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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小微金融是基础金融、普惠金融、民营金融,其主要服务对象是小微企业,当前,面对互联网技术的日新月异及由此引致的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兴起,在经济新常态的背景下,如何运用互联网思维,整合大数据,创新服务手段,努力打破传统小微融资模式束缚,打造互联网时代小微金融的全新模式,建立多层次、科学、有序和可持续发展的小微金融体系正成為当前最迫切的问题之一。
基于此背景下,2015年7月3日,由亚洲金融合作联盟小微金融服务委员会主办,《银行家》杂志、亚联人才、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和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协办的亚洲金融合作联盟第二届小微金融论坛在京召开,论坛邀请了业内的专家学者和从业者,共同探讨如何推动小微金融与换联网金融的融合与创新发展。论坛由《银行家》杂志副主编欧明刚与亚联咨询总裁孙军共同主持。现将发言内容整理成文予以刊登,以飨读者。
白雪梅:小额贷款公司——机遇与挑战并存
小额公司概况
根据人民银行的统计,截至2015年3月末,全国小额贷款公司有约9000家,贷款余额近1万亿元。在我国,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基本上都是来源于股东投资,据统计,小额贷款公司的外部融资大约占其贷款余额10%,因此,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杠杆率是非常低的,这也是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一个鲜明的特点。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起步于2005年,但当时规模较小,只在五个省做了一些小范围的试点。根据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联合发文,从2008年起,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开始扩展到全国范围。至今,各地的小额贷款公司都在蓬勃发展,但从总体上来讲,并没有一个全国性的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目前,都是由地方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审批和监管,基本以省级人民政府为主。
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是个非常年轻的组织,它是在2014年的11月份得到了民政部的筹建批准,2015年的1月份时召开了成立大会,4月份民政部正式批复协会的登记和成立,全称就是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银监会,业务指导部门还有中国人民银行和民政部。作为一个全国性的行业自律组织,协会的职能与一般的行业自律组织基本相同,也即对会员履行维权、自律、协调和服务这四项。
机遇与挑战
小额贷款公司在成立之初,其意图就是作为我国传统金融的一个补充,以填补基层金融服务的空白,且这么多年来其发挥的作用也是毋庸置疑的。时下,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蓬勃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对传统金融业务形成了冲击,其中自然也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然而,对这个问题应当辩证地看待,概而言之,这其中是机遇与挑战并存的。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例,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大数据的应用就使得我们得以获得更多的信息,同时得以应用更方便的技术,而这些技术又渗透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各个业务环节,从获客到风险识别和风险管控,再到信贷审批,都给小额贷款公司带来了更多的方便性和信息的支持。
说到挑战,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其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得社会上从事小微贷款业务的公司激增,但同时这类型公司并没有受到很好的监管,而反观小额贷款公司则是受严格监管的,是有准入的。这样一来,做着相同事情的机构并没有遵守相同的规则,这在客观上给小额贷款公司造成了一个不公平的发展环境;其二,互联网技术,尤其是大数据,极大地提高了小额贷款公司获取客户信息的方便性。然而,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说,这其中存在一个获取信息与经营范围不匹配的问题。互联网的一个巨大的优势就是可以跨越地域的限制,但是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是受地域经营限制的,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仅仅局限于某一个县或某一个区,甚至有的小贷公司在地级市范围内都不能开展业务。在目前的形势下,也有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做一些网上的业务,但按现有规定来说,这其实是存在合规风险的。因此,这样的一个不匹配的问题也同样造成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一个不公平的经营环境。总的来说,在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在我国大力发展民间金融的大背景下,我们的监管和管理机构应当顺应时势,对监管的思路和规则做出合理的调整,给我们的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一个公平的经营发展环境。
(白雪梅系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郭大刚:满足社会的金融服务需求是P2P发展的内在逻辑
在此首先我有两个观点要提,第一,P2P不能称为一个行业,P2P更多的是一种生产组织形态;第二,P2P之所以发展起来主要与特殊的中国经济发展的历史背景相关,其与互联网有一定的联系,但远非本质上的因果关系。P2P的崛起主要基于两个原因,其一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历史背景;其二是中国社会的金融服务需求导致的。中国社会处于转型阶段,因此P2P应运而生以满足中国社会的金融服务需求,这是P2P发展的内在逻辑,所以,是不是应将P2P的发展壮大全都归功于互联网?我觉得这个问题值得商榷。
P2P发展到现在看似做得很好,做得很大,其中也有许多问题存在,但这些问题是其发展进程中所必然出现的,假如没有发展,也就没有这些所谓的“烦恼”了。所以从金融创新角度来讲,目前P2P发展得这么迅速,以惊人的速度不断创新,这其实都是很正常的,其中并没有什么反常的地方。此外,从风险的角度来看,民间金融,特别是P2P,是高度市场化的,市场竞争充分有效。因此,在中国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既然要变革、要改革、要开放、要社会稳定,则民间金融于中国金融业是不可或缺的,是中国金融业的必要补充。在这个问题上,央行和国务院自始至终态度都是非常明确的,鼓励创新,包容发展,为金融创新留出了巨大的空间。但反观中国目前的民间金融,包括P2P,很少有人真正在这个行业把投资做起来了,以行业的角度来讲,因为之前的门槛过低,当时很多进入者都着眼于短期利益,这导致了泥沙俱下,其中是存在潜在风险的。
综观P2P的发展历程,最早是在本世纪的最初几年时由消费贷款需求拉动,这在当时是一个刚性需求,具有分散、小额的特点。受限于当时的互联网技术,当时P2P的规模并不大,这是第一个阶段。此后由于中国中小微企业的信贷需求的迸发,给了P2P第二次机会。这一时期的特点是信贷规模迅速增长,但同时伴随着风险的快速集聚,因此对P2P机构的风控能力、管理水平以及团队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这是第二个阶段,这一阶段有一个典型的特点就是利率双轨制。第三个阶段就是现在进行时了,以传统金融机构、大型企业和中资国企为代表,广泛地应用证券化。在这个阶段,这些机构规模比第二个阶段的机构更大,同时发展速度也快得多,他们在管理水平、资产状况、风险控制和人力资源等方面与之前的企业都不可同日而语。因此,从现时这个阶段对P2P的发展历程进行回溯,我们可以发现,从事P2P的机构成长的健康性是不断的优化的,而且其中存在着一个良性的更新换代的过程。假如说在P2P刚起步阶段我们的门槛比较低,那么到了这个阶段要想在这个行业中生存下来是要有些“真本事”的。 从利率结构来看,早期凭资源进来的机构大部分是靠无风险收益率来做的,到了第二个阶段,民间的P2P机构崛起后,第一个替代的就是传统的民间金融,这也是诸如小贷、典当等传统民间金融逐渐江河日下的原因了。打个比方,例如典当行业,从2010年开始其业务规模就以每年约5%的速度萎缩,到目前为止,动产已经被P2P打垮了,可以預见,不动产也将紧随其后。再如小额贷款,小额贷款的起步是制度性安排,在当时是合乎国情的,但是在现在的大背景下,小额贷款确实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在利率逐渐市场化的环境下,市场的东西就应该交给市场,因此,现在包括许多大型的传统金融机构进军P2P领域是有其内在逻辑的,是合理的安排。
