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先进的理念和原则,认真做好涉法涉诉上访矛盾的化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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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来,群众进京上访、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和敏感时期上访的数量有所增长。上访成为当前部分群众要求解决实际问题,落实有关政策法律的一种重要手段和方式。大量越级上访、群体上访,不仅增加了上访群众的精神和物质负担,而且给各级国家机关、政府部门增加了巨大的工作压力,影响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办公和工作秩序,增加了不和谐和不安定的社会因素。因此,研究探索新形势下调处和化解涉法涉诉上访矛盾工作新机制,使涉法涉诉上访的调处和化解工作尽快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成为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任务。本文主要论述了化解上访矛盾过程中应当坚持五项原则,化解上访矛盾的长效工作机制。
  关键词涉法上访 先进理念 矛盾化解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147-02
  
  一、化解上访矛盾过程中应当坚持五项原则
  (一)坚持优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利益保障原则
  在树立民本理念的基础上,我们在处理具体的涉法涉诉矛盾时,必须时刻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放在优先考虑的地位。当在一个具体的案例中,国家利益、政府利益、单位集体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发生矛盾和冲突的时候,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符合法律原则的情况下,应当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优先考虑、给与适当照顾。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的立法机关和执法部门过分强调保障国家权利,轻视公民权利;重视国家、社会和政府的利益,而忽视、牺牲个人利益。在这种意识支配下,司法人员保护人权的观念尚未完全确立,对普通百姓的利益不够重视,从而产生了许多在司法实践中损害群众合法利益的事情,引发了涉法涉诉矛盾的产生。当前我们必须转变观念,要将保障人权放在一个重要的位置,找准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平衡点,妥善处理好国家利益、政府利益和公民利益的冲突。过去我们常说国泰民安,但现在我们必须意识到只有民安才能国泰。因此,在处理涉法涉诉矛盾时,只有坚持优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才能更好的取信于民,息诉罢防的工作效果才能更好的体现出来。当然坚持这一原则必须在合法性的框架下进行,绝不能做无条件、无原则、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妥协和让步。
  (二)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矛盾管辖原则
  各司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案件管辖和案件流程的规定,只要在自己的案件办理环节上出现的涉法涉诉矛盾,就必须负责到底,责无旁贷,绝对不能互相推诿,更不能将矛盾上交。各政法部门的干部应本着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主动为党、为国家分忧,自觉绷紧维护社会稳定的这根“弦”,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将维护社会稳定作为重中之重,依法、以理、用情教育、疏导涉法上访者。绝不能认为只要将上访人“混”过自己所在部门这一关,到了下一个环节,就事不关己了,所以就将群众提出的问题,尽量推给其他司法部门。对于这样的一种思想和做法,必须坚决予以批评和纠正。
  (三)坚持有错必纠的案件复查原则
  对于上访涉及的具体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对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认真复查,一旦发现问题,不怕揭短露丑,有错必纠,大错大纠,小错小纠。绝对不能为了顾及所谓司法机关的面子问题而不予纠正,甚至视而不见。
  (四)坚持以理服人、以情动人、刚柔相济的矛盾化解原则
  涉法上访者,从反映的问题内容来看,可以分为两大类,即有理涉法上访和无理涉法上访。有理涉法上访,自然应加以解决。无理涉法上访,责任在上访者本人,司法机关不存在执法不严、办事不公等问题。但这些涉法上访者却认为自己很冤枉,期望值很高,一意孤行,希望通过涉法上访推翻原有决定。他们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理由,就同一问题,向多家机关、部门反复投诉、上访,甚至不惜采取极端举动,以求所谓的“公道”。所以在接待上访者、处理上访事项时,我们必须首先耐心细致的听取其意见,让其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以舒缓平复激动的情绪。然后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要充分利用法律工具,对有道理的要坚决支持并加以解决;对无理缠诉的,要耐心说服教育,阐明法律依据,将道理说清、说透,同时要明确告知其采用过激行为的严重后果。尤其对于一些有过激行为的上访者,必须打好一套刚柔相济的组合拳,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但千万注意绝不能以势压人,以免激化矛盾,产生恶性后果。
  二、探索建立化解上访矛盾的长效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案件质量保障机制
