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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旨在强化学校体育工作的法律保障,规范和保护学生、家长、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学校体育 伤害事故 应对策略
1.前言
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号教育部令),以下简称《办法》),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它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2.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概念、类型和发生的原因
2.1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概念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指在学校体育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者死亡事故。其伤害事故的处理,参照第12号教育部令中的要求,按不同类型来认定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归责。
2.2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类型
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办法》、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不同情形、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關系,将造成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分为不同的类型:
2.2.1学校责任事故
学校责任事故,即由于学校过错而造成的事故。如[案例1]:江苏莱县一小学四年级的一次体育课上,教师在30m距离内用板凳设四道障碍,要求学生往返跑一次,该班一学生在返回跨越第二道障碍时因左脚磕碰板凳严重摔伤,住院手术治疗。在[案例1]中体育教师和校方由于其主要的过错而直接造成了损害事实的发生,学校和体育教师有主观上的错误,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2.2.2学生责任事故
学生责任事故,即由于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的过错造成的事故。如[案例2]:1998年北京某高校一名新生在入学初的体育课上踢足球时,因先天性心脏病突发,不幸猝死。依据《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由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2.3其他因素的责任事故
其他因素的责任事故是(除了学校、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其他个人或团体、其他特殊因素等造成的事故,包括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事故和特殊因素造成的责任事故。如[案例3]:某校体育课学生进行足球比赛,比赛中一学生被雷电击倒,当场死亡。在此事故中,学校与学生均无责任。
2.2.4混合型责任事故
混合型责任事故,即由多方当事人的共同过错造成的事故。如[案例4]:某高校田径运动会上,一名男生随意穿越投掷区,被正常投掷进行的标枪击中头部而昏倒,其发生的原因,一是该生随意穿越标枪投掷区,是学生个人的过错,二是学校工作人员现场管理不严,所以双方当事人承担同等责任。依据《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的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它事项。
2.3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3.1学校方面的原因
学校方面的原因分为两点,一是对于存在明显责任的伤害事故。如学校或教师对事故隐患没有及时认真检查,没有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学校卫生保健制度不健全,对易发生事故项目的教学、训练、比赛组织不当,对学生要求不严格,没有严格按教学大纲组织教学,责任心不够强。二是明知存有事故隐患,但没有采取相应有效的防范措施,如运动场地的器材、场地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学校没有及时保养维修,造成伤害。学校或教师没有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意识教育,学校、教师玩忽职守,不能尽职尽责,存有严重的失职、渎职行为,或辱骂、殴打、体罚学生等,给他人身心安全造成严重伤害。
2.3.2学生方面的原因
学生不遵守纪律,不按教师规定的要求进行锻炼或训练等,或由于学生自身的健康因素且学校并未知情时所造成的伤害事故等,如[案例2]中,学校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按教学计划正常组织体育课,属于正当的教学活动,由学生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其事故责任。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第1款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大学生一般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应当充分预见到隐瞒自己的病情会产生的后果。学校在本案中并无过错行为和不当之处,也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因学生过错发生伤害事故还包括学生之间一方或多方有过错故意或过失伤害他人,这种情况如学校不存在管理、教育不当,也不应当承担责任,而应由有过错的学生或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2.3.3混合方面的原因
混合方面的原因是多方当事人都有过错行为,由其多方当事人共同承担的事故责任,这类事故学校由于某些过错或措施不力,客观上为事故的发生或伤害程度的加重提供了条件。如在正常体育教学或训练时间内,体育教师随意让学生中途离校;在课外体育训练或学校组织的校内体育竞赛活动中,学校未安排有关人员值班,或有关人员不负责任,撤离岗位,这期间学生相互打闹、游戏失手或活动不慎引起的伤害;在学校组织的校外体育活动中,事故的直接责任为校外部门,但学校组织管理措施有不完善之处;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或体育教师没有及时将受伤学生送往医院,或采取其他必要的医疗救护措施,由此延误病情或导致伤害程度加重;在学校内已发生的打架斗殴事件没有及时制止,致使伤害程度加重等。[案例4]中学校或有关教育人员在体育教学过程中有某些过失,但不直接导致学生伤害,教师的现场组织管理不严也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2.3.4纯属意外方面的原因
对纯属意外伤害事故的原因,如一些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一些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依据《民法通则》第106、107、132条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57条进一步明确:“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此类情况应运用公平责任原则处理。
3.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应对策略
3.1学校及体育教师须充分了解体育活动的竞争性和对抗性,尽量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该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将意外事故尽可能地消灭在萌芽状态,强化“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意识和措施,把安全教育当作学校体育的任务进行强调,认真履行其监护义务。
3.2依法制定学校内部的规章制度,实施规范化管理,依法治校,提高学校管理者和体育教师的素质,督促教师要尽职尽责,合理组织,精心安排,耐心教导,教育学生时刻注意安全,杜绝重大、特大伤害事故的发生。
3.3建立学校安全制度,采取切实安全措施,定期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特别是体育设施要及时维修,并购买合格体育器材和设施,教师上课前须认真安排和检查上课器材、器械。
3.4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制度,定期进行体检,特殊学生特别保护,加强学生心理健康咨询。
3.5多方筹措专项基金和有关保险险种,做好学生的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或建立学生伤亡、伤害事故赔偿基金或责任保险制度。可以考虑明确要求学校必须参加学校责任保险、学生家长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投保,采取双重保险的办法解决赔偿金问题。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87.01.01.
[2]教育部.学生伤害处理办法.中国教育报,2002,9.
[3]马小华,杨吉春.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法律问题研究.首都体育学院学报,2003,1.
[4]田雨.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分析.2003,2.
