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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员,是商事仲裁得以顺利完成最重要的参与者之一,其中商事仲裁员任职资格是成为仲裁员的门槛.在仲裁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里,仲裁制度重在强调商事仲裁员选任的意思自治性,这一基本特性根源于西方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商事仲裁自下而上的成长模式.而1994年我国《仲裁法》颁布时,市场经济起步不久,对私权利自治不甚放心,最终选择自上而下建立商事仲裁制度.在这样的背景下,“三八两高”这一严格的商事仲裁员任职资格的确更能确保仲裁裁决的质量.但经过近三十年市场经济的发展,“三八两高”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已经发生变化.我国法制建设也处于重大转型期,降低商事仲裁员任职资格、推动商事仲裁员选任朝意思自治方向迈进不仅是仲裁制度本身的需求,也是我国建立国际化仲裁制度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