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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斯蒂芬·莫斯度[1]是普林斯顿大学政治哲学教授。他的政治哲学思想主要体现在对主导性自由主义的建构上,他提倡自由主义不仅仅是一种中立的制度建制,同时更是一种转化人们内心信念的力量。他认为自由主义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塑造整个社会:公共理性、法律施压和公民教育。他的自由主义理念所提倡的主动塑造行为导向和改造人们心灵的方式值得借鉴。我国正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一方面需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制度,另一方面更需要对人民内心的塑造。探讨莫斯度诠释主导性自由主义作用的研究径路,发掘其自由主义理论供给,对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具有重要启示。
关键词: 自由主义; 公共理性; 法律施压; 公民教育
中图分类号: G40-052.2 文献标识码: A DOI:10.13411/j.cnki.sxsx.2017.01.004
文章编号: 1673-9973(2017)01-0022-04
一、自由主义化的自发社团
莫斯度认为自由主义不是中立的。[1]同其他自由主义者不同,莫斯度对自由主义的价值理念充满信心和热情。事实上,他的自由主义具有塑造社会的作用,其不仅具有塑造自由国家的功能,同时具备塑造国民并使其支持自由国家的职能。莫斯度强调,他提倡的自由主义建制和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是不同的。他认为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太过保守,霍布斯和洛克的中立国家观——国家的必要性在于贯彻法律和规范自由——虽然是自由主义建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不是自由主义建制的全部内容。他认为,自由主义可以做得更好,可以起到塑造和改善整个社会的作用。与此同时,他强调,国家只能通过法律的手段来塑造社会。但是,莫斯度否认他的自由主义是全整学说,而是将其称之为政治自由主义。也就是说,同霍布斯和洛克相比,他认为自由主义不是中立的,而是具有塑造社会价值的作用,但是他也并不像弗朗西斯·福山那样将自由主义视为最高真理。他认为他的自由主义建制是维持政治稳定的最佳途径:通过将每一个人塑造为自由主义的人,自由主义民主国家就能得到彻底的巩固。
莫斯度认为,自由主义的正义和权利结构应该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人们的生活目标和价值方向。在他看来,群众自发社团是对自由主义的威胁,威胁的程度就取决于这些社团在多大程度上支持非自由主义的理念和价值。
因此,他认为国家为了公民的利益对非自由主义社团施压是正当的行为。他强调,同化是自由主义政策的合法目标,同化的标准是自由主义价值理念。对莫斯度而言,同化的方式是国家法律行为,前提是保证公民的基本利益,不通过武力的方式刻意支持和破坏自发社团。莫斯度相信,这些制度运行是温和的,不是强迫的,是通过影响人们的内心信念,而不是通过强制手段强加的。在说到这个问题的时候,莫斯度小心翼翼地使其自由主义理念和意识形态划清界限,并宣布他的自由主义建制是服务国家的最好方式。
刻意塑造保护国家的政策是莫斯度自由主义全整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他认为,自由主义理念本身就是价值和社会方向,很多自由主义者对自由主义的价值理念不够自信。他提倡,自由主义理念是值得保护的,自由主义者应当像宗教人士那样公开捍卫自己的信仰。他认为自由主义理念没有必要推翻其他价值体系,只要超越即可。自由主义政治的成功和稳定性有赖于大众内心理念和信仰的自由主义化。也就是说,只有当自由主义能够转化大众私人生活方式并创造人们享受自由主义生活方式条件的时候,自由主义建制才能充分发挥公共职能。在某种程度上,他认为只有自由主义化的大众才能维持一个稳定的自由社会。然而我们必须注意到的是,他的根本目的不是使大眾自由主义化,而是保护和加强国家的公共职能。
