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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在党內生活中的具体运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发展党內民主的基本前提,也是由我们党的基本属性所决定的。当前,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应当从确立党员的主体意识着手,把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写入党章,并逐步试行党代表竞选,使党內民主真正运转起来。
关键词:党员;主体地位;党员权利;党内民主;竞选
中图分类号:D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08)02-0004-03
党的十七大在我们党的历史上第一次将“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写人大会报告,这对我们党发展党内民主,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笔者就此问题谈几点个人看法。
一、什么是党员主体地位?
主体,从哲学层面上说,是指有认识和实践能力的人,它与作为主体认识和实践对象的客体一起,构成一对哲学范畴。从法律意义上说,主体则通常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它也与客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品、行为等)相对。把主体这一概念引入党内生活,就是指依照党内法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这个“人”当然是指党员,正如胡锦涛同志所指出的:“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活动的主体”。因此,党员主体地位,就是指党员在党内关系中处于主人翁的位置,在党内生活中拥有当家作主的资格。具体来说,党员主体地位应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党员是党内权力的源泉,党员能够自由地选择自己的代表,直接或间接地选择党的领导成员;其二,党员是党内事务的决定者,党内的一切事务,归根到底应由党员直接或间接地作出决定;其三,党员是党的行为的主体,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靠广大党员带领群众去执行。
二、为什么要尊重党员主体地位?
首先,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是唯物史观在党内生活中的具体运用。与唯心主义的英雄史观相反,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主张人民群众是社会实践活动的主体,是历史的创造者。用这一观点来分析政党,合乎逻辑的推论就是:广大党员是无产阶级政党的主体。从国际共运的历史来看,情况也确实如此。例如,在由马克思恩格斯共同起草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中就规定:所有盟员都一律平等;代表大会是全盟的立法机关,决定全盟的一切重大问题;中央委员会作为全盟的权力执行机关,应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盟内的各级机构自下而上地由选举产生,任期一年,选举者如认为担任公职人员的工作不能令人满意,可随时撤换之。列宁在创建新型无产阶级政党的过程中明确指出:“现在整个党组织是按民主原则建立的。这就是说,全体党员选举领导人即委员会的委员等,全体党员讨论和决定无产阶级政治运动的问题,全体党员确定党组织的策略方针。”由上可知,无产阶级政党的创始人虽没有明确提出“党员主体地位”这一概念,但他们在建党过程中都非常重视党员的主体作用,并有不少制度规定和相关论述,这些应成为今天我们党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理论依据。
其次,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新世纪新阶段的发展要求,集中全党智慧,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是关于当代中国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综合体现。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体现在党的建设上就是要以党员为本,就是要在党内生活和工作中充分体现党员的意志,使党的各项决策和政策能充分代表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利益。因此,在党的建设中深入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必然要求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党员在党的自身建设和执政活动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三,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是发展党内民主的基本前提。江泽民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就已经明确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而党内民主的本质就是广大党员当家作主,也就是列宁在解释民主建党原则时所指出的:“党内的一切事务由全体党员直接或通过代表,在一律平等和毫无例外的条件下来处理;并且,党的所有负责人员、所有领导人员、所有机构都是选举产生的,必须向党员报告工作,并可以撤换。”由此可知。党员主体地位是党内民主的逻辑起点。没有党员主体地位,党内民主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第四,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是我们党的基本属性所决定的。虽然我们党在创建初期是由少数职业革命家组成的组织,但党的群众基础却是在不断扩大的。到了延安时期,毛泽东同志在《(共产党人)发刊词》中把党的建设的总体目标定为:“建设一个全国范围的、广大群众性的、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完全巩固的布尔什维克化的中国共产党。”掌握全国政权以后,中国共产党已经成为由千百万党员组成的具有充分代表性和广泛群众性的党。党的这一属性,决定了党的事业就总体而言是全体党员的共同事业;党的所有意志、行为和活动,理应是全体党员的集体意志、行为和活动,党的工作、事业及党的建设的主体,是千百万党员同志。因此,党员的主体地位必须得到充分尊重,否则,党将失去自身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从而无法完成党的当前任务,更无法实现党的远大理想。
三、党员主体地位的现状怎样?
