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我国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互联网金融进入了一个井喷式发展阶段,然而过分追求互联网金融的数量发展时却忽视了质量问题,导致互联网金融企业良莠不齐,不仅具有道德风险,还具有法律风险。针对这样的问题,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十多个部委共同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到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这也意味着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互联网金融行业虽然极具创新性但是也存在着很多问题,使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如何在大力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同时兼顾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消费者;消费者权益
1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理论问题研究
1.1互联网金融的内涵
互联网金融是依托于互联网信息技术而发展起来的新型的金融模式,其融合了互联网以及金融两部分的内容。学界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研究最先也是对其内涵以及概念界定的研究。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内涵,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共同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给出了界定,即:“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作为新环境下产生的新事物,根据主体范围的不同,对其的界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是指将所有的金融机构包含进来,包括银行业、保险业以及证券业,这些行业结合互联网,吸取金融行业和互联网行业的优势发展壮大;狭义的互联网金融仅指新兴的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活动,这些企业利用互联网来进行金融交易,从而实现提供金融支付以及相关的投资理财服务,是一种新型的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只是比传统金融更方便快捷,更具有普惠性。
1.2金融消费者的内涵
研究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首先要界定清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概念,这是本文分析的逻辑起点。消费者、金融消费者、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这三者在概念上相互递进,相互关联。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的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而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是金融消费者的一部分,主要是指依托互联网这个公开透明的平台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2 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2.1电子合同的法律保障不完善
当前基于互联网交易的最突出的特色就是无纸化,无纸化是互联网金融的一大特色,而这种无纸化又通常是采用电子合同的方式实现的。和传统的纸质版的合同相比,电子合同更加方便和快捷,开放性较强,及其易篡改、复制等,通常存在着很多格式条款,迫使消费者接受产品与服务;其次电子合同的内容繁杂冗长,许多对于消费者不利的条款具有较强隐蔽性,而大多数的消费者不会去仔细阅读合同内容,消费者为了追求效率顺手点击的同意按钮,即默认接受了经营者的服务,而这些条款里往往包含着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或免除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责任,且这些条款不会事先提醒消费者注意,这种情形下消费者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使得经营者将风险转嫁给消费者,使得消费者的举证更加困难。
2.2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不到位
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蓬勃发展,其暴露出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严重,某些机构为了盈利目的,违法获取、收集消费者的信息,非法买卖消费者信息,利用消费者登记的信息进行诈骗以及用来肆意推销自己的产品与服务,给消费者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已经成为互联网金融行业日益严峻的问题。消费者信息的泄露极具有隐蔽性,互联网金融企业利用大数据收集消费者的信息从而根据这些信息开发自己的产品的行为使得消费者信息安全权难以保障。
2.3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维权比较困难
目前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纠纷解决机制以及维权部门的建设仍存在空白。由于金融消费者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投资理财的经验,对于其购买的金融产品以及服务了解不够,消费者的财力比经营者要弱,因而和金融行业经营着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当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消费者的维权之路往往很艰难,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消费者的取证相对困难。互联网的虚拟化以及无纸化交易,使得消费者难以取证,相关的证据信息保存在互联网服务器中,且容易被篡改货销毁,因而发生纠纷时消费者举证困难;二是纠纷解决的成本高、效率低。消费者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时会想到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而司法途径往往成本较高,时间成本高且效率不高。再者高成本的纠纷解决方式使得消费者往往选择调解解决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书的执行效率低也是很大的问题。最后当事人只能选择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3 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完善
3.1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
我国现有的立法没有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内涵,更没有明确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还没有一部专门的针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对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提供了保护,但是却没有兼顾到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特殊性,况且其规定的法律条文大多是原则性和概念性的问题,缺乏实际操作性。因此急需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让消费者有保障的通过互联网进行金融交易。
3.2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市场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对于金融机构的监管主要是实行分行业监管,即一行两会的监管模式,这种监管方式虽然看起来很专业,针对很多问题积极开展了工作,但是随着互联网金融消费领域的不断变化,也随之出现了很多新的问题,这也使得分业监管遭受到巨大的挑战。因此我国需要在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下设立独立行使职权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这种机构是独立于一行两会的,我们可以在分业监管不变的情况下,设立专门的解决互联网金融机构领域的纠纷案件,加大對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监管,控制金融风险,同时严格限制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与退出机制,确保其有效的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3建立多元的互联网金融纠纷解决机制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之所以无法得到切实的保护主要是消费者解决纠纷机制还不完善。如果每一个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损害时都去诉诸于法院,不仅具有高昂的诉讼成本,而且极大的增加了我国法院的诉讼压力,因为对消费者的司法保护不够完善,在处理纠纷时也缺乏有效的监管,所以诉讼并不是有效的方式。因此我国应该在立足于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吸收借鉴国外的模式,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
首先要完善多渠道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这也是英国在保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做法,其中最重要的是英国的金融申诉专员服务制度,这项制度与我国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理念基本一致,我国应该积极借鉴和学习英国互联网金融领域改革的宝贵经验。通过这种方式让权益受到侵害A的消费者的通过更多的渠道获得救济,进而有效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邹亮志《普惠视角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策略研究》
[2]邢凡《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3]赵潇《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4]郭轩如《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简介:
孙建玲(1996-),女,汉族,山东省德州市,硕士研究生,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