说到这,莫斯度的自由主义建制已经非常清楚了:同化是正确的目标,自由主义理念可以作为全整学说立足,保护国家的最好方式是塑造自由主义化的大众和政体。所以,国家可以通过法律对自发社团施加自由主义化压力,施压的程度取决于自发社团的非自由主义化程度。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国家在塑造大众的过程中发挥着什么作用。
二、国家的公共属性:公共理性、法律施压和公民教育
通过借用约翰·罗尔斯的思想,莫斯度提倡通过公共理性①来引导国家行为。罗尔斯将公共理性视为反抗多数人暴政的方式,并希望可以通过这个方式来达成最合理的主张,即使这个主张不被多数人接受。比如说,自由主义可以通过公共理性来抗衡基要主义。莫斯度希望可以通过公共理性来创造一个适合自由主义生长的环境。他提倡通过公共理性仲裁的方式使大众收益,并借此推广公共理性。在他看来,通过应用公共理性,自由主义者可以期望更多社会合理性。莫斯度进而确信,通向善的路径要求一套可供公共分享的价值和道德,这种价值和道德只有通过公共理性才能实现。
在公共领域,莫斯度认为只有公共理性才能让个人的声音拥有社会影响力。针对宗教群体或宗教社团,他也希望通过公共理性找到合作的空间。他强调,只有当多元性文化合乎公共理性要求的时候才值得尊敬和保留。大多数人,包括宗教人士都认可在他们之间可以找到一个共同接受的价值理念。在当今社会,很少有人会提倡通过国家的力量赋予某一种教义或全整学说普遍的法律约束力。
莫斯度强调,虽然他提倡通过公共理性来确立共同接受的标准,也不排除宗教人士使用公共理性的可能性和能力,但是他认为只有世俗的全整学说才能成为公共话语的参与者(这个观点在很多宗教人士看来是不公平的)。莫斯度提倡宗教人士在参与公共话语的时候应该将自己的全整学说放到一旁,并使用普遍接受的前提和论断来阐述自己的主张,只有这样才能增强宗教人士的公共说服力,避免宗教团体的狭隘性。公正地说,莫斯度并不希望他的主导性政治自由主义完全世俗主义化。他希望自由主义者能同温和的原教旨主义者一起找到共同承认的条件,并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建构基本的政治权利和正义的基本原则,以及相应的制度。
莫斯度对宗教和公民的宽容为其建立政治自由主义原则开拓了空间,他的自由主义原则的基础并非是威权政治,而是共同分享的理性标准。虽然这个共同分享的理性标准并不是中立的,但是这个标准却排除了使用国家政治权力来支持某一种全整学说的可能性。也就是说,这个标准寻求一种合理的共识和人们之间的相互信任。在他看来,即使这个目标不能完全达成,也值得一试。 莫斯度认为基本上所有的自由主义者都试图建立一个公正中立的国家,这个国家不偏好任何一个全整学说。莫斯度强调这种国家学说既没有吸引力也不具有任何现实可能性。他认为,国家没有任何理由公平对待不合理的学说和建制。让那些极权主义者和反对公共理性的人承担不利于他们的后果是正当的,因为如果让这些人拥有政治权力的话,那将是整个社会的灾难。从公共理性裁决的视角来看,国家应该对所有自发社团一视同仁。他公开称,国家不需要通过任何方式去迎合非自由主义化的社会团体。在自由国家处理其同自发团体之间冲突的时候,莫斯度认为,国家的唯一行为准则就是公共理性。他并不反对自发社团的成员参与政治论辩并为自身利益辩护,但是,当且仅当他们使用的是公共领域可以接受的话语方式。
作为一个公开的政治立场,莫斯度提倡国家应当通过法律施压的方式来实现自发社团的自由主义化,并且为自由主义化的过程提供方法和条件。他认为,自由主义的目的就是为持有不同思想的人找到共有的约束性政治原则。通过公共理性和公共裁决,莫斯度相信他所说的约束性原则是公平的,并可以充分发挥自由主义的优势。在实践领域,莫斯度的立场就意味着政府可以在关键时刻干涉自发社团的内部行为。也就是说,当自发社团的行为违反自由主义约束性原则的时候,国家可以出面干涉并引导自发社团的行为。
针对亚米西人[2],他认为其社群严重违反了自由主义的约束性原则,因为在他们的社会团体中充满着家族统治的遗毒。莫斯度观察,很多亚米西人试图去融入自由主义的主体社会,但是大多数以失败告终。针对这个情况,莫斯度在号召全社会增强对亚米西人的宽容程度的同时提醒亚米西人彻底转换生活方式需要经历艰难的历程。莫斯度承认,一些宗教群体的观念可以起到丰富自由政体的作用,但是当且仅当这些宗教群体的价值观念是以公共理性为基础的时候,这种积极的社会作用才能成为现实。莫斯度认为通过这样的标准,就能决定什么样的社群是合理的。
