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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中叶以后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治理主体上已实行流官制,土司制度仅处于补充地位。鸦片战争以降,清廷权威下坠,社会控制力弱化,“土司”的管治因与边疆治理相关联,或涉对外交涉,或涉及边疆稳定,再次成为清廷亟需应对的重要问题之一。从光绪朝《实录》来看,当土司的“管治”牵涉外国时,清廷尤为慎重;对土司的滋事与反叛,清廷则是“剿”、“抚”兼施。清廷在应对突发事件的同时,也努力从制度上对土司的“管治”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