从规范层面来看,总的说来,党员的主体地位在党内法规中得到了比较充分的体现。如十七大党章总纲规定: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第四条规定:党员享有知情权、讨论权、表决权和选举权等八项权利;第十条规定: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十一条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即广大党员)的意志。近年来,中央专门制定和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一系列党内法规,对党员在党内生活中享有的权利加以明确和保障,充分体现了对党员主体地位的尊重。
然而,美中不足的是,党章并没有明确规定党员的主体地位;党内四级法规(如选举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对尊重党员主体地位这一原则的落实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党内的权力授受关系也没有在具体法规中得到充分的体现。
从实践层面来看,党员的主体地位基本上得到了尊重,尤其是广大党员作为党的行为主体,在带领群众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过程中充分发挥了模范带头作用。但与此同时,我们也不能不看到,在党内生活中还存在不少忽视党员主体地位的现象。如:一些地方一些组织在对待党员权利 和义务的关系上,往往片面强调党员的义务而忽视党员应有的权利;在党内选举上,往往片面强调领导意图、组织意图,忽视党员的民主选择权利,有的甚至操纵选举;在党内管理上,往往只把党员作为被管理的对象,忽视党员作为主体平等参与党内管理的权利。再如,有些党员领导干部在决策时不注意听取广大党员的意见和呼声,而执行时却往往强调党员必须五条件服从,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党内生活在现实上往往表现为“组织本位”、“领导主体”,这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党员对自身主体地位的认同,削弱了党员的主体意识;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党员不愿民主、不会民主、不敢民主的现象,这显然严重影响了党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发挥。
四、如何尊重党员主体地位?
发生上述党员主体地位没有得到充分尊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既有传统党建理论对党员主体地位建构的先天不足,也有党内根深蒂固的“领导主体”、“组织本位”思想的消极影响;既有党的制度建设方面的欠缺,也有党内民主没能正常运转起来的原因。所以,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首先要更新观念,增强党员主体意识。在全党学习宣传和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之际,尤其要加强对党员主体地位的学习与宣传。广大党员要自觉增强主体意识,理直气壮地行使党章赋予自己的各项权利。各级党组织要摒弃“组织本位”观念,把党员行使八项权利的情况同履行八项义务的情况一道作为评判党员是否合格的标准;党员领导干部要摒弃“领导主体”观念,增强民主意识,在领导活动中自觉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总之,要让全体党员和党的领导干部明白,只有充分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全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得到充分发挥,党内才能真正“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有了这种局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才能不断向前发展。
其次要完善制度体系。党章是党内的根本大法,是党内最高的行为规范,也是党内生活的基本准则。把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写入党章,使其获得党内根本大法的最具权威性的确认,无疑将有力地规范和约束所有党员干部的行为,使对党员主体地位的尊重逐步转化为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的自觉行动。同时,还要完善各项具体制度,使党员的主体地位在从党章到准则、条例、规定、细则、办法等各个层级的党内法规中体现出来。
前文曾经谈到,党员主体地位是党内民主的起点。但如果党内民主不能真正运转起来,党员主体地位也将被虚置而成为摆设。党员主体地位体现的是党员当家作主的资格,而党内民主才真正把党员当家作主的资格变成现实。因此,要使党员主体地位真正得到落实,就必须全面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进程。笔者认为,试行党代会代表的竞选,对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我们党已经是一个拥有七千多万名党员的大党,让每个党员都来直接当家作主是不现实的,可行的途径就是由党员把自己当家作主的权力委托给他们的代表来代为行使。换言之,要实现党员主体地位,就必须让全体党员在谁来代表他们的问题上充分参与意见,作出选择,以便这些代表能忠实地体现他们的意志。应该说,迄今为止,能够体现对代表的选择的最科学可行的办法便是竞争性选举。道理很简单,选举就必须要有选择。在党代表选举中,如果是等额选举,或者虽是差额,但当选者已经被内定,剩下的只是陪选,那就失去了选择的意义。这种没有竞争性的“选举”,是对党员主体地位极大的不尊重,最终只能让党员对选举以至于对党内民主生活产生冷漠情绪,进而导致党员主体意识的丧失。试行党代表竞选,既能明晰党内权力的授受关系,又能充分调动竞选者和选举者两方面的积极性,使党内民主生动地运转起来,而这又将使党员的主体意识大为增强,党员的主体地位得到真正体现。因此,笔者建议可先选择一些基础较好的地方试行党代会代表的竞选,积累经验,完善后再进一步推广。
责任编辑:王清明
关键词:党员;主体地位;党员权利;党内民主;竞选
中图分类号:D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08)02-0004-03
党的十七大在我们党的历史上第一次将“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写人大会报告,这对我们党发展党内民主,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笔者就此问题谈几点个人看法。
一、什么是党员主体地位?