P2P现在面临的问题,一是缺少监管。关于这个问题,我一直抱有的态度是,中国的精英都囊括在行政体系里,随着P2P规模的日益扩大,监管自然会到位的,所以大家不要操心监管的问题;二是P2P平台与平台之间存在着一个巨大的市场,但这个市场是割裂的。更进一步讲,到现在为止P2P面临着最大的问题就是数据割裂,做P2P的企业虽然数以千计,但真正愿意把自己的数据拿出来分享的企业事实上寥寥无几。然而这个行业如果真要发展壮大,光靠一家或几家机构是远远不够的,行业内的机构需要互助互利,把兜里的“真金白银”掏出来,必须增强社会责任感,履行社会责任,才能真正把这个市场做大做强;三是业内的机构仍有待提高,从内控制度、风控水平到管理水平,再到人员素质,都是如此。我们的机构应该多多向传统金融机构学习。行业未来想要发展壮大,这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硬件”。此外,还需要强调的一个就是投资者教育,光靠200万投资人是不可能做到2万亿元的规模的,所以投资者的教育和保护是我们在座各位今后的使命。
(郭大刚系北京网贷行业协会秘书长)
黄震: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的金融业态
首先要强调的是,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并不是完全泾渭分明的,我认为当前流行的观点反映的二者是割裂且截然对立的这种看法值得商榷。
对于时间轴的分析可以看出,最初没有互联网金融概念,那时候金融是主体,互联网是工具,所以被称为金融的互联网化、金融信息化,或是金融电子化等等。那个时候说起金融都是“高大上”的,这里的“金融”主要指的是浮在表面上的正规金融,正规金融其实很早就引入了互联网,引入了计算机、软件、网络数据等等。在互联网1.0时代,大家都认为互联网是工具,事实亦是如此,通过将互联网作为工具,极大地改善了我们的工作的效率。当时金融和互联网两者契合得非常好,有许多的网络公司和计算机软件公司等等都是为银行打工,通过向银行提供服务他挣钱了。
时至2013年,即我们说的互联网金融元年,其实发生了一个本质上的转变。从此互联网金融开启了一个新的时代,即移动金融时代。这时候手机的渗透率已超过了60%、70%,这在事实上彻底改变了我们面向的用户群体,改变了我们的支持技术,改变了我们的金融运行的环境。这时候大多数的传统金融机构已经看到了这个变化,只不过大型的正规金融机构是“船大了不好调头”,相对地,小型的新兴民间金融机构看到这个趋势后,一跟互联网相结合就形成了所谓的互联网金融。事实上互联网金融必须包括正规金融机构跟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结合,只不过是技术有所改变,需要应用移动互联技术,需要运用大数据来支持业务的发展。所以最终的融合并不是传统金融和互联网的融合,而是正规金融机构和民间金融机构的融合,这时候互联网金融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新的技术设施、新的资源环境和新的资源条件。
新一代的技术发展是以互联网技术发展为依托的,因此,底层技术布局就显得至关重要。互联网创新日新月异,从业机构必须具有优良的底层基础设施、数据,以及云计算等等,并以此为基础,先于别人看到未来的发展趋势,这是能够在未来的竞争中胜出的关键因素。如果说P2P是下一代的技术,那么应把眼光放远一点,思考下两代、下三代的技术是什么?无论对于传统金融机构还是准备进入该领域的新兴机构,这都是一个应该具有的思路。
我的一个基本观点是,基于一个新的技术环境,可能会衍生出新的金融业态,这可能就是我比其他一些学者更乐观的地方,尤其是以新的货币形态为基础的新的金融业态。有人说互联网金融还是金融,确实此言不差,但关键是金融的形式发生了变化,它具有了不同的风控形式,不同的管理形式。互联网金融甚至改变了所谓的金融的本质——有人说互联网金融改变不了金融的本质——那么我们就需要一探金融的本质。我们不能还停留在传统货币金融的基础上来思考所谓的金融本质,如果以价值金融,以数字金融为未来的选项的话,可以看出,金融的本质必然会发生改变。打个比方,就说社群金融,以社群为基础的互联网金融可能真正是互联网改变金融形成的一个新的业态,而在过去互联网只是作为金融的一个辅助工具或实施手段出现的。因此,关键之处在于,虽然互联网本身并不会改变金融的本质,但在互联网的环境下技术创新会引致金融创新,并不单单只是出现新的金融形式,我们未来需要面对的可能是完全不同于传统的、新的金融业态。因此,我们应当转变金融本质会一成不变的观念,避免固步自封——这或许才是我们真正应当坚守的观念。
(黄震系中央财经大学教授)
程飞:民生微信银行社会化营销思考
“我知道我的广告费有一半是浪费了,可问题是我不知道浪费的是哪一半。”美国百货零售业之父约翰·华纳梅克(John Wanamaker)的话成为广告界名言,道出了营销之困。
《快公司》曾讲过“在未来,营销就和性一样,只有没本事的才需要花钱去获得。”未来已是当下,截至2015年一季度,微信已覆盖中国90%以上的智能手机,月活跃用户达到5.49亿,微博未死、微信风行,社会化营销已成为营销主流。
面对移动互联浪潮,各大银行纷纷推出微信银行,开展社会化营销。民生银行首批推出微信银行,以微信营销为发力点,综合运用微博、贴吧、热门APP等新媒体,整合资源、异业合作。一年多时间携手20家知名品牌跨界营销,民生微信银行用户数超过300万,迅速成为微信平台超级大号,跃居同业前列。 经过对营销实践的总结提炼,提出社会化营销理念:5I For ROI,5I即Integration(整合)、Interesting(趣味)、Interests(利益)、Interaction(互动)、Individuality(个性)。
社会化营销要注重实效,考虑投资回报率。要从核心利益和诉求出发,瞄准目标用户发力,否则只沉溺于奇技淫巧无疑是镜中花、水中月。社会化营销必须有所为有所不为,而不是一味追逐热点或跟风,营销之前首要确定营销目标、品牌传播、业务宣传、活动营销、客户拓展、业务申办等,例如民生直销银行携手IMAX“送你岁月好礼”微信活动三天带来近万新开户,显示了社会化营销强大的低成本获客能力。
社会化营销首要从战略上整合营销。社会化营销必须有战略思考,首要是整合资源跨界营销,主动整合各界资源为我所用。在跨界营销中,我们秉承品牌对等、客群一致、资源匹配的原则,先后与奔驰汽车、IMAX、伊利、国美在线、本来生活网等多家知名品牌跨界合作,通过渠道共享、推广协同的方式开展微信活动,实现客户群体整合导流,合作共赢。
社会化营销策划创意要秉承趣味原则。微信之父张小龙说过“有趣高于功能,产品必须有趣,必须Cool,才可能形成传播和口碑。”社会化营销也是如此,在具体策划实施时,必须坚持趣味原则。活动创意有新意、好玩也很重要,我们策划推出的“寻找你的叫兽与二千 炸鸡啤酒‘码’上付”活动与娱乐热点相切合,叫兽二千、炸鸡啤酒,想不吸引眼球都难!
会化营销要从用户角度出发,让用户受益。“我为什么要参加你的营销活动”互联网是信息与服务泛滥的江湖,营销不能为目标受众提供利益,必然寸步难行。利益原则要贯彻到社会化营销中,要么物质奖励要么精神激励,“国庆民生礼,千万欢乐送”活动送出20台iPhone 6,“为梦想启航”活动送出30台iPad Air 2,全是当下最热门数码产品,并创新采取大数据特别算法规则确定奖品归属,保证公开、公平、公正,赢得用户信赖。
社会化营销不再是单行传播,而是交互体验式营销。移动社交营销最大的特点就是交互,且是熟人互动。微信营销充分挖掘运用交互方能裂变传播,“民生微信送精彩、千万别错过”活动首创社会化彩票营销,领彩票、送彩票,为朋友送幸运、份额随机,类似微信红包的玩法让互动发挥到极致,朋友圈中玩得不亦乐乎,裂变传播自然发生。
社会化营销以人为本,是个性化营销。早在2006年《时代》周刊就将YOU作为年度风云人物,社交网络风行更突显个体,微信营销是熟人社交,每个人都是自媒体,专属、个性更易俘获用户。因为个性,所以精准,因为个性,所以诱人。“为梦想启航”活动即充分利用社会热点,为微信用户打造個性化表达梦想的平台,张扬个性、表达自我,个性化情感传播,自然大受欢迎!
上面说的更多是技巧,那么社会化营销有什么道的东西?哲学有三大终极问题,我是谁?从哪里来?到哪里去?做营销有三个关键要素:产品驱动、流量经验、用户运营。产品驱动,好的产品就是最好的营销,营销就是产品,用产品说话;流量经营,解决用户从哪里来的问题,入口的经营、资源互换等;用户运营,用户来了能不能让用户留得住,让用户爽起来,能不能让用户对你变成信仰,真正变成你的铁杆,这就是用户的运营。
小结
营销是思想方式、是想象力哲学,在传统经济时代,营销是“主动”的;而在移动互联网时代,营销是“互动”的。只有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才能赢在营销!
