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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在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严肃指出:“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的决心必须坚如磐石。”十九届一中全会闭幕后,习近平总书记在率新一届中央政治局常委同中外记者见面时强调:“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不能有任何喘口气、歇歇脚的念头。”近年来,随着“打虎拍蝇”力度的加大,腐败分子虽然有所收敛,但贪污贿赂案件的发案数量和涉案金额仍呈逐年上升趋势,特别是受贿案件的发案数量和涉案金额连年激增。如何降低受贿罪的发案数量和受贿金额,更好地遏制受贿罪,笔者认为必须要惩治受贿罪的源头--行贿罪。我国对行贿罪一直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但行贿罪的治理成效并不尽如人意。行贿罪不仅侵犯了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导致腐败的产生,更破坏了地域营商环境和政治生态,严重影响了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秩序。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对受贿罪的研究和惩治较为重视,但对行贿罪重视不够,“轻行贿、重受贿”的不均衡现象仍然存在,虽然我国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对行贿罪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改,但刑法对于行贿罪的规制仍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对行贿罪定罪量刑的认定仍存在一些问题。文章写作过程中,采用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回顾了行贿罪在各历史阶段的演变过程,重点分析了行贿罪的构成,比较了犯罪构成要件的各种学说,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从行贿罪的立法角度分析了我国目前行贿罪规定存在的缺陷,通过对域外国家行贿罪法律规定的考察,找出值得我们借鉴之处,从行贿罪惩处的司法角度提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问题的办法。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全面推开,监察委员会作为全国唯一的反腐机构,已取代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成为调查行贿罪的主体。文章简要的介绍了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职能,以及国家监察法对贪污贿赂案件调查的相关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已成为我国反腐败的主要力量,依照国家监察法的规定,依法调查行贿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监察委员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将改变以往检察机关“轻行贿、重受贿”的办案观念,将形成全新的行贿案件调查程序和调查方法,将全面改革创新行贿罪的预防手段,将拉开我国正风反腐的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