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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银行的保密义务对于客户信息是一种相当重要的保障,更是一种制度化的规定,我国《商业银行法》和《储蓄管理条例》中有明文规定,银行应该遵守“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说明银行对客户的信息有保密责任和义务,这也是客户对银行是否信任的标志特征。然而,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对于银行保密义务存在司法解释模糊和冲突问题。因此,不断完善银行保密律法,不仅能够对银行保密义务执行上进行监督,而且能够促进银行与客户的关系,进一步提高银行在客户心目中的地位,促进银行业务的不断拓展。
【关键词】 保密义务 法律制度 客户信息
一、银行保密义务的范围
(一)银行保密义务的主体。银行对客户保密义务的主体包括两方面:其一是银行自身以及内部工作人员,其二是同一银行集团的关联金融机构或是全能银行。与银行有金融存贷或消费有关的客户和消费者均应享受银行保密义务,因为这些受保护的客户在进行银行业务时,会把个人隐私信息、业务数据等与银行交付,根据银行保密制度规定,在银行与客户发生业务往来中的衍生信息均应得到银行的保密。
(二)银行保密义务的对象。在与银行产生经济往来的对象中,并非所有法律主体都属于银行保密的对象,主要包括具有存贷款业务的银行客户、提供财务金融和产品的消费者。银行对客户信息的保密应该从每一处细节入手:首先,要对客户业务往来中提供的所有信息资料进行保密,如个人家庭住址、联系方式、收入情况等;其次,要对客户和银行往来中的交易数据记录、账户金额、流水支付、透支借贷等购物信息保密;再者,银行要对客户的价值分析进行保密,如客户的信用、潜在价值、票据单证等;此外,要对曾与银行发生过业务交易或被银行收录的客户个人信息进行保密。
二、银行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承担
(一)承担过失或侵权的合同责任。银行过失责任主要针对合同责任而言,包括与客户签订合同的前后,因为银行的违反合同行为导致了客户的利益或信誉被侵犯损害等;银行的侵权责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其一,对客户造成财产或精神的损害;其二,对客户的信息操作中有违法行为存在;其三,由于银行的过失导致了客户利益的损害因果关系;其四,一些不法行为和对客户造成的损害与银行有关联等。一旦客户和银行签署了合同关系,即便合同终止银行仍需履行保密义务,倘若银行由于过失侵犯客户信息或违反了“后合同义务”等过失行为,将会承担违反保密义务的侵权责任,客户有权利控诉银行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二)承担我国《合同法》侵权和违约竞合责任。这种竞合责任承担是指银行对客户具有违约和侵权双重责任行为,倘若银行违反了保密义务,就会对某些有类似商业秘密重合信息的客户造成侵犯,那么就要承擔违约和侵权双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122条相关规定,当事人的违约一旦侵犯对方合法权益后,被侵犯的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和侵权责任。也就是说银行如果侵犯了客户的隐私,那么这样的损害后果主要是精神层面的损害担责,也就是构成了侵权责任,而一旦银行侵犯了客户的财产利益,或是同时侵犯了客户隐私和财产双重利益,那么客户就有权利选择银行的担责方式。倘若客户有证据表明银行有故意侵权过失等行为,客户可自行选择银行的担责方式,倘若客户没有相关证据证明银行有故意违约或过失,则主张违约责任更为有利一些。
(三)承担违反保密义务的过失赔偿。根据我国《合同法》的113条相关规定,倘若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中的义务或违反了合同的规定,将给与对方赔偿必要的损失,这个损失额度的界定是相对违约损失而言,即就是合同履行后能够预见的收益损失,但是不能超过签署合同时的预见范围。由此可见,我国的银行一旦对客户违反了保密义务,倘若客户要求银行进行赔偿的话,银行不仅要赔偿客户直接财产损失,更要赔偿客户能够预期的财产利益损失。
三、银行保密义务的法律完善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29条、30条、53条相关规定,银行在与客户办理业务来往时,除了遵循自愿、保密、利息等原则外,还应拒绝任何机构或个人对客户信息和账户的操作行为,除非有法律规定,此外,银行的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任何客户机密。同时,我国《合同法》的43条、60条、92条也有相关规定,即为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要履行信用原则和相关合同义务,此外,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依然需要履行保密、协助等义务。基于此,我国立法中对银行保密的规定完善可以从范围上入手,如对客户账户信息、交易信息、整体义务的任何有关客户非公开信息,均应纳入保密信息的范畴中。
关于银行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处罚中,有《商业银行法》73条和《储蓄管理条例》34条的明文规定,即为银行以非法途径对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要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并予以规定中的赔偿金额作为罚款,同时要没收银行违法所得款项,倘若银行未经法定程序违法泄露客户信息或者操作客户账户,根据情节轻重,将会被处以停业整改、罚款,或者是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对于重大犯罪情节,将依据我国《刑法》253条规定,依法追求刑事责任。在这个基础上,法律的完善途径应该赋予银行客户的抗辩权,对银行客户提供更为完善的救济手段,从而确保对银行客户信息的全面保护。
四、总结
总而言之,我国的法律中对于个人信息保护越来越重视,尤其是信息化时代下的网络诈骗、信息泄露等案件频发,需要从法律条款中不断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的全面保护,对于任何违法披露公民信息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严厉打击,如此才能起到震慑作用。
【参考文献】
[1] 仇璐璐, 浅谈银行存款合同中附随义务的具体情形[J].职工法律天地,2017, (14):10.
[2] 安征伟.商业银行的保密义务[J].今日南国(中旬刊) ,2010,(12):173-174.
[3] 金雪,赵倩倩.浅析银行对客户信息保密义务的例外条款[J].新财经(理论版),2010, (6):40-41.
[4] 李文江.我国商业银行客户信息的秘密性及其保护[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8, (10):67-72.