(程飞系中国民生银行网络金融部市场营销中心经理)
彭冰:信任问题是互联网金融的核心问题
从理论的角度来说,互联网带来了人与人沟通方式的变化,这个变化又带来了包括金融在内的很多商业模式的变化。但其实今天很多人谈的互联网金融的作用其实主要是指小微方面,即普惠金融。在这方面,互联网金融确实能够发挥一定的作用,但极其有限。究其原因,根源在于人与人之间的沟通成本。人和人之间沟通的成本是相当高的,所以传统金融机构为了降低成本,更愿意向高净值客户提供服务,而不愿意花时间、花成本接触普惠层面的低端人群。我的一个基本观点是,对互联网技术的运用仍然未能有效解决降低人与人之间沟通成本的问题,或者说至少现在仍看不到互联网能够完全解决的一个金融的核心问题——信任问题。
的本质其实很简单,就是资金的融通。首先应明确的是,不论货币是以现金还是非现金的形式出现,也不论其是流通于线上还是线下,货币的基本职能并没有任何变化。从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角度来说,现实中资金短缺部门和资金盈余部门必然存在,更进一步地,不论采取传统金融还是互联网金融的形式,一个金融体系始终都需要连接资金的供需双方,将社会上富余的资金动员起来并使之得到有效率的运用,而信任问题也仍然始终不变地居于其核心地位,资金盈余方要把自己对资金的控制权交给短缺方,必须是基于某种信任。
那么互联网能不能解决信任问题?从现有的模式来看,这个可能性并不是不存在的,其解决方案就是大数据。但对此我的观点是,知易行难——实际做起来比讲起来要难得多。在实践中,大数据的运用存在两个方面的局限性,其一,数据的可得性。在这个时代,每个人、每个机构能够获得的数据都是很有限的,他只能依据他获得的有效数据来对另一方进行信用评估,那么一个不完全的数据是否能导致评估的客观准确?这是有疑问的;其二,评估的准确性。即使数据可得性不成问题,但机构是否能够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估或预测?选择不同的数据样本或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将导致不同的评估结果,类似的失败的例子不论在国内还是国外都是非常多的。因此,我们不应当过早地做出互联网金融就一定可以解决信任问题的结论。
事实上,互联网金融或P2P,在中国之所以能够突飞猛进,其根本原因是源于我们传统的金融体制。在我国,由于信贷配给的问题,存在大量本应由正规金融机构提供服务,但却得不到满足的信贷需求。因此,这部分需求只能求助于P2P和非正规的金融机构,这也就是我们看到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突飞猛进的背后原因。所以如此,跟许多大型金融机构根深蒂固的思维定式有关,要让这些机构做出改变并不是不可能,但确实困难。从逻辑上来讲,传统金融从事互联网金融应更有优势,但主要的问题是其思维定式不易改变,这是一个现有金融体制本身的问题,也是现实中存在的问题。现在有很多对互联网金融研究的结论都颇为乐观,但其实理论上行得通并不代表实践中就能实现。换句话说,在理论上说这些大型机构可以做到,它有能力改变,只是它缺少这样的意愿,而我恰恰觉得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最后,从一个学者的角度来说,我们对一些法律制度的调整,对商业银行法修改,存贷比考核指标的取消等等,都需要放到在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的背景下来具体分析,例如,沟通成本,信息搜集的成本大幅度降低的情况下,这样还合不合适?或需不需要重新调整?这个是值得讨论的,需要我们从整体立法的思路上,来做一些具体的讨论。
(彭冰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黄国平:互联网金融机构应避免“舍本逐末”
诚如彭冰教授所言,金融的本质是资金融通,这是根本不变的。互联网金融或者传统金融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区别,如果我们一定要对互联网金融下一个定义,我认为互联网金融就是利用互联网的手段、理念或者技术从事金融服务。
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状况与英美等西方国家进行一个横向对比,可以发现,英美从事互联网金融的平台就那么几家,而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则可以用百舸争流,千帆竞发来形容。其原因在于,在中国,民间金融机构广泛利用了互联网的手段和技术将他们的业务从线下搬到了线上,从而使得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发展似乎表现出一派欣欣向荣现象。
如果我们谈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的本质差异,则可能表现在经营成本方面。互联网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平台降低了获得顾客的成本,提高了信息透明度,使得这些机构发展得比传统金融机构更为迅速,并对传统金融机构形成了较大冲击,甚至在表象上造成互联网金融好像是一个新业态的现象。当下,无论是监管部门还是诸如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都有很大的兴趣参与到所谓的联网金融的行业发展中,愿意尝试利用各种互联网手段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相互竞争和相互融合的进程可能会持续若干年,之后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可能就不复存在了,但是,目前各类互联网金融机构从事的各类创新和服务可能会作为唯一的金融业态留下来了,因为到时所有的金融机构都是利用互联网的手段和理念从事金融业务。这就是我个人认为为什么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没有本质区别的原因,可能和其他的专家学者会有所差异。
当前中国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利用了大量先进的技术手段,比方芝麻信用、蚂蚁金服等,技术确实很先进,这都是值得肯定的好事情。但这里有个问题,假如我们互联网金融公司只是一味地沉浸在所谓的利用大数据从事金融业务之中,这可能就走向了一个极端。例如,机构所利用的建模的手段都是利用计算机的手段,采用神经网络,蚂蚁算法、聚类分析等人工智能方法进行所谓的“场景”分析、“个体”画像等,但是,这些手段都是非结构化的,不具有可追踪性和可解释性。利用人工智能进行长期分析,通过各方面的信息判断潜在客戶的年龄、性别、职业和偏好等等,这确实值得称赞,然而,在利率市场化的环境下,应如何测算风险,进行合理定价,才是互联网金融机构所面临的最为核心的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征信系统必不可少,因为如果不能进行有效的征信,对客户进行有效的评分或者定价,那就永远不可能把线下的业务搬到线上去,而将线下的业务大量地搬到线上恰恰是互联网金融的本质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说,传统金融的核心仍然是互联网金融的核心,互联网金融机构应避免“舍本逐末”。
(黄国平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
李良:互联网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的交易方式
要分析互联网对金融的影响,可以从考察构成金融体系的基本要素入手,即考察货币流通、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工具以及金融制度和监管。可以看出,互联网对这几个要素还远未形成本质上的重大影响,其影响或是仅局限于某些方面,例如,将线下业务搬到了线上,或是改变了人们的交易的撮合方式,但在程度上并没有导致根本性的变化。因此,互联网金融的兴起虽然对传统金融机构、金融市场效率和金融交易结构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就此断言互联网改变了金融的本质显然为时尚早。
那么,我们应当如何评判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对金融系统的冲击?从本质上来说,并不是互联网影响了金融系统,而是互联网从根本上影响了人们的交易方式。比如说,在传统的交易方式中存在着几个环环相扣的环节,首先是供给和需求的存在,这是交易得以进行的前提,简言之,一方愿买一方愿卖,交易才得以撮合。第二个环节是签订合同,该环节发生在交易撮合之后,买卖双方本着自身利益进行谈判,并达成一个契约。合同签订后,交易的要约得以完成并进入支付和货物交割环节。传统的交易模式会有不同的账期,随着不同的账期也会产生不同的成本和不同的金融产品。互联网诞生后,互联网技术发展迅猛并得到广泛应用,由此电子商务随之兴起,电子商务在事实上模糊了传统交易的签订契约、支付、交割这几个环节的界限,使得三个环节的耦合已经变得非常紧密,能够实现在几个毫秒内对这几个活动进行同时处理,从时间上和空间上彻底改变了传统交易模式。其中不仅仅是交易本身,还包括制造的流程,包括整个供应链,产生了交易和供应链匹配的形式。这就从根本上改变了金融的服务形式和产品的形态。
未来,金融有可能发生本质性的变化,只是我们现在尚没有能力来准确勾画。因此,我认为,我们除了应以满腔的热情投身互联网金融以外,还要冷静下来考虑一下,有些模式,有些所谓的创新,能不能再往前推进一步呢?所谓的创新实际上是法律的问题,本质上是改变现有规则,因此,我们说技术的创新也好,模式的创新也好,其实都是以规则创新为中心的。
(李良系中国经济信息网管理中心主任助理)
李爱君:互联网金融实质上就是金融的创新模式
首先我想谈一下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实际上互联网金融发展到今天,无论从它的功能、面临的风险以及法律关系各个角度来说,还是和传统金融一样的,它的法律关系没有变,功能没有变,所面临的风险也没有变,互联网金融本质上就是金融的创新模式。
创新的一个核心就是不能为了创新而创新,而是利用技术的进步解决原有模式面临的问题的瓶颈,金融创新应当是围绕着流动性、收益性和安全性这几个核心进行的。在此基础上,应当明确的问题就是,互联网的技术到底能解决我们传统金融的什么问题?纵观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历程,恰恰是民间金融真正地将互联网技术与金融结合起来进行了创新,他们把这互联网的技术运用得淋漓尽致,不仅利用它规避了法律管制,还有效地解决了传统民间借贷的信息传播的范围和加快了信息的传播速度,并有效提高了收集资金的效率。 如果谈到小微金融与互联网的融合,比如小贷公司应当如何与互联网进行融合?其实途径不外乎两种,一是利用互联网作为渠道,二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将原有的产品、原有的交易结构、原有的模式打乱再重新进行组合。我一直认为,互联网金融并不是互联网和金融的简单嫁接,而是把原有的金融结构里面的要素打乱进行重新组合,且这个组合一定是围绕着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这三个核心进行的。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说,利用互联网技术的关键就是看其是否能够解决原有的问题。事实上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端并不存在问题,项目是现成的,然而小额贷款公司不允许吸收存款,所以它面临的就是一个资金端的问题,需要关注的就是互联网技术是否有助于解决它的资金端的问题。这里有几个思路,首先,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小额贷款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能够如何与互联网技术进行结合解决资金端的问题?小贷公司从事的业务范围中是否有可以与互联网的技术进行结合进行金融产品?此外,现有产品的问题是否能通过互联网技术去解决,或利用互联网的技术进行嫁接,去重新设计产品?能不能利用技术打破原有的架构?
