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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20日,国家发改委宣布,对日本住友等8家零部件企业价格垄断行为依法处罚8.3亿余元,对日本精工等4家轴承企业价格垄断行为依法处罚约4亿元,合计罚款12.35亿元。这是我国反垄断部门迄今为止开出的最大罚单。国家发改委认定,8家汽车零部件企业和4家轴承企业达成并实施了汽车零部件、轴承的价格垄断协议,违反我国反垄断法规定,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不正当地影响了我国汽车零部件及整车、轴承的价格,损害了下游制造商的合法权益和我国消费者利益。
无独有偶,日前有消息称,“发改委关于高通反垄断调查案”最快将于9月公布结果。就在日企遭罚一天后,美国高通公司总裁第四次率团队到国家发改委,就反垄断调查处理方案与发改委价格监督与反垄断局局长许昆林交换了意见。数天后,又有知情人士透露,高通公司与发改委已就专利费价格调整达成初步一致,具体方案双方还在协商中。
有心人曾经算过这样一笔账:如果对高通开罚,按照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罚款区间为违法企业上一年度销售额1%-10%(通常一般最低选3%),这意味着对高通的罚款很有可能刷新几天前刚刚由12家日企共同创造的12亿元人民币这一历史最高纪录(高通上财年营收249亿美元、来自中国的营收占49%达123亿美元,按照3%计算,罚单总额即3.69亿美元,约人民币22亿多元)。
我国《反垄断法》从颁布生效至今已有六年,去年以来,国家有关部委的反垄断调查和执法持续发力,进步明显,动辄数亿、数十亿的罚款让人咋舌,但纵观反垄断法最为完善的欧美等国,本土与外资企业遭遇反垄断诉讼早已司空见惯,知名的微软公司、花旗银行等都曾被判罚过巨额罚金。
中国唐朝的“反垄断法”
反垄断主要是为促进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汉语中的“垄断”一词源于《孟子》“必求垄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网市利”。可以说,垄断之举,早已有之,而反垄断也早已应需而生。反垄断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公元前50年的古罗马时期,当时就出现了反垄断法雏形,如禁止粮食供应商阴谋抬高粮食价格的规定,禁止其他垄断市场价格的行为。在我国,《唐律》中也有某些反垄断内容,如《唐律·杂律》中规定,为了保障正常交易,由市场主管机关评定物价,如果评定价格不公的,依法予以处罚;操纵市场、垄断价格的行为将受到严厉打击。
自19世纪末期世界经济的发展进入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后,各产业的大公司开始形成垄断。早期的垄断组织,比如辛迪加,就是通过签订采购原料、销售商品的统一协定来达到目的;又如卡特尔,即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在规定产品产量、确定商品价格、划分销售市场等方面形成同盟;再如垄断的高级形式托拉斯,则是企业合并,由一家公司兼并、控股大量同行业企业,其生产、销售及利润分配等都由其统一的领导机构决定。自此,反垄断就成为了各国干预垄断和贸易限制的重头戏,各国均采取严厉的立法来进行反垄断的法律规制。
美国解散托拉斯
随着托拉斯的出现,美国1890年出台《谢尔曼法》,开始该国反垄断立法的历程,美国也成为世界上反垄断立法最早、最成熟的国家。
在南北战争和战后重建的过程中,美国的部分资本家以令人难以置信的速度迅速积累起了巨额财富,并通过兼并扩张手段构建起一批对全美乃至世界经济有着巨大影响的产业帝国。诸多著名的托拉斯在这个时期出现了,包括标准石油公司、美国钢铁公司、美国烟草公司等。产业大亨们以“托拉斯”的形式将相同行业、原本存在竞争的公司予以合并,操纵产品的市场价格,划分各自的市场范围。
1890年,参议员谢尔曼促成国会通过了旨在反对威胁市场自由竞争的法案,即《谢尔曼法》。该法共计8条,其中最重要的第一、二条规定:“任何对各州之间或与外国之间贸易或商务加以限制的合同、以托拉斯等形式实施的联合或共谋,均为违法,并构成严重犯罪……”“任何个人或企业单独或与他人联合或共谋垄断或企图垄断州际或与外国之间贸易或商务的行为,即被视为严重犯罪。”
石油大王洛克菲勒创建的标准石油公司就是美国最早的托拉斯之一。标准石油公司1870年甫建,到1879年底已控制了全美90%的炼油业,1882年创建了世界第一家托拉斯——标准石油托拉斯,1890年垄断了美国95%的炼油能力、90%的输油能力、25%的原油产量。1892年,俄亥俄州法院下令解散标准石油公司,洛克菲勒将公司重心转移到新泽西州。1906年,美国联邦政府起诉标准石油公司。1911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定标准石油公司存在垄断,最终标准石油公司被下令解散,拆分成30多家分公司。
1914年,美国通过《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确立联邦贸易委员会为独立执行机构,有权对垄断行为展开调查、做出判决。同一年,还通过《克莱登法》,把反竞争的行为定义得更加清楚,将诸如价格歧视、捆绑销售等可能导致减少竞争或试图制造垄断的行为定为非法。这两部法律补充和完善了此前的《谢尔曼法》,根据这些法律,一旦企业被裁定有垄断嫌疑,将可能面临罚款、监禁、赔偿、民事制裁、强制解散、分离等多种惩罚。一旦企业被认定违犯反垄断法,就要被判罚三倍于损害数额的罚金。至此,美国反垄断法律形成了自身的完整体系。
