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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中国外贸制造公司于2004年研发两款1 500瓦电动摩托车,投入生产后,该公司在互联网上做7产品广告。一家奥地利公司看到此广告后,与这家中国公司取得联系,并且向他们订购几辆摩托车。通过试用,奥地利公司觉得该产品性能良好,价格低廉,遂向中国公司表示愿意合作,将中国生产的电动摩托车批量销往欧盟。双方开始合作前,奥地利公司要求中国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约定奥地利公司是生产商,提供技术资料,且负责产品在欧盟申请认证,中国公司负责生产。在欧盟申请认证时,奥地利公司要求中国公司提供7两款1 500瓦电动摩托车的设计图纸和相关技术资料。随后,奥地利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把中国公司的设计图纸在德国进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获得专利授权。
在双方合作的5年中,中国公司产品的销售量不断增加。2008年,中国公司决定参加德国科隆国际摩托车展,并且在展会上展出了卖给奥地利公司的两款摩托车。但是,展会刚刚开始,出乎中国公司意料,奥地利公司竟在德国科隆中级法院申请诉前临时禁令。奥地利公司申请书的法律依据是欧盟反不正当竞争法第4条第9款的反仿冒条款,此款要求权利人必须是生产商,这一点也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针对奥地利公司的申请,中国公司对诉前临时禁令提出复议。
奥地利公司在临时禁令的申请书上宣誓声明,这两款电动摩托车的所有技术和设计都是其提供的。中国公司在复议宣誓声明中称,这两款车是他们自己研发生产的,与奥地利公司没有关系。作为证据,中国公司提供了其在中国申请的外观设计证书,还有中国零配件生产商提供的宣誓声明,声明相关零配件与奥地利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庭审时法官释明,在临时禁令复议程序中,因为合作开始时双方签订的那份合同,合同内容显示奥地利公司是生产商;中方的宣誓声明内容与合同完全相反,所以要求中国公司提供其他相关证据以证明其宣誓声明的内容。由于中国公司不能提供否定合作合同的证据,德国科隆中级法院认为,中国公司在此前所订立的合同中已经承认奥地利公司是生产商,奥地利公司申请临时禁令合理,中国公司必须承扭相应法律后果,停止展出行为。中国公司对科隆中级法院的复议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科隆高级法院在开庭审理后,推翻一审判决,撤销科隆中级法院诉前临时禁令。
田树启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案例评析
及时应对“诉前临时禁令”
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参与到国际竞争中,随之而来的针对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越来越多。出国参展是中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重要途径,然而,中国企业出国参展的频率越来越高,参展的规模越来越大,这其中所反映出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尤其在知识产权方面,从最早DVD专利池收取专利费开始,到2008年巴黎国际医药展中国参展人员因涉嫌专利侵权被带走调查,再到2009年华旗公司和纽曼公司的MP3产品因涉嫌侵犯意大利SISVEL公司专利,在德国汉诺威消费电子信息及通信博览会的展台遭到德国海关查抄,中国产品的知识产权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上述案例中,科隆中级法院以单一合同为证据,核准奥地利公司诉前临时禁令,对中国公司而言是一个打击。针对诉前临时禁令本身的复议,德国法律上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所以,如果参展商已经收到了临时禁令,也不必着急,可以从容地召开企业内部会议,考虑是不是要委托当地律师通过法律程序应对诉前临时禁令。另一方面,诉前临时禁令大多数要求被申请人“停止侵权”,也就是说,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停止使用其商标或专利等,所以诉前临时禁令的效果维持时间较长。只要被申请人不提起复议,法院不会主动修改甚至撤消临时禁令,而只要临时禁令未撤销,禁令中的裁决就得一直遵守下去。所以,虽然原则上被申请人可以不在当次展会提起复议,但是还想在下一次展会上展出相关产品的话,最好及时提起复议。目前,中国企业在境外参展时收到外国企业申请的临时禁令之后,很多都采取回避的态度。从法律角度讲,欧盟反仿冒条款在修改之后是否仍然适用,展会当地中级法院发出的诉前临时禁令是否能经得起高级法院的审查,都是值得商榷的。但是,不理不睬的后果将是被永久地禁止参展。
