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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尚君在《法商研究))2013年第1期载文《国家建设视角下的地方法治试验》认为,法治建设必须打破自上而下的唯理主义建构观,重视和发掘地方经验,填补国家法治的内涵缺陷,使其成为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推动力之一。我国地方法治试验有三种类型,一是“程序型法治”,例如湖南,其特点是首创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并为权力行使提供“正当法律程序”;二是“自治型法治”,如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