莫斯度提到几个自由主义国家通过法律施压的方式成功使某些宗教团体自由主义化的例子。我们只说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例子—— 美国的天主教团体。他认为,正是由于天主教会同美国的融合促使梵蒂冈采取了政教分离的政策,并将天主教从民主制的绊脚石改造为顺从者。莫斯度认为,改造天主教的过程是国家使用法律施压手段实现自由主义化最具代表性的成功案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自由主义化要求天主教权威公开声明其宗教追求和信念同其作为一个公共服务机关无关。如果我们考虑到在早期的新教国家中,天主教会在所有的宗教社团中是最缺乏宽容精神的,那么上面提到的天主教会的自由主义化就是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转变。
莫斯度还提到了其他自由主义化的成功案例。他提出一些数据表明在美国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可自由主义的价值理念,比如说宽容不同意见的持有者。他特别提到了1948年的一个民意测验,这个测验的主要目的是调查美国人是否可以宽容不同宗教,不同种族的成员,是否可以宽容商业上的竞争对手,是否可以宽容敌对政治势力的成员。民意测验的结果是:90%的人相信他们可以宽容来自不同宗教的人士,80%的人认为他们可以接受不同种族的成员,78%的人觉得他们可以宽容商业上的竞争对手,但是仅有27%的人选择宽容敌对政治势力的成员。评论家认为,美国人出于圣经的精神可以毫无差别的去爱他们的邻居,他们也可以去接受那些美国模式所允许的事物,比如不同的种族、宗教以及商业竞争,但是他们无法容忍美国模式视之为對自由主义国家有危害的团体或政党。
值得一提的是,莫斯度在谈论国家法律职能的时候,也提到了公民教育的作用。他并不完全反对宗教式的教育模式,但是他明确提出国家应该规范这种教育。因为他相信,宗教机构可能会通过宗教教育来塑造一个反对自由主义的团体,如果是这样国家就有权力干涉。也就是说,只有在宗教教育支持自由主义式国家的情况下,宗教教育的存在才是合理的。但是在教育问题上,莫斯度并没有将教育视为社会自由主义化的工具,而是提倡通过法律手段来保证每一个学校都能提供合理的公民教育。
三、主导性自由主义国家观的局限性
莫斯度将国家权威摆在了正义之上,并提倡国家有权力强化自由主义理念和维护自由国家的利益。他对国家的依赖建立在他对自由主义自信的基础上,他相信只有自由主义国家才能实现自由主义之善。为了支持自由主义,莫斯度回顾了美国历史,他提到了女性的政治权利,黑人的公民权利,宪法对言论自由和宗教自由的保护。站在国际视野上,他接受了罗尔斯《万民法》的思想,认为自由主义国家之间不会发动战争。这些例子虽然不那么令人信服,但却也不容忽视。但是,他的想法不免流于简单。大家知道,他提到的自由主义国家之间不会发动战争的证据根本站不住脚。我们必须思考这样的问题:弱势群体权利的成功获取仅仅是自由主义的功劳吗?只要对美国历史稍微有了解的人都知道,在弱势群体获取政治权利的过程中,宗教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哈贝马斯和密尔班克都指出,自由民主的胜利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宗教的社会影响力。自由主义,在这个意义上,仅仅起到了提供各种宗教社团在公共领域发挥作用的空间罢了。所以,莫斯度夸大了自由主义建制的重要性。
另外,我们回到前面提到的亚米西人的例子。他认为,亚米西人不是合格的自由国家的公民,因为亚米西人社区是父权社会性质的,在这个社会里面,妇女的地位明显低于男性,而且对孩子的教育也不符合自由国家的要求。莫斯度对亚米西社区的批评也许是正当的,但是他的这些批评不仅仅是对亚米西人如何作为自由社会公民的评估,同时包含了如何做自由人的评估。他在评估亚米西人社区的时候特别注意这种社区的家长制性质,当他宣称在这个社区内的男人和女人是不平等的时候,却没有注意考察这些人的公民角色。事实上,虽然在这种社区内,男人和女人之间是不平等的,但是他们却履行着相同的公民权利和义务。所以,莫斯度对亚米西人社区的评价有失偏颇。