对我的观点做一个总结,首先,互联网金融本质还是金融;第二,金融是可以创新的;第三,金融创新一定是围绕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进行的;第四,创新须解决原有模式如社会的问题。
(李爱君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杨东:互联网技术对金融具有革命性的影响
我认为,未来金融的发展趋势应该是革命性的,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是对移动互联网技术、云计算、大数据的技术的运用,而这将导致我们的金融体系向金融本质的回归,它将回归到资本主义金融体系诞生之前的状态,回归到现代商业银行体系和中央银行体系形成之前的状态。目前互联网金融创新蓬勃发展的状态,更像是几百年前的股份制企业,包括商业银行和证券交易所兴起时的那种状态,尤其在将来实现万物互联的时候,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得到了根本解决,而未来信息在网络上的无障碍流动必将导致人类生产方式的改变。基于此,我认为,金融的未来将会出现三个趋势。
第一,移动金融的广泛应用是未来的一大趋势。在未来,移动金融将渗透到人们生产和生活方式的方方面面,重新定义和重新构造人与人之间的交互方式,并对人类社会的生态体系产生深远的影响。在这样的一个重构过程中,生产者和消费者将直接联系和融合在一起,而这一过程正是信息对称所导致的结果。信息对称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事实上,信息的可追溯、点对点信息的可追随,其重要性甚至超过了单纯的大数据的统计数据,相比静态的大数据,不间断的数据流更有价值,这种动态的数据可以实现实时的信息对称,而信息对称正是重構人类社会生态体系的最关键因素。
第二,金融会成为万物互联时代人类生产生活方式的一个核心组成部分,它内生于这种新的人类生产生活方式当中,并越来越不能独立于整个体系。未来,产融结合的趋势会得到进一步加强,实业(产业)和金融业间的界限将变得逐渐模糊,且其与人们生活的结合会更加紧密。在这个过程中,金融业具有的模式也会不断变化,但其本质并不会改变,而是实现一个向其本原的回归。
第三,互联网金融将彻底导致金融的混业化,并且不可逆转。事实上,不论是保险、银行、信托,还是证券,其存在的基础都是为了满足人类日益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而这个需求本身就是淡化金融分业模式的动因。同时,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将在引致互联网金融产业化,促进其与传统金融的融合,因此进一步地推动金融的混业化。
(杨东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邓建鹏:应如何监管P2P网贷行业
P2P网贷自2007年以来,在中国经历了长达八年的野蛮生长,发展甚速。根据网贷之家2015年7月发布的《2015年中国网络借贷行业半年报》以及网贷315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6月底,中国P2P网贷正常运营平台数量升至2028家,相对2014年年底增加了28.76%。2015年以来,各路资本加快布局P2P网贷行业。截至2015年6月底,共计55家平台获得风投。截至2015年上半年,中国P2P网贷行业累计成交量已超过6835亿元。2015年上半年网贷行业成交量以月均10.08%的速度增加,上半年累计成交量达到了3006.19亿元。按照目前增长态势,预计2015年下半年P2P网贷行业成交量将突破5000亿元,全年成交量将突破8000亿元。
网贷业一方面给广大中小微企业与个人融资需求带来极大便利;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监管与相应门槛,一些网贷平台出现自融、卷款跑路或者提现困难等问题,致使一些网贷投资者血本无归。根据《2015年中国网络借贷行业半年报》以及网贷315提供的数据,随着新平台不断上线、资本积极涌入,平台之间竞争日趋激烈,加速P2P网贷行业洗牌。2014年全年问题平台为275家。今年以来,新增问题平台419家,已远超过去年全年问题平台数量。截至2015年6月底,P2P网贷行业累计问题平台达786家,其中6月份新增问题平台125家。当前,我国经济仍然面临下行压力,中小企业经营状况堪忧。对于中小P2P网贷平台来说,由于风控能力较弱,面临的坏账压力较大,加上资本实力薄弱、人气不足,便容易出现提现困难甚至跑路,长期累积的运营风险成为问题平台爆发的主要原因。
随着经济下行,网贷行业风险的累积,出现各类问题的平台必将日渐增多。因此,及时对网贷行业适度监管及倡导网贷业自律,乃时代急需。2015年7月中旬,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银监会为P2P网贷监管机构。结合笔者长期调研网贷行业和思考的结果,在监管方面,建议银监会对P2P网贷行业采取如下措施。
设立P2P行业准入制度。目前,我国P2P网贷行业没有任何门槛,随便几个人就可以搭起一个草台班子,简单注册一个公司,花钱购买软件模板,就能从事类金融业务,同时又不受到金融机构那样严格的监管。这种过低门槛导致大量没有金融背景的企业、人员争相涌入网贷行业,造成整个行业良莠不齐、乱象丛生。在这种乱象下,一些投资人缺乏风险意识,数千家网贷平台给投资人带来巨大的甄别困难。因此,银监会联各合网贷协会、知名网贷机构,共同在注册资本、发起人资质、组织结构、内控制度、技术条件等方面,对P2P平台设置行业准入标准,推动网贷行业规范化运营。 提出营运资本金的要求。营运资本是公司财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着公司的短期偿债能力和稀释风险的能力,是P2P公司持续经营的保障。若P2P公司借贷项目的坏账集中爆发,充足的运营资本可以短期缓冲风险,避免投资人集中提现(或出售债权)等恶性事件的发生,并导致不必要的损失。监管应以P2P网贷公司的业务规模为判定条件,对公司的运营资本作出硬性要求。P2P网贷公司的营运资本要求应当灵活合理,在符合中国金融市场发展要求的基础上,兼顾风险与收益。建议设置静态最低营运资本金和动态最低营运资本金两种计算模式,公司的业务规模越大,监管要求的最低运营资本金也应越高。
实现第三方资金托管。资金池现象是当前网贷行业的潜规则,这给投资人的资金安全问题带来很大隐患。P2P网贷平台应该是在借贷过程中负责制定规则和提供交易环境的平台,平台本身并不应该接触投资人的资金以及借款人偿付的本息。为实现P2P网贷平台与借贷业务资金流的有效隔离,监管部门应要求经营P2P网贷业务的公司实现第三方资金托管:P2P平台在第三方资金托管机构(在当前的情况下,既可以是银行、也可是第三方支付机构)为投资人和借款人建立独立的账户,当投资人的资金量达到借款人的要求时,资金由投资人的账户直接划入借款人的账户,网贷平台对资金没有操作权。第三方资金托管让P2P资金流动过程与信息透明可见,既有利于监管部门对P2P业务资金流的统计和把握,也尽可能把网贷平台带来的风险控制到最低水平。当然,资金托管的硬性要求可能在实践中对许多涉嫌资金池的网贷平台业务产生巨大冲击,从而影响网贷市场及社会稳定,建议监管部门设定半年到一年的过渡期,给网贷机构回旋的余地。
注重对消费者(网贷投资者)的保护。P2P网贷业务具有无形性、专业性和信用性,消费者较其他有形业务的消费者更容易受到侵害。尤其是目前P2P网贷平台只需拥有线上域名即可营运,部分草根型平台甚至并不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消费者往往独立分散,分布于天南海北,出现问题以后维权难度极大,通过诉讼与司法救济途径,往往得不偿失。因此,消费者保护问题应受到高度重视。对此,我国P2P网贷消费者保护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加强P2P网贷公司的信息披露,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保护消费者的隐私,不得非法交易和对外披露消费者个人信息;培养和教育消费者养成权利意识以及投资风险意识;构建高效的消费投诉及纠纷处理体系,提供潜在问题平台预警机制,严厉打击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其中,诸如“网贷315”、“网贷之家”等近十家P2P网贷门户网站由于市场化运营,机制灵活,在现场调研、及时预警、曝光大量问题平台、为投资者提供投诉或维权渠道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这些门户网站值得监管层关注与支持。
加强信息监管,明确信息报告原则。P2P平台应完整地保存客户资料,充分履行风险告知义务,确保投资者和借款者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包括借贷金额、期限、利率、服务费率、还款方式等),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要如实披露经营信息,包括公司治理情况、平台运营模式、业务数据(如交易额、累计用户数、平均单笔借款金额、投资人收益情况、不良贷款指标等),供客户参考以及作为投资的决策依据。监管机构应要求P2P平台定期提供公司财务报告、借贷业务报告等,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和业务的合规性负责,实时把握平台的运营情况和风险状况。信息报告原则的制定应充分衡量成本与收益,在实现监管目标的同时,也要避免给P2P平台带来过度的成本负担。上述信息披露的标准,应当由银监会联合各地网贷协会、知名网贷机构联合制定。
由于网贷业仍然在不断的高速发展和分化组合之中,一些著名的P2P机构呈现跨界趋势,比如陆金所由单纯的P2P网贷迈向综合金融资产交易所,贷帮既有网贷业务,亦曾涉足众筹。监管永远都是跟在金融发展与创新之后。故而,现阶段银监会的监管规则不适合过细化,以避免扼杀互联网金融创新。
(邓建鹏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
谢群: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差异比较
