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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4年10月1日开展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以来,临江市人民检察院将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反映强烈的查办职务犯罪的重点工作交由人民监督员来监督,这大大拓展了人民群众有效监督检察工作的途径,将释法说理与做人的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同时认真结合本市实际,自觉接受地方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规范对“三类”案件监督评议程序,注重监督案件质量,确保监督案件效果,使临江市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全面深入、健康有序地开展起来。
一、注意抓好理念转变,确保干警思想认识到位。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使检察机关的角色由法律监督者转变为被监督者。如何迅速统一全体检察干警对试点工作的认识,成为人民检察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首要任务。2004年9月份,临江市检察院接受试点工作任务后,及时召开了专题党组会,研究制定了有较强可操作性、细节明确、流程清楚的试点工作方案。在组织全体干警学习最高检、省高检和白山市检察院有关试点工作文件及精神的同时,结合“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专项教育活动,要求全体干警将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与社会关注的“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由谁来监督”的问题结合起来开展讨论。大家普遍认为:这一制度的设立,为防止反腐败者的腐败设置了来自人民群众的防线,客观上强化了检察官的自我约束,切中了当前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工作中的要害,较好地解决了检察机关在侦查、逮捕、审查起诉等环节缺少有效的外部监督问题,确保了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二、选准选好人民监督员,调查摸底到位。开展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点工作,选好选准人民监督员是该项工作的关键环节。因此,临江市确定人民监督员的主体应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有法律工作经验和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要体现代表全市广大人民的广度。本着这个设想,最终确定暂选任6名人民监督员。在选任过程中,为了使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家喻户晓并支持检察机关的试点工作,临江市检察院制定了《临江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新闻宣传方案》,检察长回答新闻媒体记者的提问,将试点工作准备和启动阶段情况向社会公布,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集中宣传,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试点工作的知情权。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详细介绍检察机关应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内容,以及选任人民监督员的重要意义、人民监督员的条件、职责及监督程序,将选任工作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务求使试点工作尽快得到全社会的支持和参与。为了达到民主协商、慎选人民监督员的工作目标,临江市检察院组成了由主管副检察长带队的考察组,会同市委组织部和人大的同志,深入全市机关和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经过走访群众、调查摸底、反复酝酿、反复协商,在各单位采取广泛的个别谈话考核和不记名投票方式的民主推荐,在本人同意的前提下,物色出9名人选,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后,从中确定6名人选。经报请市委审批,最后选出了6名人民监督员。这6名监督员,分布在机关和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不同的工作岗位上,其中有工人、农民、教师、医生、机关干部;有民主党派、少数民族、宗教人士;有省、市劳动模范、基层党务工作者和共青团员。选定这6名人民监督员,既体现了代表全区广大人民群众的广度,而且代表了不同的社会层面;既符合最高检和省、市院的要求,也符合临江市的客观实际。
三、规范工作制度和流程,从细节做起。为了使试点工作规范化,使人民监督员和承办部门在具体工作操作中有章可循,整个监督活动程序一目了然,临江市检察院根据最高检、省高检有关规定,结合临江市检察机关实际,积极探索创新,制定了《临江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工作规则》、《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工作流程》、《侦查监督部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中不服逮捕决定案件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制度》、《公诉部门办理直接受理案件中拟撤案和拟不起诉案件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制度》、《人民监督员查阅卷宗制度》等6个制度,对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的工作流程和进入监督程序的工作步骤作了详细规定,实践证明,这些结合了基层多年工作经验的制度和流程的制定,对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起到了积极指导和规范作用。