从发生费用的角度讲,在德国,败诉一方要承担所有法律规定的合理诉讼费用。如果在收到诉前临时禁令之后,及时委托当地律师采取必要措施,就可以把费用控制在最小范围。如果不理不睬,拖到法院下达缺席判决,被告需要支付的费用可以增加到原来的2~3倍,再加上将所有法律文件递送到中国的翻译费,最后被告需要支付的费用,很有可能是及时委托律师采取措施的费用的3~4倍甚至更高。
为自己研发的新产品及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贴牌加工的形式也发生了实质性变化。最初,中国企业没有自己的设计和技术,主要靠国外的委托方提供。·现在,很多中国企业已经具备研发新产品的能力,在与国外定做人或委托人的合作中,许多中国企业能够提供自己的设计和技术,但是因为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意识淡薄,为了获得订单往往把自己的设计和技术拱手相让。近年,欧洲销售商将中国外贸企业研发的新产品作为自己的外观设计申请专利的情况时有发生。
中国外贸企业应当及时在产品销售目的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在德国展会上,很多中国展商遇到的法律纠纷是因涉嫌侵犯外观设计专利引起的,而因涉嫌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而下达的诉前临时禁令的案例要少得多。其原因在于,诉前临时禁令的特点就是快,特别是在展会期间,法院必须在很短时间内下达临时禁令。因此,对于比较复杂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而言,法院很难在几个小时或者一两天之内作出清晰的判断而下达临时禁令。但作为保护对象的产品形状和颜色等外观设计专利,因比较直观,很容易判断是否涉嫌侵权,中国企业很容易遭遇诉前临时禁令。
相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无论从费用还是时间成本上讲,外观设计的申请都要简单得多。一般来说,申请欧盟外观设计,从递交申请到被授权,只需要l~2个月时间,且申请成功的欧盟外观设计可以适用于所有欧盟成员国。在欧盟一旦外观设计专利被授权,根据德国和欧盟外观设计法规定,获得外观设计的权利人可以禁止第三者使用,可队要求第三者赔偿非法使用而造成的损失。
律师提示
详细了解合同内容
有些中国企业负责人不懂英文,也不具有国际贸易法常识,认为签了合同就能拿到订单。因此,专业法律服务对中国企业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与外方长期合作的合同,中国企业应该事先通过专业律师审查,将每项条款可能带来的后果进行论证,必要时与外方谈判,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出现本案中国公司一审复议时遭遇的情况。
应当重视外观设计专利的价值
本案中,中国公司如果将自己研发出的新产品在欧盟申请专利,就不会因为欧盟反不正当竞争条款陷入尴尬境地。中国企业应该及时在新产品销售目的国申请专利,因为一旦中国企业要自己开发欧洲市场,那么过去的合作伙伴就会变成竞争对手。本案中的中国公司最初也是将自己研发出的外观设计图纸和技术免费交给其欧洲合作伙伴使用,并且还为其免费提供模具,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深刻教训。
在双方合作的5年中,中国公司产品的销售量不断增加。2008年,中国公司决定参加德国科隆国际摩托车展,并且在展会上展出了卖给奥地利公司的两款摩托车。但是,展会刚刚开始,出乎中国公司意料,奥地利公司竟在德国科隆中级法院申请诉前临时禁令。奥地利公司申请书的法律依据是欧盟反不正当竞争法第4条第9款的反仿冒条款,此款要求权利人必须是生产商,这一点也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针对奥地利公司的申请,中国公司对诉前临时禁令提出复议。
奥地利公司在临时禁令的申请书上宣誓声明,这两款电动摩托车的所有技术和设计都是其提供的。中国公司在复议宣誓声明中称,这两款车是他们自己研发生产的,与奥地利公司没有关系。作为证据,中国公司提供了其在中国申请的外观设计证书,还有中国零配件生产商提供的宣誓声明,声明相关零配件与奥地利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庭审时法官释明,在临时禁令复议程序中,因为合作开始时双方签订的那份合同,合同内容显示奥地利公司是生产商;中方的宣誓声明内容与合同完全相反,所以要求中国公司提供其他相关证据以证明其宣誓声明的内容。由于中国公司不能提供否定合作合同的证据,德国科隆中级法院认为,中国公司在此前所订立的合同中已经承认奥地利公司是生产商,奥地利公司申请临时禁令合理,中国公司必须承扭相应法律后果,停止展出行为。中国公司对科隆中级法院的复议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科隆高级法院在开庭审理后,推翻一审判决,撤销科隆中级法院诉前临时禁令。
田树启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案例评析
及时应对“诉前临时禁令”