我想从一个P2P企业从业者的角度来阐述一下我眼中的传统金融机构与P2P企业的差异。其实我本人以前在大学教过书,也在银行里工作过,然后又到了P2P这个行业里,事实上在积木盒子发展过程中也吸引了许多从银行,甚至银监局出来的同事加入我们。在我看来,以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企业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差异。
管理体系上的差异。在银行这类机构里规则众多,如果不遵守一些既定规則,在工作上很容易犯错误,同时银行里的考核指标也是林林总总,比如说对低不良率的追求、对综合利润的考核等等。但是在互联网金融公司里,我们在这方面相对是比较求实、宽容的,甚至短期内的不盈利,在互联网P2P公司也是能接受的。此外,管理体系上的差异还导致了其他方面的差别,比如说,在技术的使用上,不论是网络营销技术还是数据挖掘技术,积木盒子一直比许多银行做得只好不差。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管理体制,由于体制上的限制,银行职员的能力无法得到完全释放。
监管上的差异。目前对P2P的监管是处于相对空白期,基本上没有专门针对P2P的监管细则。比如说在数据的使用上,银行会非常注意数据的使用,但在P2P的公司里相对来说就比较自由,当然前提是不能外泄。
运营模式的差异。互联网金融行业中,我们会采取灵活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例如,市场营销端我们不被动依靠网站推销产品,更多的是将不同的营销渠道效果进行比较,打比方说如果要投放广告,我们会比较百度、微信、以及其他一些媒体谁能产生最有效的回应效果,并做出相应的倾斜性选择。再比如风控方面,由于还没有接入央行征信系统,我们也会关注其他一些相关的,包括客户的一些类似通话记录、网购记录之类的信息,用替代性数据来更全面地描述客户的风险状况。
小微金融是基础金融、普惠金融、民营金融,其主要服务对象是小微企业,当前,面对互联网技术的日新月异及由此引致的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兴起,在经济新常态的背景下,如何运用互联网思维,整合大数据,创新服务手段,努力打破传统小微融资模式束缚,打造互联网时代小微金融的全新模式,建立多层次、科学、有序和可持续发展的小微金融体系正成為当前最迫切的问题之一。
基于此背景下,2015年7月3日,由亚洲金融合作联盟小微金融服务委员会主办,《银行家》杂志、亚联人才、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和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协办的亚洲金融合作联盟第二届小微金融论坛在京召开,论坛邀请了业内的专家学者和从业者,共同探讨如何推动小微金融与换联网金融的融合与创新发展。论坛由《银行家》杂志副主编欧明刚与亚联咨询总裁孙军共同主持。现将发言内容整理成文予以刊登,以飨读者。
白雪梅:小额贷款公司——机遇与挑战并存
小额公司概况
根据人民银行的统计,截至2015年3月末,全国小额贷款公司有约9000家,贷款余额近1万亿元。在我国,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基本上都是来源于股东投资,据统计,小额贷款公司的外部融资大约占其贷款余额10%,因此,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杠杆率是非常低的,这也是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一个鲜明的特点。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起步于2005年,但当时规模较小,只在五个省做了一些小范围的试点。根据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联合发文,从2008年起,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开始扩展到全国范围。至今,各地的小额贷款公司都在蓬勃发展,但从总体上来讲,并没有一个全国性的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目前,都是由地方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审批和监管,基本以省级人民政府为主。
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是个非常年轻的组织,它是在2014年的11月份得到了民政部的筹建批准,2015年的1月份时召开了成立大会,4月份民政部正式批复协会的登记和成立,全称就是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银监会,业务指导部门还有中国人民银行和民政部。作为一个全国性的行业自律组织,协会的职能与一般的行业自律组织基本相同,也即对会员履行维权、自律、协调和服务这四项。
机遇与挑战
小额贷款公司在成立之初,其意图就是作为我国传统金融的一个补充,以填补基层金融服务的空白,且这么多年来其发挥的作用也是毋庸置疑的。时下,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蓬勃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对传统金融业务形成了冲击,其中自然也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然而,对这个问题应当辩证地看待,概而言之,这其中是机遇与挑战并存的。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例,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大数据的应用就使得我们得以获得更多的信息,同时得以应用更方便的技术,而这些技术又渗透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各个业务环节,从获客到风险识别和风险管控,再到信贷审批,都给小额贷款公司带来了更多的方便性和信息的支持。
说到挑战,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其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得社会上从事小微贷款业务的公司激增,但同时这类型公司并没有受到很好的监管,而反观小额贷款公司则是受严格监管的,是有准入的。这样一来,做着相同事情的机构并没有遵守相同的规则,这在客观上给小额贷款公司造成了一个不公平的发展环境;其二,互联网技术,尤其是大数据,极大地提高了小额贷款公司获取客户信息的方便性。然而,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说,这其中存在一个获取信息与经营范围不匹配的问题。互联网的一个巨大的优势就是可以跨越地域的限制,但是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是受地域经营限制的,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仅仅局限于某一个县或某一个区,甚至有的小贷公司在地级市范围内都不能开展业务。在目前的形势下,也有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做一些网上的业务,但按现有规定来说,这其实是存在合规风险的。因此,这样的一个不匹配的问题也同样造成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一个不公平的经营环境。总的来说,在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在我国大力发展民间金融的大背景下,我们的监管和管理机构应当顺应时势,对监管的思路和规则做出合理的调整,给我们的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一个公平的经营发展环境。
(白雪梅系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郭大刚:满足社会的金融服务需求是P2P发展的内在逻辑
在此首先我有两个观点要提,第一,P2P不能称为一个行业,P2P更多的是一种生产组织形态;第二,P2P之所以发展起来主要与特殊的中国经济发展的历史背景相关,其与互联网有一定的联系,但远非本质上的因果关系。P2P的崛起主要基于两个原因,其一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历史背景;其二是中国社会的金融服务需求导致的。中国社会处于转型阶段,因此P2P应运而生以满足中国社会的金融服务需求,这是P2P发展的内在逻辑,所以,是不是应将P2P的发展壮大全都归功于互联网?我觉得这个问题值得商榷。
P2P发展到现在看似做得很好,做得很大,其中也有许多问题存在,但这些问题是其发展进程中所必然出现的,假如没有发展,也就没有这些所谓的“烦恼”了。所以从金融创新角度来讲,目前P2P发展得这么迅速,以惊人的速度不断创新,这其实都是很正常的,其中并没有什么反常的地方。此外,从风险的角度来看,民间金融,特别是P2P,是高度市场化的,市场竞争充分有效。因此,在中国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既然要变革、要改革、要开放、要社会稳定,则民间金融于中国金融业是不可或缺的,是中国金融业的必要补充。在这个问题上,央行和国务院自始至终态度都是非常明确的,鼓励创新,包容发展,为金融创新留出了巨大的空间。但反观中国目前的民间金融,包括P2P,很少有人真正在这个行业把投资做起来了,以行业的角度来讲,因为之前的门槛过低,当时很多进入者都着眼于短期利益,这导致了泥沙俱下,其中是存在潜在风险的。