  因为涉法涉诉矛盾都是因为具体案件而引发的,所以确保案件质量可以说是处理此类矛盾的一个核心问题。通过涉法上访,我们能够发现很多执法环节的质量问题,有实体问题,也有程序问题,还有工作方式、工作态度、工作作风问题。通过建立一整套严格有效的案件质量保障制度,严格质量考评体系,追究因故意或过失行为影响办案质量的人员责任,从源头上堵塞可能出现涉法上访的诱因。这种制度既可严肃追究各业务部门工作中的渎职、失职行为,又可改变工作不负责任、办事拖拉、执法不公、造成当事人长期上访的状况。如我院建立了案件质量管理中心,由资深专职督导员通过案件管理系统全流程监控全部案件的办理(从案件受理到法院判决结果),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糾正意见,并在结案后对每个案件提出具体考评意见,该意见作为承办人奖惩考核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个评分标准,从制度上保证了案件质量,极大降低了涉法涉诉矛盾产生的概率。
  (二)立首办责任制为矛盾化解保障机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03年7月11日颁布施行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所谓首办责任制,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本院管辖的控告、申诉,按照内部业务分工,明确责任,及时办理,将控告、申诉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的责任制度。并规定首次办理本院管辖控告、申诉的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和承办人,分别是首办责任单位、首办责任部门和首办责任人。并严格规定首办责任部门应在收到控告、(下转第156页)(上接第147页)申诉材料后一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回复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三个月内回复办理结果。逾期未能回复办理结果的,应说明理由,并报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回复期限,但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根据现在检察机关已经实施的首办责任制的情况来看,从制度上确保责任到人,一办到底,有效防止了检察机关内部可能出现的互相推诿、拖延办理的情况。但是现在各司法机关关于办理涉法涉诉上访的规定不尽相同,仍然存在职责不明,扯皮脱沓,将矛盾上交的情况。建议由政法委牵头建立大首办责任制,明确职责,严格办理期限,无论是公检法各部门,只要是在本部门发生或者受理的涉法涉诉矛盾,在限期内必须一办到底,受必办,办必果。
  (三)建立涉法涉诉信息平台,完善信息沟通机制
  从目前发生的涉法上访情况看,多头上访,重复上访的情况较普遍,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渠道也不是很畅通,彼此间对已经发生并受理的涉法涉诉情况并不能做到心中有数。国务院《信访条例》第16条规定,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参照该条的规定精神,对于重复上访可以明确不予受理。但由于目前信息不畅、情况不明的现状导致的重复受理情况,既浪费了司法资源,又产生了由于多头受理、多头处理所必然产生的差异性结果。建议可由政法委牵头,建立定期的信息通报制度,构建涉法涉诉信息平台,使各部门在动态中时刻掌握涉法涉诉的总量信息及受理状况,以免重复受理,防止出现由于多部门对同一事项处理结果的矛盾,可能导致涉法涉诉矛盾的激化或者复杂化的局面。
  (四)建立完善涉法涉诉上访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
  对于上访人,在责任机关首次受理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其权利义务,告知办理期限,告知其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从而使上访人在行为初始就了解上访事项办理流程、期限,对其行为后果有所预期,从而减少由于信息不透明导致上访人对司法机关的不满和误解情况的发生,并可以对上访人起到提醒和警示作用。如可以实行《涉法上访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制度,通过明确的告知上访人所拥有的相关权利,其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要求上访人对其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负责并签字认可。
  (五)建立健全涉法涉诉矛盾办理的监督制约机制
  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职能,可以利用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检察公函等方式,充分发挥对内监督和对外监督的效用。对于在涉法涉诉矛盾中暴露出来的各部门办案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纪及工作作风、工作方式等问题进行监督。如我院在办理申诉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个别司法部门承办人在办理案件中的态度和工作方法问题成了引发当事人申诉的重要原因,由于其对待当事人严肃有余,耐心不足,许多当事人均是在一怒之下提出申诉,而且此类案件的当事人往往情绪激动,认识偏激,给我们的工作造成很大困难。如果处理不好,又往往会加深当事人的误解,影响到司法机关的形象。为此,我院向该部门提出改进建议,建议得到了其部门的高度重视,从而避免了此类问题的重复发生。
  (六)仿效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建立涉法涉诉矛盾的三级三审终结制
  《信访条例》第33条、34条、35条明确规定了对于上访事项的三级三审终审制,凡是经过了三级机关的办理、复查、复核程序,就对该信访事项予以终结,对同一事项不再受理。涉法涉诉上访从本质上来讲和《信访条例》中规定的信访无异,从而为处理涉法涉诉上访问题仿效《信访条例》的规定建立终结制度提供了可供借鉴的法律依据。现在司法机关间关于涉法涉诉上访并无一个统一的终结制度,因而使得无限上防成为可能。所以建立一个统一的涉法涉诉上访终结制度也是当前值得研究的新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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