主体,从哲学层面上说,是指有认识和实践能力的人,它与作为主体认识和实践对象的客体一起,构成一对哲学范畴。从法律意义上说,主体则通常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它也与客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品、行为等)相对。把主体这一概念引入党内生活,就是指依照党内法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这个“人”当然是指党员,正如胡锦涛同志所指出的:“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活动的主体”。因此,党员主体地位,就是指党员在党内关系中处于主人翁的位置,在党内生活中拥有当家作主的资格。具体来说,党员主体地位应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党员是党内权力的源泉,党员能够自由地选择自己的代表,直接或间接地选择党的领导成员;其二,党员是党内事务的决定者,党内的一切事务,归根到底应由党员直接或间接地作出决定;其三,党员是党的行为的主体,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靠广大党员带领群众去执行。
二、为什么要尊重党员主体地位?
首先,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是唯物史观在党内生活中的具体运用。与唯心主义的英雄史观相反,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主张人民群众是社会实践活动的主体,是历史的创造者。用这一观点来分析政党,合乎逻辑的推论就是:广大党员是无产阶级政党的主体。从国际共运的历史来看,情况也确实如此。例如,在由马克思恩格斯共同起草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中就规定:所有盟员都一律平等;代表大会是全盟的立法机关,决定全盟的一切重大问题;中央委员会作为全盟的权力执行机关,应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盟内的各级机构自下而上地由选举产生,任期一年,选举者如认为担任公职人员的工作不能令人满意,可随时撤换之。列宁在创建新型无产阶级政党的过程中明确指出:“现在整个党组织是按民主原则建立的。这就是说,全体党员选举领导人即委员会的委员等,全体党员讨论和决定无产阶级政治运动的问题,全体党员确定党组织的策略方针。”由上可知,无产阶级政党的创始人虽没有明确提出“党员主体地位”这一概念,但他们在建党过程中都非常重视党员的主体作用,并有不少制度规定和相关论述,这些应成为今天我们党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理论依据。
其次,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新世纪新阶段的发展要求,集中全党智慧,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是关于当代中国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综合体现。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体现在党的建设上就是要以党员为本,就是要在党内生活和工作中充分体现党员的意志,使党的各项决策和政策能充分代表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利益。因此,在党的建设中深入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必然要求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党员在党的自身建设和执政活动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三,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是发展党内民主的基本前提。江泽民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就已经明确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而党内民主的本质就是广大党员当家作主,也就是列宁在解释民主建党原则时所指出的:“党内的一切事务由全体党员直接或通过代表,在一律平等和毫无例外的条件下来处理;并且,党的所有负责人员、所有领导人员、所有机构都是选举产生的,必须向党员报告工作,并可以撤换。”由此可知。党员主体地位是党内民主的逻辑起点。没有党员主体地位,党内民主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第四,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是我们党的基本属性所决定的。虽然我们党在创建初期是由少数职业革命家组成的组织,但党的群众基础却是在不断扩大的。到了延安时期,毛泽东同志在《(共产党人)发刊词》中把党的建设的总体目标定为:“建设一个全国范围的、广大群众性的、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完全巩固的布尔什维克化的中国共产党。”掌握全国政权以后,中国共产党已经成为由千百万党员组成的具有充分代表性和广泛群众性的党。党的这一属性,决定了党的事业就总体而言是全体党员的共同事业;党的所有意志、行为和活动,理应是全体党员的集体意志、行为和活动,党的工作、事业及党的建设的主体,是千百万党员同志。因此,党员的主体地位必须得到充分尊重,否则,党将失去自身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从而无法完成党的当前任务,更无法实现党的远大理想。
三、党员主体地位的现状怎样?