综观P2P的发展历程,最早是在本世纪的最初几年时由消费贷款需求拉动,这在当时是一个刚性需求,具有分散、小额的特点。受限于当时的互联网技术,当时P2P的规模并不大,这是第一个阶段。此后由于中国中小微企业的信贷需求的迸发,给了P2P第二次机会。这一时期的特点是信贷规模迅速增长,但同时伴随着风险的快速集聚,因此对P2P机构的风控能力、管理水平以及团队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这是第二个阶段,这一阶段有一个典型的特点就是利率双轨制。第三个阶段就是现在进行时了,以传统金融机构、大型企业和中资国企为代表,广泛地应用证券化。在这个阶段,这些机构规模比第二个阶段的机构更大,同时发展速度也快得多,他们在管理水平、资产状况、风险控制和人力资源等方面与之前的企业都不可同日而语。因此,从现时这个阶段对P2P的发展历程进行回溯,我们可以发现,从事P2P的机构成长的健康性是不断的优化的,而且其中存在着一个良性的更新换代的过程。假如说在P2P刚起步阶段我们的门槛比较低,那么到了这个阶段要想在这个行业中生存下来是要有些“真本事”的。 从利率结构来看,早期凭资源进来的机构大部分是靠无风险收益率来做的,到了第二个阶段,民间的P2P机构崛起后,第一个替代的就是传统的民间金融,这也是诸如小贷、典当等传统民间金融逐渐江河日下的原因了。打个比方,例如典当行业,从2010年开始其业务规模就以每年约5%的速度萎缩,到目前为止,动产已经被P2P打垮了,可以預见,不动产也将紧随其后。再如小额贷款,小额贷款的起步是制度性安排,在当时是合乎国情的,但是在现在的大背景下,小额贷款确实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在利率逐渐市场化的环境下,市场的东西就应该交给市场,因此,现在包括许多大型的传统金融机构进军P2P领域是有其内在逻辑的,是合理的安排。
P2P现在面临的问题,一是缺少监管。关于这个问题,我一直抱有的态度是,中国的精英都囊括在行政体系里,随着P2P规模的日益扩大,监管自然会到位的,所以大家不要操心监管的问题;二是P2P平台与平台之间存在着一个巨大的市场,但这个市场是割裂的。更进一步讲,到现在为止P2P面临着最大的问题就是数据割裂,做P2P的企业虽然数以千计,但真正愿意把自己的数据拿出来分享的企业事实上寥寥无几。然而这个行业如果真要发展壮大,光靠一家或几家机构是远远不够的,行业内的机构需要互助互利,把兜里的“真金白银”掏出来,必须增强社会责任感,履行社会责任,才能真正把这个市场做大做强;三是业内的机构仍有待提高,从内控制度、风控水平到管理水平,再到人员素质,都是如此。我们的机构应该多多向传统金融机构学习。行业未来想要发展壮大,这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硬件”。此外,还需要强调的一个就是投资者教育,光靠200万投资人是不可能做到2万亿元的规模的,所以投资者的教育和保护是我们在座各位今后的使命。
(郭大刚系北京网贷行业协会秘书长)
黄震: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的金融业态
首先要强调的是,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并不是完全泾渭分明的,我认为当前流行的观点反映的二者是割裂且截然对立的这种看法值得商榷。
对于时间轴的分析可以看出,最初没有互联网金融概念,那时候金融是主体,互联网是工具,所以被称为金融的互联网化、金融信息化,或是金融电子化等等。那个时候说起金融都是“高大上”的,这里的“金融”主要指的是浮在表面上的正规金融,正规金融其实很早就引入了互联网,引入了计算机、软件、网络数据等等。在互联网1.0时代,大家都认为互联网是工具,事实亦是如此,通过将互联网作为工具,极大地改善了我们的工作的效率。当时金融和互联网两者契合得非常好,有许多的网络公司和计算机软件公司等等都是为银行打工,通过向银行提供服务他挣钱了。
时至2013年,即我们说的互联网金融元年,其实发生了一个本质上的转变。从此互联网金融开启了一个新的时代,即移动金融时代。这时候手机的渗透率已超过了60%、70%,这在事实上彻底改变了我们面向的用户群体,改变了我们的支持技术,改变了我们的金融运行的环境。这时候大多数的传统金融机构已经看到了这个变化,只不过大型的正规金融机构是“船大了不好调头”,相对地,小型的新兴民间金融机构看到这个趋势后,一跟互联网相结合就形成了所谓的互联网金融。事实上互联网金融必须包括正规金融机构跟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结合,只不过是技术有所改变,需要应用移动互联技术,需要运用大数据来支持业务的发展。所以最终的融合并不是传统金融和互联网的融合,而是正规金融机构和民间金融机构的融合,这时候互联网金融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新的技术设施、新的资源环境和新的资源条件。
新一代的技术发展是以互联网技术发展为依托的,因此,底层技术布局就显得至关重要。互联网创新日新月异,从业机构必须具有优良的底层基础设施、数据,以及云计算等等,并以此为基础,先于别人看到未来的发展趋势,这是能够在未来的竞争中胜出的关键因素。如果说P2P是下一代的技术,那么应把眼光放远一点,思考下两代、下三代的技术是什么?无论对于传统金融机构还是准备进入该领域的新兴机构,这都是一个应该具有的思路。
我的一个基本观点是,基于一个新的技术环境,可能会衍生出新的金融业态,这可能就是我比其他一些学者更乐观的地方,尤其是以新的货币形态为基础的新的金融业态。有人说互联网金融还是金融,确实此言不差,但关键是金融的形式发生了变化,它具有了不同的风控形式,不同的管理形式。互联网金融甚至改变了所谓的金融的本质——有人说互联网金融改变不了金融的本质——那么我们就需要一探金融的本质。我们不能还停留在传统货币金融的基础上来思考所谓的金融本质,如果以价值金融,以数字金融为未来的选项的话,可以看出,金融的本质必然会发生改变。打个比方,就说社群金融,以社群为基础的互联网金融可能真正是互联网改变金融形成的一个新的业态,而在过去互联网只是作为金融的一个辅助工具或实施手段出现的。因此,关键之处在于,虽然互联网本身并不会改变金融的本质,但在互联网的环境下技术创新会引致金融创新,并不单单只是出现新的金融形式,我们未来需要面对的可能是完全不同于传统的、新的金融业态。因此,我们应当转变金融本质会一成不变的观念,避免固步自封——这或许才是我们真正应当坚守的观念。
(黄震系中央财经大学教授)
程飞:民生微信银行社会化营销思考
“我知道我的广告费有一半是浪费了,可问题是我不知道浪费的是哪一半。”美国百货零售业之父约翰·华纳梅克(John Wanamaker)的话成为广告界名言,道出了营销之困。
《快公司》曾讲过“在未来,营销就和性一样,只有没本事的才需要花钱去获得。”未来已是当下,截至2015年一季度,微信已覆盖中国90%以上的智能手机,月活跃用户达到5.49亿,微博未死、微信风行,社会化营销已成为营销主流。
面对移动互联浪潮,各大银行纷纷推出微信银行,开展社会化营销。民生银行首批推出微信银行,以微信营销为发力点,综合运用微博、贴吧、热门APP等新媒体,整合资源、异业合作。一年多时间携手20家知名品牌跨界营销,民生微信银行用户数超过300万,迅速成为微信平台超级大号,跃居同业前列。 经过对营销实践的总结提炼,提出社会化营销理念:5I For ROI,5I即Integration(整合)、Interesting(趣味)、Interests(利益)、Interaction(互动)、Individuality(个性)。
社会化营销要注重实效,考虑投资回报率。要从核心利益和诉求出发,瞄准目标用户发力,否则只沉溺于奇技淫巧无疑是镜中花、水中月。社会化营销必须有所为有所不为,而不是一味追逐热点或跟风,营销之前首要确定营销目标、品牌传播、业务宣传、活动营销、客户拓展、业务申办等,例如民生直销银行携手IMAX“送你岁月好礼”微信活动三天带来近万新开户,显示了社会化营销强大的低成本获客能力。
社会化营销首要从战略上整合营销。社会化营销必须有战略思考,首要是整合资源跨界营销,主动整合各界资源为我所用。在跨界营销中,我们秉承品牌对等、客群一致、资源匹配的原则,先后与奔驰汽车、IMAX、伊利、国美在线、本来生活网等多家知名品牌跨界合作,通过渠道共享、推广协同的方式开展微信活动,实现客户群体整合导流,合作共赢。
社会化营销策划创意要秉承趣味原则。微信之父张小龙说过“有趣高于功能,产品必须有趣,必须Cool,才可能形成传播和口碑。”社会化营销也是如此,在具体策划实施时,必须坚持趣味原则。活动创意有新意、好玩也很重要,我们策划推出的“寻找你的叫兽与二千 炸鸡啤酒‘码’上付”活动与娱乐热点相切合,叫兽二千、炸鸡啤酒,想不吸引眼球都难!
会化营销要从用户角度出发,让用户受益。“我为什么要参加你的营销活动”互联网是信息与服务泛滥的江湖,营销不能为目标受众提供利益,必然寸步难行。利益原则要贯彻到社会化营销中,要么物质奖励要么精神激励,“国庆民生礼,千万欢乐送”活动送出20台iPhone 6,“为梦想启航”活动送出30台iPad Air 2,全是当下最热门数码产品,并创新采取大数据特别算法规则确定奖品归属,保证公开、公平、公正,赢得用户信赖。
社会化营销不再是单行传播,而是交互体验式营销。移动社交营销最大的特点就是交互,且是熟人互动。微信营销充分挖掘运用交互方能裂变传播,“民生微信送精彩、千万别错过”活动首创社会化彩票营销,领彩票、送彩票,为朋友送幸运、份额随机,类似微信红包的玩法让互动发挥到极致,朋友圈中玩得不亦乐乎,裂变传播自然发生。
社会化营销以人为本,是个性化营销。早在2006年《时代》周刊就将YOU作为年度风云人物,社交网络风行更突显个体,微信营销是熟人社交,每个人都是自媒体,专属、个性更易俘获用户。因为个性,所以精准,因为个性,所以诱人。“为梦想启航”活动即充分利用社会热点,为微信用户打造個性化表达梦想的平台,张扬个性、表达自我,个性化情感传播,自然大受欢迎!
上面说的更多是技巧,那么社会化营销有什么道的东西?哲学有三大终极问题,我是谁?从哪里来?到哪里去?做营销有三个关键要素:产品驱动、流量经验、用户运营。产品驱动,好的产品就是最好的营销,营销就是产品,用产品说话;流量经营,解决用户从哪里来的问题,入口的经营、资源互换等;用户运营,用户来了能不能让用户留得住,让用户爽起来,能不能让用户对你变成信仰,真正变成你的铁杆,这就是用户的运营。
小结
营销是思想方式、是想象力哲学,在传统经济时代,营销是“主动”的;而在移动互联网时代,营销是“互动”的。只有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才能赢在营销!