在个案启动监督程序时,临江市检察院也坚持大胆探索与细心准备相结合,确保每一个个案的监督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例如:对两件拟不起诉受贿案首次启动人员监督员监督程序,针对这两起案件临江市检察院制定了具体操作方案,内容包括成立了领导小组、前期准备工作、启动后的工作流程、受理流程、监督流程,以及如何开展总结经验教育及宣传工作等。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这两个案件均是该院公诉科拟不起诉决定的受贿案件。一起是犯罪嫌疑人杨某受贿一万元。经随机抽取三名人民监督员组成的监督小组,在听取公诉部门办案人员介绍案情和证据并经检察长批准查阅了卷宗后,认为检察机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犯罪嫌疑人杨某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积极退赃,三名人民监督员经投票表决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对犯罪嫌疑人杨某做拟不起诉决定。另一起案件是季某受贿案,受贿数额是一万四千余元,季某身为大湖煤矿破产清算小组成员,利用职权之便,收受他人贿赂超过一万四千余元,经过另外随机抽取的三名人民监督员的评议和无记名投票表决,认为犯罪嫌疑人季某受贿数额较大,超过了可以不起诉的有关规定界限,检察机关业务部门作出的拟不起诉意见处理偏轻,不同意检察机关业务部门对犯罪缣疑人季某拟做不起诉决定,不同意的理由是:1.犯罪嫌疑人季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中饱私囊,严重损坏了国家利益。借清算破产企业财产之机,将外债改为内债,明显违反了国家规定,应当从重处理;2.在企业破产职工纷纷下岗的情况下,季某却为了个人利益,收受贿赂,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3.虽然受贿数额不大,但情节严重,不同意检察机关的拟作不起诉的决定,应对其依法提起公诉。并向检察长提交表决结果,而后由检察长提请检委会研究表决。检委会经过研究同意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对犯罪嫌疑人季某作出起诉决定,并由公诉部门立即执行。
四、坚持试点工作实践和理论研究相结合。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检察机关工作创新的重大举措,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工作,人员监督员制度的发展,离不开理论研究的支持,在试点工作中,临江市检察院一班人发现了一些在机制、法律、制度方面不够完善的地方,如人民监督员的法律定位问题、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问题等等,为了在实践中解决这些问题,该院相继开展了人民监督员制度方面的理论探讨和调研,对试点中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律效果、立法依据进行了深入地思考,大胆地剖析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在现有法律条件下存在的问题,探索了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有效途径,提出了人民监督员制度通过地方立法予以确认的思路,为进一步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开创了新局面。
(作者系临江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一、注意抓好理念转变,确保干警思想认识到位。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使检察机关的角色由法律监督者转变为被监督者。如何迅速统一全体检察干警对试点工作的认识,成为人民检察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首要任务。2004年9月份,临江市检察院接受试点工作任务后,及时召开了专题党组会,研究制定了有较强可操作性、细节明确、流程清楚的试点工作方案。在组织全体干警学习最高检、省高检和白山市检察院有关试点工作文件及精神的同时,结合“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专项教育活动,要求全体干警将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与社会关注的“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由谁来监督”的问题结合起来开展讨论。大家普遍认为:这一制度的设立,为防止反腐败者的腐败设置了来自人民群众的防线,客观上强化了检察官的自我约束,切中了当前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工作中的要害,较好地解决了检察机关在侦查、逮捕、审查起诉等环节缺少有效的外部监督问题,确保了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二、选准选好人民监督员,调查摸底到位。开展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点工作,选好选准人民监督员是该项工作的关键环节。因此,临江市确定人民监督员的主体应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有法律工作经验和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要体现代表全市广大人民的广度。本着这个设想,最终确定暂选任6名人民监督员。在选任过程中,为了使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家喻户晓并支持检察机关的试点工作,临江市检察院制定了《临江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新闻宣传方案》,检察长回答新闻媒体记者的提问,将试点工作准备和启动阶段情况向社会公布,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集中宣传,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试点工作的知情权。