也就是说,莫斯度对非自由主义社群有先入为主的偏见,这使他无法对这种社群做出公允的判断。 莫斯度国家观的另一个局限性是他的理性观念——理性究竟是不是中立的。我认为理性并不像莫斯度所说的那样是中立的、自足的、本身就是塑造国家的主导力量。确实,理性在国家设计和管理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除了理性之外,还有其他因素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比如说,很多人的行为标准不是理性而是传统和信仰。在现实中,这种不同体现在很多政治讨论中,比如堕胎问题,很多人是出于自己的信念反对堕胎,因为他们认为生命是神圣的。如果要强制他们完全使用公共理性的话语方式,就是对他们的强迫和不公正。因此在公共的政治討论中,不能完全排除宗教人士的参与。在这个意义上,莫斯度片面夸大了理性的作用,完全忽视了人的情感属性。这种做法在政治实践中必定有害无益。
四、主导性自由主义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启示
莫斯度提倡自由主义价值并主张自由的正义和权利观应当部分地决定人们的目标,理想和信念。这表明他所理解的自由主义不仅仅是一个严格的政治建制,同时积极寻求塑造公民的内心世界。当很多自由主义者否认法律中立性的时候,莫斯度走得更远,他在强调法律非中立性的同时试图通过国家力量转化公民的内在信念,以达成保护自由国家的效果。
他的这个政治主张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有重要启示。《决定》[3]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3]我对这段话的理解是,建设文化强国关键是要有属于自己的信念,而且是全国人民都认可并支持的信念。人确实是物质的人,实践的人,但是时代要求人更是精神和信念的人。党中央如何确立我们的国家信念和精神呢?莫斯度提倡的主导性自由主义建制对这个问题有积极的启发意义。
在摒弃他自由主义思想中糟粕的同时,我们应当承认他提出的公共理性、法律施压和公共教育的思想与措施值得借鉴的。
参考文献:
[1]Stephen Macedo.Liberal Virtues[M].Oxf-ord,1990:83.
[2]Stephen Macedo.Transformative Consti-tutionalism and The Case of Religion[J].Political Theory,1998,(1):57.
[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责任编辑、校对:杨栓保]
关键词: 自由主义; 公共理性; 法律施压; 公民教育
中图分类号: G40-052.2 文献标识码: A DOI:10.13411/j.cnki.sxsx.2017.01.004
文章编号: 1673-9973(2017)01-0022-04
一、自由主义化的自发社团
莫斯度认为自由主义不是中立的。[1]同其他自由主义者不同,莫斯度对自由主义的价值理念充满信心和热情。事实上,他的自由主义具有塑造社会的作用,其不仅具有塑造自由国家的功能,同时具备塑造国民并使其支持自由国家的职能。莫斯度强调,他提倡的自由主义建制和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是不同的。他认为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太过保守,霍布斯和洛克的中立国家观——国家的必要性在于贯彻法律和规范自由——虽然是自由主义建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不是自由主义建制的全部内容。他认为,自由主义可以做得更好,可以起到塑造和改善整个社会的作用。与此同时,他强调,国家只能通过法律的手段来塑造社会。但是,莫斯度否认他的自由主义是全整学说,而是将其称之为政治自由主义。也就是说,同霍布斯和洛克相比,他认为自由主义不是中立的,而是具有塑造社会价值的作用,但是他也并不像弗朗西斯·福山那样将自由主义视为最高真理。他认为他的自由主义建制是维持政治稳定的最佳途径:通过将每一个人塑造为自由主义的人,自由主义民主国家就能得到彻底的巩固。