[5] 姜文姝.银行存款合同附随义务的认定原则探究[J].职工法律天地,2017, (2):139.
作者简介:周洁洋,女,湖南,初级经济师,本科,海南洲系建材有限公司,570000,研究方向:金融。
【关键词】 保密义务 法律制度 客户信息
一、银行保密义务的范围
(一)银行保密义务的主体。银行对客户保密义务的主体包括两方面:其一是银行自身以及内部工作人员,其二是同一银行集团的关联金融机构或是全能银行。与银行有金融存贷或消费有关的客户和消费者均应享受银行保密义务,因为这些受保护的客户在进行银行业务时,会把个人隐私信息、业务数据等与银行交付,根据银行保密制度规定,在银行与客户发生业务往来中的衍生信息均应得到银行的保密。
(二)银行保密义务的对象。在与银行产生经济往来的对象中,并非所有法律主体都属于银行保密的对象,主要包括具有存贷款业务的银行客户、提供财务金融和产品的消费者。银行对客户信息的保密应该从每一处细节入手:首先,要对客户业务往来中提供的所有信息资料进行保密,如个人家庭住址、联系方式、收入情况等;其次,要对客户和银行往来中的交易数据记录、账户金额、流水支付、透支借贷等购物信息保密;再者,银行要对客户的价值分析进行保密,如客户的信用、潜在价值、票据单证等;此外,要对曾与银行发生过业务交易或被银行收录的客户个人信息进行保密。
二、银行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承担
(一)承担过失或侵权的合同责任。银行过失责任主要针对合同责任而言,包括与客户签订合同的前后,因为银行的违反合同行为导致了客户的利益或信誉被侵犯损害等;银行的侵权责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其一,对客户造成财产或精神的损害;其二,对客户的信息操作中有违法行为存在;其三,由于银行的过失导致了客户利益的损害因果关系;其四,一些不法行为和对客户造成的损害与银行有关联等。一旦客户和银行签署了合同关系,即便合同终止银行仍需履行保密义务,倘若银行由于过失侵犯客户信息或违反了“后合同义务”等过失行为,将会承担违反保密义务的侵权责任,客户有权利控诉银行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二)承担我国《合同法》侵权和违约竞合责任。这种竞合责任承担是指银行对客户具有违约和侵权双重责任行为,倘若银行违反了保密义务,就会对某些有类似商业秘密重合信息的客户造成侵犯,那么就要承擔违约和侵权双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122条相关规定,当事人的违约一旦侵犯对方合法权益后,被侵犯的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和侵权责任。也就是说银行如果侵犯了客户的隐私,那么这样的损害后果主要是精神层面的损害担责,也就是构成了侵权责任,而一旦银行侵犯了客户的财产利益,或是同时侵犯了客户隐私和财产双重利益,那么客户就有权利选择银行的担责方式。倘若客户有证据表明银行有故意侵权过失等行为,客户可自行选择银行的担责方式,倘若客户没有相关证据证明银行有故意违约或过失,则主张违约责任更为有利一些。
(三)承担违反保密义务的过失赔偿。根据我国《合同法》的113条相关规定,倘若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中的义务或违反了合同的规定,将给与对方赔偿必要的损失,这个损失额度的界定是相对违约损失而言,即就是合同履行后能够预见的收益损失,但是不能超过签署合同时的预见范围。由此可见,我国的银行一旦对客户违反了保密义务,倘若客户要求银行进行赔偿的话,银行不仅要赔偿客户直接财产损失,更要赔偿客户能够预期的财产利益损失。
三、银行保密义务的法律完善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29条、30条、53条相关规定,银行在与客户办理业务来往时,除了遵循自愿、保密、利息等原则外,还应拒绝任何机构或个人对客户信息和账户的操作行为,除非有法律规定,此外,银行的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任何客户机密。同时,我国《合同法》的43条、60条、92条也有相关规定,即为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要履行信用原则和相关合同义务,此外,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依然需要履行保密、协助等义务。基于此,我国立法中对银行保密的规定完善可以从范围上入手,如对客户账户信息、交易信息、整体义务的任何有关客户非公开信息,均应纳入保密信息的范畴中。
关于银行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处罚中,有《商业银行法》73条和《储蓄管理条例》34条的明文规定,即为银行以非法途径对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要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并予以规定中的赔偿金额作为罚款,同时要没收银行违法所得款项,倘若银行未经法定程序违法泄露客户信息或者操作客户账户,根据情节轻重,将会被处以停业整改、罚款,或者是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对于重大犯罪情节,将依据我国《刑法》253条规定,依法追求刑事责任。在这个基础上,法律的完善途径应该赋予银行客户的抗辩权,对银行客户提供更为完善的救济手段,从而确保对银行客户信息的全面保护。
四、总结
总而言之,我国的法律中对于个人信息保护越来越重视,尤其是信息化时代下的网络诈骗、信息泄露等案件频发,需要从法律条款中不断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的全面保护,对于任何违法披露公民信息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严厉打击,如此才能起到震慑作用。
【参考文献】
[1] 仇璐璐, 浅谈银行存款合同中附随义务的具体情形[J].职工法律天地,2017, (14):10.
[2] 安征伟.商业银行的保密义务[J].今日南国(中旬刊) ,2010,(12):173-174.
[3] 金雪,赵倩倩.浅析银行对客户信息保密义务的例外条款[J].新财经(理论版),2010, (6):40-41.
[4] 李文江.我国商业银行客户信息的秘密性及其保护[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8, (10):67-72.
[5] 姜文姝.银行存款合同附随义务的认定原则探究[J].职工法律天地,2017, (2):139.
作者简介:周洁洋,女,湖南,初级经济师,本科,海南洲系建材有限公司,570000,研究方向: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