1933年,美国司法部专门成立了反垄断局。此后,美国又分别于1936年、1950年、1976年通过法案,弥补了《克莱登法》关于垄断的定义所存在的漏洞。1950年,美国通过《塞勒—基福弗法》,扩大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反垄断局的司法管辖权。
美国电话电报公司(AT
无独有偶,日前有消息称,“发改委关于高通反垄断调查案”最快将于9月公布结果。就在日企遭罚一天后,美国高通公司总裁第四次率团队到国家发改委,就反垄断调查处理方案与发改委价格监督与反垄断局局长许昆林交换了意见。数天后,又有知情人士透露,高通公司与发改委已就专利费价格调整达成初步一致,具体方案双方还在协商中。
有心人曾经算过这样一笔账:如果对高通开罚,按照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罚款区间为违法企业上一年度销售额1%-10%(通常一般最低选3%),这意味着对高通的罚款很有可能刷新几天前刚刚由12家日企共同创造的12亿元人民币这一历史最高纪录(高通上财年营收249亿美元、来自中国的营收占49%达123亿美元,按照3%计算,罚单总额即3.69亿美元,约人民币22亿多元)。
我国《反垄断法》从颁布生效至今已有六年,去年以来,国家有关部委的反垄断调查和执法持续发力,进步明显,动辄数亿、数十亿的罚款让人咋舌,但纵观反垄断法最为完善的欧美等国,本土与外资企业遭遇反垄断诉讼早已司空见惯,知名的微软公司、花旗银行等都曾被判罚过巨额罚金。
中国唐朝的“反垄断法”
反垄断主要是为促进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汉语中的“垄断”一词源于《孟子》“必求垄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网市利”。可以说,垄断之举,早已有之,而反垄断也早已应需而生。反垄断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公元前50年的古罗马时期,当时就出现了反垄断法雏形,如禁止粮食供应商阴谋抬高粮食价格的规定,禁止其他垄断市场价格的行为。在我国,《唐律》中也有某些反垄断内容,如《唐律·杂律》中规定,为了保障正常交易,由市场主管机关评定物价,如果评定价格不公的,依法予以处罚;操纵市场、垄断价格的行为将受到严厉打击。
自19世纪末期世界经济的发展进入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后,各产业的大公司开始形成垄断。早期的垄断组织,比如辛迪加,就是通过签订采购原料、销售商品的统一协定来达到目的;又如卡特尔,即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在规定产品产量、确定商品价格、划分销售市场等方面形成同盟;再如垄断的高级形式托拉斯,则是企业合并,由一家公司兼并、控股大量同行业企业,其生产、销售及利润分配等都由其统一的领导机构决定。自此,反垄断就成为了各国干预垄断和贸易限制的重头戏,各国均采取严厉的立法来进行反垄断的法律规制。
美国解散托拉斯
随着托拉斯的出现,美国1890年出台《谢尔曼法》,开始该国反垄断立法的历程,美国也成为世界上反垄断立法最早、最成熟的国家。
在南北战争和战后重建的过程中,美国的部分资本家以令人难以置信的速度迅速积累起了巨额财富,并通过兼并扩张手段构建起一批对全美乃至世界经济有着巨大影响的产业帝国。诸多著名的托拉斯在这个时期出现了,包括标准石油公司、美国钢铁公司、美国烟草公司等。产业大亨们以“托拉斯”的形式将相同行业、原本存在竞争的公司予以合并,操纵产品的市场价格,划分各自的市场范围。
1890年,参议员谢尔曼促成国会通过了旨在反对威胁市场自由竞争的法案,即《谢尔曼法》。该法共计8条,其中最重要的第一、二条规定:“任何对各州之间或与外国之间贸易或商务加以限制的合同、以托拉斯等形式实施的联合或共谋,均为违法,并构成严重犯罪……”“任何个人或企业单独或与他人联合或共谋垄断或企图垄断州际或与外国之间贸易或商务的行为,即被视为严重犯罪。”
石油大王洛克菲勒创建的标准石油公司就是美国最早的托拉斯之一。标准石油公司1870年甫建,到1879年底已控制了全美90%的炼油业,1882年创建了世界第一家托拉斯——标准石油托拉斯,1890年垄断了美国95%的炼油能力、90%的输油能力、25%的原油产量。1892年,俄亥俄州法院下令解散标准石油公司,洛克菲勒将公司重心转移到新泽西州。1906年,美国联邦政府起诉标准石油公司。1911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定标准石油公司存在垄断,最终标准石油公司被下令解散,拆分成30多家分公司。
1914年,美国通过《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确立联邦贸易委员会为独立执行机构,有权对垄断行为展开调查、做出判决。同一年,还通过《克莱登法》,把反竞争的行为定义得更加清楚,将诸如价格歧视、捆绑销售等可能导致减少竞争或试图制造垄断的行为定为非法。这两部法律补充和完善了此前的《谢尔曼法》,根据这些法律,一旦企业被裁定有垄断嫌疑,将可能面临罚款、监禁、赔偿、民事制裁、强制解散、分离等多种惩罚。一旦企业被认定违犯反垄断法,就要被判罚三倍于损害数额的罚金。至此,美国反垄断法律形成了自身的完整体系。
1933年,美国司法部专门成立了反垄断局。此后,美国又分别于1936年、1950年、1976年通过法案,弥补了《克莱登法》关于垄断的定义所存在的漏洞。1950年,美国通过《塞勒—基福弗法》,扩大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反垄断局的司法管辖权。
美国电话电报公司(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