[5]白莉.关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处理的若干法律问题的研究.2003,9.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关键词: 学校体育 伤害事故 应对策略
1.前言
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号教育部令),以下简称《办法》),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它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2.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概念、类型和发生的原因
2.1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概念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指在学校体育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者死亡事故。其伤害事故的处理,参照第12号教育部令中的要求,按不同类型来认定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归责。
2.2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类型
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办法》、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不同情形、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關系,将造成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分为不同的类型:
2.2.1学校责任事故
学校责任事故,即由于学校过错而造成的事故。如[案例1]:江苏莱县一小学四年级的一次体育课上,教师在30m距离内用板凳设四道障碍,要求学生往返跑一次,该班一学生在返回跨越第二道障碍时因左脚磕碰板凳严重摔伤,住院手术治疗。在[案例1]中体育教师和校方由于其主要的过错而直接造成了损害事实的发生,学校和体育教师有主观上的错误,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2.2.2学生责任事故
学生责任事故,即由于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的过错造成的事故。如[案例2]:1998年北京某高校一名新生在入学初的体育课上踢足球时,因先天性心脏病突发,不幸猝死。依据《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由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2.3其他因素的责任事故
其他因素的责任事故是(除了学校、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其他个人或团体、其他特殊因素等造成的事故,包括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事故和特殊因素造成的责任事故。如[案例3]:某校体育课学生进行足球比赛,比赛中一学生被雷电击倒,当场死亡。在此事故中,学校与学生均无责任。
2.2.4混合型责任事故
混合型责任事故,即由多方当事人的共同过错造成的事故。如[案例4]:某高校田径运动会上,一名男生随意穿越投掷区,被正常投掷进行的标枪击中头部而昏倒,其发生的原因,一是该生随意穿越标枪投掷区,是学生个人的过错,二是学校工作人员现场管理不严,所以双方当事人承担同等责任。依据《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的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它事项。
2.3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3.1学校方面的原因
学校方面的原因分为两点,一是对于存在明显责任的伤害事故。如学校或教师对事故隐患没有及时认真检查,没有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学校卫生保健制度不健全,对易发生事故项目的教学、训练、比赛组织不当,对学生要求不严格,没有严格按教学大纲组织教学,责任心不够强。二是明知存有事故隐患,但没有采取相应有效的防范措施,如运动场地的器材、场地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学校没有及时保养维修,造成伤害。学校或教师没有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意识教育,学校、教师玩忽职守,不能尽职尽责,存有严重的失职、渎职行为,或辱骂、殴打、体罚学生等,给他人身心安全造成严重伤害。
2.3.2学生方面的原因
学生不遵守纪律,不按教师规定的要求进行锻炼或训练等,或由于学生自身的健康因素且学校并未知情时所造成的伤害事故等,如[案例2]中,学校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按教学计划正常组织体育课,属于正当的教学活动,由学生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其事故责任。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第1款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大学生一般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应当充分预见到隐瞒自己的病情会产生的后果。学校在本案中并无过错行为和不当之处,也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因学生过错发生伤害事故还包括学生之间一方或多方有过错故意或过失伤害他人,这种情况如学校不存在管理、教育不当,也不应当承担责任,而应由有过错的学生或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2.3.3混合方面的原因
混合方面的原因是多方当事人都有过错行为,由其多方当事人共同承担的事故责任,这类事故学校由于某些过错或措施不力,客观上为事故的发生或伤害程度的加重提供了条件。如在正常体育教学或训练时间内,体育教师随意让学生中途离校;在课外体育训练或学校组织的校内体育竞赛活动中,学校未安排有关人员值班,或有关人员不负责任,撤离岗位,这期间学生相互打闹、游戏失手或活动不慎引起的伤害;在学校组织的校外体育活动中,事故的直接责任为校外部门,但学校组织管理措施有不完善之处;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或体育教师没有及时将受伤学生送往医院,或采取其他必要的医疗救护措施,由此延误病情或导致伤害程度加重;在学校内已发生的打架斗殴事件没有及时制止,致使伤害程度加重等。[案例4]中学校或有关教育人员在体育教学过程中有某些过失,但不直接导致学生伤害,教师的现场组织管理不严也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2.3.4纯属意外方面的原因
对纯属意外伤害事故的原因,如一些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一些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依据《民法通则》第106、107、132条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57条进一步明确:“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此类情况应运用公平责任原则处理。
3.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应对策略
3.1学校及体育教师须充分了解体育活动的竞争性和对抗性,尽量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该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将意外事故尽可能地消灭在萌芽状态,强化“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意识和措施,把安全教育当作学校体育的任务进行强调,认真履行其监护义务。
3.2依法制定学校内部的规章制度,实施规范化管理,依法治校,提高学校管理者和体育教师的素质,督促教师要尽职尽责,合理组织,精心安排,耐心教导,教育学生时刻注意安全,杜绝重大、特大伤害事故的发生。
3.3建立学校安全制度,采取切实安全措施,定期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特别是体育设施要及时维修,并购买合格体育器材和设施,教师上课前须认真安排和检查上课器材、器械。
3.4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制度,定期进行体检,特殊学生特别保护,加强学生心理健康咨询。
3.5多方筹措专项基金和有关保险险种,做好学生的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或建立学生伤亡、伤害事故赔偿基金或责任保险制度。可以考虑明确要求学校必须参加学校责任保险、学生家长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投保,采取双重保险的办法解决赔偿金问题。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87.01.01.
[2]教育部.学生伤害处理办法.中国教育报,2002,9.
[3]马小华,杨吉春.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法律问题研究.首都体育学院学报,2003,1.
[4]田雨.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分析.2003,2.
[5]白莉.关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处理的若干法律问题的研究.2003,9.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