从规范层面来看,总的说来,党员的主体地位在党内法规中得到了比较充分的体现。如十七大党章总纲规定: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第四条规定:党员享有知情权、讨论权、表决权和选举权等八项权利;第十条规定: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十一条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即广大党员)的意志。近年来,中央专门制定和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一系列党内法规,对党员在党内生活中享有的权利加以明确和保障,充分体现了对党员主体地位的尊重。
然而,美中不足的是,党章并没有明确规定党员的主体地位;党内四级法规(如选举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对尊重党员主体地位这一原则的落实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党内的权力授受关系也没有在具体法规中得到充分的体现。
从实践层面来看,党员的主体地位基本上得到了尊重,尤其是广大党员作为党的行为主体,在带领群众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过程中充分发挥了模范带头作用。但与此同时,我们也不能不看到,在党内生活中还存在不少忽视党员主体地位的现象。如:一些地方一些组织在对待党员权利 和义务的关系上,往往片面强调党员的义务而忽视党员应有的权利;在党内选举上,往往片面强调领导意图、组织意图,忽视党员的民主选择权利,有的甚至操纵选举;在党内管理上,往往只把党员作为被管理的对象,忽视党员作为主体平等参与党内管理的权利。再如,有些党员领导干部在决策时不注意听取广大党员的意见和呼声,而执行时却往往强调党员必须五条件服从,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党内生活在现实上往往表现为“组织本位”、“领导主体”,这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党员对自身主体地位的认同,削弱了党员的主体意识;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党员不愿民主、不会民主、不敢民主的现象,这显然严重影响了党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发挥。
四、如何尊重党员主体地位?
发生上述党员主体地位没有得到充分尊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既有传统党建理论对党员主体地位建构的先天不足,也有党内根深蒂固的“领导主体”、“组织本位”思想的消极影响;既有党的制度建设方面的欠缺,也有党内民主没能正常运转起来的原因。所以,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首先要更新观念,增强党员主体意识。在全党学习宣传和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之际,尤其要加强对党员主体地位的学习与宣传。广大党员要自觉增强主体意识,理直气壮地行使党章赋予自己的各项权利。各级党组织要摒弃“组织本位”观念,把党员行使八项权利的情况同履行八项义务的情况一道作为评判党员是否合格的标准;党员领导干部要摒弃“领导主体”观念,增强民主意识,在领导活动中自觉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总之,要让全体党员和党的领导干部明白,只有充分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全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得到充分发挥,党内才能真正“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有了这种局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才能不断向前发展。
其次要完善制度体系。党章是党内的根本大法,是党内最高的行为规范,也是党内生活的基本准则。把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写入党章,使其获得党内根本大法的最具权威性的确认,无疑将有力地规范和约束所有党员干部的行为,使对党员主体地位的尊重逐步转化为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的自觉行动。同时,还要完善各项具体制度,使党员的主体地位在从党章到准则、条例、规定、细则、办法等各个层级的党内法规中体现出来。
前文曾经谈到,党员主体地位是党内民主的起点。但如果党内民主不能真正运转起来,党员主体地位也将被虚置而成为摆设。党员主体地位体现的是党员当家作主的资格,而党内民主才真正把党员当家作主的资格变成现实。因此,要使党员主体地位真正得到落实,就必须全面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进程。笔者认为,试行党代会代表的竞选,对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我们党已经是一个拥有七千多万名党员的大党,让每个党员都来直接当家作主是不现实的,可行的途径就是由党员把自己当家作主的权力委托给他们的代表来代为行使。换言之,要实现党员主体地位,就必须让全体党员在谁来代表他们的问题上充分参与意见,作出选择,以便这些代表能忠实地体现他们的意志。应该说,迄今为止,能够体现对代表的选择的最科学可行的办法便是竞争性选举。道理很简单,选举就必须要有选择。在党代表选举中,如果是等额选举,或者虽是差额,但当选者已经被内定,剩下的只是陪选,那就失去了选择的意义。这种没有竞争性的“选举”,是对党员主体地位极大的不尊重,最终只能让党员对选举以至于对党内民主生活产生冷漠情绪,进而导致党员主体意识的丧失。试行党代表竞选,既能明晰党内权力的授受关系,又能充分调动竞选者和选举者两方面的积极性,使党内民主生动地运转起来,而这又将使党员的主体意识大为增强,党员的主体地位得到真正体现。因此,笔者建议可先选择一些基础较好的地方试行党代会代表的竞选,积累经验,完善后再进一步推广。
责任编辑:王清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