莫斯度认为,自由主义的正义和权利结构应该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人们的生活目标和价值方向。在他看来,群众自发社团是对自由主义的威胁,威胁的程度就取决于这些社团在多大程度上支持非自由主义的理念和价值。
因此,他认为国家为了公民的利益对非自由主义社团施压是正当的行为。他强调,同化是自由主义政策的合法目标,同化的标准是自由主义价值理念。对莫斯度而言,同化的方式是国家法律行为,前提是保证公民的基本利益,不通过武力的方式刻意支持和破坏自发社团。莫斯度相信,这些制度运行是温和的,不是强迫的,是通过影响人们的内心信念,而不是通过强制手段强加的。在说到这个问题的时候,莫斯度小心翼翼地使其自由主义理念和意识形态划清界限,并宣布他的自由主义建制是服务国家的最好方式。
刻意塑造保护国家的政策是莫斯度自由主义全整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他认为,自由主义理念本身就是价值和社会方向,很多自由主义者对自由主义的价值理念不够自信。他提倡,自由主义理念是值得保护的,自由主义者应当像宗教人士那样公开捍卫自己的信仰。他认为自由主义理念没有必要推翻其他价值体系,只要超越即可。自由主义政治的成功和稳定性有赖于大众内心理念和信仰的自由主义化。也就是说,只有当自由主义能够转化大众私人生活方式并创造人们享受自由主义生活方式条件的时候,自由主义建制才能充分发挥公共职能。在某种程度上,他认为只有自由主义化的大众才能维持一个稳定的自由社会。然而我们必须注意到的是,他的根本目的不是使大眾自由主义化,而是保护和加强国家的公共职能。
说到这,莫斯度的自由主义建制已经非常清楚了:同化是正确的目标,自由主义理念可以作为全整学说立足,保护国家的最好方式是塑造自由主义化的大众和政体。所以,国家可以通过法律对自发社团施加自由主义化压力,施压的程度取决于自发社团的非自由主义化程度。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国家在塑造大众的过程中发挥着什么作用。
二、国家的公共属性:公共理性、法律施压和公民教育
通过借用约翰·罗尔斯的思想,莫斯度提倡通过公共理性①来引导国家行为。罗尔斯将公共理性视为反抗多数人暴政的方式,并希望可以通过这个方式来达成最合理的主张,即使这个主张不被多数人接受。比如说,自由主义可以通过公共理性来抗衡基要主义。莫斯度希望可以通过公共理性来创造一个适合自由主义生长的环境。他提倡通过公共理性仲裁的方式使大众收益,并借此推广公共理性。在他看来,通过应用公共理性,自由主义者可以期望更多社会合理性。莫斯度进而确信,通向善的路径要求一套可供公共分享的价值和道德,这种价值和道德只有通过公共理性才能实现。
在公共领域,莫斯度认为只有公共理性才能让个人的声音拥有社会影响力。针对宗教群体或宗教社团,他也希望通过公共理性找到合作的空间。他强调,只有当多元性文化合乎公共理性要求的时候才值得尊敬和保留。大多数人,包括宗教人士都认可在他们之间可以找到一个共同接受的价值理念。在当今社会,很少有人会提倡通过国家的力量赋予某一种教义或全整学说普遍的法律约束力。
莫斯度强调,虽然他提倡通过公共理性来确立共同接受的标准,也不排除宗教人士使用公共理性的可能性和能力,但是他认为只有世俗的全整学说才能成为公共话语的参与者(这个观点在很多宗教人士看来是不公平的)。莫斯度提倡宗教人士在参与公共话语的时候应该将自己的全整学说放到一旁,并使用普遍接受的前提和论断来阐述自己的主张,只有这样才能增强宗教人士的公共说服力,避免宗教团体的狭隘性。公正地说,莫斯度并不希望他的主导性政治自由主义完全世俗主义化。他希望自由主义者能同温和的原教旨主义者一起找到共同承认的条件,并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建构基本的政治权利和正义的基本原则,以及相应的制度。
