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法治化及其限度——评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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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在经历了十余年的地方实践探索和积累之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34条首次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纳入法治轨道,以中央立法形式对裁量基准的设定义务和公开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及时回应了理论与实务界的诸多争议,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在设定义务上,与已有地方立法不同,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基于行政处罚事务的复杂性考量,并未作强制性规定,而是采用了“可以”的立法表述.对此,需要借鉴比较法上的经验,将其解释为一种“法定的努力义务”,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就不制定裁量基准作出理由说明.在公开义务上,新法基于控制和规范行政处罚权的需要,要求所有裁量基准都必须对外公开,这是对已有地方立法文本的吸收,符合当下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但是,这种绝对化的处理,极有可能损及裁量基准的设定义务.对此,既需要从执法政策上做更为有力的推进,也需要予以强力的政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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