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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特别重大贿赂案件指定监视居住制度,实现了监视居住与逮捕强制措施的无缝衔接,增强了立法的科学性,但该规定过于原则。笔者认为,"特别重大"应以统一的数额标准、国家利益等方面来界定,居所应以宾馆、招待所等临时场所为限,检察监督以提请纠正权和惩戒权保障其效力的实现,以契合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这一立法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