莫斯度对宗教和公民的宽容为其建立政治自由主义原则开拓了空间,他的自由主义原则的基础并非是威权政治,而是共同分享的理性标准。虽然这个共同分享的理性标准并不是中立的,但是这个标准却排除了使用国家政治权力来支持某一种全整学说的可能性。也就是说,这个标准寻求一种合理的共识和人们之间的相互信任。在他看来,即使这个目标不能完全达成,也值得一试。 莫斯度认为基本上所有的自由主义者都试图建立一个公正中立的国家,这个国家不偏好任何一个全整学说。莫斯度强调这种国家学说既没有吸引力也不具有任何现实可能性。他认为,国家没有任何理由公平对待不合理的学说和建制。让那些极权主义者和反对公共理性的人承担不利于他们的后果是正当的,因为如果让这些人拥有政治权力的话,那将是整个社会的灾难。从公共理性裁决的视角来看,国家应该对所有自发社团一视同仁。他公开称,国家不需要通过任何方式去迎合非自由主义化的社会团体。在自由国家处理其同自发团体之间冲突的时候,莫斯度认为,国家的唯一行为准则就是公共理性。他并不反对自发社团的成员参与政治论辩并为自身利益辩护,但是,当且仅当他们使用的是公共领域可以接受的话语方式。
作为一个公开的政治立场,莫斯度提倡国家应当通过法律施压的方式来实现自发社团的自由主义化,并且为自由主义化的过程提供方法和条件。他认为,自由主义的目的就是为持有不同思想的人找到共有的约束性政治原则。通过公共理性和公共裁决,莫斯度相信他所说的约束性原则是公平的,并可以充分发挥自由主义的优势。在实践领域,莫斯度的立场就意味着政府可以在关键时刻干涉自发社团的内部行为。也就是说,当自发社团的行为违反自由主义约束性原则的时候,国家可以出面干涉并引导自发社团的行为。
针对亚米西人[2],他认为其社群严重违反了自由主义的约束性原则,因为在他们的社会团体中充满着家族统治的遗毒。莫斯度观察,很多亚米西人试图去融入自由主义的主体社会,但是大多数以失败告终。针对这个情况,莫斯度在号召全社会增强对亚米西人的宽容程度的同时提醒亚米西人彻底转换生活方式需要经历艰难的历程。莫斯度承认,一些宗教群体的观念可以起到丰富自由政体的作用,但是当且仅当这些宗教群体的价值观念是以公共理性为基础的时候,这种积极的社会作用才能成为现实。莫斯度认为通过这样的标准,就能决定什么样的社群是合理的。
莫斯度提到几个自由主义国家通过法律施压的方式成功使某些宗教团体自由主义化的例子。我们只说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例子—— 美国的天主教团体。他认为,正是由于天主教会同美国的融合促使梵蒂冈采取了政教分离的政策,并将天主教从民主制的绊脚石改造为顺从者。莫斯度认为,改造天主教的过程是国家使用法律施压手段实现自由主义化最具代表性的成功案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自由主义化要求天主教权威公开声明其宗教追求和信念同其作为一个公共服务机关无关。如果我们考虑到在早期的新教国家中,天主教会在所有的宗教社团中是最缺乏宽容精神的,那么上面提到的天主教会的自由主义化就是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转变。
莫斯度还提到了其他自由主义化的成功案例。他提出一些数据表明在美国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可自由主义的价值理念,比如说宽容不同意见的持有者。他特别提到了1948年的一个民意测验,这个测验的主要目的是调查美国人是否可以宽容不同宗教,不同种族的成员,是否可以宽容商业上的竞争对手,是否可以宽容敌对政治势力的成员。民意测验的结果是:90%的人相信他们可以宽容来自不同宗教的人士,80%的人认为他们可以接受不同种族的成员,78%的人觉得他们可以宽容商业上的竞争对手,但是仅有27%的人选择宽容敌对政治势力的成员。评论家认为,美国人出于圣经的精神可以毫无差别的去爱他们的邻居,他们也可以去接受那些美国模式所允许的事物,比如不同的种族、宗教以及商业竞争,但是他们无法容忍美国模式视之为對自由主义国家有危害的团体或政党。
值得一提的是,莫斯度在谈论国家法律职能的时候,也提到了公民教育的作用。他并不完全反对宗教式的教育模式,但是他明确提出国家应该规范这种教育。因为他相信,宗教机构可能会通过宗教教育来塑造一个反对自由主义的团体,如果是这样国家就有权力干涉。也就是说,只有在宗教教育支持自由主义式国家的情况下,宗教教育的存在才是合理的。但是在教育问题上,莫斯度并没有将教育视为社会自由主义化的工具,而是提倡通过法律手段来保证每一个学校都能提供合理的公民教育。
三、主导性自由主义国家观的局限性