(程飞系中国民生银行网络金融部市场营销中心经理)
彭冰:信任问题是互联网金融的核心问题
从理论的角度来说,互联网带来了人与人沟通方式的变化,这个变化又带来了包括金融在内的很多商业模式的变化。但其实今天很多人谈的互联网金融的作用其实主要是指小微方面,即普惠金融。在这方面,互联网金融确实能够发挥一定的作用,但极其有限。究其原因,根源在于人与人之间的沟通成本。人和人之间沟通的成本是相当高的,所以传统金融机构为了降低成本,更愿意向高净值客户提供服务,而不愿意花时间、花成本接触普惠层面的低端人群。我的一个基本观点是,对互联网技术的运用仍然未能有效解决降低人与人之间沟通成本的问题,或者说至少现在仍看不到互联网能够完全解决的一个金融的核心问题——信任问题。
的本质其实很简单,就是资金的融通。首先应明确的是,不论货币是以现金还是非现金的形式出现,也不论其是流通于线上还是线下,货币的基本职能并没有任何变化。从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角度来说,现实中资金短缺部门和资金盈余部门必然存在,更进一步地,不论采取传统金融还是互联网金融的形式,一个金融体系始终都需要连接资金的供需双方,将社会上富余的资金动员起来并使之得到有效率的运用,而信任问题也仍然始终不变地居于其核心地位,资金盈余方要把自己对资金的控制权交给短缺方,必须是基于某种信任。
那么互联网能不能解决信任问题?从现有的模式来看,这个可能性并不是不存在的,其解决方案就是大数据。但对此我的观点是,知易行难——实际做起来比讲起来要难得多。在实践中,大数据的运用存在两个方面的局限性,其一,数据的可得性。在这个时代,每个人、每个机构能够获得的数据都是很有限的,他只能依据他获得的有效数据来对另一方进行信用评估,那么一个不完全的数据是否能导致评估的客观准确?这是有疑问的;其二,评估的准确性。即使数据可得性不成问题,但机构是否能够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估或预测?选择不同的数据样本或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将导致不同的评估结果,类似的失败的例子不论在国内还是国外都是非常多的。因此,我们不应当过早地做出互联网金融就一定可以解决信任问题的结论。
事实上,互联网金融或P2P,在中国之所以能够突飞猛进,其根本原因是源于我们传统的金融体制。在我国,由于信贷配给的问题,存在大量本应由正规金融机构提供服务,但却得不到满足的信贷需求。因此,这部分需求只能求助于P2P和非正规的金融机构,这也就是我们看到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突飞猛进的背后原因。所以如此,跟许多大型金融机构根深蒂固的思维定式有关,要让这些机构做出改变并不是不可能,但确实困难。从逻辑上来讲,传统金融从事互联网金融应更有优势,但主要的问题是其思维定式不易改变,这是一个现有金融体制本身的问题,也是现实中存在的问题。现在有很多对互联网金融研究的结论都颇为乐观,但其实理论上行得通并不代表实践中就能实现。换句话说,在理论上说这些大型机构可以做到,它有能力改变,只是它缺少这样的意愿,而我恰恰觉得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最后,从一个学者的角度来说,我们对一些法律制度的调整,对商业银行法修改,存贷比考核指标的取消等等,都需要放到在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的背景下来具体分析,例如,沟通成本,信息搜集的成本大幅度降低的情况下,这样还合不合适?或需不需要重新调整?这个是值得讨论的,需要我们从整体立法的思路上,来做一些具体的讨论。
(彭冰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黄国平:互联网金融机构应避免“舍本逐末”
诚如彭冰教授所言,金融的本质是资金融通,这是根本不变的。互联网金融或者传统金融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区别,如果我们一定要对互联网金融下一个定义,我认为互联网金融就是利用互联网的手段、理念或者技术从事金融服务。
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状况与英美等西方国家进行一个横向对比,可以发现,英美从事互联网金融的平台就那么几家,而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则可以用百舸争流,千帆竞发来形容。其原因在于,在中国,民间金融机构广泛利用了互联网的手段和技术将他们的业务从线下搬到了线上,从而使得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发展似乎表现出一派欣欣向荣现象。
如果我们谈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的本质差异,则可能表现在经营成本方面。互联网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平台降低了获得顾客的成本,提高了信息透明度,使得这些机构发展得比传统金融机构更为迅速,并对传统金融机构形成了较大冲击,甚至在表象上造成互联网金融好像是一个新业态的现象。当下,无论是监管部门还是诸如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都有很大的兴趣参与到所谓的联网金融的行业发展中,愿意尝试利用各种互联网手段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相互竞争和相互融合的进程可能会持续若干年,之后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可能就不复存在了,但是,目前各类互联网金融机构从事的各类创新和服务可能会作为唯一的金融业态留下来了,因为到时所有的金融机构都是利用互联网的手段和理念从事金融业务。这就是我个人认为为什么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没有本质区别的原因,可能和其他的专家学者会有所差异。
当前中国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利用了大量先进的技术手段,比方芝麻信用、蚂蚁金服等,技术确实很先进,这都是值得肯定的好事情。但这里有个问题,假如我们互联网金融公司只是一味地沉浸在所谓的利用大数据从事金融业务之中,这可能就走向了一个极端。例如,机构所利用的建模的手段都是利用计算机的手段,采用神经网络,蚂蚁算法、聚类分析等人工智能方法进行所谓的“场景”分析、“个体”画像等,但是,这些手段都是非结构化的,不具有可追踪性和可解释性。利用人工智能进行长期分析,通过各方面的信息判断潜在客戶的年龄、性别、职业和偏好等等,这确实值得称赞,然而,在利率市场化的环境下,应如何测算风险,进行合理定价,才是互联网金融机构所面临的最为核心的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征信系统必不可少,因为如果不能进行有效的征信,对客户进行有效的评分或者定价,那就永远不可能把线下的业务搬到线上去,而将线下的业务大量地搬到线上恰恰是互联网金融的本质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说,传统金融的核心仍然是互联网金融的核心,互联网金融机构应避免“舍本逐末”。
(黄国平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
李良:互联网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的交易方式
要分析互联网对金融的影响,可以从考察构成金融体系的基本要素入手,即考察货币流通、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工具以及金融制度和监管。可以看出,互联网对这几个要素还远未形成本质上的重大影响,其影响或是仅局限于某些方面,例如,将线下业务搬到了线上,或是改变了人们的交易的撮合方式,但在程度上并没有导致根本性的变化。因此,互联网金融的兴起虽然对传统金融机构、金融市场效率和金融交易结构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就此断言互联网改变了金融的本质显然为时尚早。
那么,我们应当如何评判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对金融系统的冲击?从本质上来说,并不是互联网影响了金融系统,而是互联网从根本上影响了人们的交易方式。比如说,在传统的交易方式中存在着几个环环相扣的环节,首先是供给和需求的存在,这是交易得以进行的前提,简言之,一方愿买一方愿卖,交易才得以撮合。第二个环节是签订合同,该环节发生在交易撮合之后,买卖双方本着自身利益进行谈判,并达成一个契约。合同签订后,交易的要约得以完成并进入支付和货物交割环节。传统的交易模式会有不同的账期,随着不同的账期也会产生不同的成本和不同的金融产品。互联网诞生后,互联网技术发展迅猛并得到广泛应用,由此电子商务随之兴起,电子商务在事实上模糊了传统交易的签订契约、支付、交割这几个环节的界限,使得三个环节的耦合已经变得非常紧密,能够实现在几个毫秒内对这几个活动进行同时处理,从时间上和空间上彻底改变了传统交易模式。其中不仅仅是交易本身,还包括制造的流程,包括整个供应链,产生了交易和供应链匹配的形式。这就从根本上改变了金融的服务形式和产品的形态。
未来,金融有可能发生本质性的变化,只是我们现在尚没有能力来准确勾画。因此,我认为,我们除了应以满腔的热情投身互联网金融以外,还要冷静下来考虑一下,有些模式,有些所谓的创新,能不能再往前推进一步呢?所谓的创新实际上是法律的问题,本质上是改变现有规则,因此,我们说技术的创新也好,模式的创新也好,其实都是以规则创新为中心的。
(李良系中国经济信息网管理中心主任助理)
李爱君:互联网金融实质上就是金融的创新模式
首先我想谈一下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实际上互联网金融发展到今天,无论从它的功能、面临的风险以及法律关系各个角度来说,还是和传统金融一样的,它的法律关系没有变,功能没有变,所面临的风险也没有变,互联网金融本质上就是金融的创新模式。
创新的一个核心就是不能为了创新而创新,而是利用技术的进步解决原有模式面临的问题的瓶颈,金融创新应当是围绕着流动性、收益性和安全性这几个核心进行的。在此基础上,应当明确的问题就是,互联网的技术到底能解决我们传统金融的什么问题?纵观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历程,恰恰是民间金融真正地将互联网技术与金融结合起来进行了创新,他们把这互联网的技术运用得淋漓尽致,不仅利用它规避了法律管制,还有效地解决了传统民间借贷的信息传播的范围和加快了信息的传播速度,并有效提高了收集资金的效率。 如果谈到小微金融与互联网的融合,比如小贷公司应当如何与互联网进行融合?其实途径不外乎两种,一是利用互联网作为渠道,二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将原有的产品、原有的交易结构、原有的模式打乱再重新进行组合。我一直认为,互联网金融并不是互联网和金融的简单嫁接,而是把原有的金融结构里面的要素打乱进行重新组合,且这个组合一定是围绕着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这三个核心进行的。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说,利用互联网技术的关键就是看其是否能够解决原有的问题。事实上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端并不存在问题,项目是现成的,然而小额贷款公司不允许吸收存款,所以它面临的就是一个资金端的问题,需要关注的就是互联网技术是否有助于解决它的资金端的问题。这里有几个思路,首先,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小额贷款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能够如何与互联网技术进行结合解决资金端的问题?小贷公司从事的业务范围中是否有可以与互联网的技术进行结合进行金融产品?此外,现有产品的问题是否能通过互联网技术去解决,或利用互联网的技术进行嫁接,去重新设计产品?能不能利用技术打破原有的架构?
