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柏汉简“令丙第九献枇杷”和秦汉律令法系的复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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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零《兰台万卷——读〈汉书·艺文志〉》出现在书店里,翻一翻,有一句话很受用,“简帛研究让我多了一只眼”。确实,新出简帛材料为读《汉书·艺文志》增加了一只慧眼。《汉书·艺文志》著录古书万卷,中国古代的文化,甚至光辉灿烂的战国百家争鸣都要由它来反映无遗。遗憾的是,《汉书·艺文志》不著录法律类书籍。由李零重视新出简帛材料的态度联想,我们在这里想要谈另一个问题,即新出简帛材料主要是简牍材料与律令法系复原的关系问题。这是我本人从事了十几年的研究课题。
  荆州博物馆《荆州重大考古发现》(二○○九年文物出版社版)公布了松柏汉简“令丙第九”的照片:
  ·令丙第九
  丞相言:请令西成、成固、南郑献枇杷各十,至,不足,令相备不足,尽所得。先告过所县用人数,以邮、亭次传。人少者,财助。献起所为檄,及界,邮吏皆各署起、过日时,日夜走,诣行在所司马门,司马门更取(?)大官,大官上檄御史。御史课县留穉(迟)者。御史奏,请许。制曰:可。孝文皇帝十年六月甲申下。
  《史记·叔孙通列传》:“孝惠帝曾春出游离宫,叔孙生曰:‘古者有春尝果,方今樱桃熟,可献,愿陛下出,因取樱桃献宗庙。’上乃许之。诸果献由此兴。”汉代献物,一般情况下,可能也由地方承担运费,但鲜活物品及偏僻地方由驿站传送,起献地方要出钱补助运费。由于鲜活物品容易路途损耗,故要求传送时需预备损耗量一起送上。事前要发文书通知沿途各地邮驿,告知转运所需人力数量。为了明确运送途中的责任,起献地方要制定文书,由沿途邮、亭签署,以备检验。令丙九还明确了最终交接人手,以免延误损耗。
  松柏第五十七号牍所记《令丙第九》,是文帝前元十年所下之令,编入《令丙》的时间应在墓葬年代下限前,不会晚于汉武帝元光二年(公元前一三三年),准确年代则不能确定。但是,《汉书》和《晋书》所记《令丙》的内容分别是“诈自复免”和“棰令”,与法律和刑罚直接相关。《令丙第九》的内容是有关成固等三县进献枇杷之事,与法律和刑罚毫不相干。这之间似乎存在矛盾。
  我们则推测可能的解释应是汉代令的编集在分为甲、乙、丙等分类的同时,亦有按调整事务的不同有津关令、功令等名目;可能也不排除按官署职掌的不同而分类,如“令丙九”可能编入“少府令丙”之类,因大官为少府属官,而少府又为九卿之一。这样从行政官员操作层面来理解,似乎更为合理。而且编号在发布时就业已存在,犹如今日政府公文往往编号发布。以甲、乙、丙、丁来编号区别,还有可能与中国古代帝王纪年相关。自汉武帝使用太初元年纪年以前,以帝王在位年数记时,年代久远,容易混淆,如青铜器铭文便不易辨识此周王与彼周王之不同,再如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后所附两条魏律纪年莫不如是,自汉武帝使用太初元年纪年以后,这种局面才有可能完全改观,以帝王年号加上以天干地支纪年、月、日,律令公文序位才得以清晰区分。
  岳麓书院秦简中秦令名有二十余种。其中所显示的既有按官署标号,也有按天干标号以及两者相结合的编号原则为以上的推论提供了有力的论据。《史记》、《汉书》所载令甲、令乙,其下再按数字分条的编集传统始于秦且相当发达。其中“内史二千石官共令”其简端有墨钉,令名后面有干支编序,由第“甲”直至第“庚”。我们推测,“甲”直至“庚”令等后面可能再用数字编号。而且这种编号原则在秦汉行政过程及档案管理中普遍适用。如里耶秦简所出封泥匣和笥牌上“第甲”等编号。近年长安未央宫出土的大量骨签档案上也有“甲、乙、丙、丁”等编号。
  从现在的考古发现来看,出土秦汉法律简牍的墓葬主人大都为地方政府中的小吏,大都应是秦汉学吏制度培养出来的下层官吏。其中日书伴随律令出土可能是这一时期秦汉官吏墓葬的一条通例。其他简牍如官文书、官箴、医术、算术书等大都为实用读物。
  一九七五年出土的睡虎地十一号秦墓出土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军爵律、置吏律、效、行书、内史杂、尉杂、属邦、除吏律、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公车司马猎律、牛羊课、傅律、敦表律、捕盗律和戍律等三十个律名的《秦律十八种》和《秦律杂抄》。
  二○○九年三月公布的岳麓秦简包括十四种律名,其中前十种多见于云梦睡虎地秦简,后四种狱校律、奔警律、兴律、具律则未见;岳麓秦简还有二十三种秦令:内史郡二千石官共令、内史官共令、内史仓曹令、内史户曹令、内史旁金布令、四谒者令、四司空共令、四司空卒令;县官田令、食官共令、给共令、赎令;安□居室居室共令、□□□□又它祠令、辞式令、尉郡卒令、郡卒令、廷卒令、卒令;迁吏令、捕盗贼令、挟兵令、稗官令。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江陵张家山二百四十七号汉墓出土二年律令:贼律、盗律、具律、告律、捕律、亡律、收律、杂律、钱律、置吏律、均输律、传食律、田律、市律、行书律、复律、赐律、户律、效律、傅律、置后律、爵律、兴律、徭律、金布律、秩律、史律、津关令等二十八种律,一种令。此后出土的张家山三百三十六号汉墓法律竹简包括功令一种,汉律十五种,与M二百四十七出土竹简的律大致相同,不同的已知有迁律、朝律、囚律。
  二○○三至二○○四年,在湖北荆州印台的一座汉墓中,出土了大约八百多枚汉律简;在印台的另一座汉墓中出土大约二百枚汉律简,应为文景之际的汉律。二○○六年十一月,云梦县睡虎地七十七号汉墓出土大量简牍,其中法律简两组共计八百五十枚简,其中V组三百零六枚,有盗、告、具、捕、亡等十六种律文,W组五百四十四枚,有金布、户、田、工作课、祠、葬律等二十四种律文,律名前均有墨块作为标记。这四十种律名多见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和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文献,但也有少数律名为首次出现,如葬律等。这些重大的考古发现所获得的宝贵资料,已可勾勒出汉武帝以前汉律发展的轮廓。
  日本学者中田薰在晚年撰写《中国律令法系的发达》及《补考》,正式提出了律令法系的界说:在以中国为中心的东亚发展了独立的法律体系,一般把公法为主的法律体系,称之为律令法系或律令法体系,它将国家统治的根本法分为律令两种法典。这是中田薰对中国法制史研究的重大贡献所在。但并不意味着其结论无懈可击。因为中田薰所依据的材料相当有限,而且他本人相当自信:“汉律佚文今仅存二百余条,且不过多为断章只句,但据此足以推测其规定是怎样的种类。”我们可以预计,新材料的出土可以修正或修改前贤的学说。学术后来居上,已是学术史上的通例。
  (《兰台万卷——读〈汉书·艺文志〉》,李零著,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二○一○年版,3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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