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补“财物保候审”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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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是社会主义法制的组成部分,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就包括了改革和完善刑事诉讼法的某些程序和强制措施等。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被告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在一定的条件下,采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强制措施。随着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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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制改革的历史必然性所谓法制改革,是指对中国现行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在内的整个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革新。法制改革与我国十年来进行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教育体制、科技体制等方面的改革是息息相关的。它推动、保障这些改革的进行,为这些改革服务,甚至构成了它们的组成部分。但是,法制改革又具有自己特定的属性,是一项相对独立的改革。法制改革
党的'十三大'提出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是指导我国进行全面改革和建设的重要理论武器,也是我们制定法律和正确执行法律的根本依据。本文拟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刑法观的更新的有关问题谈一些个人认识。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开始找到一条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开辟了社会主义建设的新阶段。众所周知,在这个时期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并在其指导下形成了许多新思想、新观念,确立了许多具有深
免予起诉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制度。自从创立以来,在同反革命分子及刑事犯罪的斗争中,曾起过积极作用。但若对免予起诉进行认真、深入地研究,不难发现这制度缺乏正确、必要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其立法意图同预期的效果亦未能在实践中得到完
我国刑法立法解释,对于填补刑法制定时存在的漏洞,使现行刑法适应变化多端的犯罪现象,保持和维护刑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及时、有力地打击犯罪,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统一司法界和理论界的认识,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在我国刑法学领域,对刑法立法解释这一问题的关注尤嫌不够。为此,本文拟对我国刑法立法解释的几个基本问题,作一些初步探讨,作为引玉之砖,以求商榷。一、我国刑法立法解释的概念刑法立法解释是立法解释的一种,而立法解释又是法律解释的一种。所以,要弄清什么是刑法立法解释,首先必须了解什么是法律解释和立法解释
自从国家实行改革和实施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以来,出现了一批新的经济组织形式,如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简称'外资'企业,下同)及个体经济、私营企业等等。这些作为社会主义经济补充的新的经济形式,发展很快,如广州市自1979年至1988年3月,'外资'经营项目达877项,外商(含港、澳、台、侨商,下同)投资额达17亿美元。国家为了更好地吸收、利用外资,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有利于学习国外先进的科学管理方法,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加快我国经济建设的步伐,先后制定和颁布了《
一、民事责任与债的担保大陆法系和苏联民法认为违约金属于债的担保范畴,我国法学界也有不少著述这样主张,甚至有的同志认为债的担保是一种违约责任。笔者认为民事责任与债的担保是两种不同
生理醉酒是常见的一种急性酒精中毒。现代医学和司法精神病学认为,生理醉酒不是精神病,生理醉酒引起的精神碍障属于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实践表明,生理醉酒人可能实施
一、严重官僚主义的种种表现与危害官僚主义是旧社会官场的遗风,是剥削阶级长期统治中形成的顽固病症。它的一般概念是指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不关心群众利益,只知发号施令而不进行调查研究的工作作风和领导
刑法第63条规定:'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较重的,如果有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怎样才算有立功表现?刑法中无具体条文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