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详细介绍检察机关应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内容,以及选任人民监督员的重要意义、人民监督员的条件、职责及监督程序,将选任工作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务求使试点工作尽快得到全社会的支持和参与。为了达到民主协商、慎选人民监督员的工作目标,临江市检察院组成了由主管副检察长带队的考察组,会同市委组织部和人大的同志,深入全市机关和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经过走访群众、调查摸底、反复酝酿、反复协商,在各单位采取广泛的个别谈话考核和不记名投票方式的民主推荐,在本人同意的前提下,物色出9名人选,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后,从中确定6名人选。经报请市委审批,最后选出了6名人民监督员。这6名监督员,分布在机关和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不同的工作岗位上,其中有工人、农民、教师、医生、机关干部;有民主党派、少数民族、宗教人士;有省、市劳动模范、基层党务工作者和共青团员。选定这6名人民监督员,既体现了代表全区广大人民群众的广度,而且代表了不同的社会层面;既符合最高检和省、市院的要求,也符合临江市的客观实际。
三、规范工作制度和流程,从细节做起。为了使试点工作规范化,使人民监督员和承办部门在具体工作操作中有章可循,整个监督活动程序一目了然,临江市检察院根据最高检、省高检有关规定,结合临江市检察机关实际,积极探索创新,制定了《临江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工作规则》、《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工作流程》、《侦查监督部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中不服逮捕决定案件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制度》、《公诉部门办理直接受理案件中拟撤案和拟不起诉案件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制度》、《人民监督员查阅卷宗制度》等6个制度,对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的工作流程和进入监督程序的工作步骤作了详细规定,实践证明,这些结合了基层多年工作经验的制度和流程的制定,对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起到了积极指导和规范作用。在个案启动监督程序时,临江市检察院也坚持大胆探索与细心准备相结合,确保每一个个案的监督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例如:对两件拟不起诉受贿案首次启动人员监督员监督程序,针对这两起案件临江市检察院制定了具体操作方案,内容包括成立了领导小组、前期准备工作、启动后的工作流程、受理流程、监督流程,以及如何开展总结经验教育及宣传工作等。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这两个案件均是该院公诉科拟不起诉决定的受贿案件。一起是犯罪嫌疑人杨某受贿一万元。经随机抽取三名人民监督员组成的监督小组,在听取公诉部门办案人员介绍案情和证据并经检察长批准查阅了卷宗后,认为检察机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犯罪嫌疑人杨某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积极退赃,三名人民监督员经投票表决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对犯罪嫌疑人杨某做拟不起诉决定。另一起案件是季某受贿案,受贿数额是一万四千余元,季某身为大湖煤矿破产清算小组成员,利用职权之便,收受他人贿赂超过一万四千余元,经过另外随机抽取的三名人民监督员的评议和无记名投票表决,认为犯罪嫌疑人季某受贿数额较大,超过了可以不起诉的有关规定界限,检察机关业务部门作出的拟不起诉意见处理偏轻,不同意检察机关业务部门对犯罪缣疑人季某拟做不起诉决定,不同意的理由是:1.犯罪嫌疑人季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中饱私囊,严重损坏了国家利益。借清算破产企业财产之机,将外债改为内债,明显违反了国家规定,应当从重处理;2.在企业破产职工纷纷下岗的情况下,季某却为了个人利益,收受贿赂,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3.虽然受贿数额不大,但情节严重,不同意检察机关的拟作不起诉的决定,应对其依法提起公诉。并向检察长提交表决结果,而后由检察长提请检委会研究表决。检委会经过研究同意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对犯罪嫌疑人季某作出起诉决定,并由公诉部门立即执行。
四、坚持试点工作实践和理论研究相结合。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检察机关工作创新的重大举措,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工作,人员监督员制度的发展,离不开理论研究的支持,在试点工作中,临江市检察院一班人发现了一些在机制、法律、制度方面不够完善的地方,如人民监督员的法律定位问题、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问题等等,为了在实践中解决这些问题,该院相继开展了人民监督员制度方面的理论探讨和调研,对试点中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律效果、立法依据进行了深入地思考,大胆地剖析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在现有法律条件下存在的问题,探索了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有效途径,提出了人民监督员制度通过地方立法予以确认的思路,为进一步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开创了新局面。
(作者系临江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