莫斯度将国家权威摆在了正义之上,并提倡国家有权力强化自由主义理念和维护自由国家的利益。他对国家的依赖建立在他对自由主义自信的基础上,他相信只有自由主义国家才能实现自由主义之善。为了支持自由主义,莫斯度回顾了美国历史,他提到了女性的政治权利,黑人的公民权利,宪法对言论自由和宗教自由的保护。站在国际视野上,他接受了罗尔斯《万民法》的思想,认为自由主义国家之间不会发动战争。这些例子虽然不那么令人信服,但却也不容忽视。但是,他的想法不免流于简单。大家知道,他提到的自由主义国家之间不会发动战争的证据根本站不住脚。我们必须思考这样的问题:弱势群体权利的成功获取仅仅是自由主义的功劳吗?只要对美国历史稍微有了解的人都知道,在弱势群体获取政治权利的过程中,宗教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哈贝马斯和密尔班克都指出,自由民主的胜利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宗教的社会影响力。自由主义,在这个意义上,仅仅起到了提供各种宗教社团在公共领域发挥作用的空间罢了。所以,莫斯度夸大了自由主义建制的重要性。
另外,我们回到前面提到的亚米西人的例子。他认为,亚米西人不是合格的自由国家的公民,因为亚米西人社区是父权社会性质的,在这个社会里面,妇女的地位明显低于男性,而且对孩子的教育也不符合自由国家的要求。莫斯度对亚米西社区的批评也许是正当的,但是他的这些批评不仅仅是对亚米西人如何作为自由社会公民的评估,同时包含了如何做自由人的评估。他在评估亚米西人社区的时候特别注意这种社区的家长制性质,当他宣称在这个社区内的男人和女人是不平等的时候,却没有注意考察这些人的公民角色。事实上,虽然在这种社区内,男人和女人之间是不平等的,但是他们却履行着相同的公民权利和义务。所以,莫斯度对亚米西人社区的评价有失偏颇。也就是说,莫斯度对非自由主义社群有先入为主的偏见,这使他无法对这种社群做出公允的判断。 莫斯度国家观的另一个局限性是他的理性观念——理性究竟是不是中立的。我认为理性并不像莫斯度所说的那样是中立的、自足的、本身就是塑造国家的主导力量。确实,理性在国家设计和管理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除了理性之外,还有其他因素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比如说,很多人的行为标准不是理性而是传统和信仰。在现实中,这种不同体现在很多政治讨论中,比如堕胎问题,很多人是出于自己的信念反对堕胎,因为他们认为生命是神圣的。如果要强制他们完全使用公共理性的话语方式,就是对他们的强迫和不公正。因此在公共的政治討论中,不能完全排除宗教人士的参与。在这个意义上,莫斯度片面夸大了理性的作用,完全忽视了人的情感属性。这种做法在政治实践中必定有害无益。
四、主导性自由主义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启示
莫斯度提倡自由主义价值并主张自由的正义和权利观应当部分地决定人们的目标,理想和信念。这表明他所理解的自由主义不仅仅是一个严格的政治建制,同时积极寻求塑造公民的内心世界。当很多自由主义者否认法律中立性的时候,莫斯度走得更远,他在强调法律非中立性的同时试图通过国家力量转化公民的内在信念,以达成保护自由国家的效果。
他的这个政治主张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有重要启示。《决定》[3]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3]我对这段话的理解是,建设文化强国关键是要有属于自己的信念,而且是全国人民都认可并支持的信念。人确实是物质的人,实践的人,但是时代要求人更是精神和信念的人。党中央如何确立我们的国家信念和精神呢?莫斯度提倡的主导性自由主义建制对这个问题有积极的启发意义。
在摒弃他自由主义思想中糟粕的同时,我们应当承认他提出的公共理性、法律施压和公共教育的思想与措施值得借鉴的。
参考文献:
[1]Stephen Macedo.Liberal Virtues[M].Oxf-ord,1990:83.
[2]Stephen Macedo.Transformative Consti-tutionalism and The Case of Religion[J].Political Theory,1998,(1):57.
[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责任编辑、校对:杨栓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