对我的观点做一个总结,首先,互联网金融本质还是金融;第二,金融是可以创新的;第三,金融创新一定是围绕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进行的;第四,创新须解决原有模式如社会的问题。
(李爱君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杨东:互联网技术对金融具有革命性的影响
我认为,未来金融的发展趋势应该是革命性的,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是对移动互联网技术、云计算、大数据的技术的运用,而这将导致我们的金融体系向金融本质的回归,它将回归到资本主义金融体系诞生之前的状态,回归到现代商业银行体系和中央银行体系形成之前的状态。目前互联网金融创新蓬勃发展的状态,更像是几百年前的股份制企业,包括商业银行和证券交易所兴起时的那种状态,尤其在将来实现万物互联的时候,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得到了根本解决,而未来信息在网络上的无障碍流动必将导致人类生产方式的改变。基于此,我认为,金融的未来将会出现三个趋势。
第一,移动金融的广泛应用是未来的一大趋势。在未来,移动金融将渗透到人们生产和生活方式的方方面面,重新定义和重新构造人与人之间的交互方式,并对人类社会的生态体系产生深远的影响。在这样的一个重构过程中,生产者和消费者将直接联系和融合在一起,而这一过程正是信息对称所导致的结果。信息对称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事实上,信息的可追溯、点对点信息的可追随,其重要性甚至超过了单纯的大数据的统计数据,相比静态的大数据,不间断的数据流更有价值,这种动态的数据可以实现实时的信息对称,而信息对称正是重構人类社会生态体系的最关键因素。
第二,金融会成为万物互联时代人类生产生活方式的一个核心组成部分,它内生于这种新的人类生产生活方式当中,并越来越不能独立于整个体系。未来,产融结合的趋势会得到进一步加强,实业(产业)和金融业间的界限将变得逐渐模糊,且其与人们生活的结合会更加紧密。在这个过程中,金融业具有的模式也会不断变化,但其本质并不会改变,而是实现一个向其本原的回归。
第三,互联网金融将彻底导致金融的混业化,并且不可逆转。事实上,不论是保险、银行、信托,还是证券,其存在的基础都是为了满足人类日益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而这个需求本身就是淡化金融分业模式的动因。同时,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将在引致互联网金融产业化,促进其与传统金融的融合,因此进一步地推动金融的混业化。
(杨东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邓建鹏:应如何监管P2P网贷行业
P2P网贷自2007年以来,在中国经历了长达八年的野蛮生长,发展甚速。根据网贷之家2015年7月发布的《2015年中国网络借贷行业半年报》以及网贷315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6月底,中国P2P网贷正常运营平台数量升至2028家,相对2014年年底增加了28.76%。2015年以来,各路资本加快布局P2P网贷行业。截至2015年6月底,共计55家平台获得风投。截至2015年上半年,中国P2P网贷行业累计成交量已超过6835亿元。2015年上半年网贷行业成交量以月均10.08%的速度增加,上半年累计成交量达到了3006.19亿元。按照目前增长态势,预计2015年下半年P2P网贷行业成交量将突破5000亿元,全年成交量将突破8000亿元。
网贷业一方面给广大中小微企业与个人融资需求带来极大便利;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监管与相应门槛,一些网贷平台出现自融、卷款跑路或者提现困难等问题,致使一些网贷投资者血本无归。根据《2015年中国网络借贷行业半年报》以及网贷315提供的数据,随着新平台不断上线、资本积极涌入,平台之间竞争日趋激烈,加速P2P网贷行业洗牌。2014年全年问题平台为275家。今年以来,新增问题平台419家,已远超过去年全年问题平台数量。截至2015年6月底,P2P网贷行业累计问题平台达786家,其中6月份新增问题平台125家。当前,我国经济仍然面临下行压力,中小企业经营状况堪忧。对于中小P2P网贷平台来说,由于风控能力较弱,面临的坏账压力较大,加上资本实力薄弱、人气不足,便容易出现提现困难甚至跑路,长期累积的运营风险成为问题平台爆发的主要原因。
随着经济下行,网贷行业风险的累积,出现各类问题的平台必将日渐增多。因此,及时对网贷行业适度监管及倡导网贷业自律,乃时代急需。2015年7月中旬,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银监会为P2P网贷监管机构。结合笔者长期调研网贷行业和思考的结果,在监管方面,建议银监会对P2P网贷行业采取如下措施。
设立P2P行业准入制度。目前,我国P2P网贷行业没有任何门槛,随便几个人就可以搭起一个草台班子,简单注册一个公司,花钱购买软件模板,就能从事类金融业务,同时又不受到金融机构那样严格的监管。这种过低门槛导致大量没有金融背景的企业、人员争相涌入网贷行业,造成整个行业良莠不齐、乱象丛生。在这种乱象下,一些投资人缺乏风险意识,数千家网贷平台给投资人带来巨大的甄别困难。因此,银监会联各合网贷协会、知名网贷机构,共同在注册资本、发起人资质、组织结构、内控制度、技术条件等方面,对P2P平台设置行业准入标准,推动网贷行业规范化运营。 提出营运资本金的要求。营运资本是公司财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着公司的短期偿债能力和稀释风险的能力,是P2P公司持续经营的保障。若P2P公司借贷项目的坏账集中爆发,充足的运营资本可以短期缓冲风险,避免投资人集中提现(或出售债权)等恶性事件的发生,并导致不必要的损失。监管应以P2P网贷公司的业务规模为判定条件,对公司的运营资本作出硬性要求。P2P网贷公司的营运资本要求应当灵活合理,在符合中国金融市场发展要求的基础上,兼顾风险与收益。建议设置静态最低营运资本金和动态最低营运资本金两种计算模式,公司的业务规模越大,监管要求的最低运营资本金也应越高。
实现第三方资金托管。资金池现象是当前网贷行业的潜规则,这给投资人的资金安全问题带来很大隐患。P2P网贷平台应该是在借贷过程中负责制定规则和提供交易环境的平台,平台本身并不应该接触投资人的资金以及借款人偿付的本息。为实现P2P网贷平台与借贷业务资金流的有效隔离,监管部门应要求经营P2P网贷业务的公司实现第三方资金托管:P2P平台在第三方资金托管机构(在当前的情况下,既可以是银行、也可是第三方支付机构)为投资人和借款人建立独立的账户,当投资人的资金量达到借款人的要求时,资金由投资人的账户直接划入借款人的账户,网贷平台对资金没有操作权。第三方资金托管让P2P资金流动过程与信息透明可见,既有利于监管部门对P2P业务资金流的统计和把握,也尽可能把网贷平台带来的风险控制到最低水平。当然,资金托管的硬性要求可能在实践中对许多涉嫌资金池的网贷平台业务产生巨大冲击,从而影响网贷市场及社会稳定,建议监管部门设定半年到一年的过渡期,给网贷机构回旋的余地。
注重对消费者(网贷投资者)的保护。P2P网贷业务具有无形性、专业性和信用性,消费者较其他有形业务的消费者更容易受到侵害。尤其是目前P2P网贷平台只需拥有线上域名即可营运,部分草根型平台甚至并不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消费者往往独立分散,分布于天南海北,出现问题以后维权难度极大,通过诉讼与司法救济途径,往往得不偿失。因此,消费者保护问题应受到高度重视。对此,我国P2P网贷消费者保护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加强P2P网贷公司的信息披露,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保护消费者的隐私,不得非法交易和对外披露消费者个人信息;培养和教育消费者养成权利意识以及投资风险意识;构建高效的消费投诉及纠纷处理体系,提供潜在问题平台预警机制,严厉打击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其中,诸如“网贷315”、“网贷之家”等近十家P2P网贷门户网站由于市场化运营,机制灵活,在现场调研、及时预警、曝光大量问题平台、为投资者提供投诉或维权渠道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这些门户网站值得监管层关注与支持。
加强信息监管,明确信息报告原则。P2P平台应完整地保存客户资料,充分履行风险告知义务,确保投资者和借款者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包括借贷金额、期限、利率、服务费率、还款方式等),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要如实披露经营信息,包括公司治理情况、平台运营模式、业务数据(如交易额、累计用户数、平均单笔借款金额、投资人收益情况、不良贷款指标等),供客户参考以及作为投资的决策依据。监管机构应要求P2P平台定期提供公司财务报告、借贷业务报告等,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和业务的合规性负责,实时把握平台的运营情况和风险状况。信息报告原则的制定应充分衡量成本与收益,在实现监管目标的同时,也要避免给P2P平台带来过度的成本负担。上述信息披露的标准,应当由银监会联合各地网贷协会、知名网贷机构联合制定。
由于网贷业仍然在不断的高速发展和分化组合之中,一些著名的P2P机构呈现跨界趋势,比如陆金所由单纯的P2P网贷迈向综合金融资产交易所,贷帮既有网贷业务,亦曾涉足众筹。监管永远都是跟在金融发展与创新之后。故而,现阶段银监会的监管规则不适合过细化,以避免扼杀互联网金融创新。
(邓建鹏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
谢群: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差异比较
我想从一个P2P企业从业者的角度来阐述一下我眼中的传统金融机构与P2P企业的差异。其实我本人以前在大学教过书,也在银行里工作过,然后又到了P2P这个行业里,事实上在积木盒子发展过程中也吸引了许多从银行,甚至银监局出来的同事加入我们。在我看来,以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企业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差异。
管理体系上的差异。在银行这类机构里规则众多,如果不遵守一些既定规則,在工作上很容易犯错误,同时银行里的考核指标也是林林总总,比如说对低不良率的追求、对综合利润的考核等等。但是在互联网金融公司里,我们在这方面相对是比较求实、宽容的,甚至短期内的不盈利,在互联网P2P公司也是能接受的。此外,管理体系上的差异还导致了其他方面的差别,比如说,在技术的使用上,不论是网络营销技术还是数据挖掘技术,积木盒子一直比许多银行做得只好不差。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管理体制,由于体制上的限制,银行职员的能力无法得到完全释放。
监管上的差异。目前对P2P的监管是处于相对空白期,基本上没有专门针对P2P的监管细则。比如说在数据的使用上,银行会非常注意数据的使用,但在P2P的公司里相对来说就比较自由,当然前提是不能外泄。
运营模式的差异。互联网金融行业中,我们会采取灵活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例如,市场营销端我们不被动依靠网站推销产品,更多的是将不同的营销渠道效果进行比较,打比方说如果要投放广告,我们会比较百度、微信、以及其他一些媒体谁能产生最有效的回应效果,并做出相应的倾斜性选择。再比如风控方面,由于还没有接入央行征信系统,我们也会关注其他一些相关的,包括客户的一些类似通话记录、网购记录之类的信息,用替代性数据来更全面地描述客户的风险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