造的甲种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等材料。孟经理利用赵主任提供的材料,印制了生产单位为甲种子公司的ND305玉米杂交种子包装物、种子标签。孟经理用乔教授提供的授权品种JX1号的玉米杂交种子,装入ND305玉米杂交种子包装物内进行包装销售。法院认定,赵主任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而提供帮助,扰乱市场秩序,但未对农业生产造成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受刑罚处罚。最后,以赵主任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
案例三:供种人放任套牌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在上述案件中,孟经理和赵主任签订协议后,向乔教授联系购买授权品种JX1号的玉米杂交种子。乔教授从新疆、甘肃等地通过火车运输方式,先后共购进普通编织袋包装的散装玉米种子932吨。乔教授将散装JX1号玉米种子筛选后,装入孟经理提供的ND305包装物内。法院认定,孟经理、乔教授等人在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生产、销售实际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内容不符的假种子,销售金额达111多万元,扰乱市场秩序,但未对农业生产造成损失,其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非法经营罪,应依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后,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孟经理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70万元;判处乔教授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5万元。
(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 武合讲 邮编:274000)
案例一:生产商和销售商串通套牌生产、销售假种子案
2011年3月,内蒙古的种子销售商任某某与河北省的种子生产商张某某商谈购销向日葵种子事宜。生产商向销售商推介品种名称为X9696的向日葵种子。销售商要求生产商将该品种的名称改为LH5009,重新包装、标注。销售商与生产商签订《销售合同》,合同载明“该品种系引进美国2000公司,美国名称为X9696,为了保护商业机密故另起中文名称LH5009”。生产商将自己设计的LH5009向日葵种子包装袋样品提供给销售商确认后,委托设计公司生产LH5009向日葵种子包装袋。为促销,生产商在LH5009向日葵种子包装袋上标注了“美国纯进口、敬请放心使用”,“LH5009是由本公司独家引进MILLENNIUMSEEDSUSA高产食用向日葵” “商品粒长2.2厘米,粒寬0.9厘米,千粒重150克左右,籽粒黑色有白色条纹,一般春播平均亩产300公斤左右” “栽培要点:内蒙古地区行距×株距66厘米×46厘米,亩留苗2200株,内蒙古5月下旬至6月中旬均能播种”等内容。生产商从宁夏和北京等地购进X9696向日葵种子,分装成“LH5009向日葵种子”销售给销售商。销售商以每盒260元的价格销售给种植户。农民使用购买的LH5009向日葵种子种植向日葵13235.5亩,因商品性差给种植户带来直接损失每亩为309元左右,共计造成经济损失409万多元。
后来经查实,X9696和LH5009均未经有关部门审定通过,既没有“LH5009向日葵种子”的进出口记录,也没有X9696向日葵种子的进口检疫记录。生产商未取得农业部核发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无权经营进出口种子。经某中心实施鉴定,得出结论为LH5009是假种子。法院终审认定,种子生产商和种子销售商恶意串通,共同生产销售品种名称、特征特性与标签标注内容不符的假种子,销售不具备应当具备使用性能的假种子,以犯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种子生产商张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4万元;判处种子销售商任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10万元。
案例二:供牌人许可套牌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某研究所的负责人赵主任从某农科院购入非授权玉米杂交种ND305的种子生产、经营权后,将ND305玉米杂交种子在某地区的独家使用权以8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乙种业公司的孟经理。孟经理表示用其他玉米种子包装成ND305玉米杂交种子对外销售,赵主任表示同意,并为孟经理设计了ND305玉米杂交种子包装样本,提供了伪造的甲种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等材料。孟经理利用赵主任提供的材料,印制了生产单位为甲种子公司的ND305玉米杂交种子包装物、种子标签。孟经理用乔教授提供的授权品种JX1号的玉米杂交种子,装入ND305玉米杂交种子包装物内进行包装销售。法院认定,赵主任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而提供帮助,扰乱市场秩序,但未对农业生产造成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受刑罚处罚。最后,以赵主任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
案例三:供种人放任套牌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在上述案件中,孟经理和赵主任签订协议后,向乔教授联系购买授权品种JX1号的玉米杂交种子。乔教授从新疆、甘肃等地通过火车运输方式,先后共购进普通编织袋包装的散装玉米种子932吨。乔教授将散装JX1号玉米种子筛选后,装入孟经理提供的ND305包装物内。法院认定,孟经理、乔教授等人在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生产、销售实际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内容不符的假种子,销售金额达111多万元,扰乱市场秩序,但未对农业生产造成损失,其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非法经营罪,应依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后,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孟经理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70万元;判处乔教授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5万元。
(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 武合讲 邮编:27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