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参与到国际竞争中,随之而来的针对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越来越多。出国参展是中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重要途径,然而,中国企业出国参展的频率越来越高,参展的规模越来越大,这其中所反映出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尤其在知识产权方面,从最早DVD专利池收取专利费开始,到2008年巴黎国际医药展中国参展人员因涉嫌专利侵权被带走调查,再到2009年华旗公司和纽曼公司的MP3产品因涉嫌侵犯意大利SISVEL公司专利,在德国汉诺威消费电子信息及通信博览会的展台遭到德国海关查抄,中国产品的知识产权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上述案例中,科隆中级法院以单一合同为证据,核准奥地利公司诉前临时禁令,对中国公司而言是一个打击。针对诉前临时禁令本身的复议,德国法律上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所以,如果参展商已经收到了临时禁令,也不必着急,可以从容地召开企业内部会议,考虑是不是要委托当地律师通过法律程序应对诉前临时禁令。另一方面,诉前临时禁令大多数要求被申请人“停止侵权”,也就是说,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停止使用其商标或专利等,所以诉前临时禁令的效果维持时间较长。只要被申请人不提起复议,法院不会主动修改甚至撤消临时禁令,而只要临时禁令未撤销,禁令中的裁决就得一直遵守下去。所以,虽然原则上被申请人可以不在当次展会提起复议,但是还想在下一次展会上展出相关产品的话,最好及时提起复议。目前,中国企业在境外参展时收到外国企业申请的临时禁令之后,很多都采取回避的态度。从法律角度讲,欧盟反仿冒条款在修改之后是否仍然适用,展会当地中级法院发出的诉前临时禁令是否能经得起高级法院的审查,都是值得商榷的。但是,不理不睬的后果将是被永久地禁止参展。
从发生费用的角度讲,在德国,败诉一方要承担所有法律规定的合理诉讼费用。如果在收到诉前临时禁令之后,及时委托当地律师采取必要措施,就可以把费用控制在最小范围。如果不理不睬,拖到法院下达缺席判决,被告需要支付的费用可以增加到原来的2~3倍,再加上将所有法律文件递送到中国的翻译费,最后被告需要支付的费用,很有可能是及时委托律师采取措施的费用的3~4倍甚至更高。
为自己研发的新产品及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贴牌加工的形式也发生了实质性变化。最初,中国企业没有自己的设计和技术,主要靠国外的委托方提供。·现在,很多中国企业已经具备研发新产品的能力,在与国外定做人或委托人的合作中,许多中国企业能够提供自己的设计和技术,但是因为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意识淡薄,为了获得订单往往把自己的设计和技术拱手相让。近年,欧洲销售商将中国外贸企业研发的新产品作为自己的外观设计申请专利的情况时有发生。
中国外贸企业应当及时在产品销售目的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在德国展会上,很多中国展商遇到的法律纠纷是因涉嫌侵犯外观设计专利引起的,而因涉嫌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而下达的诉前临时禁令的案例要少得多。其原因在于,诉前临时禁令的特点就是快,特别是在展会期间,法院必须在很短时间内下达临时禁令。因此,对于比较复杂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而言,法院很难在几个小时或者一两天之内作出清晰的判断而下达临时禁令。但作为保护对象的产品形状和颜色等外观设计专利,因比较直观,很容易判断是否涉嫌侵权,中国企业很容易遭遇诉前临时禁令。
相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无论从费用还是时间成本上讲,外观设计的申请都要简单得多。一般来说,申请欧盟外观设计,从递交申请到被授权,只需要l~2个月时间,且申请成功的欧盟外观设计可以适用于所有欧盟成员国。在欧盟一旦外观设计专利被授权,根据德国和欧盟外观设计法规定,获得外观设计的权利人可以禁止第三者使用,可队要求第三者赔偿非法使用而造成的损失。
律师提示
详细了解合同内容
有些中国企业负责人不懂英文,也不具有国际贸易法常识,认为签了合同就能拿到订单。因此,专业法律服务对中国企业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与外方长期合作的合同,中国企业应该事先通过专业律师审查,将每项条款可能带来的后果进行论证,必要时与外方谈判,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出现本案中国公司一审复议时遭遇的情况。
应当重视外观设计专利的价值
本案中,中国公司如果将自己研发出的新产品在欧盟申请专利,就不会因为欧盟反不正当竞争条款陷入尴尬境地。中国企业应该及时在新产品销售目的国申请专利,因为一旦中国企业要自己开发欧洲市场,那么过去的合作伙伴就会变成竞争对手。本案中的中国公司最初也是将自己研发出的外观设计图纸和技术免费交给其欧洲合作伙伴使用,并且还为其免费提供模具,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深刻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